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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世纪秦汉邮驿制度研究综述

本世纪秦汉邮驿制度研究综述

  秦汉时期,为巩固多民族封建国家的统一局面,加强各地区之间尤其是中央和地方、内地与边疆之间的联系,中央政府建立了一套较为严格完善的邮驿制度。

但是,由于文献记载零散不足,给这一课题的研究带来很大困难。

本世纪以来,随着大量秦汉简牍、封泥和碑刻等的发现,为秦汉邮驿制度的研究提供了许多弥足珍贵的新材料,极大地促进了该课题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迄今为止,对秦汉邮驿制度的研究虽不及该时期其他领域诸多问题的研究那样细致深入,但与前相比,仍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以下就本世纪秦汉邮驿制度研究的发展历程和主要成就及存在的不足作简要介绍。

  一

  本世纪对秦汉邮驿制度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二个阶段。

本世纪初到1949年新中国建立为第一阶段,此阶段虽屡有秦汉简牍出土,但公布较晚。

如《斯坦因第三次中亚考察所获汉文文书》,1953年始由大英博物馆公开发表,黄文弼《罗布淖尔考古记》1948年出版,劳干《居延汉简考释》之《释文之部》和《考证之部》分别于1943年和1944年由四川南溪石印,直到1949年始由商务印书馆铅印《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

因而,此阶段的研究主要是依据文献材料,利用简牍材料的研究者不多。

有关的研究成果主要有:

《中国邮政发达简史》,杨志章《中国邮政制度考》,张梁任《中国历代邮制概要》,楼祖诒《中国邮驿发达史初稿导言》和《汉代邮驿交通史略》、《整理邮驿史料之商榷》、《先秦邮驿交通史略》,贺昌群《烽燧考》,孙毓棠《汉代的交通》,吕思勉《汉世亭传之制》,严耕望《汉代之亭制》,劳干《论汉代之陆运与水运》和《释汉代之亭障与烽燧》第16本、第19本。

),王国维《简牍检署考》和《敦煌汉简跋十一》。

有关着作还有王国维《流沙坠简·屯成丛残》、张梁任《中国邮政》、楼祖诒《中国邮驿发达史》和白寿彝《中国交通史》。

  这些论着对秦汉邮驿制度的研究还只是初步的,除楼祖诒等人以秦汉邮驿制度为题进行专门研究外,其他学者多是附带论及,偶有专门探讨也显得很零散,因而缺乏对秦汉邮驿制度较为系统全面的把握;至于对某些具体问题深入细致的探讨,则显得更加薄弱。

  值得一提的是,此阶段日本学者浜口重国和伊藤德男分别在1935年和1941年的《东洋学报》22卷4期和28卷3期上发表了《汉代的传舍——特别是其设置地点问题》和《汉代之邮》两篇文章,对汉代邮驿制度进行了探讨,虽未能看到全文,但后来森鹿三和大庭修在各自的文章中都引用并进一步支持了他们的观点,因而得以了解文章的梗概。

第一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

  1949年新中国建立到1976年为第二阶段。

此阶段有关论着的数量不多,但不乏颇有价值的研究成果,而且研究的广度和深度都超过了以前,这与居延汉简的出版是密不可分的。

1957年和1960年,劳干在台湾先后出版了《居延汉简》图版之部和释文之部的重订本。

此间,科学出版社于1959年出版了由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根据部分居延汉简的照片整理释读的《居延汉简甲编》,共收入居延汉简2555枚,其中有照片、释文和索引。

虽然这些版本都很不完整,但却为更多的研究者提供了文献所不载的许多新材料,而且还可将释文与照片互参,为有关问题的深入研究创造了条件,此阶段对汉代邮驿制度的研究几乎全都是由此而引发的。

其中有代表性的成果主要有:

劳干《汉代的亭制》、陈直《汉晋过所通考》、陈梦家《汉简考述》、楼祖诒《汉简邮驿资料释例》、陈邦怀《居延汉简考略》和陈公柔、徐苹芳《关于居延汉简的发现和研究》,人民邮电出版社还于1958年出版了楼祖诒《中国邮驿史料》。

此外,国外学者也有多篇论文发表,主要有:

藤枝晃《汉简职官表》、鲁惟一《汉代的一些军事文书》、永田英正《居延汉简集成》之一、之二和《居延汉简烽燧考——特以甲渠候官为中心》、森鹿三《论居延汉简所见的马》和大庭修《汉代的啬夫》等。

  此阶段的研究大多立足于汉简材料,又不拘泥于汉简;既有总体全面的论述,也不乏对个别问题深入细致的研究。

举凡汉代邮驿制度的渊源流变、邮驿组织机构、邮书传递方式、管理制度、邮路与邮站及汉代邮驿在邮政史上的地位和作用等均有论及。

如劳干在前一阶段研究的基础上,从亭的布置、建筑、行政及都亭和传舍四个方面对汉代的亭制进行了研究。

陈梦家根据居延汉简所见的邮书资料,列出了邮程和邮站表,对汉代的邮书记录、运行和管理进行了探讨,把汉代邮书课的内容归纳为邮书方面、邮书性质、封数及其装束、发文及收文者、邮站和传递者、邮站收发时刻、邮程及时限、传递方式和其它等10个方面,从而将汉代邮驿制度的研究从较为宽泛抽象的概论引入到更为具体细致的深入探讨。

而楼祖诒则将汉代邮驿制度置于邮政发展长河中,进行纵向考察和横向比较,论述了汉代邮驿制度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作用。

相比之下,日本学者更注重从细小问题入手,进行严密的考证和分析,其中不乏真知灼见。

如永田英正通过对陈梦家据以立论的居延汉简材料进行重新考释和分析,指出了陈先生所列邮站表中的错误,颇具说服力。

虽然第二阶段的研究成果仍存在一些不足甚至错误,但与第一阶段相比,确有很大推进和突破,很多方面对后来的研究者也颇多启发。

  从1976年至今为第三阶段。

这一阶段,大量秦汉简牍先后出土,释文也相继公布。

  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第11号秦墓出土了1155枚秦简,其中《秦律十八种》中的《语书》、《仓律》、《田律》、《行书》、《金布律》、《传食律》、《内史杂》等篇中有许多秦代邮驿的律文。

这些材料由《文物》1976年6—8期首次公布后,1978年又由文物出版社出版了《睡虎地秦墓竹简》。

由于此前从未有秦简出土,故其史料价值极大。

在此以后,又有多批汉代简牍出土,释文也相继公布或出版,有的则经重新校释整理而再版。

其中与邮驿有关的主要有:

1984年公布的《敦煌酥油土汉代烽燧遗址出土的木简》和《甘谷汉简考释》;文物出版社继1984年、1985年出版林梅村等编着的《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楼兰尼雅出土文书》后,又于1987年和1990年先后出版了谢桂华等校释的《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上、下册和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四单位联合整理编着的《居延新简》;1988年,兰州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薛英群等注的《居延新简释粹》;甘肃人民出版社于1991年出版了吴礽骧等释校的《敦煌汉简释文》;1997年,中华书局又出版了由连云港市博物馆等四单位编着的《尹湾汉墓简牍》。

随着大量新材料的公布和出版,学术界对秦汉邮驿制度的研究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丰硕成果。

其中有很多学者充分利用新资料,在吸收已有成果的同时,还补充、纠正了以往研究中的不足和错误。

此阶段研究论着甚多,不能一一列举,择其要者有:

熊铁基《秦代的邮传制度——读云梦秦简札记》、高敏《秦汉邮传制度考略》和《论秦汉时期的亭——读〈云梦秦简〉札记》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论论尹湾汉墓出土〈东海郡属县乡吏员定薄〉的史料价值——读尹湾汉简札记之一》、李均明《汉简所见“行书”文书述略》、《封检题署考略》、侯灿《劳干〈居延汉简考释·简牍之制〉平议》、徐乐尧《居延汉简所见的边亭》、何双全《两汉时期西北邮政蠡测》、张玉强《汉简文书传递制度述论》、宋会群、李振宏《汉代居延地区邮驿方位考》、曹尔琴《中国古都与邮驿》、谢桂华《尹湾汉墓简牍和西汉地方行政制度》、《尹湾汉墓新出〈集簿〉考述》、周振鹤《西汉地方行政制度的典型实例——读尹湾六号汉墓出土木牍》、卜宪群《秦汉公文文书与官僚行政管理》、大庭修《再论“检”》等;此外,出版的专着有:

刘广生主编《中国古代邮驿史》、王子今《秦汉交通史稿》、中国公路交通史编审委员会编着《中国古代道路交通史》、马楚坚《中国古代的邮驿》、臧嵘《中国古代驿站与邮传》、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等。

  这些论着从不同角度对秦汉邮驿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探讨,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见解,在某些方面填补了空白。

如熊铁基先生充分利用云梦秦简和有关文献与汉朝制度相互参证,对秦代邮传的作用、交通工具和传递方式、传食和馆舍以及符传等进行研究,勾勒出秦代邮驿制度的基本线索和内容,论证了秦汉邮驿制度是前后相承的,从而填补了长期以来秦代邮驿制度研究中的空白。

高敏先生通过对秦汉邮驿制度的系统考察,认为虽然春秋战国就已形成邮驿制度,但其迅速发展和组织机构的逐渐完备,还是在秦汉时期。

日本学者大庭修在总结了王国维、原田淑人、劳干、侯灿和李均明等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汉代检署制度进行了再探讨,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其他学者的论着也多有创新,不再赘举。

  

  二

  回顾本世纪秦汉邮驿制度的研究状况,可谓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

但研究的主要问题与成果,基本上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1.邮驿机构。

关于秦汉邮驿机构,普遍认为可分为邮、传、亭、驿四种,但就相互间的关系和异同,则又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高敏等认为,邮、驿、亭、传的差别主要是职能和设置距离的不同。

邮、亭均具有邮传机构与专政机构两方面的职能,而传、驿则主要是邮递性质的机构;邮是五里一个,亭是十里一个,驿、传则是三十里一置。

此外,就规模而言,驿、传较邮、亭为大,除有食厨、传舍以供食宿,还有厩置以供车马;至于驿、传之别,则“传用乘车而驿用乘马而已”。

白寿彝认为,邮和亭是不同的,亭是供客止宿的地方;邮是传书的机关,也可供人止宿,郡县各行政组织间的文书、上封事、奏疏均可用邮;驿也是传达消息的设备,与邮相似,二者的不同是在传书的方法上。

邮有邮人,可以负完全传寄的责任;驿则只供给传书者以交通工具,传书人仍须由发书者派遣;驿主要用马,传则用车,以供政府官员或持证之人因公乘坐,其作用和驿不同,而制度与驿相类,都是在一定距离供给交通工具的改换。

森鹿三认为,“西汉时期既采用继承前代的传车制度,又采用逐渐盛行的驿骑制度”,“传就是传递,是以交通线上适当设置的车站来替换马的意思,同时又把这种替换车马的地点叫做传。

又因为替换车马需要停下一次,因此这个地点也叫做置,并且村落的边界有接受和传递文书的设备,因而也叫做驿。

此外,这个地点还有行人的住宿设备,因而也叫做亭。

”实际上是说邮、驿、亭、传、置可以互称,不过由于间隔距离不同,传书方式各异,一般是十里一亭,五里一邮,三十里一驿。

邮亭为戍卒步递,驿则用马传递紧急公文。

陈直也认为,两汉传递文书,邮驿并称。

按其实际,则步递为邮,马递曰驿;邮与亭相近,故联称邮亭,驿则因设站长短分为驿、置两种,大者称驿,小者为置。

陈梦家则认为,“邮为传递文书的专门机构,它与亭、传、置、驿并为大道上有关交通的设置,且往往重叠于一处互相通用,……邮站多数为隧,少数为亭、驿、关”。

臧嵘认为,驿置是指长途传递信件文书的设施,通常以轻车快马为主,紧急和重要的文书都由驿置传递,而邮则专指短途步行传递文书的方式。

马楚坚与此相反,认为“邮为秦汉驿传机构,专责担任长途官文书的传递,而以马为主要交通工具。

”《中国古代道路交通史》的作者也认为:

“邮传不承担步递的任务,而以传车、马为主要交通工具”,置于交通干线上的邮亭是驿传的基层组织,其主要任务是通信,只有靠近交通干线的亭长才兼管驿传,并非所有亭长都负有驿传的责任,因此,邮亭的数量远比普通的亭少。

传则主要用来运送官物。

刘广生等人还认为,由于秦的统一带有强制性,全国一律,通信组织只有邮,邮是通信系统的总称。

因而,传也可以纳入邮的范畴。

两汉是从传车向骑乘过渡演变的时期,汉初基本承袭秦制,以后分工渐细,传与驿置也有所区别。

传舍以迎送过往官员,提供饮食车马为主要职责,本身不直接承担通信,通信组织主要是驿置和邮亭。

由于二者行进路线大致相同,故又将新开邮路上的通信组织统称为邮驿,但邮亭以步行传递为主。

所谓“十里一亭”、“五里一邮”,并非指长度而言,而是指闾里;邮亭的间隔距离要远超过五里和十里的长度,驿置则用以传递紧急而重要的公文,以轻车快马为主,一般间隔三十里左右。

  2.邮驿管理系统。

关于秦汉邮驿的管理系统,大致有三种观点。

楼祖诒认为,秦汉因袭周制,在中央由太仆掌舆马邮驿事务。

到东汉时,太仆之职并入司徒。

地方除郡县外,其下的乡官组织也都负有管理邮驿事务之责。

刘广生等认为秦汉邮驿管理在中央由丞相总负其责,但九卿之一的少府则是实际的中央收发机关的首脑,九卿中的卫尉、大鸿胪也与邮传有密切关系。

此外,兼管邮驿事务的还有御史大夫,主要是通过巡行和对使用邮传的使者发放“封传”进行监察。

东汉时由太尉负责,其下的法曹仅负责邮驿科程式,即法律制度和规章,这是由邮驿主要是为军事通信服务所决定的。

至于具体通信则由尚书台负责。

在地方均由太守县令掌管,但具体主管文书的属吏是令史,公文的经办人是郡县内分管某科事务的属曹。

此外,在边疆地区尚有一套由都尉兼管的候官、候燧组织。

曹尔琴也认为,西汉邮驿由丞相总管,九卿中的卫尉、大鸿胪都直接执行邮驿事务;东汉九卿属三公,卫尉乃太尉所属,其下属法曹主邮驿科程式。

高敏等认为秦时中央由隶属于典客的行人掌管邮驿事务,西汉时先后改典客为大行令、大鸿胪,其下的行人、驿官令、丞主管邮驿事务;东汉时改由太尉府下的法曹掌之。

地方上的各郡国都分设诸部督邮掌管邮驿事务;至于县、乡,未见有专管邮驿事务的官吏,大约与邮传事业具有全国性质不宜分割于各县、乡主管有关。

但驿道所经之地,仍设有专门官吏主持其事。

因此,“秦汉时从中央的‘典客’、‘行人’令和太尉府下的‘法曹’,到郡国的督邮,再到每个驿站的‘厩啬夫’、‘传舍啬夫’、‘邮书掾’等‘吏’,构成了一个不同于地方行政系统的邮传管理系统”。

孙毓棠也认为,汉代邮驿管理在中央总辖于最高军事长官太尉,在地方则总归于太守管理,其下还有几个督邮掌管。

陈梦家认为,交通系统的关驿与军备系统的仓、库及城官都是隶属于都尉府的。

  3.邮书传递方式。

秦汉时期邮书传递,就其所用的交通工具而言可分为步递、马递、车递和船递,而以前三种最普遍。

但就具体方式而言,又可分为“以邮行”、“以次行”、“以亭行”、“亭次行”、“隧次行”、“马驰行”和“轻足行”等,对此,学者解释各异。

高敏认为,以邮行即通过邮亭机构,由五里一邮,邮人居间的“邮人”传递,不必由官府另外派人,以邮行者多为远距离传递,汉代边郡烽燧间的文书往来,多采用“以邮行”,“以次行”或“以次传”即依次传递,按道里远近又可分为“以县次传”和“以隧次传”两种,前者以县为换文距离,后者按驿道两旁烽隧逐一传递。

与“以邮行”不同的是,“以次行”的传递者可能是官府专门派出的人员;“以轻足行”即用善于行走者步行传递,只适用于近距离传递;“以亭行”同“以邮行”一样,是通过邮、亭机构逐亭传递;“驰行”是用车快速传递;“吏马驰行”是以吏乘快马传递,多用于边郡紧急文书。

劳干更强调以不同方式传递文书的轻重缓急。

认为“以亭行或以隧次行者,则就亭隧而传递,以邮行当由驿马传递,而云吏马驰行,则紧急公文矣”。

又说,“邮并不等于亭,邮是‘吏马驰行’,专司传递文书的,……‘以邮行’的只是普通的公文,用常法来传递,而‘以亭行’、‘隧次走行’、‘吏马驰行’便显然可以看出重要性的层次了。

”森鹿三认为,“以县次传”与“隧次行”、“以邮行”、“以亭行”、“以次行”、“次行”等,都是指戍卒步行传递公文说的,“马驰行”和“马行”则是利用三十里一置的驿马传递紧急公文。

陈直认为,“以邮行”即由驿递寄发,“以亭行”由乡亭递寄,“以次行”即沿途露布之官示。

王国维也认为,“隧次行”、“次行”就是“以次行”的“露布不封之书”。

持此说者还有黄文弼、楼祖诒等,但楼祖诒也强调投递速度的差别,认为“隧卒是走的,邮人驿卒是骑马的,比较需要加快的才‘以邮行’、‘以亭行’,这在速率上是有区别的。

”徐乐尧的解释与上述诸家多有不同,他认为“以次行”就是以候官或候长所居传递,这种文书或许是都尉府通告各候官、候官通告各候长的文书,并非各隧亭都要停留。

“以亭行”的文书则系都尉府、候官、候长通告各亭的文书,故依亭逐个传递。

以次行或以亭行的文书多以人步行投送,但也并不完全排除用马传递。

由于以邮行的文书距离较远,在边塞地区多以驿马、传马传递,这种文书并不象黄文弼等先生所说是普通文书,而是重要文书。

  4.关于亭制。

关于汉代的亭制,历来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汉代的亭是属于地方行政系统中乡以下的一级机构,劳干、严耕望等均主此说;一种意见则认为,汉代的亭与乡、里为不同性质不同行政系统,王毓铨力主此说,并在80年代以后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支持,他们多认为亭是直隶于县,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和兼顾邮传的机构。

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载《郑州大学学报》1997年2期;载《文物》1990年10期、1997年1期;载《中国史研究》1997年2期;载《学术月刊》1997年5期。

)而徐乐尧则认为,“汉代之亭乃是兼有传烽报警、邮驿、治安与经济管理等多种职能的机构”。

  不仅对亭的性质有不同认识,对亭的建置及其与邮的关系,也存在很大分歧。

劳干把亭分为附有传舍和邮的都亭,附邮的传舍之亭和附邮的无传舍之亭,另以D表示邮,把邮亭作如下排列:

  附图

  这种排列虽在形式上合于“十里一亭”、“五里一邮”之说,但《汉官仪》在“五里一邮”之后还有“邮间相去二里半”之语。

这样,不仅劳干的上述排列与此不符,就从“五里一邮,邮间相去二里半”一句本身也难以理解。

  为此,严耕望先生援引《史记·留侯世家索隐》:

“《汉书旧仪》云:

‘五里一邮,邮人居间,相去二里半’”之语,认为“邮间相去二里半”当为“邮亭间相去二里半”之误,《汉旧仪》、《汉官仪》皆脱“亭”字,《索隐》又将“亭”误为“人居”,从而导致了“五里一邮,邮间相去二里半”这样“殊不可解”的矛盾。

基于此种认识,严先生又将邮亭作如下排列:

  附图

  这样似乎解决了《汉官仪》中的矛盾。

但据新出土的尹湾汉墓简牍材料来看,亭与邮属于同一系统,亭的数目远高于邮,约为邮的20倍有余,这说明邮的规模要大于亭,这与上述文献记载完全相左。

劳干还认为,“邮亭之制与亭隧之亭相通”,“故汉世亭传之设,所以供国家之急,达施政之宜”。

在此以前,王国维、贺昌群分别利用不同材料,得出了“汉时邮递之制,即寓于亭隧之中”的结论。

但是,徐乐尧在对居延地区甲渠河南道邮路和肩水金关以南邮路进行重新考察后认为,“边塞的邮路并非寓于全部候望亭隧之中。

因为两者的着眼点不完全相同,候望塞隧的设置主要考虑军事的需要,而邮驿固然也应考虑安全条件,但更主要的是应利于交通”。

  5.邮件之检署。

王国维是研究检署的第一人。

他认为检分书牍之检和封囊之检两种,二者大小、形制不尽相同,就是同为书牍之检也有差别,然其上均有刻齿、封泥,盖印后以绳束之。

检上所题之字谓之署,“所题但所予之人与所遗之物,不题予者姓名也”。

此后,劳干又对封检形式与特征进行考述,把封检分为封函与书囊两种,但他仅从封检形制和方式进行区别,并未指出何者为封函之检署,何者为书囊之检署。

  为此,候灿对劳干所举52例简进行重新考释,并按其形制和书写格式进行排比分类,认为劳干仅以检署形状的长狭宽博划分是不确切的,于是候灿根据书写方式将检署分为7类。

其中5类为封函检署,均在同一简面由发文单位书写受简单位、人名和传递方式,其他文字则为受文单位所写;另一类是受文单位收文后的检署,第7类才是书囊检署,在简的上部书写受文单位,下部并列书与“廪名簿”、“谷簿”等囊中文书名称。

李均明将封检题署分为文书与实物两大类,并将封检内容和作用概括为五:

署收件者机构、职官名、姓等以标明收件者,私人信件同时还署有寄件者;根据邮件的主次缓急及客观需要,标明传递方式;记录寄件者与收件时间、送件人以供查核;标明被封缄文书的类别;标明被封缄实物的类别、数量和所有者。

对于一些未见封泥槽的函封,他认为或因不便保存而在收件后削去或截断,也可能是采用函封与封检分体方式。

他还指出,除封缄文书和物品外,门户、车辆、牲畜均可施以封检。

大庭修鉴于历来关于检的研究之不足,写了《再论“检”》,把检分为物品检和书信检,物品检表明内装之物,具有禁止窥探内里的含义;书信检写明收信人具有书署的意味。

有封泥的检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受印的性质,而封以私印的检署则表明该公文由无官印的候长、士吏等签发,限于候官内部传递,故收件者多非正式的“甲渠候官”,而是“甲渠官”这样的形式。

  6.秦汉邮驿的地位和作用。

关于秦汉邮驿的地位和作用,论者多持肯定意见。

王国维就盛赞汉代“邮书制度之精密”,楼祖诒进一步论证了汉代邮驿上承秦制而加以改进,下启唐宋元朝而多所发展。

汉代邮驿中存在着殷周文化、徐楚文化和先秦法制的影子,而唐律中的“驿使稽程”、宋代“始许臣僚以家书附递”及元朝的“长引隔眼”、封泥、印花等制,均可从汉代邮驿中找到最初的雏型。

此外,古罗马的邮驿建置竟与汉朝一模一样,因此,“汉代邮驿在中国邮政史中占了继往开来的关键地位,在和古罗马邮政、东西洋文化交流当中,也起了相互推动的进步作用”;孙毓棠也称秦汉邮驿交通系统已“发展到了相当完善的地步”。

发达的邮驿交通不仅增强了行政效率和中央政府坚强的统治力量,促进了商业的兴盛和都市的繁荣,有利于人员流动和知识传播,而且对开阔眼界、统一信念,加强全国文化的统一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高敏在肯定秦汉邮驿制度对于强化封建中央集权制度、促进信息交流和边疆开发以及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与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的同时,还分析了它的局限性:

其一,严格的关防制度,妨碍和限制了正常的信息传递与物资交流;其二,传车供应的等级限制,大大降低了信息传递的社会意义;其三,各级官吏把邮传机构作为贪赃枉法、剥削百姓的手段,抵销和降低了邮传的积极作用。

当然,对秦汉邮驿制度的研究决不仅限于上述几方面,只不过这些方面相对而言更引人注意或分歧较大,至于其他方面的研究成果则相对较为分散或意见较为一致,故不再介绍。

  三

  本世纪秦汉邮驿制度研究的成就巨大、已如上述,但这决不意味着对此课题的研究已经终结。

相反还有许多问题至今仍然疑而未决,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

此外,在以往的研究中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偏颇,以下几个方面则应予重视。

  第一,要加强对秦代邮驿制度的研究。

以往的研究重点大多集中于两汉,对秦朝邮驿制度则较少论及。

实际上,秦汉制度是一脉相承的,所谓“汉承秦制”,也包括继承秦的邮驿制度。

从有关的文献记载及云梦秦简和居延等地汉简材料来看,汉代邮驿制度的很多方面确实是由秦制发展而来的,如邮亭的设置、传舍的供应及邮驿的管理等。

但是,“汉承秦制”也并不是说汉朝完全“承秦不改”。

和其他各项制度一样,汉朝在继承秦朝邮驿制度的同时,还对秦制进行了较大改革。

如《晋书·刑法志》云:

“秦世旧有厩置、乘传、副车、食厨,汉初承秦不改,后以费广稍省,故后汉但设骑置而无车马”。

可见,不仅汉制与秦制不同,就是前后汉之间也是有差别的。

只注重对汉制的研究而忽视对秦制的探讨,难以认识制度本身的前后延续性和继承性;过分强调秦汉制度之“异”与“同”,割裂前后的联系或简单地将秦汉制度进行比附,以汉制的研究代替对秦制的探讨,都会使研究走向歧路和偏颇。

只有对秦汉邮驿制度作全面深入的考察,才能正确认识其发展变化的轨迹。

在这方面,楼祖诒、高敏、熊铁基等多位学者都已做过有益的探索。

  第二,应重视对邮驿经费和人事管理等方面的研究。

秦汉邮驿制度规模庞大,体系完整,所需经费极为浩繁。

然而,对秦汉邮驿的经费来源、筹措渠道、征集方式、分配原则及具体的使用与管理等问题的认识,至今仍然是很模糊的,与秦汉军费、杂役等的研究相比,都显得相当薄弱。

邮驿系统的正常运转,离不开人的活动,但在以往的研究中,对邮驿事务承担者的身份、来源、待遇、管理等问题均缺乏较为深入的研究,有些方面甚至全然不知,这种状况必然会影响对其他相关问题的认识。

对邮书传递方式的不同解释,从某种程度讲即源于对邮书传递者身份认识的混乱和模糊。

  第三,要加强对邮驿资料本身的整理和研究。

史料是历史研究的基础,史料本身的真伪和可信性直接影响到研究者认识的正确与否。

有些文献记载与简牍材料大相径庭,甚至同一材料也前后矛盾,这种情况在文献和简牍材料中均有发现,如被研究者普遍引用的“十里一亭,五里一邮,邮间相去二里半”的记载就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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