经营性物业贷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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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物业贷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

 

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

 

编号:

公借贷字第     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经常居住地:

主要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电话/移动电话:

微信号:

     

传真:

     

 

贷款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经常居住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合同要素表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固定贷款

种类

短期贷款

中期贷款

长期贷款

2

借款用途

用于偿还股东借款以及借款人招商、装修等经营性需求   

3

借款金额

贰亿元整    (大写)

200000000    (小写)

4

币种

人民币   

5

借款期限

具体为:

  13   年/月

自     年     月     日(约定的首次提款日)至     年     月     日(约定的贷款到期日)(皆含本日)。

6

人民币

贷款利率

(1)固定利率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且在本合同签署日/提款日前一工作日适用的     年贷款基准利率     上/下浮动     %,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

本合同签署日/提款日前一工作日1年期LPR     加/减     bp(LPR即LoanPrimeRate,系由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1bp=0.01%,下同),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

(2)浮动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浮动:

首期利率按本合同签署日/首次提款日前一工作日适用的  5   年贷款基准利率  4.9%   上/下浮动  20   %;自动在新的基准利率调整后次日/第一个结息日次日/次年的1月1日/其他     按照前述“贷款利率”约定的浮动比例浮动,分段计息。

LPR利率浮动:

首期年利率按本合同签署日/首次提款日前一工作日1年期LPR     加/减     bp执行,之后以每     个月为一个周期调整利率,每期执行的贷款利率为本合同签署日或首次提款日在该周期首月的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该日为利率调整日)的前一个工作日的1年期LPR加/减     bp。

(3)其他     

(4)计息基础:

ACT/360,指利息计算期限的实际天数乘以年利率除以360。

ACT/365,指利息计算期限的实际天数乘以年利率除以365。

30/360,指每月按30天计算,以利息计算期限的实际月数乘以年利率除以12。

其他     

7

人民币

逾期利率

贷款利率上浮[  50   ]%

8

人民币

罚息利率

贷款利率上浮[    100]%

9

外币贷款

利率

(1)固定利率:

贷款利率为[     ]%(年利率)。

(2)浮动利率:

贷款利率按     个月的LIBOR/HIBOR/其他     上/下浮动     %执行,每     个月浮动一次。

前述浮动期间为本合同项下的外币利率浮动期间。

(3)其他     

(4)计息基础:

ACT/360,指利息计算期限的实际天数乘以年利率除以360。

ACT/365,指利息计算期限的实际天数乘以年利率除以365。

30/360,指每月按30天计算,以利息计算期限的实际月数乘以年利率除以12。

其他     

10

外币

逾期利率

为外币贷款利率上浮[     ]%

其他     

11

外币

罚息利率

为外币贷款利率上浮[     ]%

其他     

12

借款提取

方式

一次性提取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

按照本合同附件二中的约定分次提取

其他方式:

     

13

借款的计、结息周期

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但最后一个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

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或  /   日,最后一个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

利随本清,利息于到期日一次付清(适用于一年期以内的贷款)

14

还款准备金账户、还款账户

甲方开立/不开立,如开立,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账号:

     

15

人民币贷款专用账户

开户行:

账号:

     

16

国内外汇贷款专用帐户

开户行:

     

账号:

     

17

偿还借款本金的方式

于前述“借款期限”约定的到期日一次还本。

按附件三所列日期及金额分期还本。

其他     

18

还款准备金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收入___     ___%。

甲方经营收入现金流的____     __%。

19

提前还款及日违约金比例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款并收取违约金,日违约金比例为     。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款并不收取甲方违约金。

甲方不得提前还款

20

担保

保证,详见编号为     号《保证合同》。

抵押,详见编号为     号《抵押合同》。

质押,详见编号为     号《质押合同》。

其它:

     

21

最高额担保

保证,编号为     《最高额保证合同》。

抵押,编号为     《最高额抵押合同》。

质押,编号为     《最高额质押合同》。

其它:

     

22

强制执行

公证

办理/不办理赋予本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手续。

23

争议解决

方式

由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

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

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上海分会天津分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西南分会浙江分会湖北分会福建分会香港仲裁中心在

     进行仲裁。

由     在     进行仲裁。

其他     。

24

合同份数

一式  叁   份,甲方、乙方及  /   

各执   壹  份,其余用于办理抵质押、公证等各项手续。

25

合同签订地

   甲方  

26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需按照乙方要求出具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如下:

1、甲方需将其持有的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权证号【】)抵押给乙方的抵押事项告知所有承租人;

2、甲方每季度提供银行流水和发票配合乙方核对租金收入,若甲方违反约定,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该笔贷款;3、融资到期前甲方将及时办妥经营延期手续            

注:

1.本合同要素表项下采用□进行选项时,在□处打√表示该条款适用,不适用的在□处打×,未进行勾选视为不适用。

2.本合同要素表项下使用横线或标灰的,根据业务需要在其处填写确定的内容。

合同正文

第1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1首次提款日:

指贷款人将第一笔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人民币贷款专用账户或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日期。

本合同项下贷款一次提取的,该提款日也称作首次提款日。

1.2提款日:

指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人民币贷款专用账户或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日期,包括首次提款日。

1.3提款:

指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贷款人提取贷款资金,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人民币贷款专用账户或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行为。

1.4还本日:

指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的日期,包括到期日。

1.5到期日:

指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最末一次还本日,本合同项下贷款一次还本的,该还本日也称作到期日。

1.6LPR:

指贷款基础利率(LoanPrimeRate,LPR)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各报价行报出本行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对报价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形成并对外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

1.7LIBOR:

指英国银行公会[BritishBankers’Association,BBA]于伦敦当地时间每个营业日上午11点公布的世界主要货币的伦敦同业银行拆放利率。

该利率可由路透【REUTERS】、彭博【BLOOMBERG】等金融电讯终端或英国银行公会官方网站(www.bba.org.uk)获得。

1.8HIBOR:

指香港银行公会[HongKongAssociationofBanks,HKAB]于香港当地时间每个营业日上午11点公布的港币的香港同业银行拆放利率。

该利率可由路透【REUTERS】、彭博【BLOOMBERG】等金融电讯终端或香港银行公会官方网站(www.hkab.org.hk)获得。

1.9外币利率浮动期间:

指合同要素表第9项约定的外币利率浮动期间。

1.10利率调整日:

指本合同项下所使用的人民币贷款利率为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适用利率进行调整的日期,本合同项下所使用的外币贷款利率为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外币利率浮动期间及第5条约定的标准进行调整的日期。

1.11结息日:

指贷款人对借款人计结贷款利息的日期,见合同要素表的约定。

1.12利息期:

指依据合同要素表的约定计收利息的期间。

1.13营业日:

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的银行营业日。

第2条借款种类

乙方同意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具体种类见合同要素表的约定。

第3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具体借款用途见合同要素表的约定。

项目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不得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相关政策的项目。

第4条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

4.1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及币种见合同要素表的约定,借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发放外币借款的,在计算授信额度及其占用时,按乙方适用的、以合理规则和方式确定的外汇价格折算为人民币进行处理。

4.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见合同要素表的约定。

约定提款日与实际提款日不一致的,以实际提款日为准。

第5条利息计算

5.1本合同项下的人民币贷款利率或外币贷款利率见合同要素表的约定。

5.2本合同项下借款如为外币借款,则外币贷款利率确定方式如下:

5.2.1以提款日、利率调整日前2个工作日(T-2,该工作日应为该种货币所属的主要金融中心的工作日,即港币为香港的工作日,美元为纽约的工作日,其他世界主要货币为伦敦的工作日)伦敦或香港时间当日公布的LIBOR或HIBOR利率数据为依据,该日未公布该等利率数据时,则以该日之前最晚一次公布的利率数据为依据。

如外币贷款利率适用的LIBOR或HIBOR基准利率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被取消或不再适用的,则乙方有权选择适用届时替代性的、且市场公认的其他利率标准或双方另行协商的标准。

5.2.2第一个利率调整日是从借款人首次提款日起至第一个利率浮动期间届满(即首次提款日在外币利率浮动期间首月的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后的次日;其余利率调整日是从上一个利率调整日起至下一个利率浮动期间届满后的次日,依次类推。

利率调整日确定的外币贷款利率自当日起开始适用,分段计息。

前述期间首尾日均包含该日。

5.3本合同项下借款如为人民币借款的,人民币利率调整见合同要素表的约定。

对采用浮动利率的贷款,自利率调整当日起即按调整后的人民币贷款利率计息,分段计息。

5.4人民币贷款利率/外币贷款利率发生变更的,本合同下各自对应的逾期利率、罚息利率自动作相应变更,并与调整后的人民币贷款利率/外币贷款利率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

5.5根据本条第5.2款、第5.3款和第5.4款约定进行的利率调整,双方无须签订协议,任何一方均无须通知另一方或征得其同意,也无须通知担保人或征得其同意。

5.6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计、结息周期见合同要素表。

5.6.1除选择利随本清的结息方式外,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人民币贷款专用账户(适用于人民币借款,见合同要素表,下同)或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适用于外币借款,见合同要素表,下同)之日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日,本合同项下贷款自提款日起开始计息。

利息期为自提款日)或上一结息日的次日起至该结息日或末次还本日止,前述期间首尾日均包含该日。

甲方应在每一结息日向乙方支付该利息期产生的利息,以及于该结息日到期的本金(如有)。

5.6.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笔贷款的计息期均应按照实际使用的日历天数计算利息,一年的计算天数见合同要素表的约定,如人民币贷款利率适用的相关基准利率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被取消或不再适用的,或外币贷款利率适用的LIBOR或HIBOR基准利率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被取消或不再适用的,则乙方有权选择适用届时替代性的、且市场公认的其他利率标准或双方另行协商的标准,前述一年的计算天数根据届时选择的外币贷款利率标准确定。

5.7乙方对甲方到期(除另有约定外,也包括提前到期、延期后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含该日)按人民币逾期利率或外币逾期利率计收逾期罚息,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和逾期罚息,按人民币逾期利率或外币逾期利率按月在结息日或结息日的对应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

5.8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的,就其违约使用的贷款金额自违约日起(含该日)直至该等违约结束之日止(含该日),按人民币罚息利率或外币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罚息,按人民币罚息利率或外币罚息利率按月在结息日或结息日的对应日计收复利,按实际挪用天数计算,逐月累算。

乙方并可追究甲方的其他违约责任且有权随时单方无需经甲方同意宣布全部或部分未到期贷款立即到期。

5.9若同一笔借款资金既逾期又挪用,利率择其重者适用。

5.10本合同签订时确定借款利率按照一定基准利率下浮一定比例执行的,乙方有权每年重新评估给以甲方的利率优惠,根据国家政策、甲方的资信状况及借款担保变化等情况,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取消给予甲方的利率优惠,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6条借款的提取和发放

6.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每次提取借款均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交提款申请,乙方核准后将核准的借款发放至甲方人民币贷款专用账户或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并自提款日起开始计息。

甲方提取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方式见合同要素表的约定。

6.2甲方提取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时,均须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款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但乙方有权但无义务在以下条件未全部满足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并不构成乙方的履约瑕疵:

6.2.1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6.2.1.1经年检合格的甲方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文件、甲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且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持续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且未遗漏和隐瞒任何重要的事实。

6.2.1.2甲方董事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和与本合同项下事宜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有关负责人员的名单及各自的签字样本。

6.2.1.3有关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授权相关人员签署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及有关许可、批准、登记及备案等文(如适用)件。

6.2.1.4甲方有效签署的提款申请。

6.2.1.5项目前期工程建设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进度表及项目进度说明等。

6.2.1.6与本合同项下贷款相配套的项目资本金到位证明材料。

6.2.1.7项目固定资产购买(或施工等)合同。

6.2.1.8乙方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6.2.2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行政许可、批准、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

6.2.3项目建设进度满足用款计划要求。

至提款时与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已足额到位,并与本合同项下借款配套使用。

6.2.4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相关担保文件已生效,抵押权/质权已设立。

6.2.5没有发生并持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或虽发生违约事件但已得到令乙方满意的解决或得到乙方的豁免。

6.2.6甲方在本合同中所做出的任何承诺、陈述与保证到提款日均是真实、准确、有效的。

6.2.7至提款时甲方合法存续且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持续良好,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甲方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至提款时应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2.8甲方已经依乙方要求就本合同项下固定资产投保财产商业保险,该保险符合如下要求:

6.2.8.1商业保险金额不小于项目已投资金额;

6.2.8.2投保商业保险时,乙方为保险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

若已投保商业保险的,则甲方、保险机构已经出具令乙方满意的书面文件,确保乙方能够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6.2.8.3在采取甲方资产整体投保商业保险方式时,保险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已经出具书面文件,承诺在发生保险支付时,将资产保险金首先用于偿还乙方贷款。

6.2.9甲方申请提款时,乙方有可供甲方使用的借款额度。

6.2.10如双方选择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则本合同已经办理完毕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第7条借款的支付

7.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向甲方提供的贷款资金采取下列方式支付:

7.1.1受托支付,即甲方根据本合同附件四的要求向乙方提交《支付申请书》及相关文件,乙方审查合格后,根据甲方的支付申请和支付委托将相应款项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方。

甲方申请支付的资金单笔金额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等值人民币500万元的,甲方必须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

7.1.2自主支付,即甲方根据本合同附件四的要求向乙方提交《支付申请书》,乙方审查合格后,根据甲方的支付申请将相应款项划付至甲方在《支付申请书》中指定的其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并由甲方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方。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定期向乙方汇报借款的使用情况;双方另行约定其他监管方式的,甲方还应执行乙方的其他监管要求。

7.2借款支付过程中,就甲方的支付申请及提交的相关文件,乙方认为申请不合格的,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调整或拒绝甲方的支付申请,由此造成的付款延误等任何责任及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3借款支付过程中,甲方或其控股股东(甲方为项目公司时)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适用进度、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及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乙方有权降低受托支付方式适用的金额标准;也有权暂停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在此情况下,乙方可及时通知甲方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

由此造成的付款延误等任何责任及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8条借款的偿还

8.1甲方偿还借款本金的方式见合同要素表的约定。

8.2还款准备金

8.2.1在本合同项下,甲方开立还款准备金账户及账户信息情况见合同要素表的约定。

8.2.2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开立还款准备金账户的,应按照合同要素表约定于作为还款准备金之款项发生之日起3日内将还款准备金存入该账户,该还款准备金一次或分次存入还款准备金账户,甲方须及时应乙方要求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说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支用还款准备金账户内的任何款项,乙方有权直接扣划账户内款项,用于甲方偿还/支付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提存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若乙方要求,甲方应与乙方就该还款账户签订账户监管/管理协议。

8.2.3除非双方另行约定,否则,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开立还款准备金账户的,不再另行开立还款账户,该还款准备金账户即为还款账户。

8.3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实际首次提款日与约定的首次提款日不同的,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到期日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8.3.1甲方偿还借款本金的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的,贷款到期日依照合同要素表约定的借款期限及贷款的实际首次提款日自动变更。

8.3.2甲方偿还借款本金的方式为分期还本的,贷款到期日依照合同要素表约定的借款期限及贷款的实际首次提款日自动变更,其他分期还本日不因实际首次提款日而变更,贷款应按附件三所列各分期还本日期及金额到期清偿。

8.4如遇还本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该还本日顺延至此后的第一个营业日,相应的利息按照贷款利率计算至顺延后的还本日。

如遇结息日为法定节假日,则相应的利息仍计算至结息日当日并于当日支付。

如在顺延后的还本日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则自最终的逾期之日起(含该日)逾期罚息和复利按照本合同第5.7款约定计算和收取。

8.5甲方应保证其还款账户(账户详情见合同要素表的约定)内在还本日或结息日有足额资金以便乙方扣收;因甲方还款账户内可供扣划的资金不足导致乙方未能足额扣收的,构成甲方逾期,甲方应按本合同第5.7款约定支付逾期罚息和复利。

8.6甲方还款账户中资金不足清偿借款本息时,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系统内所有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依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其他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在甲方账户中扣收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主债权币种不同的,按乙方适用的、以合理的规则和方式确定的外汇价格折算为人民币进行计算。

8.7甲方提前还款应在本合同项下借款并无任何逾期的前提下进行,并应当提前30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甲方的提前还款申请,乙方应按照合同要素表的约定处理。

如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款且收取违约金的,乙方除按照甲方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贷款利率收取贷款利息外,还有权按照以下标准向甲方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

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金额×(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实际借款期限)×日违约金比例(见合同要素表的约定)。

8.8若甲方认为需要展期,至少应当在本合同到期日前提前30日向乙方提交《借款展期申请书》,经乙方审核同意的由双方另行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乙方不同意展期的不得展期,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款。

8.9甲方在此确认,如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在不收取延期期间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的情况下(前提是甲方在延期期间按时支付利息),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无需经甲方和担保方同意单方决定延长支付利息的期限。

第9条借款的担保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够得到清偿,甲、乙双方约定按照合同要素表的约定采取一项或数项担保。

第10条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0.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合同,并已取得了签订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许可、批准、登记及备案等。

10.2甲方自愿签署本合同,保证其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全部内部授权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并充分有效。

甲方保证其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不会:

(1)违反其现行章程和内部规章;

(2)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承诺、协议或合同或其他文件的约定;(3)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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