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治理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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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治理方法

德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德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执业律师的素养,德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治理规那么》、《德州市律师协会章程》和相关标准性文件,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协会依照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定位,依照“政治坚决、法律精通、保护正义、固守诚信”的培育目标和本方法的规定,组织治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治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治理,同意德州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治理工作由本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本协会和山东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所在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治理规定。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应同意本协会的面试考核。

第二章实习记录

第七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过刑事惩罚(过失犯法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被撤消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八条本方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以下情形:

(一)因故意犯法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去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被人民法院免去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撤消职业资格或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方法的;

(五)因弄虚作假、讹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峻不良社会阻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发生在申请实习记录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更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惩罚或行业惩戒的本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判和推荐书,经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核同意,能够准予实习记录。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不能维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不良的;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惩罚或行业惩戒未满一年的;

(四)受到停业整顿行政惩罚,惩罚期届满后未逾三年的;

(五)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六)未参加昔时度年度考核或虽参加昔时度年检未取得通过的;

(七)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的;

(八)其他不符合同意实习人员情形的。

第十条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定《实习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要紧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居处;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两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本协会准予实习记录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养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四)三年内未受过行政惩罚或行业惩戒。

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十二条实习人员应当依照本协会发布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实习,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户籍需另附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二)《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人事档案关系寄存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未受过刑事惩罚证明的原件;

(五)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附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六)《实习协议》;

(七)本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本协会在收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递交的全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并向审查合格的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十四条申请实习人员或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本协会不准予实习记录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协会或其上一级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实习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撤销实习记录,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申请实习人员以讹诈、行贿等不合法手腕取得实习记录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记录或违背规定程序准予实习记录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

(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记录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对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依照情形轻重,同时给予一年内不得再接收申请实习人员的处分。

第三章集中培训

第十六条本协会组织集中培训,其内容应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治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标准、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术等。

第十七条通过集中培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熟悉律师职业道德的大体内容,确立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自觉遵守律师执业标准,了解律师实务知识。

第十八条实习人员在集中培训期间应当遵守省律师协会、培训机构及本协会的有关规定,按规按时刻到培训地址参加学习。

第十九条《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毕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章实务训练

第二十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在接收实习人员实习时,应当按规定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把握律师执业治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把握律师执业业务规那么;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大体技术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按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觉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终止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养、道德品行、业务素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形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以下治理职责:

(一)按期或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形,研究改良实习工作的方法;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形进行监督,发觉问题及时纠正,对严峻违抗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成效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终止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四条实习人员同意实务训练,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或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律师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治理;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其它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办理律师业务,同意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和代书法律文书等技术训练,把握律师业务大体程序和执业规那么。

第二十六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实务训练,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接待当事人活动;

(二)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诉讼、仲裁或非诉法律事务代理工作;

(三)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且没有违背本方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发实习鉴定,并按要求向本协会提交该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

第二十八条实习人员因指导律师生病、离职等缘故中断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为实习人员从头安排符合条件的指导律师,并在变更后二十日内向本协会申报,将变更指导律师的情形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二十九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间不得转所,但所在律师事务所发生终止、归并、分立等变更事项的除外。

实习期间转所的,应当注销其原实习记录,交回实习证,并从头办理实习人员记录手续。

第三十条实习人员无合法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因违背实习协议和有关实习治理规定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由该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实习记录的律师协会报告,由律师协会收缴其实习证,已经进行的实习无效。

实习人员被责令停止实习的,由律师协会收缴其实习证,已经进行的实习无效,而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第五章面试考核

第三十一条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后一年内向本协会申请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面试考核。

第三十二条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毕业证书》;

(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及实务训练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意见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养、道德品行、业务素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形如实作出评判;

实务训练材料应包括很多于5份实习人员参加要紧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和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等;

(四)本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三条实习人员应当依照本协会的统一安排参加面试考核。

面试考核时刻安排在市司法局网站发布,实习人员须依照考核时刻安排准时参加。

第三十四条面试考核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养、道德品行、实务训练情形、执业大体技术把握情形、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形和语言表达能力、仪容仪表等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考核人员将依如实习人员的应答情形,依照评分标准独立进行评分,作出考核评判。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将在面试考核终止后七日内,在市司法局网站公示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公示期为五日,在公示期满后发布实习鉴定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核发《实习人员记录表》。

第三十六条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方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本协会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区别以下情形给予相应的处置:

(一)有不符合本规那么第七条第

(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二)有本规那么第八条所列不良品行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三)有不符合本规那么第三十四条的,应当区别情形要求实习人员补足或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其完成实习项目后从头进行考核,所需时刻不计入实习时刻。

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置结果填入《实习人员记录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抄送市司法局。

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置结果有异议的,能够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应当对在公示期内收到的投诉或举报进行调查。

对有证据证明通过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协会应当撤销对该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合格意见,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六章实习监督

第三十八条律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布谴责;情节严峻的,同时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懈怠履行实习治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放任实习人员违背实习纪律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律师事务所负有治理责任的;

(三)无合法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以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办公条件等理由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的;

(六)安排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超过二名的;

(七)有其他违背本方法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实习指导律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布谴责;情节严峻的,同时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指导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懈怠履行实习指导职责的;

(二)指使或放任实习人员违背实习纪律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合法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以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等理由向实习人员擅自收取费用的;

(六)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超过二名的;

(七)有其他违背本方法行为的。

第四十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更正,并报告本协会。

本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峻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擅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那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治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背实习治理规定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发生本规那么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本协会报告。

经查证属实的,本协会应当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采取讹诈、行贿等不合法手腕通过面试考核的,由本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置发生在实习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以后的,本协会同时将处置决定通报德州市司法局。

第七章附那么

第四十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治理的相关内容,本方法没有规定的,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山东省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方法所指“日”均以工作日计算。

第四十五条本方法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说明。

第四十六条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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