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式总结会计新制度第11章收入费用和利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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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式总结会计新制度第11章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11章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一节
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如果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销货方承担,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经济利益也不归销货方所有,就意味着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
(1)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
(3)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随之转移。
(不确认收入)
不确认收入的情形有:
①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仍负有责任。
②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取决于购买方是否已将商品销售出去。
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等。
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③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且安装或检验工作是销售合同或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安装复杂)。
如需要安装或检验的销售等;
需要说明的是,在需要安装或检验的销售中,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企业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买方由于特定原因有权退货的条款,且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销售商品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有时,销售商品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不能够合理地估计,此时企业不应确认收入,已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负债。
建造合同所建造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特定资产、工程量大、跨越多个会计期间。
建造合同的特征:
(1)先有买主,后有标的(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
(2)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
(3)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
(4)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撤消的合同。
销售商品收入
一般情况下销售商品收入
借:
应收账款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主营业务收入
贷: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融资性质)
(1)销售商品
借:
长期应收款
(合同或协议价)
银行存款
(收到的税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公允价、售价现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2)收取货款:
借:
银行存款
贷:
长期应收款
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摊×实i)
贷:
财务费用
(3)最后一期,确认税费
借:
银行存款
贷:
长期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售价×税率】
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
财务费用
入帐价值:
现值入帐,
差额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
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最后一期收款,确认税费。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
商业折扣
直接在售价上的扣除。
(卖价-商业折扣)后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人金额。
【注】商业折扣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1)销售实现时,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
借:
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2)实际付款
借:
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折扣)
贷:
应收账款
含税折扣=(售价+税款)×折扣
不含税折扣=售价×折扣
销售折让
因质量不合格而在售价上的减让。
与实现销售时的分录相反,但不冲减成本。
①已确认收入的发生折让的,通常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②已确认收入的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销售实现时
借:
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2)发生销售折让时,冲收入,不冲成本
借: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
应收账款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账款
商业折扣——打折,以(售价-折扣)入帐;
现金折扣——原价入帐,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销售折让——原价入帐,因质量不合格而减价,发生时只冲收入,不冲成本。
区别
商业折扣
现金折扣
销售折让
入帐价值
(售价-折扣)
原价
原价
折扣计入……
直接打折,不计
财务费用
因质量不合格而减价,发生时只冲收入,不冲成本。
【总结】
①商业折扣通常作为促销的手段,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才是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商业折扣对企业的会计无影响。
②现金折扣是鼓励企业早日偿还货款的折扣优惠,应收账款按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售价入账,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③销售折让是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给购货方的价格折让。
已确认收入的
销售退回
1.未确认收入的销售退回:
借:
库存商品
(成本)
贷:
发出商品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退回,发生时冲减收入、成本、已发生现金折扣的财务费用、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非日后事项期间:
借: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借:
库存商品
贷:
主营业务成本
3.已确认收入的销售退回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销售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
不确认收入。
已经发出的商品,应当通过“发出商品”核算。
(1)发生商品时
借:
发出商品
贷:
库存商品
借:
应收账款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承诺近期付款时
借:
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发出商品
售后租回
售后租回——属于融资交易,不确认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账面价的差额:
1.融资租赁的,差额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1.
经营租赁的,差额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直线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
2.
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预收款销售商品
收到最后一笔款时,才确认收入。
预计款作为:
预收帐款
(1)收到60%的货款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预收账款
(2)收到剩余货款及增值税税额时
借:
预收账款
银行存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房地产销售
企业自行开发房地产,并销售。
对于房地产销售,企业应按一般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企业事先与买方签订了不可撤销合同,按合同要求开发房地产的,应按《建造合同》规定确认收入。
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
在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价格而必须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订货销售
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而没有现货,需要制造才能将商品交付买方。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预收账款)。
以旧换新销售
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旧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相当于:
卖新的,买旧的。
特殊销售商品:
一、代销商品:
代销商品
视同买断方式
协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应确认收入。
协议标明,将来没有售出商品时可以将退回,或因代销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补偿,那么不确认收入;
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视同买断方式,走两条线:
受托方取得代销商品后与委托方无关→视同委托方将商品销售给受托方处理,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受托方取得代销商品后,如果将来不能卖出可以将其退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发生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将来没有售出商品时,可以将退回方式:
委托方:
(不确认收入)
(1)发出商品(不确认收入):
借:
发出商品
(成本)
贷:
库存商品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
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协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发出商品
(3)收到货款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账款
受托方:
(1)收到商品时
借:
受托代销商品
贷:
受托代销商品款
(2)实际销售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
主营业务成本(协议价)
贷:
受托代销商品
借:
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
应付账款
(3)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委托企业时,相当于购入商品
借:
应付账款
(协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
收取手续费方式
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委托方:
发出商品→收到代销清单→收到受托方支付的货款:
受托方:
收到商品→对外销售→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货款(计算代销手续费):
(1)发出商品时
借:
委托代销商品
贷:
库存商品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
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委托代销商品
借:
销售费用
(手续费)
贷:
应收账款
(3)收到货款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账款
(1)收到商品时
借:
受托代销商品
(协议价)
贷:
受托代销商品款
(2)对外销售时,不确认收入: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应付账款
借:
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
受托代销商品
(4)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
应付账款
(价+税)
贷:
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
手续费
【总结】
①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商品,如果受托方取得代销商品后与委托方无关,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如果受托方取得代销商品后卖不出去可以退给委托方,或者亏了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则委托方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商品,受托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将其确认为进项税额,和其销售代销商品时确认的销项税额抵销,因此受托方并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因为其仅仅是为了收取手续费。
特殊销售商品业务的处理
这部分教材上讲解了7个业务,分别是:
(1)委托代销业务;
(2)预收货款销售商品业务;
(3)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产品业务;
(4)附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业务;
(5)售后回购业务;
(6)售后租回业务;
(7)以旧换新业务。
售后回购——不确认收入,按成本转出,差额为其他应付款,
按回购价买入,原成本价转入。
售后回购
(1)发出商品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
发出商品
贷:
库存商品
(2)回购价>原售价的差额,计提利息:
借:
财务费用
(回购价-售价)/回购年限
贷:
其他应付款
(3)回购商品时
借:
财务费用
(计息)
贷:
其他应付款
借:
其他应付款
(回购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
同时,增加商品:
借:
库存商品
贷:
发出商品
【总结】
①通常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会计上收到款项作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应按其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税法上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此时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②会计上,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③税法上,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此时,会计和税法口径一致,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售后回购税法上的处理:
税法上对于售后回购一般作为两个环节处理:
销售和购回,而企业上认为售后回购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这样税法当期多交税,可以抵减以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就形成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能合理估计退回:
1.确认收入,月底确认估计退回,冲减收入、成本,差额为“预计负债”
2.多退了,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增加主营业务成本
3.少退了,增加主营业务收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不能合理估计退回:
1.不确认收入,计入“发出商品”,税费计入“应收账款”
2.收到货款,计入“预收帐款”
3.退货期满,确认收入
能合理估计退货的:
(1)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借:
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2)月底,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
冲减收入、成本,但不冲减税金
借:
主营业务收入
贷:
主营业务成本
*预计负债
(3)收到货款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账款
(4)发生销售退回,款项已经支付
少退了:
成本、收入↑
借: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预计负债
主营业务成本
贷:
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
多退了:
成本、收入↓
借: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
预计负债
贷:
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成本
不能合理估计退货的:
(1)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但要计税
借:
应收账款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
发出商品
贷:
库存商品
(2)收到货款时。
不确认收入,计入“预收帐款”
借:
银行存款
贷:
预收账款
应收账款
(税费)
(3)退货期满,无退货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借:
预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发出商品
(4)退货期满,发生退货时:
结转已售成本,增加未售出部分的成本。
借:
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
主营业务收入
银行存款
借:
主营业务成本
库存商品
贷:
发出商品
能合理估计退货的:
1.少退了,增加收入、成本;
2.多退了,减少收入、成本;
3.“其他应付款”冲回0,结平;
4.无退回时,分录相反。
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同时满足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完工进度能可靠确定,完工进度能合理估计。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1)实际发生劳务成本时
借:
劳务成本
贷:
应付职工薪酬
(2)预收劳务款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预收账款
(3)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劳务成本时
借:
预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劳务成本
确定完工进度,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大型应用软件开发,已知
(2)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以成本为标准确定
(3)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以劳务量为标准确定
完工百分比法
本期劳务收入=累计提供劳务收入×完工进度-以前累计
本期劳务成本=累计提供劳务成本×完工进度-以前累计
二、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能补偿多少成本就确认多少收入,收入的确认不能超过成本确认金额。
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
1.
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收或预计能够收回的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能补偿多少成本就确认多少收入,收入的确认不能超过成本确认金额:
借:
应收账款//预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劳务成本
2.
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部分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劳务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结转劳务成本。
3.
如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劳务成本
【总结】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能补偿多少确认多少收入。
成本按实际发生额结转。
三、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动混合业务
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动混合业务
(1)如果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分别核算;
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2)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
(1)发出商品时:
借:
发出商品
贷:
库存商品
(2)发生劳务时:
借:
劳务成本
贷:
应付职工薪酬
(3)实现销售,确认收入:
借:
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发出商品
(4)确认劳动收入,并结转劳务成本:
借:
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劳务成本
(1)发出商品时:
借:
发出商品
贷:
库存商品
(2)发生劳务时:
借:
劳务成本
贷:
应付职工薪酬
(3)实现销售,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借:
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售价+劳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
主营业务成本 (商品+劳务)成本
贷:
发出商品
劳务成本
【新】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
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通过特许授权的合同来约定双方关系)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合同投资方)。
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
项目单位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规定。
【拓展】注意承建的公共基础设施不能做为投资方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核算。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投资方为了服务协议目的建造或从第三方购买的基础设施,或合同授予方基于服务协议目的提供给合同投资方经营的现有基础设施,也应比照BOT业务的原则处理。
1.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两个阶段:
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l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视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分别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收取确定金额→金融资产;
收费金额不确定→无形资产)
①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所形成金融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进行处理。
项目公司应根据已收取或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作如下处理:
借: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
工程结算
②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l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项目公司应根据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作如下处理:
借:
无形资产
贷:
工程结算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2.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3.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4.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确认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5.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的其他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其他特殊劳务交易
1)安装费:
安装费,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安装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能区分,单独计量)
(1)如果安装费是与商品销售分开的,则应在年度终了时根据安装的完工程度确认收入
(2)如果安装费是商品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则应与所销售的商品同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收费:
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
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包括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
在提供服务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
5)特许权费收入
(1)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