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家庭财产综合保险B款条款.docx
《平安家庭财产综合保险B款条款.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平安家庭财产综合保险B款条款.docx(3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平安家庭财产综合保险B款条款
平安家庭财产综合保险(B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
1.3
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4
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第4.1-4.2两项保障总保险金额为财产保险金额、第4.3-4.5三项保障的总保险金额为责任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
1.5
合同的变更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我们将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我们的义务
2.1
出具保单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本公司将及时向您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2
索赔材料一次性告知
如本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您及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2.3
核定责任及保险金赔偿
(1)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将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本公司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2)本公司会尽快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4
预先支付
本公司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您及被保险人的义务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如本公司就保险标的(8.1)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1)如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8.2)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本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如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如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4)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2
缴纳保费
您需一次性缴清本合同的保险费,在保险起期后交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对保险费缴清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3.3
保护保险标的安全
(1)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2)本公司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您及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3)您及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3.4
及时通知保险标的变化
(1)被保险人的居所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本公司。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本公司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5
及时通知通讯地址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如未通知,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您。
我们提供的保障
4.1
房屋、房屋装修及室内财产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房屋(8.3)、房屋装修(8.4)及室内财产(8.5)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8.6)
(1)除空调、太阳能热水器外其他存放在被保险人天台及庭院的物品;
(2)机件或电器故障引致的电器损毁。
4.2
水暖管爆裂
保险责任
(1)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房屋内自来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下水管道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室内外管道(以下简称水暖管)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被爆裂,由此产生的水暖管修复费用,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房屋内、楼上住户及隔壁邻居家以及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水暖管,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爆裂,由此造成被保险房屋内的房屋、装修及室内财产遭受水浸、腐蚀的直接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1)被保险房屋内的水暖管年久失修、自然磨损、腐蚀变质或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的损失;
(2)被保险人擅自改变原管道设计用途导致的损失;
(3)水暖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导致的损失;
(4)在水暖管保质期内,应由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承担的水暖管更换费用以及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财产损失;
(5)管道破裂致使供水中断造成的损失。
4.3
居家责任
保险责任
(1)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中国境内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所内,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的行为;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政人员、暂居人员(8.7)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3)被保险人承担的合同责任,但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4)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8.8);
(5)精神损害赔偿;
(6)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7)被保险人所有、管理的机动车辆或船舶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9)致害人在精神错乱、神智不清、意识不清或智障状态下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0)被保险人饲养的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4
家庭成员责任
保险责任
(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因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产、经营、商业、职业、职务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2)被保险人对其家庭成员、家政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的责任;
(3)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精神错乱、神智不清、意识不清或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论该状态由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服用药品或毒品、醉酒等)引起;
(4)未成年人在被保险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的教唆、指使下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导致的责任;
(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拥有、饲养、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6)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因拥有、管理或使用各种机动车、电瓶车、电动自行车、船、飞行器导致的责任;
(7)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责任、费用;
(8)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的、租借的、保管的或掌控下的财产的损坏或灭失;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雪、滑板、滑翔、冲浪、蹦极、热气球、跳伞、攀岩、漂流、探险活动、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8.10),或进行摔跤、柔道、拳击、武术、散打、空手道、跆拳道等搏击运动,以及进行前述运动前准备活动时导致的责任、费用;
(10)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11)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12)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4.5
宠物责任
保险责任
(1)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拥有的宠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政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拥有的宠物造成其他动物的伤害;
(3)被保险人拥有的宠物在被他人照管期间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4)关法律法规禁止普通市民饲养的宠物;不管有无法律禁止,保险人所述宠物不包括藏獒、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
(5)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6)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4.6
通用责任免除
以下责任免除适用于4.1-4.5的所有保障内容:
(1)以下物品不在本保险承保范围之内:
现金、金银珠宝、古玩、艺术品、钱币(8.9)、邮票、有价证券、票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食品、动植物、隐形眼镜、玻璃器皿、水晶、瓷器或其他易碎物品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录制于磁带、光碟、磁盘或类似载体上的数据;
各种机动车、船、飞行器;
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如库存商品。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8.10)或重大过失;
(3)家政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4)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5)不影响物件使用功能的外表刮痕和凹痕的损失;
(6)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
(7)地震、海啸导致的损失;
(8)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9)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10)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11)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12)任何间接损失(8.11)
如何理赔
5.1
保险金申请人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申请人为被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8.12)的,不得向本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5.2
保险事故通知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及时通知本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本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本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4)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3
赔付金额计算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出险时实际价值;
(2)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5.4
有关免赔
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8.13)由您与我们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8.14)发生后,本公司将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免赔额(率)。
5.5
施救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5.6
您需提供的理赔资料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3)损失、费用清单;
(4)发票或照片等可证明保险标的真实存在的证明;
(5)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如发生犯罪事件,需提供公安机关证明。
此外,对4.2居家责任保障,则另需提供一些材料
(1)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2)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
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
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被保险人未履行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5.7
代位追偿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且该责任方尚未赔偿时,被保险人可要求本公司先行赔偿。
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2)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本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3)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本公司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本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5.8
其他有关理赔的事宜
如下事宜,您应当了解:
(1)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2)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8.15),或保险人承担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4)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本公司多支付赔偿金的,本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5)本公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本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6)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退保
6.1
您有退保的权力
您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
如您决定退保,需提供以下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单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您的身份证明
本保险合同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24时起终止。
6.2
退保保费的计算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全额退还已收取的保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其他事项
7.1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2
适用法律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8.1
保险标的
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8.2
重大过失
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的注意之要求,甚至连人们一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
8.3
房屋
指位于保险单载明地址的住所,包括房屋以及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8.4
房屋装修
指为改善位于保单载明地址住所的外观及装饰室内布局的装修材料,包括地板、墙面以及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8.5
室内财产
指位于保险单载明地址的住所内的如下财产:
(一)普通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
(二)便携式家用电器:
包括便携式电脑、移动电话、随身听、数码播放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像机
(三)床上用品、衣物、鞋帽、箱包、手表
(四)家具、电瓶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五)文体娱乐用品,包括文具、书籍、球具、棋牌
(六)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
(七)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8.6
责任免除
又称除外责任,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对某些风险造成的损失补偿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8.7
暂居人员
指在被保险人居所内居住超过5天的人。
8.8
惩罚性赔款
指法院判决的、在赔偿性赔款之外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给受害方的赔款,其目的一般是为了惩罚和警告被保险人的恶意作为或不作为。
8.9
钱币
非流通货币。
8.10
故意行为
指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导致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结果,但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8.11
间接损失
指有形财产的直接损坏、损毁后,进而造成的收益的减少或损失、价值的降低以及支出的增加等后果损失。
8.12
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8.13
免赔额(率)
指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事先约定,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一定比例、金额,损失额在规定数额之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8.14
每次事故
指因同一原因引起的一个或一系列索赔。
8.15
全部损失
指保险标的整体损毁,或保险标的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可推定全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