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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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和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

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

质商业汇票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的登记、出票、承兑、背书、贴现、质押、保证、提示付款、追索、信息查询及其相关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七条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首先在总行营业部和零陵支行营业部两个网点先行推开,配置专人专岗,其他网点根据客户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逐步延升。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八条金融市场部职责

(一)金融市场部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完善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等业务规章制度;

(二)负责纸质商业汇票查询服务、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的公

开报价。

(三)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的登记、出票、承兑、背书、贴现、质押、保证、提示付款、追索、信息查询及其相关业务。

(四)负责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营销。

(五)负责辖内各营业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新增、变更及退出

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信贷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制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审批流程、权限;

(二)负责信用业务放款操作与流程的管理;

(三)负责贷后的相关管理办法、制度的制定;

(四)负责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报表统计工作;

第十条电子银行部职责

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上线、运行、日常维护等技术

工作;

(二)负责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技术方面进行培训、指导、

监督检查。

(三)负责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所涉及的电子银行渠道建

设、电子银行产品设计、培训等工作;

(四)负责了解和反馈网上银行客户关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业务需求。

第十一条财会运营部职责

(一)负责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系统的管理;

(二)负责制定及修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会计结算部分的制度;

(三)负责指导、管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会计核算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系统准入、变更及退出的审批和

向监管机构报送工作;

第十二条总行营业部和零陵支行营业部职责:

(一)负责辖内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拓展营销工作。

(二)负责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相关操作,包括受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贷前尽职调查、撰写尽职调查报告、报送有权部门审批、开具及贷后相关工作等。

(三)负责建立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台账和统计报送工作等。

(四)负责柜面业务的具体操作及账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系统的柜面操作、票据签发、票据结清、票据贴现和

转贴现等业务操作的工作。

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所需的认证服务应由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

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单张票据金额不得超过10亿元。

第十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

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客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提供真实、有效、可靠的电子签名。

第十八条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应将其交付收款人。

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背书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被背书人。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解除,质权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出质人。

交付是指票据当事人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受让人,且受让人签收的行为。

第十九条收款人、被背书人、质权人或出质人等票据行为接收方应对票据当事人的交付行为进行签收或驳回处理。

签收是指票据当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

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

驳回是指票据当事人拒绝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

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

第二十条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票据行为接收方未处理前,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

电子商

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第二十一条出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前将票据交收款人。

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

票据在

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第二十二条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

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第二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到期付款可选择线上清算和线下清算两种方式进行资金清算。

再贴现应选择线下清算

方式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记载在电子商

业汇票上的出票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的拒绝付款日是指驳回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

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追索行为的发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进入电

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承兑、背书、保证、质押解除、付款和追

索清偿等行为的发生日是指相应的签收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对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票据责任解除前不得为承兑人办理账户销户手续;对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在票据责任解除前不得为出票人即申请人办理账户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不能转换为纸质商业汇票,纸质商业汇票也不能转换为电子商业汇票。

第二十七条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营业网点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应按有关规定由其他营业网点承接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

第二十八条营业网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时,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若与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不符,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信息为准。

第四章办理条件

第三十条客户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行社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已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三)已与行社签署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相关协议;

(四)办理银行承兑、贴现等业务时,须符合行社信贷业务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章票据行为

第三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

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成功的出票包括出票人成功登记票据信息、承兑人成功承兑、收款人成功签发三个流程。

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

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第三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由客户签发并承兑。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在行社开立账户,由出票人签发,交由承兑人进行承兑,且出票人与收款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三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

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出票人名称;

(五)付款人名称;

(六)收款人名称;

(七)出票日期;

(八)票据到期日;

(九)出票人签章。

第三十四条出票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等内容的自身评级信息,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出票人记载了自身评级信息的,出票人应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六条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承兑电子商业汇票。

承兑人承兑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承兑”的字样;

(二)承兑日期;

(三)承兑人签章。

第三十七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向承兑行社提交真实、有效、用以证实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承兑行社应负责审

核办理承兑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承兑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包括评级机构、

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等内容的自身评级信息,但该记载事项不具

有票据上的效力。

承兑人记载了自身评级信息的,承兑人应对记载

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第四十条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

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第四十一条转让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背书人名称;

(二)被背书人名称;

(三)背书日期;

(四)背书人签章。

第四十二条背书人背书时不得附有条件,背书若附有条件,所附条件无效。

票据前一手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票据不得继续背书转让。

第四十三条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行社,由行社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行社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本行的票据行为。

再贴现是指本行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

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本行的票据行为。

第四十四条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

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

的交易方式。

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出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

第四十五条在办理回购式转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

赎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

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

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

第四十六条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

回购式转贴现业务的原贴出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

在赎回开放期未赎回票据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只可将票据背书给他人或行使票据权利,除票据关系以外

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议约定。

第四十七条持票人申请贴现时,应向行社提供用以证明其与直接前手间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发票等其他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行社应负责审查。

第四十八条电子商业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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