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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SRT研究训练项目申请书

 

山东农业大学

大学生研究训练(SRT)计划

项目申请书

 

 

山东农业大学

大学生研究训练(SRT)计划项目管理委员会

填表说明

一、填写立项申请书前,请先咨询指导教师或有关专业教师。

申请书的各项内容要求实事求是,逐条认真填写。

表达明确、严谨,一律要求用打印稿件。

二、申请书为16K本,于左侧装订成册。

一式三份(至少一份原件),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并经评审小组评审,学院审核后,报送SRT计划项目管理委员会。

三、“项目类别”指A、B、C、D:

A—学术论文、社会调查类;B—全国、省级竞赛(决赛)类;C—实验设计和科技制作、科研类;D—其他类。

“项目批准号”不填,由学校统一编号。

四、“所在单位意见”一栏中,应注明研究人员、时间、条件、政策等方面的保证措施和意见。

五、如表格不够,可以加附页。

 

二、立项依据(项目的意义、现状分析)

一、项目的意义

1、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概念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是指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章程,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的农民及农村小企业。

章程也可以限定其社员为某一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农村金融改革是整个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金融体系的不完善严重制约着“三农”问题的解决。

由于现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持“三农”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农民为了发展生产,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在发展农村经济的实践中探索和创造出了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的资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具有类似或关联生产的农民共同发起,拥有和管理,为了获取便利的融资服务或经济利益,按照资本入股、民主管理、互助互利的原则建立的互助金融组织。

在社员范围内开展借贷业务。

它以入股参加的农民为主要社员,都是一人一票;合作社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都是从社员中选举产生的;定期召开社员大会,研究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农村资金互助社起步较早的有吉林省梨树县百信资金互助社、河北省定州市翟城农村资金互助社,河南省兰考县贺村、南马庄、胡塞村等资金互助社。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创新探索和成功实践,引起中国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中国银监会的正视,进而放宽了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并相应下发支持其准入和运行的文件及出台配套政策,即《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并于2006年在全国6个省开始试点。

2、优势与特点

  

(一)制度优势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一种内生于农村经济、具有真正合作制原则的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它与生俱来就有制度上的优势,这种制度上的优势与农村资金互助社为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定位相符。

与定位相适应的制度有借款制度、贷款制度、组织结构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

如借款制度为:

农户社员的借款金额须与其股金额度相匹配,只能借到他们自己股金数量内的金额或者若想借款数量超过股金数量,则需要有其它几个社员联保,这与孟加拉农村银行的小组担保贷款相似,且单个社员的最高贷款额度与自己的股金数量有一定的比例限制等等。

贷款制度为:

只有社员才有资格贷到款,采用信用贷款的方式等。

由于其定位与制度相符,所以,农户的小额信贷需求基本能得到满足。

  

(二)地缘、血缘、亲缘优势

  农村资金互助社具有地缘、血缘、亲缘优势,社员之间知根知底,信息非常对称,外加之互助社本身的制度设计,社员向他们的互助社借款无须签订合同,无须区分农户的借款是用于生产需求还是生活需求,互助社都能及时满足农户小额的、比较频繁的信贷需求。

  (三)信息优势

  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作为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载体。

农村资金互助社内生于农村经济,深深植根于村庄中,故具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无法拥有的信息优势,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通过互助社且由其提供担保向农户提供贷款。

这样有二个好处:

一是信誉好的农户可以贷到更多的款,二是互助社以信用社股东身份作为担保向信用社融资,可以从信用社借入资金,从而可以向更多农户提供贷款或者提高农户的贷款额度。

  (四)竞争优势

  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利于抑制农村资金的大量外流及与信用社形成竞争关系。

农村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新农村建设。

农民可以以入股的形式把自己多余的、暂时不用的资金存入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存入商业银行、信用社及邮政储蓄,这样大量资金可以留在农村。

大量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与信用社的竞争可以促使信用社提高服务质量、提供更多适合农户的金融产品,更好地满足农户的金融需求。

  (五)与其他机构相比

  首先,“农村资金互助社”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它具有以下优势:

一是服务对象面广人多。

从服务对象上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村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资金需求量大的个体生产经营户。

而“农村资金互助社”服务对象则面对广大亟待贷款的中低收入者和参加专业合作社的社员。

“农村资金互助社”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而设立,在行政村可以设立,在乡镇也可以设立,只要有10个发起人就可以设立,成员人数不限。

二是借贷信息对称,管理成本低。

由于银行金融机构外生于农村经济,故它的贷款信息与农民需求不对称,因而管理成本高,而“农村资金互助社”内生于农村经济中,很多资金互助社本身就是在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根据内部社员资金需求而建立起来的。

因此,它的借贷信息对称,交易成本低。

三是机制灵活,手续便捷。

由于金融业银行机构单纯追求盈利,故而把防范风险放在第一位,采取的措施则是抵押和担保,再加上它的利率刚性,服务态度不好,因此它远离农村,远离农民。

而“农村资金互助社”存款来自社员,贷款用于社员,资金成本低,手续快捷,社员互助熟悉,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道德风险的发生,无需抵押和担保,再加上它的灵活利率,因此很受农民欢迎。

《百信资金互助社信贷管理办法》规定:

社员借款3000元以下,时间在5日内的,实行免息;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月利率为7.5‰;贷款期限6个月以内(含6个月),月利率为8.4‰;贷款期限9个月以内(含9个月),月利率为9.3‰;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月利率为9.6‰,而且对这5种情况的贷款还可根据情况给予利率下浮10%的优惠。

这样就优惠了农民,方便了农民,服务了农民。

  第二,与农村信用社相比,“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建立在合作制原则之上的真正的农民自己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现在的农村信用社,一是没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进出机制,二是没有一人一票的决策机制和法人治理机构,三是没有盈余返还的分配办法,实质上它已是一个官办的商业金融机构。

而新成立诞生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从它的章程制定和实际运作来看,完全符合合作社“进退自由,一人一票,盈余返还”的三项基本原则。

因此它深受广大农民群众欢迎,而且将具有长久旺盛的生命力。

  第三,与过去非正规金融的农村基金会相比,它具有法人资格,合法运营的特点。

过去的农村基金会,向社会吸收存款和放款,而本身又未经银监会批准,形成资金体外循环,再加上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人员素质低,易引起金融振荡和不稳。

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经银监会批准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的农村金融组织,再加上国家的融资政策,因此,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第四新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交易不是完全依赖于交易双方的财产责任关系,而是建立在经济和社会信用基础上形成的整合信用。

正规商业金融机构为实现利润最大化降低和转移交易风险,在开展信贷业务时,一般都需要有形的资产作为抵押担保,使交易双方形成一种纯粹的经济责任关系。

而农民本身所缺少的就是这种经济抵押物,抵押品缺乏往往成为获得正规商业金融资金支持不可逾越的障碍。

这种矛盾只靠单个正规商业金融机构自己是无法解决的。

而新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与社员的交易则不然,它一般不把财产抵押作为交易的唯一条件,而且,农民在财产抵押物品的选择上往往具有相当的可选择性和灵活性。

因为农村是典型的熟人社会,大家都比较熟悉,居民流动性比较差、易形成信任机制,通过这种经济社会资源联系极易形成一种信用资源,它是一种由经济信用和社会信用关系形成的整合信用关系(即非正式约束),新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就是通过这种整合信用关系来维系的,它包括了农民之间的人缘关系、邻里关、地缘关系、血缘关系、宗法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道德关系等等,这种信用关系的形成降低了新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对抵押物品的依赖。

这种特殊的借贷责任关系一般无法抽象为单纯的财产责任关系,也无法体现在正规商业金融机构的规章制度之中。

 

3、作用与意义

  

(一)信用与经济双重功能

  这种属性决定了资金互助社与其他银行业机构的直接区别。

其他银行业都是外生于农村经济之外,因此一般在政策上不具有实业性的经济功能,而是作为纯粹的社会信用工具存在,是为实体性经济服务的。

资金互助社之所以天然的具有信用与经济的双重功能,是因为它要发挥联结作用,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内联结农户和对外联结市场的作用,发挥对内信用组织和对外经济组织的作用。

如果其不能发挥这种双重功能的属性作用,那么它就与其他银行机构就没有根本的区别了。

这种双重属性的功能作用,起到了农村资金蓄水池作用,发挥了农村金融免疫细胞组织之功效,有了它,农村金融才不会出现败血症,因此资金互助社具有农村金融体系基础地位作用,是其他任何组织不可替代的。

  

(二)推动农民购销合作、生产合作和消费合作

  发展资金互助社一方面要满足成员家庭经营生产和生活的资金需求,促进经济的增长,但这样一家一户的生产关系,是难以容纳更高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力不发展农户就难以增收,社会问题就难以解决,因此发展资金互助社另一方面的作用,是依靠组织资金把农户的劳动力、土地和市场组织起来,形成共同销售、购买和消费,联合组织生产把先进科学技术应用到农业产业中去,不断通过合作的生产关系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结构调整与升级。

通过发展资金互助社促进农业生产组织和土地制度变迁,发展现代农业,通过资金互助社开展买方信贷,培育农民自己的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

  (三)填补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金融空白,满足农村资金需求,催生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

  资金互助社是以满足农户等弱小经济主体的金融需求为主要目的一种合作金融制度安排,这种建立在地缘、亲缘基础之上的互助金融制度,其组织制度、产权制度、规模和效率等方面在农村地区具有广泛的适应性,较低的交易成本和较高的服务便利性也产生了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地区对互助社的旺盛需求。

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金融发展水平在地区之间和地区内部都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在中西部落后地区和东部发达省份同时存在大量农村金融服务相对空白区,为互助社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广泛的空间。

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资金互助合作制度,可以使一些农村金融空白地区的弱小经济主体更容易获得贷款和其他服务,服务价格和资金价格也更加低廉,在一定程度上填补部分农村地区存在的金融服务空白。

  此外,农户建立资金互助社绝不仅仅是发挥“蓄水池”进行余缺调剂,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就是发挥货币政策传导工具作用,建立起国家引导农村经济、扶持农业产业和帮助农民的作用。

商业银行不愿意或不能够服务农户,那么市场经济就要催生农户自我服务的金融制度。

而且通过国家财政或政策银行(央行支农再贷款)支持,增强农户自我服务能力和扩大服务领域,这样就不断产生了对农村商业银行的竞争压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机制、改进服务效率,并且催生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

  (四)推动农信社改革的进程

  互助社的产权框架是股金制度和公积金制度相结合的复合产权框架,社员以一定的股金入社并对其股金具有私人产权特征,而互助社通过提取公积金制度形成的归集体所有的公积金又具有集体产权的特征,在这样几种复合产权制度下,形成了互助社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者之间分工明确的法人治理结构,这对于农信社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互助社与农信社形成竞争关系,当互助社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会吸收农信社一部分的贷款和存款客户,对农信社的经营产生压力,促使其通过完善治理机制、加强经营管理和服务创新等方面提高自身的吸引力和效益。

最后,互助社与农信社之间又存在合作关系,农信社可以作为互助社的机构股东人社,为互助社提供资金,既可以解决互助社的资金难题,又扩大农信社的放款能力,减少存贷差,提高农信社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而促进农信社的发展。

  (五)引导农村正规金融与农户的关系

  互助社的成立,促进国家货币政策传导与支农政策实施,从金融交易费用的构成来看,互助社具有两方面的优势一是信息成本优势,作为在某一地域范围内成长起来的微观金融组织,互助社十分熟悉资金需求者的个人信用、家庭背景、贷款用途及其偿还前景,同时社员有动机把自己掌握的信息反映于贷款过程中,因为社员对发放的每一笔贷款共同负有责任,或者贷款损失会损及共同利益,从而互助社能在花费调查信息费用较少的情况下对贷款项目进行正确评估二是监督成本优势,由于互助社在农村有人熟、地熟、事熟的“三熟”优势,互助社对贷款的管理和监督成本比较低。

而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贷款又面临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

因此,互助社可以作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和农户之间联系的一个纽带,或者吸收正规金融机构人股互助社,或者以互助社名义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进而增加互助社资金实力,不仅满足了农村资金需求,也提高了正规金融的效益。

正是由于具有这样一种纽带作用,国家的支农贷款和其它支农政策也可以通过资金互助社来实施,而不是通过农信社或者农业银行,这样既有利于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也可以减少各种支农的中间环节,提高支农效率。

阻止农村资金外流,抑制农村高利贷行为,规范民间金触。

当前,农村广泛存在的高利贷行为,增加了农民借款成本,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尽管互助社的宗旨是互助互利,但它不具有慈善性质,它以一定的存款利息吸收社员储蓄,并以按劳分配、按交易额分配、按股金分配和按利息额分配等方式分配收益,因而能够以股金和存款的方式就地吸收农村资金盈余者的部分资金,并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对当地资金缺乏的社员发放贷款,使资金缺乏者不用去借高利贷,进而形成一种农村资金在农村地区循环使用的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农村资金流向城市,抑制农村高利贷行为,规范民间金融。

  (六)促进农村地区良好信用环境的形成

  互助社在贷款发放方面设定了较严格的条件,如建立了严格的社员筛选制度、贷款担保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同地区内的成员相互监督制度,把贷款社员的个人人品、尊老爱幼、宗教信仰等作为发放贷款的主要依据,这些对于提高贷款者和担保人的风险意识、促使贷款者按期偿还贷款、养成良好的信用意识起到了推动作用。

此外,对于信用不好、道德素质不高的居民来说,既不能进入资金互助社获得便利的贷款服务,又要面临其它社员借助互助社资金帮助获得生产生活方面的较大收益会对其产生的压力,这将促使他们提高自身的信用水平和道德素质,以争取加人资金互助社,从而提高整个农村地区居民的道德素质、风险意识和诚信水平,促进农村地区良好的信用环境的形成。

与其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综合经营、良性互动,带动农村经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后,意味着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诞生,这些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不仅要有技术的合作、信息的合作以及产供销的合作,更需要资金的合作,从而促进资金互助社向综合性合作社发展而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又可以使农民获得价格优势,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费用,并为互助社贷款提供担保、抵押等,保证了互助社贷款的顺利回收。

互助社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这种良性互动关系不仅在微观上促进了两类组织的发展,也能有效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结构的调整与升级,进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现状分析

1、目前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状况

  

(一)机构

  2004年7月在吉林梨树县闫家村出现了第一家新型的小型资金互助组织——梨树县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2004年10月成立的兰考陈寨资金互助小组;2005年3月成立的兰考胡寨资金互助小组;2006年3月成立的安徽明光潘村镇兴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2006年3月成立的山东陵县资金互助合作社等。

2007年3月,按照新规则正式注册的吉林梨树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正式开业。

标志着崭新的农村金融机构在中国农村地区的诞生与发展,这是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过程,与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农村信用合作制度产生路径的“嵌入式”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完全不同的。

  截至2007年9月底,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我国已有6个省7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并运行。

中国银监会2007年10月12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决定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将试点省份从现在的6个省扩大到2008年全国的31个省(市、区)。

目前这6个省7个农村资金互助社是:

吉林省四平市闫家村百信资金互助社、甘肃省定西市岷县洮珠村岷鑫资金互助社、罗寿县龙湾村石林资金互助社,青海省乐都县雨润镇兴乐资金互助社、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辽河镇融达资金互助社、锡林浩特市白音锡勒农牧场诚信资金互助社、四川省苍溪县益民资金互助社。

另外,江苏、山东、河北、安徽、云南等地的30多个农村资金互助社虽未经银监会批准,但已成立运行。

中国农村资金互助社创立最早并经银监会批准正式运行的第一家是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的百信资金互助社。

2007年3月9日,“百信资金互助社”由32户社员发起,出资入股101800元,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正式成立,挂牌营业。

到5月19日,“百信资金互助社”的社员从32户增至79户,股金从101800元增加到122100元,再加上从新华城市信用社融入的10万元,基本上满足了社员借款的需要。

2008年3月,山东沂水县姚店子镇聚福源农村资金互助社日前正式开业。

这是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以来,山东首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获准开业。

此举标志着山东省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试点工作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二)法规政策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引导农村资金合作社的发展,银监会颁布了一系列文件。

如2006年12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2007年1月22日进一步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7号)、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2007年2月4日印发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银监办发[2007]51号)等。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首次明确提出“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三)制度安排

  现有的、比较成熟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制度安排有:

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分为四部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股金分为资格股、投资股、流通股和社会公共股;借款利率实行期限管理和市场定价;通过借款及股金的设计来控制风险。

2、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人员及社员素质不高、培训力度不够

  我国的农民特别是中西部的农民普遍文化水平低,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素质相比,差距比较大,制约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和进一步壮大。

(二)农户产业调整急需资金,但难以获取有效资金

互助社社员以需求贷款为主,贷款需求远远大于存款供给。

通过调

查我们了解到,在合作社社员中收入主要来源是养殖业和种植业。

自助

社社员还是处于较为重农的环境中,没有较为发达的支柱产业。

这也就

使互助社的社员必须立足于种养殖业,扩展规模,改变生产结构,增加收入。

然而,要办较为先进的养殖场或者是增加一个蔬菜大棚必须投入较多的资金,而资金的问题实际上成为能否使农民进一步增收的瓶颈。

通过调查发现超过一半的人每年所需贷款额在5000元以上,同时,随着贷由于我国规定互助社只能吸收社员内部存款,造成了目前我国互助

社融资渠道比较单一。

在当前的市场化经济下,大、中银行基本不会开

展与单个农民进行小额贷款的借贷业务,而处于农业大县的地方政府对

于农户缺乏必要的财政资金扶持,并且我国农业处于转型期,需要大量

的资金扶持,而农民自身基本上都是资金的需求者,这就导致了互助社

的贷款准备不足,不能满足社员的贷款需求。

(三)融资渠道单一,流动性不足

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向社员吸收存款,因此只靠社员的资金入股和存款,就大大降低了互助社的融资功能。

然而,向商业银行进行拆借则导致互助社贷款成本上升,增加了互助社社员的借款成本。

又由于互助社地位的弱势性,商业银行与其合作难度加大,导致了互助社融资困难。

由于利润率低、风险高、贷款回笼速度慢等因素使得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意将资金拆借给没有任何担保的互助社。

因此,农村互助社很难得到正规金融机构给予的贷款或者政策性贷款。

(四)政府及相关部门资金扶持有待加强

由于正规金融机构的严重缺位,理论上来讲应该促使政府扶持最基

础的农民合作组织,但是农村地区工业产业比较薄弱,财政上资金很少,很难实施有效的资金扶持。

(五)互助社缺乏专业金融管理。

在现实中,互助社的主要决策是由村里精英决定,但由于金融知识

有限,在与外界的金融机构进行借贷融资时,他们往往没有话语权。

然社员在合作理念、治理结构等方面有比较明确的观点,但对金融知识

了解甚少:

调查中发现,认为了解金融知识比较多的只占12%,而认为

了解知识不够用的占了将近一半,可见在金融知识方面的人才相当少,

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互助社的发展。

社员对互助社的金融运作一窍不通,

导致他们对资金的运作,如何有效地监督理事、监事的活动,如何有效地利用自己的借贷资金,这些都是困扰互助社及社员发展的问题。

(六)资金规模太小,促进农业生产的作用有限

  据有关资料对河南兰考贺村、南马庄、胡寨资金互助社及梨树百信农民资金互助社调查分析发现,四个互助社互助金额平均只有33300元左右,放款金额平均只有2000元。

这就导致互助社覆盖面不广,对农民帮助有限,难以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互助社资金困难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存款来源受需求与政策双重条件约束。

一是社员需求贷款占社员比例高。

如某互助社需求贷款社员占90%以上,这种需求主导型的互助社客观上不会有多少存款,这是中西部农村经济水平决定的。

二是存款利率没有体现风险溢价。

相对于以国家信用为背书的传统银行机构存款保障机制而言,农村资金互助社以自己的法人财产作存款支付保证,在执行相同利率条件下,社员一般是不会将大额存款存入互助社的,这是符合理性选择要求的。

三是缺少银行机构融资支持,预期支付能力不确定。

对于存款人来讲,存款不能及时支取,意味着错失商机,对于经营者来讲,容易出现流动性支付风险压力,因此,在外部融资渠道没有解决前,存款上升会造成因不能充分运用抬高互助社经营成本或运用出去易造成支付风险问题。

上述三个方面制约了农村资金互助社存款来源,同时也说明农村互助社以贷款需求为主,需要向银行机构借差供给,满足需求,存款才能上升。

  其次,向银行机构融资难主要是政策不配套。

一是支农再贷款,目前央行还没具体政策;二是政策银行没有开展相关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虽然是政策性银行,但主要以粮棉油收购贷款和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要贷款对象,还没有将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政策性银行贷款支持主体,而无法取得政策银行批发贷款或转贷款。

三是商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有合作意向,但没有上级机构或监管机构相关融资规定办法,而无法操作实施。

  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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