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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

集团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xx科技〔2014〕172)、《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试行)》(xx运〔2014〕170)、《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经规标准函〔2014〕38号,2014年局部修订版)、《高速铁路桥下防护栅栏》(经规标准函〔2012〕149号)、《关于印发〈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的通知》(xx运〔2014〕24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铁路涵洞地段防护栅栏设置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xx建设〔2014〕104号)、《xx(集团)公司关于重新明确铁路防护栅栏、围墙管理分工的通知》(xx师函〔2014〕8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管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铁路防护栅栏是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防护设施,应纳入铁路行车设备进行管理。

第三条新建高速铁路防护栅栏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防护栅栏新建及更新改造应按设计文件执行,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

设备管理单位应做好竣工文件审核和工程质量验收。

第五条本办法中防护栅栏指高速铁路线路沿线用于封闭线路的各类护网、护栏、围墙和桥下防护栅栏等防护设施。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管内(含委托管理)200km/h及以上铁路、200km/h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含广深Ⅰ、Ⅱ线),以及与其衔接的动车段(所)、联络线、动车走行线。

第二章防护栅栏设置

第七条高速铁路应实行全线封闭,路基、涵洞地段线路两侧和隧道进出口应按标准设置“线路防护栅栏”;桥梁地段(水中桥梁及山区沟壑峡谷桥梁除外)桥下应设置防护栅栏:

当旱桥墩高小于3米时应设置与路基地段相同的“线路防护栅栏”,当旱桥墩高大于等于3米时应设置“桥下防护栅栏”。

第八条上跨道路的高速铁路桥梁墩台未在封闭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有关规定安设可靠的防撞隔离设施。

第九条高速铁路并行其他铁路时,线路最外侧防护栅栏应按高速铁路标准设置;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高速铁路与其他铁路并行的股道间应设置隔离设施。

第十条防护栅栏应设置在用地界以内0.5米处。

有维修作业通道地段,防护栅栏可设置于维修作业通道内侧,且距桥墩外侧不得小于0.5米。

隧道进出口的防护栅栏应距堑顶边缘不少于2米,并结合被动防护网进行设置。

涵洞地段的防护栅栏应封闭至涵洞翼墙端部,并包围翼墙锥体坡脚。

线路防护栅栏一般应从桥台下包围锥体封闭线路,当旱桥地段采用的线路防护栅栏与相邻路基地段、隧道进出口的防护栅栏连续贯通设置时,可不设置包围桥台锥体的防护栅栏。

第十一条防护栅栏跨越排水沟等设施时,下部应安设间隙不大于6cm的箅子或金属网片。

第十二条防护栅栏遇建筑物及铁路设备时,宜采用直角拐弯形式绕避。

高速铁路与普速铁路、专用线或其他线路交汇处,应沿普速铁路、专用线或其他线路一侧将防护栅栏延伸不小于200m,并在防护栅栏终端安设封闭大门或在合适位置设置岗亭派员看守。

第十三条桥下防护栅栏应根据需要预留居民生产生活过往通道,其宽度原则上不应超过8m。

第十四条桥下防护栅栏的每一封闭圈应设置栅栏门以满足作业需要。

新建铁路其他地段的作业门的设置应充分征求工务、电务、供电等设备维修单位的意见,以满足实际维修需要。

第三章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防护栅栏技术标准、安装要求应符合现行《铁路线路防护栅栏》、《高速铁路桥下防护栅栏》通用参考图及《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铁路涵洞地段防护栅栏设置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xx建设〔2014〕104号)等相关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既有防护栅栏应逐步改造达标。

不能采用通用参考图的特殊地段防护栅栏应根据具体条件单独设计,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原则上同一条铁路的防护栅栏型式应统一。

第十六条线路防护栅栏底部与地面间的间隙不得大于5cm;在地面纵坡大于120的陡坡地段,防护栅栏下槛底部与地面间的间隙应采用混凝土封闭。

桥下防护栅栏金属网片或刺绳下部与地面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0cm。

第十七条防护栅栏应做到封闭严实,沿线路方向顺直,顶端与下端纵向过渡平滑整齐,整体效果美观。

第十八条防护栅栏两侧各2m范围内高出下槛底部的地面应平整,以保证防护栅栏相对于两侧地面均达到规定的防护高度。

路堑、隧道口等困难地段应进行加高等特殊设计。

第十九条防护栅栏应安设牢固,联结螺栓应采用防盗螺栓。

第二十条防护栅栏每根立柱外侧应预制内凹的“禁止入内”字样警示标识,采用黑体字体,内部涂红色油漆。

第二十一条在城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段,桥下防护栅栏每隔100m应在两侧防护栅栏上悬挂“严禁破坏”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逐步完善防护栅栏防侵入设施,根据情况安装入侵报警、声光报警或电子围栏等设施,防止不法人员入侵线路。

第四章防护栅栏管理

第一节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防护栅栏的产权单位应保证防护栅栏新建、更新改造及巡防人员等费用的及时投入,以满足运输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防护栅栏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工电和运输副总经理、xx公安局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集团公司政法综治办、安监室、工务处、车辆处、机务处、房产公寓处、计统处、劳卫处、财务处和相关铁路公司及广州铁路公安局治安处等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集团管内高铁防护栅栏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防护栅栏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集团公司工务处,上述部门为办公室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制订、修订和完善防护栅栏有关规章制度、办法。

2.指导防护栅栏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防护栅栏设备问题整改,收集各类防护栅栏安全管理信息并通报考核。

3.编制防护栅栏新建、更新改造和修理计划。

4.按铁路总公司要求,组建专业的栅栏防护队伍,并建立栅栏防护队伍的管理、考核机制。

5.协调各专业系统的防护栅栏管理责任,协同地方铁路监管局处理涉外问题,实施综合治理。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工务处、车辆处、房产公寓处为防护栅栏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修理计划,提出新建及更新改造建议。

工务部门负责防护栅栏(含区间线路两侧防护栅栏和围墙、站场股道间的栅栏及站内用于站场封闭的栅栏)的维修管理,同时负责区间线路两侧防护栅栏和围墙的日常巡视和检查。

车辆部门负责客技站、动车所及检修车辆存放场所防护栅栏和围墙的日常巡视和维修管理。

房建部门负责围墙(指站内用于站场封闭的围墙、站台上设置的固定栏杆)的维修管理。

车站负责站内站场股道间栅栏、站内用于站场封闭的栅栏和围墙的日常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分别向工务、房建部门报告。

各设备管理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高速铁路防护栅栏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防护栅栏管理负总责,并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纳入站段、车间、班组的安全质量考核。

站段对防护栅栏管理的主要职责:

1.成立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和考核小组,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科室、管理车间设专(兼)职管理人员。

2.负责建立防护栅栏设备技术和管理台账(附件7)。

3.负责高速铁路防护栅栏日常检查、维修和临时修理工作。

(1)临时修理: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因素以及事故、故障抢修造成的防护栅栏作业门失效、栏片破损、立柱严重歪斜或成段损坏、栅栏倒塌或大范围损坏等修理项目。

临时修理项目应在当天天窗时间内处理完毕,设备管理单位及时建立防护栅栏临时修理台帐。

(2)日常保养维修:

设备管理单位根据每月巡查、检查发现的作业门个别紧固件松脱(不影响正常安全防护效果,后同)、栅栏立柱歪斜、下槛间隙偏大、金属网片掉漆锈蚀、基础松动、警示标志失效等栅栏病害情况,按照月度日常维修计划组织整改。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计统处和各合资公司计财部门负责编制防护栅栏新建和更新改造建议计划,下达防护栅栏新建和更新改造项目资金计划;财务处负责安排修理费用,并及时拨付新建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劳卫处负责核定防护栅栏修理及巡防所需人员。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政法综治办负责协调地方护路办参与巡线、护路和防护栅栏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安监部门监督检查各责任单位的防护栅栏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或下发问题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九条铁路公安部门负责防护栅栏的治安管理,依法打击破坏防护栅栏等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整改防护栅栏设备隐患,指导巡防工作。

第二节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严禁擅自在防护栅栏上安装附属设施,严禁线上料、弃碴、弃土、建筑垃圾等堆靠防护栅栏,严禁随意移动、拆卸防护栅栏。

第三十一条因施工作业需要临时拆除防护栅栏时,施工单位必须与防护栅栏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经集团公司防护栅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报属地铁路公安部门备案,在开口处悬挂警示标志,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派专人昼夜看守。

施工作业后,施工单位应按原标准恢复防护栅栏,并与设备管理单位和铁路公安部门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遇自然灾害、事故救援、应急故障处理或抢修等特殊情况,可先破拆防护栅栏,同时向设备管理单位、属地铁路公安部门备案。

设备管理单位应督促破拆施工单位派人在防护栅栏缺口处昼夜看守,直至防护栅栏按原标准恢复。

由非设备管理单位恢复时,应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第三节作业门管理

第三十三条高速铁路应设置防护栅栏门和桥梁救援疏散通道门(以下统称“作业门”),以满足施工作业和故障应急处理需要。

桥梁救援疏散通道门应兼做作业门。

各维修基地通向高速铁路的作业铁门,比照高速铁路作业门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作业门应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原则上相邻两作业门间距离不得小于单侧3Km,中继站50米范围内应设置作业门,新建高铁的治安岗亭应邻近作业门设置,后续增加的作业门应邻近岗亭。

作业门结构形式原则上采用《新建高速铁路和客运专线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指导意见》(xx公治安〔2013〕8号)标准。

第三十五条集团管内工务、电务、车辆、供电等部门及施工单位因作业需要设置临时作业门时,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管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栅栏设备管理部门、属地铁路公安部门批准(附件4),站区内还需经车务部门同意,经与栅栏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办理书面手续后方可设置。

因实际需要申请增设的永久作业门按既有作业门管理。

集团公司栅栏管理办公室每年对作业门技术管理台账进行更新公布(见附件5)。

第三十六条作业门编号管理

1.高速铁路作业门编号由集团公司统一公布,由设备管理单位按上行线为双数、下行线为单数,数字前面加车站简称的规定,设置作业门的编号信息牌。

2.高速铁路作业门编号方法。

(1)应急疏散通道门按“线名+站名简称+疏散通道作业门-编号”形式编排,如:

“京广高铁广北疏散通道作业门-1”;

(2)栅栏作业门按“线名+站名简称+作业门-编号”形式编排,如:

“京广高铁广北作业门-5”等。

3.信息牌制作标准。

(1)尺寸:

180mm×650mm(宽×高),反光标牌,蓝底白字,字体为标准仿宋体,字宽10-15mm。

(2)信息牌式样见《高速铁路疏散通道作业门信息牌式样》(附件2)、《高速铁路栅栏作业门信息牌式样》(附件3),内容应包括:

作业门编号,作业门里程,相应区间,上一个作业门里程,下一个作业门里程,设备管理单位(站、段)及联系电话;属地铁路派出所及联系电话等。

第三十七条工务部门是作业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工作门日常维修养护和门锁、钥匙专用存放箱的统一购置,并将作业门钥匙和存放箱交高速铁路车站行车监控室。

车站是作业门钥匙的保管单位,负责办理作业门钥匙的发放和回收管理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私配、留存作业门钥匙。

动车所内作业门的设备维护、日常检查及钥匙保管工作由车辆部门负责。

每处作业门钥匙原则上存放在同一个车站,因施工作业、巡检、抢修应急需要,同处作业门钥匙可存放相邻两个车站,相邻两车站应做好作业门钥匙发放、回收的共同确认工作,确保作业门钥匙及时回收到位。

对于需要存放相邻车站的同一处作业门钥匙,工务部门负责组织征求供电、电务等单位的意见,并形成钥匙分配存放表予以公布。

对于邻局间的车站,由工务部门牵头与邻局协调,车站负责接管存放与邻局车站区间范围内的钥匙,其管理方式比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进出作业门办理程序

设备管理单位需在天窗点内进入防护栅栏内作业时,必须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1.领取钥匙:

设备管理单位根据施工维修日计划的作业起始时间,提前到达车站行车监控室,并填写《高速(城际)铁路通道门钥匙使用登记簿》(见附件1),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根据施工维修日计划及日班计划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字,取出作业门钥匙交作业负责人(或经作业负责人指定的人员)。

2.开启作业门:

作业人员到达施工现场作业门外等待,待施工联络人员根据天窗点起始时间,利用GSM-R手持终端或FAS终端通知作业负责人,作业负责人根据天窗点的起始时间方可开门进入。

作业人员进入作业门前应由作业负责人(或经作业负责人指定的人员)在作业门外登记上道人数、工机具和材料数量(见附件6)。

3.锁闭作业门:

作业完毕后,由作业负责人(或经作业负责人指定的人员)核对作业人数、机具数量,确认全部撤离作业门外后,锁闭作业门并利用GSM-R手持终端或FAS终端向施工联络人员报告作业门已锁闭。

4.归还钥匙:

作业负责人(或经作业负责人指定的人员)到车站行车监控室登记并归还钥匙,车站应急值守人员核对签认后将钥匙放回存放箱。

5.遇设备故障、应急抢修需使用作业门时比照以上程序执行。

第三十九条遇多单位共用作业门时,由车站按先后顺序确定开关作业门的主体责任单位。

第四十条遇巡视检查等作业须从不同作业门进出时,可在调度命令封锁区段内领取三把作业门钥匙。

在设备集中修、应急检修、动卧列车停运(安排线路和设备的检修维护)期间,在调度命令封锁区段内最多可领取八把通道门钥匙。

第四十一条如作业门钥匙发生丢失或遇应急情况需破坏门锁,应立即联系设备管理单位申请更换门锁,在更换门锁前由责任单位看守,换锁工料费用由丢失钥匙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作业门以关闭加锁为定位。

作业过程中,作业门应保持锁闭状态,否则必须安排专人看守。

第四十三条非行车设备管理单位需进入作业门作业的,应与相关专业的行车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由行车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其带领下进出作业门。

第四节设备检查

第四十四条集团公司组织设备管理单位结合每年秋(春)季设备检查,对防护栅栏进行一次全面状态评定。

第四十五条各设备管理单位对防护栅栏检查应采用徒步检查与添乘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检查人员发现防护栅栏缺失、损坏等问题应及时报告,设备管理单位应及时安排修复。

1.工务段(粤海公司)每半年组织对辖区内防护栅栏进行一次全面徒步检查;对防护栅栏设备薄弱地段,每月要重点检查一次;每天安排技术人员添乘确认列车对防护栅栏进行检查,每月要安排专(兼)职管理人员对辖区内防护栅栏进行一次全面添乘检查。

2.各车辆段(动车段)、车务站段每周组织人员对管辖范围内防护栅栏全面检查不少于1遍。

3.对城乡结合部、人畜密集、治安情况复杂等地段重点的防护栅栏,各设备管理单位制订加密检查措施。

第四十六条各铁路公安处负责指导巡防人员进行铁路沿线巡防工作。

公安机关对巡防员岗位设置的科学性提出业务指导性意见。

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通知设备管理单位落实整治,对整治不到位,发生问题的,要严肃追责。

第四十七条机车乘务员、轨道车司机或其他铁路职工发现防护栅栏缺失、破损或防护栅栏内有行人、大牲畜及其他障碍物时(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障碍物时,机车乘务员、轨道车司机必须立即停车),应立即通知就近车站(列车调度员),车站(列车调度员)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五节设备维护

第四十八条集团公司和防护栅栏产权单位应保证设备维护、管理所需人员及费用。

第四十九条集团公司应负责向相关铁路公司提出次年新建及更新改造建议计划,并编制次年修理计划,指导、督促设备管理单位按批准的新建及更新改造和修理计划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防护栅栏设备管理单位应做好防护栅栏的维护,确保其状态良好。

设备管理单位对防护栅栏存在的缺失、损坏或其他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治。

第五十一条设备管理单位应在沿线车间或班组存放不少于设备数量1‰的防护栅栏构件备品,以备维修或抢修时使用。

新建铁路应在开通运营前配齐备品。

第五十二条设备管理单位每年应根据防护栅栏秋(春)季设备检查状态评定结果,及时提报次年新建、更新改造及修理建议计划。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各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制订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细则,并抓好落实。

第五十四条 集团管内新建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及200km/h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防护栅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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