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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职业病防治规划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浙政办发[2010]14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已经省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浙江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我省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尤其是《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病专项整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明显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断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逐步健全,职业病高发态势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

但是,由于部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行政监管存在薄弱环节、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能力不足、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原因,全省职业病防治形势仍很严峻,职业病病人数量大,以尘肺病、职业中毒为主的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职业病危害范围广且对劳动者健康损害严重,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

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行政监管,依靠科技进步,立足国情、省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宣传动员,社会参与。

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综合防治能力显著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明显增强,工作场所作业环境不断改善,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基本遏制,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到2015年,具体指标为:

——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

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数进一步下降,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8年下降20%,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前期预防机制全面推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

——职业病防治监控覆盖率达到8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

——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网络。

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

1.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岗位相对稳定。

2.用人单位应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治义务,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二)加大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力度。

1.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建设项目前期预防的有关规定。

卫生、发改、经信、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2011年年底前,建立部门间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前期预防信息通报工作机制。

到2015年,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前期预防机制,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2.完善职业病危害信息管理,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

完善现有职业病危害网络报告和信息系统,实现各级职业病防治监管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开展矽肺、石棉肺、铅中毒、苯中毒、锰中毒、汞中毒、职业性肿瘤和放射性职业病等重点职业病危害的监测,按照动态监控、及时预警的要求,逐步建立职业病信息监测预警体系。

(三)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实施重点粉尘危害综合治理项目。

以矽肺、石棉肺防治为重点,强化对陶瓷、铸造、水泥、矿山、冶金、石棉加工等企业专项治理行动。

结合能源政策、环保政策、产业政策,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职业病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厂、小冶金厂、小陶瓷厂等。

2.实施重大职业中毒危害综合防治项目。

进一步加强对制鞋、蓄电池、印刷、化工、造纸、制革等企业的职业病危害监督检查。

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二甲基甲酰胺及铅、汞等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严防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

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企业的技术改造,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

加强对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四)构建完善的职业病防治综合监管体系。

1.建立由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协调监管机制。

明确并落实相关部门的职业病防治责任。

乡镇(街道)应协助各有关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企业的基本情况,督促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企业变更情况,协调、处理职业病危害纠纷。

2.加快推进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加强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1.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人才培养和设施配备,使具备条件的综合医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资质认定后尽快承担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使具备条件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他机构通过资质认定后承担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2010年年底前,每个设区市至少有2家医疗卫生机构具备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资质;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家医疗卫生机构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资质。

同时,严格职业病防治机构和人员准入,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逐步建立职业卫生服务信誉等级评估制度,支持其组建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促进自律。

2.充分发挥省级综合医院的技术优势,将其培育成具备职业病诊治与培训能力的省级职业病医疗救治培训基地,承担全省职业病医疗救治的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各市、县(市、区)重点培育一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医疗救治工作。

2013年年底前,建立覆盖全省各市、县(市、区)的职业病医疗救治网络,基本满足职业病医疗救治、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需求。

3、完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网络。

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延伸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基本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基层职业病防治网络。

(六)开展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推广适宜技术。

1.开展重点职业病防治科技攻关。

以尘肺病、职业中毒、职业性肿瘤的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为突破口,以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防振动等防护适宜技术为重点,注重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研究。

2.有计划地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题调查。

掌握重点职业病流行病学特征及其影响因素,研究针对不同职业人群的干预策略,不断加强职业病预防、诊断、治疗的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

3.积极开展国际职业卫生合作,加强国际学术、技术交流,积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

(七)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学法、守法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广大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广职业病防治先进经验和典型,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八)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把所有企业尤其是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都纳入工伤保险,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

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

进一步探索工伤预防在职业病控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开展患职业病职工的康复工作,逐步完善适合我省实际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防治工作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

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二)加大监管力度。

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加强信息沟通与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卫生、环保、安监等部门应针对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职业病危害监管与治理。

人力社保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的行为从严处罚,从源头上规范用工行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把所有企业,尤其是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都纳入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政府其他部门掌握企业注册登记和变更的基本信息,依法打击、取缔无照违法生产经营和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按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将职业病防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到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

(四)加强人员保障。

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编委办要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中央编办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9〕131号)的要求,制定相应政策,确保职业病防治监管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业病防治专业人员的配备。

(五)强化考核评估。

各级政府应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当地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等方式,对规划目标实行年度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

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开展自查,做好年度总结,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省级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估工作。

 

主题词:

卫生职业病规划通知

抄送:

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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