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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灵宝市林业局行政职权目录

(共103项)

一、行政许可(8项)

1.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2.征(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4.林木采伐许可

5.木材运输许可

6.野生动物经营许可

7.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8.林区用火许可

二、行政处罚(86项)

1.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

2.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3.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5.非法运输木材的处罚

6.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7.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处罚

8.破坏林木的处罚

9.不按规定缴纳育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处罚

10.非法占用林地的处罚

11.破坏林地植被和地貌的处罚

12.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处罚

13.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14.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15.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16.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17.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18.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19.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20.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21.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22.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23.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24.在自然保护区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产卵场、洄游通道、索饵场等,非法排放工业污水、废气,堆积、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使用危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的剧毒药物的处罚

25.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26.不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承运、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27.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处罚

28.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9.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30.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31.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32.假冒授权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3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逾期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又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绿化费的处罚

34.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处罚

35.对未取得种子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处罚

36.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处罚

37.经营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经营的林木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林木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38.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39.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40.违法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

41.违法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42.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以外的其他重要品种推广应用前未进行登记的处罚

43.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处罚

44.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

45.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46.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47.不及时伐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或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不及时清理伐区现场或火烧迹地;未经批准,使用化学药剂,造成危害的处罚

48.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49.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错、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50.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51.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处罚

52.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53.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54.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在树旁焚烧秸秆、柴草及其他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55.违反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违反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56.违反规定,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违反规定,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57.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58.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59.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60.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61.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62.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63.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

64、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和野生动物疫情、森林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65.任意损毁、占用林区内林业生产资料、物资、设施设备等公私财物的处罚

66.盗窃、损毁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预防监测设施和森林航空消防设施的处罚

67.在林区内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68.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森林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69.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林区内林木、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和为林业服务标志的处罚

70.偷砍林区内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树木的处罚

71.故意损毁林区内林木、林地、幼树、苗圃、林果产品、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场所、野生动物保护仪器或者设施的处罚

72.在林区内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73.阻碍林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消防车、森林公安警车等车辆通行,或者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74.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75.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76.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林业行政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77.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

78.窝藏、转移或者代销非法获取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79.在林区内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罚

80.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林业行政机关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81.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林业行政机关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82.对涉林案件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处罚

83.冒充林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森林公安民警招摇撞骗的处罚

84.扰乱林业行政机关、森林公安机关秩序的处罚

85.在林区殴打正在履行巡山职责的护林员的处罚

86.故意干扰林区森林防火通讯系统或者通过微波传递的森林防火监控系统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5项)

1.暂扣无证运输木材

2.强制恢复被破坏的林地植被和地貌

3.强制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

4.强制除治森林病虫害

5.封存、没收、销毁违规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四、行政征收(1项)

1.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0项)

七、行政确认(1项)

1.林权证核发

八、其它职权(2项)

1.森林植物调运检疫

2.植物产地检疫许可

灵宝市林业局行政职权清单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编码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实施机构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时限要求

收费情况

备注

序号

名称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1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符合办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林政科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三年

10

10

不收费

2

征(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符合办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林政科

征(临时)占用林地许可文件批复

二年

30

30

不收费

编码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实施机构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时限要求

收费情况

备注

序号

名称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3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1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符合办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林业技术服务中心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三年

15

15

不收费

2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符合办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林业技术服务中心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三年

15

15

不收费

编码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实施机构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时限要求

收费情况

备注

序号

名称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4

林木采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符合办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林政科

林木采伐许可证

与采伐株数有关,有效期最长2个月

30个工作日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5

木材运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证。

符合办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林政科

木材运输证

省内1天,省外3天

3

3

不收费

编码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实施机构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时限要求

收费情况

备注

序号

名称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6

野生动物经营许可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并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二十六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核发的有关许可证和证件,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办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林政科

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5年

2个月

2个月

不收费

7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5年6月2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19日公布1995年7月19日起施行根据1998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核发的有关许可证和证件,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办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林政科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5年

2个月

2个月

不收费

编码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实施机构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时限要求

收费情况

备注

序号

名称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8

野外用火许可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十五条“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烧荒、烧草场、烧积肥、烧田埂、烧秸棵、炼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

符合办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林业局森林防火科

林区用火许可证

一次性有效

10天

10天

不收费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

林政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林政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3

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林政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4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林政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

非法运输木材的处罚

林政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6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林政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7

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处罚

林政科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

“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骗取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破坏林木的处罚

林政科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

“破坏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破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以被破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9

不按规定缴纳育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处罚

林政科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缴纳育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并可处以应缴费款的百分之十的罚款。

10

非法占用林地的处罚

林政科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1月29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

“未经审核批准,非法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依法赔偿损失,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林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11

破坏林地植被和地貌的处罚

林政科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1月29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

“违反规定,破坏林地植被和地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种植条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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