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行政权力.docx
《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行政权力.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行政权力.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行政权力
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行政权力
一、林木种子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2、《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林木种子工作。
(1997年8月20日)
林业局执法局处:
营林处
二、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8日)
2、《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2002年7月18日)
3、《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主管本系统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1997年11月1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营林处
三、森林植物检疫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30日)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6月30日)
3、《黑龙江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省森林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系统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1996年11月22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营林处
四、森林防火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
2、《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八条:
森林工业、国营农场、铁路、煤炭等系统的主管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应当成立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1989年3月9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防火办
五、退耕还林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实施退耕还林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省森林工业总局、省农垦总局分别负责本系统的退耕还林工作。
(2003年5月12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营林处
六、农业技术推广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省森工总局负责本系统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接受省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997)年12月16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多种经营局
七、绿色食品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森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系统绿色食品管理工作,接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001年6月8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多种经营局
八、耕地保养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耕地保养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森工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耕地保养管理工作,关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1996年11月3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多种经营局
九、动物防疫检疫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黑龙江省畜牧局关于明确森工总局系统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职能的通知》(黑牧医字〔2003〕第48号):
省森工总局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和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省森工总局有关职能的通知》(黑编〔2004〕86号):
经省政府同意,委托省森工总局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
第五项、
(1)省森工总局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内动物疫病预防、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林业局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所属林场(所)和局直单位的动物疫病及极产品的检疫工作,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做好本系统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林业局执法部门:
多种经营局
十、公路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农垦、森工、厂矿系统的专用公路,由其主管单位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专用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监督指导。
(1999年4月15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生产科、路管处
十一、城市道路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一条:
农垦、森工系统未设建制镇的居民区的道路,参照本办法执行。
(1998年11月27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建设环保局、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十二、农村能源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农村能源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省森工总局根据本规定负责本系统的农村能源管理工作,接受省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997年11月1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属机电能源科
十三、农业机械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款: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本系统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在省农垦、森工系统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省农垦总局、分局、农场和省森工总局、管理局、林业局处罚。
(2004年10月15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属农机监理站
十四、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003年10月28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农机监理站
十五、农业机械事故处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发生在森工、劳改系统的农机事故,由该系统的有关机构依照本规定处理。
(1992年12月5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农机监理站
十六、城市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办法》第四十九条:
省国营农场总局、森工总局的规划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城市规划区以外国营农场场部、林业局局址以上居民点规划的制定实施管理工作。
(1992年6月9日)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省森工总局系统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行自行管理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1〕76号):
根据省政府授权,省森工总局系统各级建设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依法统一管理本系统的规划建设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厅的指导和监督。
林业局执法部门:
建设环保局
十七、城市规划管理监察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监察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本系统的城市规划管理监察工作,业务上接受省规划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003年5月12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建设环保局
十八、建设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省森工总局系统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行处行管理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1〕76号):
省森工总局各级建设管理机构自行管理的范围:
城市规划区以外、省森工系统管理区域以内的林业局局址及相同级别的生产生活聚居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省森工系统管理区域以内的森工林区的建设管理工作(含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勘察设计业等)。
林业局执法部门:
建设环保局
十九、建设市场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小城镇的建筑市场管理,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003年10月17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建设环保局
二十、房屋拆迁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系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002年1月23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建设环保局、房产局
二十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独立的工矿区、农场、林场的房地产价格机构资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1997年8月14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房产局
二十二、城市供热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负责本系统内小城镇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003年9月1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水暖管理科
二十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黑龙江省建设厅行政执法委托书》(2004年9月24日):
受托单位: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委托行政执法适用范围和权限: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2、《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大中型建设基础上中的特殊专业的质量监督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1993年9月17日)
3、《森工总局关于转发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林业部林计通字〔1996〕153号)第二条:
林业建设工程包括林产工业工程、木材采伐运输工程、营林工程、木竹制浆造纸工程、林业专用建筑物与构筑物及其配套工程。
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行业管理。
第三条:
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政府授权依法对林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
凡林业大、中型建设项目和林产工业、木材采伐、木竹制浆造纸、营造林等专业工程,以及县(市)所在地区域内的林业小区和区域外的林业民用建筑工程,均属林业质量监督管理范围。
应按本办法接受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检查和监督。
林业局执法部门:
建设环保局
二十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建设厅行政执法委托书》(2004年9月24):
受托单位:
黑龙江省森工建设安全监督站:
委托行政执法适用范围和权限: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林业局执法部门:
建设环保局
二十五、环境监测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各级农业、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畜牧、农垦、森工等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监测机构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环境监测工作。
(2001年6月25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建设环保局
二十六、自然保护区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农垦、森工、医药、畜牧、水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范围职责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1996年2月8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营林处、建设环保局
二十七、气象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条第四款:
省森工总局具体负责本系统气象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省气象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003年6月20日)
2、《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省农垦、森工、监狱农场等部门的人工增雨防雹工作,由省气象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接受省气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002年8月17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营林处
二十八、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音像制品经营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农垦、森工、铁路系统音像市场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垦区、林区、铁路站(车)内音像制品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活动。
(1998年11月27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宣传部文化管理站
二十九、电影发行放映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农垦、森工系统的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与稽查工作。
(1998年11月27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宣传部文化管理站
三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第十五条:
农垦、森工、铁路系统的创建活动由各自系统组织。
(1994年2月21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宣传部文明办
三十一、出版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出版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铁路、森工、农垦系统管理出版工作的机构,在省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负责本系统出版活动的管理工作。
(1997年12月16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宣传部文化管理站
三十二、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铁路、森工、农垦系统管理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的工作机构负责站、车、林区、垦区内的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工作。
业务上接受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998年12月21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宣传部文化管理站
三十三、互联网营业场所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2002年9月29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宣传部文化管理站、公安局
三十四、文化市场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委托省森工总局管理本系统文化市场的函》(1994年)
2、《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2月9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宣传部文化管理站
三十五、体育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农垦、森工、铁路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体育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体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
(2002年8月17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分区工会
三十六、体育经营活动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负责垦区、林区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1999年6月4日)
林业局执法总部:
分区工会
三十七、体育竞赛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农垦、森工、铁路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的体育竞赛管理工作,接受省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000年3月18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分区工会
三十八、食品卫生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001年2月18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卫生局
三十九、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
农垦、森工系统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城镇除外)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997年12月16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卫生局
四十、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保健用品经营的卫生监督管理。
(1999年11月1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卫生局
四十一、母婴保健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省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母婴保健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000年10月20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卫生局
四十二、传染病防治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第三条第二款:
铁路、交通、民航、森工、农垦、劳改及厂(场)矿等系统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林业局执法部门:
卫生局
四十三、结核病防治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农垦、森工、铁路系统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结核病防治机构承担本系统内结核病防治工作,并接受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998年12月12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卫生局
四十四、爱滋病性病预防控制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爱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和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001年7月1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卫生局
四十五、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爱卫办的指导和监督。
(2001年12月26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卫生局
四十六、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本条例实施工作,业务上接受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002年10月18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卫生局所属计生办
四十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和国有林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2000年8月1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卫生局所属计生办
四十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6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卫生局所属计生办
四十九、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2002年9月1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卫生局所属计生办
五十、公证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公证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农垦、森工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公证工作,并接受省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1999年4月15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司法局
五十一、法律援助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法律援助工作,接受省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2001年12月26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司法局
五十二、森林案件查处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第1号令《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中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1998年4月29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公安局
五十三、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1998年1月1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公安局
五十四、消防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消防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2000年6月6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公安局
五十五、民有爆炸物品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有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细则》第四条:
本细则由各级公安机关(包括农、林、铁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林业局执法部门:
公安局
五十六、安全保卫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要害单位要害部门安全保卫规定》第七条:
本规定由各级公安监督实施。
(1997年3月1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公安局
五十七、城镇社区群众治安防范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城镇社区群众治安防范规定》第十八条: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开展垦区、林区内的群众性治安防范工作。
(2002的4月1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公安局
五十八、流动人口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本级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1996年10月1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公安局
五十九、赌博处罚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第五条:
查处赌博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
(1996年12月17日通过,1997年6月12日修正)
林业局执法部门:
公安局
六十、查禁封建迷信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1998年1月1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公安局
六十一、出租汽车治安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1998年1月1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公安局
六十二、旅馆业治安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1998年1月1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公安局
六十三、旧货业治安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旧货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1998年7月1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公安局
六十四、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1998年1月1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公安局
六十五、查禁淫秽物品治安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查禁淫秽物品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1998年1月3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公安局
六十六、查禁卖淫嫖娼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规定》第四条:
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
(1998年7月1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公安局
六十七、禁毒工作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禁毒条例》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毒工作的主管部门。
(1998年6月9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公安局
六十八、民兵预备役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第四条第四款:
森工、铁路、石油、煤炭等部门的人民武装部负责本系统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1998年12月30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政法委所属武装部
六十九、宗教事务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的意见》(黑发(2002)13号):
13、加强森工、农垦系统与地方群众混居地带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地方和森工、农垦系统职工、居民混居地带的宗教事务,由户籍所在地为主管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的林业局、农场履行地方县级以上政府对宗教事务管理的同等职能。
林业局执法部门:
宣传部
七十、教育督导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农场、森工、铁路、煤炭、劳改、电力等企业事业办学主管部门教育督导机构,比照地方教育督导机构行使相应的职责。
(1992年6月16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教育局
七十一、职业教育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2001年10月19日)
林业局执法部门:
教育局
七十二、义务教育投入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义务教育投入条例》第二十条:
农垦、森工、铁路、煤炭系统和其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保证所办义务教育学校经费来源稳定,并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