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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运行监管细则(2019年本)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蚌埠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监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对应《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项,项目名称: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一、监管任务

市人社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劳务派遣单位及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采取年度报告、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监管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情况,重点是是否存在超比例用工、是否在“三性”岗位使用派遣工、是否“同工同酬”、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派遣工劳动保护制度是否完善健全等方面内容。

三、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

1.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1)劳务派遣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经营情况,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及被派往的用工单位、用工岗位等情况。

(2)各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规定的格式填报并向许可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3)许可机关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2.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安排,抽取部分劳务派遣公司、部分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3.举报投诉重点检查。

根据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劳务派遣违法违规行为。

(二)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前的准备。

收集相关材料,了解被检查单位职工人数、社保参保情况等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下发通知。

向市效能办报备检查方案,印发监督检查通知或提前2天通知用人单位随机检查;

3.单位自查。

被检查单位按照检查通知要求,进行内部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准备有关劳务派遣业务经营情况、财务凭证等书面资料;

3.实施监督检查。

开展现场检查或书面审查,核实单位自查情况,现场检查时应持有效执法证件进行,人数不得少于2人;

4.监督检查结果。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四、事后监管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及时核实查处。

(二)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务派遣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一)加强人员管理。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在办理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以及谋取其他利益,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督不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

包括: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扣发目标考核奖励、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审批和监督检查制度。

严格书面材料审查,强化现场实地核查,完善监管办法,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普法宣传。

运用报纸、网站等多种方式宣传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提升劳务派遣机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和广大劳务派遣职工的法律意识。

七、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技工学校设立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蚌埠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对普通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的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2项,项目名称:

普通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一、监管任务

市人社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资料审查、监督检查、年度审验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的管理。

二、事中监管

(一)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相关材料。

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二)审查和决定

市人社局经办科室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局领导审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三)送达

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事后监管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技工学校设立审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及时核实查处。

(二)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技工学校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人员管理。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超越职权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在办理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以及谋取其他利益,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督不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

包括: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扣发目标考核奖励、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87项: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实施机关:

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

(一)第11项: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下放后实施机关:

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245号令)附件3第19项“技工学校设立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蚌埠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的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3项,项目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一、监管任务

市人社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资料审查、监督检查、年度审验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的管理。

二、事中监管

(一)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相关材料。

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二)审查和决定

市人社局经办科室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局领导审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三)送达

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事后监管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及时核实查处。

(二)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人员管理。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超越职权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在办理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以及谋取其他利益,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督不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

包括: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扣发目标考核奖励、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第十五条拟在设区的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拟在县(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培训层次为职业资格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前,应当报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培训层次为职业资格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前,应当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举办民办技工学校的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245号令)附件3第19项“技工学校设立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蚌埠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的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4项,项目名称: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一、监管任务

市人社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资料审查、监督检查、年度审验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许可的管理。

二、事中监管

(一)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相关材料。

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二)审查和决定

市人社局经办科室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局领导审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三)送达

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事后监管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许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及时核实查处。

(二)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人员管理。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超越职权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在办理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以及谋取其他利益,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督不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

包括: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扣发目标考核奖励、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0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86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第88项: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实施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89项: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实施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三)《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700号)。

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2014年安徽省省级权责清单将行政审批类项目“设立省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和变更、注销审批”下放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除外。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蚌埠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对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5项,项目名称: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市人社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资料审查、监督检查、年度审验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管理。

二、事中监管

(一)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相关材料。

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二)审查和决定

市人社局经办科室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局领导审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三)送达

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事后监管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及时核实查处。

(二)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特殊工时制度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人员管理。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超越职权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在办理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以及谋取其他利益,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督不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

包括: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扣发目标考核奖励、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4.《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老护字〔1995〕第225号)第九条:

申请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必须填报《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表》,并按下列要求审批:

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

(一)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省直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企业所在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三)地、市直属企业,经地、市主管部门审核,报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四)县(市、区)属及以下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五)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报核发其营业执照部门的同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蚌埠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的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6项,项目名称: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

一、监管任务

市人社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资料审查、监督检查、年度审验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管理。

二、事中监管

(一)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相关材料。

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二)审查和决定

市人社局经办科室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工作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局领导审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三)送达

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签发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蚌埠市外国专家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事后监管

定期或不定期对外国人来华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的情形,并督促做好年审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一)发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违反规定未申领许可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对拒绝发证机关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发证机关收回许可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

五、主要依据

(一)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三)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外国专家局《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42号)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

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7项,项目名称为“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

1.《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无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可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不超过1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处15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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