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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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执法机关

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2、《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4、《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五条

 

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1.6.1

行政法规

2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8.2

3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02.1.1

4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2.1

5

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2.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2.9.15

7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06.7.1

部门规章

8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署

1998.1.1

9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署

1998.1.1

10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新闻出版署

1998.1.1

11

印刷业经营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

2001.11.9

12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

信息产业部

2002.8.1

13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

公安部

2003.9.1

14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国家版权局

2003.9.1

15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

2003.9.1

16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

2004.8.1

17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

2005.3.1

18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国家版权局

信息产业部

2005.5.30

19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

2005.12.1

20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

2005.12.1

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许可(共5项)

一、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二、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审批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设立印刷企业审批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四、从事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法律依据:

《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23项

五、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法律依据:

《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22项

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处罚(共112项)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六、印刷业经营者印刷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二款: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八、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九、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十、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十一、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十二、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十三、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按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十四、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十五、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按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十六、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十七、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有前款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有前款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有前款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有前款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二十四、音像出版单位向其它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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