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力商铺租赁合同最终确定版08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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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力商铺租赁合同最终确定版0802

【】

富力

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合同编号:

 

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承租方:

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承租方租用出租方房产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房产基本情况

1.该房产是指号楼层号商铺和其内部设施,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下简称“租赁面积”)。

其具体位置参见合同附件一:

该房产平面位置图。

2.该房产内现在的技术条件(包括电量、墙面、地面和上下水等条件)详见附件二。

如承租方需变更该房产技术条件的,需要与出租方协商确定。

第二条租期及租金

1.本合同租赁期年,即自年月日起算至年月日止。

2.承租方享有天的装修期,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承租方装修期内同时需按约定支付装修管理费(一次性,共计:

¥)、物业费。

3.承租方在使用该房产期间如发生水费、电费、燃气费、垃圾清运费、排污费、消杀费等实际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除另有约定外,承租方应于装修期结束后十五日内达到开业条件并正式开业。

如逾期并经出租方书面通知后仍未能正式开业的,则承租方构成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书面通知承租方终止租赁关系。

5.承租方在本合同租赁期内的租金标准如下:

期间

日租金额(元/平米/日)

月租金额(元/月)或合计金额(元)

小写

大写

小写

大写

抽成租金:

按照当期固定租金总额与当期税前销售总额%比较,两者取其高

抽成租金:

按照当期固定租金总额与当期税前销售总额%比较,两者取其高

抽成租金:

按照当期固定租金总额与当期税前销售总额%比较,两者取其高

抽成租金:

按照当期固定租金总额与当期税前销售总额%比较,两者取其高

抽成租金:

按照当期固定租金总额与当期税前销售总额%比较,两者取其高

抽成租金:

按照当期固定租金总额与当期税前销售总额%比较,两者取其高

备注:

1、抽成租金的计算基数为承租方的税前销售总额;

2、税前销售总额是指未经扣除任何成本、费用及税款的全部收入;

3、月租金额=日租金额(元/平米/天)×租赁面积(平米)×365(天)÷12(月)。

6.若有涉及计算非满月(如租期起算、装修期、租金调整、退租、扩租等情况)的应付租金(或物业费)等费用的情况,当月租金(或当月物业费)金额=月租金额(或月物业费)÷30天×实际发生天数。

7.本合同租赁期内该房产租金标准、计收方式按本条的约定执行不予调整,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租赁押金

1.承租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十日内应向出租方交付相当于该房产个平均月租金:

平均月租金=租期平均日租金(每年日租金单价之和除以该房产租期)×365日÷12个月×租赁面积(平米)作为租赁押金。

即:

租赁押金=¥元/平米/日(平均日租金)×365日×平米÷12×个月,合计¥元,大写:

租赁押金作为承租方遵守约定的保证金不计利息,并且不得用于冲抵所欠租金。

2.出租方收到承租方缴纳的租赁押金后,及时提供相应的收据。

承租方应妥善留存租赁押金收据。

如承租方押金收据丢失,在承租方提供相关丢失证明文件(包括登报声明及相关情况说明)前;或承租方存在欠款的,在补齐欠款前,出租方均有权不予退还租赁押金。

3.如承租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交付租赁押金逾期超过十五日的,则承租方构成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书面通知承租方终止租赁关系,承租方已缴纳的款项(如定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第四条付款方式

1.承租方同意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按个月为壹期的方式,向出租方支付每期租金。

2.承租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签订本合同后十日内除应当向出租方缴纳租赁押金外还需要向出租方缴纳首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即¥元,大写:

3.租金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1)、承租方从第一个完整期开始,应当在当期第一个月的5日前向出租方缴纳当期的租金;

(2)、如遇不完整月的,按第二条第6款约定的方式计算当月租金;

(3)、如承租方应计收抽成租金的,双方在当期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完成核对上一期应付抽成租金金额。

如有应付抽成租金的,则承租方应在下一期第一个月的5日前向出租方补缴。

(4)、如租金缴纳的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承租方可以支票、电汇、转帐的形式支付租赁押金、租金、物业押金、物业费,以电汇、转帐方式支付的须注明商铺的编号和所汇款项的所属期间及用途。

5.出租方和物业公司在承租方缴纳的每期租金、物业费等应付款项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开具相应、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1)、如承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出租方和物业公司,并提交已经在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纳税人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国税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开户行、开户账号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书)并加盖公章。

(2)、如因承租方提供上述信息不正确或不完整造成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等问题,应自行承担相关损失。

(3)、如因承租方原因需出租方或物业公司协助重新开具相关发票,应提交书面的申请并说明理由,且出租方和物业公司因此产生的成本费用应由承租方给予承担。

第五条租赁用途及经营

1.承租方承租该房产经营(具体业态范围)之用,并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证照(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商标注册证或授权书等),在完成后向出租方提供证照的复印件,作为附件四的部分,出租方应协助承租方办理前述证照。

2.承租方在该房产经营招牌为:

承租方在该房产经营品牌为:

3.未经出租方的书面同意承租方改变该房产经营范围、招牌和品牌的,则承租方构成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书面通知承租方终止租赁关系。

4.承租方必须在租赁期内按照商场规定的统一时间(上午—下午)开门营业(出租方因节假日书面通知调整营业时间的除外)。

如承租方确实需要临时停业的,应提前向出租方提交书面申请,在得到出租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停业,但租金和物业费不因此而免除。

若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停业的,承租方停业期间除需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及物业费外,还需向出租方按每停业一天(从停业当天起计,半天以一天计算)交纳当期租金标准的2%的违约金。

如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擅自停业的天数达到或超过10日,则承租方构成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书面通知承租方终止租赁关系。

第六条物业服务

1.出租方已委托(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管理该物业,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合理使用该房产。

2.承租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签订本合同后十日内,应当向物业公司缴纳首期款,包括相当于个月物业费的物业押金和首期(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的物业费。

物业押金不计利息,并且不得冲抵所欠物业费。

承租方应妥善留存物业押金收据。

如承租方将押金收据丢失的,在承租方提供相关丢失证明文件(包括登报声明及相关情况说明)前;或承租方存在欠款的,在补齐欠款前,物业公司均有权不予退还物业押金。

3.甲方应当在每一期第一个月的5日前向出租方缴纳当期的物业服务费。

如遇不完整月的,按第二条第6款约定的方式计算当月物业费。

物业费按租赁面积计算:

¥元/平米/月,合计:

¥元/月。

4.物业公司在租赁期内如果政府指导价格、法律法规和其他影响物业费标准的情况变化的,对该物业所有租户的物业费标准作出统一的调整。

在物业公司将变更的依据和变更后的标准以书面通知承租方并签订相关协议后,承租方应当按照调整后的物业费标准进行支付。

5.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实际发生的能源费用,如遇政府部门对能源费价格进行调整,则按调整后的价格标准执行。

6.为保证承租方在租赁期内的安全、合理使用该房产,承租方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物业费。

如果承租方未及时支付物业费,承租方每日按应付而未付物业费的千分之五的标准向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直至付清所欠款项之日为止。

承租方拖欠上述物业费超过三十(30)日的,出租方与物业公司均有权采取限制营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供水、供电措施),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拖欠上述物业费超过六十(60)日的,则承租方构成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书面通知承租方终止租赁关系。

第七条房屋交付和使用

1.出租方在承租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了租赁押金、首期租金、物业费押金及首期物业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租方按附件二的房产技术条件向承租方提供该房产,双方对该房产及其内部的设备设施等状况进行书面确认之日即为房产交付之日。

2.承租方对该房产进行装修前必须将装修方案、装修效果图、装修工程图等相关文件送出租方和物业公司审批,并按图进行装修施工。

出租方和物业公司应在十日内对承租方提交的装修相关文件予以批复。

如承租方提供的文件的内容不符合出租方的装修要求,承租方应按照要求进行修改。

如承租方对该房产装修的相关文件还需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的,在审批通过后将其复印件提交出租方和物业公司备案,并按物业公司相关规定办理装修手续后,承租方方可对该房产进行装修施工。

3.承租方应当在对该房产装修施工前,必须按照出租方的要求完成该房产围挡的设置,并向物业公司交纳装修管理费。

承租方在完成该房产的装修后,通过出租方和物业公司的开业验收后方可将围挡拆除。

4.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在装修和使用该房产期间,不得损坏或改变该房产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消防设施设备;不得对该房产内的原有的水电、消防等线路做任何更改;不得在该房产内装设任何固定间隔或其他附设物;不得将出租方之任何装置及设施更改或移去。

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方在装修和使用该房产的期间,必须自行完成二次消防报批等手续。

否则,因此造成出租方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合理使用该房产及其内部附属设施,如该期间发生损坏或故障的(自然磨损除外),由承租方负责维修,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承租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出租方可代为维修或赔偿,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7.承租方在使用该房产过程中需要安置户外招牌或广告,应与出租方进行协商确定。

如果有户外招牌或广告位置的,将其效果图、位置、尺寸报至出租方审批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户外招牌或广告的审批、制作、维护、能源、租金及保险费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8.承租方对该房产进行改造、装修、维护工程时,需服从出租方和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得影响出租方、物业公司或第三方的正常的运营。

承租方在进行装修施工前,应投保建安工程险及附加第三人保险。

如承租方对该房产的改造、装修或维护的行为侵犯了出租方、物业公司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承租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9.承租方应本着公平合理、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并积极配合出租方和物业公司的维修改造等工作。

出租方如因维修供电、供水、消防、供暖等设施设备或因其他紧急状况确需进入该房产的,承租方应当给予配合。

第八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承租方提交的该房产的装修方案、装修效果图等相关文件予以批复。

2.出租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承租方正常使用该房产,保证本物业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但由于承租方的原因而使该物业或该房产内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除外。

3.租赁期间,出租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将该房产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承租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不受此影响,并且应配合出租方履行相关手续。

承租方应当从该房产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向该房产的受让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4.出租方在本合同期内有下列权利,但在行使权利时应尽量减少由此给承租方使用该房产带来的干扰,如因此对该房产造成损坏,出租方负责修复:

(1)为有利于该物业的整体运营,在该物业内安装、拆除、更换相关设备设施;

(2)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要求下,对该物业及其附近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翻新、完善通道等改良工程;

(3)改进、扩充、增加或减少该物业内(除该房产外)的商铺或公共区域的用途、数目或租赁面积。

5.出租方有权检查承租方有否遵守依据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之约定,如发现承租方存在违反相关规定或约定的行为,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在指定的时间内给予纠正。

6.如承租方未向出租方提出续约申请,在租赁期满前的三个月内,出租方在通知承租方的前提下有权带其他有意承租该房产者对该房产视察,但应尽量减少对承租方营业的干扰,并有权在除该房产以外的位置或传媒上刊登有关该房产的出租信息。

7.出租方可以让任何人或组织在该物业内的公共区域举行活动、展览或商品展销等活动,并有权决定对该物业外墙的使用方式。

8.在租赁期内,出租方有义务要求物业公司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9.出租方有权了解承租方的销售状况。

如果出租方对承租方提供的销售报表有疑问,有权要求承租方提供相应的营业账簿或者审计报告供出租方核查。

第9条承租方的义务和权利

1.承租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履行缴纳租金、租赁押金、物业押金、物业费、装修管理费等应付费用的义务,同时有权履行本合同中约定各项权利。

2.承租方最迟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出租方和物业公司提交该房产装修方案(包括装修效果图、装修工程图等)。

3.承租方应当在该房产交付后五日内,办理进场装修手续。

4.承租方在该房产开业前,应当与出租方和物业公司完成开业验收工作,并将承租方的运营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提供给出租方。

承租方如变更运营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后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书面告知出租方,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当对该房产内的物品向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财产险、公众责任险等保险。

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承租方在该房产内经营属于自主经营,对经营的结果自负盈亏。

同时自行承担租赁期间该房产内发生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等有关私用消费。

7.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并且承租方在收到出租方的书面通知后五日内仍未完全予以纠正的,则承租方构成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书面通知承租方终止租赁关系:

(1)将本合同赋予承租方的一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或抵押给他人;

(2)将该房产内的设备设施的所有权转让或抵押;

(3)在该物业公共区域的地面、墙面及外立面上以张贴、悬挂、钻孔等方式设置各类标识牌、指示牌和广告牌;

(4)改变该房产用途或将该房产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使用的;

(5)占用公共区域作展览、派发宣传品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6)在该房产设置如“清仓甩卖”、“跳楼价”等类似的影响经营形象的促销广告;

(7)使用“富力”、“富力广场”、“富力中心”或“富力城”等类似名称经营自身的业务或作为招牌(为了指示该房产地址而使用的除外);

(8)改变或者增加该房产的门头招牌(一店一招)、经营品牌、商品类型。

8.承租方不得在该物业门厅、楼梯、通道及其他公共区域堆放货物、家具、垃圾,不得堵塞公共区域及消防疏散通道或影响消防设备的取用。

如违反本条约定,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的通知后立即纠正其违约行为。

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9.承租方不得在该房产内进行任何妨害出租方或本大厦其他租户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同时承租方在该物业的营业期间不得在该房产内制造滋扰第三者的噪音、异味、震动,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10.承租方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或垃圾桶内放置垃圾,不得随意丢放垃圾,也不得向该物业内的任何服务管道内倾倒可能造成管道堵塞、损坏或污染的任何物质。

11.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内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所提供的服务和商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否则,因此导致出租方承担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2.承租方自行负责该房产内的消防、安全等工作,如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承租方、出租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13.承租方的雇员、受委托人以及其他类似人员在营业期间的行为均被视为承租方的行为,承租方应加强对上述人员的管理并对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14.为保持该物业日常经营的规范与店铺形象,承租方租赁期内所有特价促销及其他活动项目必须提交具体方案予出租方备案,并应保证前述活动在安全、有序、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并遵守出租方和物业公司的规定。

15.承租方如因与第三方纠纷,影响到其它店铺或该物业的正常经营。

承租方在收到出租方的书面通知后仍未完全纠正上述违约行为,则承租方构成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书面通知承租方终止租赁关系。

16.承租方不得使用或促使他人或容许他人使用该房产作任何违法,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在该房产内出售假冒伪劣产品。

17.承租方同意出租方在其收银管理系统接入销售数据信息采集装置。

承租方应当每日向出租方提交前一天的销售数据;每月5日前向出租方提供上个月度加盖公章的销售报表(需要列明每日的销售额),且还应依其会计年度向出租方提供经审计的年度报表。

如果承租方提供的报表存在虚报或瞒报行为,经查证后按虚报或瞒报数额部分应提租金额的双倍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年度内虚报或瞒报超过二次的,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书面通知承租方终止租赁关系。

18.承租方对本合同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如泄露本合同内容并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9.承租方在本合同租赁期间应当遵守出租方《租户管理手册》的管理规定。

20.承租方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约定将该房产交还给出租方。

否则,出租方有权直接收回该房产,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21.承租方同意加入出租方建立的会员系统并参与会员卡的优惠联盟,同时承诺给予出租方会员消费者与持有会员卡的消费者同等优惠。

第十条合同变更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时双方须拟制并签订书面协议:

1.因承租方自身原因需要变更承租方名称的;

2.承租方或出租方需要在本合同现有内容基础上作重大修改时;

3.承租方在本合同签订后,需将该房产用于开办公司或交与其开办的公司使用并由该公司缴纳租金时;

4.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丧失经营品牌或商标的合法使用权时;

5.因品牌公司授权方面原因造成该房产经营公司变更;

6.其他涉及本合同主体或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十一条合同到期或终止后的处理

1.承租方应当在本合同租期届满的六个月前以书面方式向出租方提出续租申请,如双方未能在租期届满前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则本合同将于租期届满时自行终止。

2.在本合同因租期届满自行终止或因非因承租方原因而提前终止,并在承租方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的,出租方在合同终止后三十日内向承租方退还租赁押金和物业费押金。

3.在本合同因租期届满自行终止或因本合同约定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在本合同终止后十日内完成下列事项:

(1)向出租方和物业公司结清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费等费用;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承租方应当自行承担费用将该房产恢复至毛坯状态(拆除房产内的所有装修装饰物),并将该房产交还给出租方和物业公司。

如果出租方或物业公司发现该房产的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设备设施存在损坏(自然磨损除外),承租方须负责修复或给予赔偿;

(3)将租赁押金和物业押金收据返还并办妥《商铺退租手续书》等相关退租手续;

(4)开始办理承租方在该房产下工商注册登记主体的注销或变更。

4.承租方在本合同到期或终止后超过十日仍未完成对该房产的装修恢复至毛坯状态并交还出租方的,则承租方应当从第十一日起按照本合同当期约定标准的双倍缴纳租金、物业费,直至承租方完成对该房产恢复和交还之日止。

因此产生的费用和因此造成出租方和物业公司损失的,出租方有权从租赁押金和物业押金中扣减,如前述押金不足以冲抵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的,承租方应当负责补足。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承租方在租期内如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在本合同约定或要求的时间内给予纠正。

如承租方逾期未纠正的,则承租方构成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书面通知承租方终止租赁关系。

2.出租方在租期内如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承租方有权书面要求出租方给予纠正或进行补救。

如出租方逾期未纠正或未作出补救措施的,则出租方构成严重违约,承租方有权书面通知出租方解除租赁关系。

3.如果承租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任何一期租金的,除继续有义务交纳所欠租金外,还应向出租方承担违约金。

每日违约金为每期应付而未付租金的千分之五,直至结清未付租金之日为止。

承租方拖欠租金超过三十(30)日的,出租方与物业公司均有权采取限制营业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供水、供电措施),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六十(60)日的,则承租方构成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书面通知承租方终止租赁关系。

4.出租方如未按合同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符合本合同约定之房产,每迟交一日,需向承租方支付第一个完整期租金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该房产交付之日为止。

出租方逾期交房超过六十(60)日的,则出租方构成严重违约,承租方有权通知出租方解除租赁关系。

5.承租方因自身原因向出租方提出终止本合同的,应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出租方,并与出租方签订终止协议,同时向出租方和物业公司结清所有应付款项,承租方还应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一倍租赁押金和物业押金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6.出租方需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承租方,同时与承租方签订终止协议,并向承租方支付相当于一倍租赁押金和物业押金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7.出租方因承租方构成严重违约而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租赁关系的,承租方已缴

纳的租赁押金和物业押金不予退还,同时应赔偿出租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三条责任的免除

对下列不可归责于出租方的情况而给承租方及其人员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出租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出租方已在醒目位置进行施工公告,进行必要的建筑物的维修改善工程,需要承租方采取临时配合措施的;

2.由于突发性设施故障,致使该物业共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空调、电力、煤气等)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3.由于当地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原因造成电网跳闸、电流不稳定因素、供水不足或无法供水而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

4.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任何公共设施、服务管道受损、毁坏或堵塞而中断使用或需中断使用进行维修的;

5.由于承租方的原因导致供电的电流变化、火灾、漏水、漏电造成损失的;

6.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给物业内、外不能归咎于出租方的原因使承租方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的;

7.由于承租方或本大厦内其他承租方及其人员或任何第三者人员的原因所造成承租方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

8.由于社会公用事业的需要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燃料、材料、水等的供应缺乏而使公共设施服务中断的;

9.由于承租方未自行采取适当的保安措施或未向保险公司就该房产内的物品进行投保,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

10.租赁期内如遇政府要求拆除该大厦的,出租方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政策书面告知承租方;

11.其他不可归责于出租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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