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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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实施方案

昭通市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全面加强我市普通高中学科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昭政发﹝2011﹞号)精神,决定从2013年起连续3年在昭通学院实施免费师范生定向培养计划,定向培养普通高中学科教师。

为确保免费师范生定向培养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培养普通高中教育合格师资为目标,以服务和满足县区普通高中教学为根本,为我市培养一批留得住、教得好的普通高中教师。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

普通高中学科教师免费定向培养工作按照“择优录取、协议定向、免费培养、考核合格、落实就业”的原则进行。

从2013年起连续3年在昭通学院实施免费师范生定向培养计划,每年招收200名免费师范生定向培养,毕业后回生源地县区就业,由生源地县区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普通高中学校任教。

三、招生范围和对象

普通高中学科教师免费定向培养招生原则上以本县区生源为主,本县区报考生源不足时,面向全省其他县区参加当年国家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

凡填报昭通市免费定向培养师范生计划志愿的考生必须是达到当年国家普通高校招生二本线以上的考生。

市内其他县区生源地考生按协议约定到定向县区普通高中学校任教。

四、招生录取

(一)招生学科专业计划。

每年招收200名本科免费师范生。

免费师范生学科年度招生计划,由昭通市教育局根据全市普通高中教师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及各县区实际需求,结合昭通学院当年专业设置情况确定。

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分年度分学科、分专业上报省教育厅。

经省教育厅批准纳入昭通学院年度招生计划。

昭通学院按照批准的年度学科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各县区根据市教育局确定的免费定向培养师范生计划,宣传动员考生报考,并落实培养经费和有关协议书的签订等工作。

(二)报名。

凡报考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的考生须符合云南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云南省普通高考报名工作规定》中的有关条件。

凡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专业测试,专业测试合格者方可报考该类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

(三)录取。

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列入云南省提前批次录取。

昭通学院要在省招考院提供的符合条件的考生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择优录取。

五、培养管理

(一)签订协议。

免费师范生实行定向就业。

免费师范生新生入学时,由昭通学院负责组织学生及其履约监护人与定向就业县区教育局、人社局、昭通学院共同签订《昭通市免费师范生教育协议书》。

协议书一式陆份,分别由免费师范生、免费师范生履约监护人、昭通学院、定向就业地县区教育局、人社局签订,签订方各存一份,另一份由昭通学院统一送昭通市教育局备案。

(二)教育教学管理。

免费师范生教育学制四年,实施3+1培养模式,即前三年在校学习,最后一年在定向就业的县区的高中顶岗实习支教。

免费师范生学籍纳入国家正规学籍管理,在校期间享受国家普通本科生相关政策待遇。

昭通学院要强化免费师范生学科专业建设,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强化教育教学管理,调整课程体系,优化师资配备,突出实际教育教学能力的培养训练,提高免费师范生教学能力。

要制定专门的免费师范生管理办法,加强对免费师范生的管理,定期与市、县区编制、人社、财政、教育部门沟通,展示培养成果。

定向就业的免费师范生录取后,不得申请调整专业。

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如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或不能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免费及相关定向就业资格自动取消。

免费师范生培养实行动态管理,对学业成绩不合格、有违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及时予以淘汰。

(三)顶岗实习支教。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一年时间前往各县区定向就业的高中顶岗实习支教。

具体顶岗实习支教工作,由昭通市教育局统筹安排,昭通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六、就业管理

(一)就业。

取得毕业证书和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免费师范生毕业后,须按协议规定,由定向就业县区教育局安排至当地普通高中学校任教,并保证在任教学校工作6年以上。

定向就业县区的教育、人社、财政、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定向就业免费师范生的接收工作。

鼓励定向就业的免费师范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鼓励定向就业的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及在基层服务期间在签订回定向单位就业协议的前提下报考研究生。

市级财政为被录取的研究生提供15000元/年的学习及生活费用。

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后,由原协议县区教育局安排到普通高中学校任教,也可由市教育局根据需要安排到市内其他高中学校任教。

履约期限内,定向就业的免费师范生不得再与其它任何单位建立新的人事关系和聘用关系,否则,视为违约。

(二)违约管理。

免费师范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未完成学业,所形成的学习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

定向就业的免费师范生毕业后违反《昭通市免费师范生教育协议书》的,除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含学费、教材费、住宿费),缴纳违约金外,还应按协议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的履约管理由昭通学院负责,就业后的履约由就业县区教育局负责。

履约情况要建立诚信档案,违约毕业生其他学校一律不再招聘。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市级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编办、昭通学院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昭通市免费师范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的实施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昭通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局长担任。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发挥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合作,确保培养计划顺利实施。

教育部门要做好年度免费师范生学科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的安排;编制部门要做好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培养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工作;昭通学院要负责做好招生录取、协议书的签订、学生培养管理及承担经费的落实等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分解并制定所在县区免费师范生定向培养需求计划,做好考生组织报名、签订就业协议书、上报考生信息以及毕业生就业安置和工作期间的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经费保障。

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和教材费,每月补助一定的生活费,每生每年平均的经费补贴额度为10000元。

建立以市人民政府、免费师范生定向就业所在县区政府和昭通学院三方共同分担的经费保障机制。

每年招收的200名免费师范生所需培训经费200万元,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免费师范生定向就业所在县区政府和昭通学院按4:

4:

2比例分摊。

市、县区培养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照各年度各县区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的学生数测算,分年度拨付昭通学院。

昭通学院承担的资金由昭通学院负责落实,昭通学院要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培养免费师范生计划的顺利实施。

昭通市免费师范生教育协议书

编号:

甲方:

(县区人社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县区教育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昭通学院)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

(履约保证人)

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昭通市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昭通学院免费师范类专业。

经昭通学院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第二条

乙方清楚知悉昭通市免费师范生定向培养是为县区普通高中培养紧缺学科教师,在正常完成四年学习,取得毕业资格和相应的教师资格后,服从甲方安排,到甲方指定的普通高中学校定向就业,且在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以上。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提出免费师范生需求计划,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昭通学院免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陆份一并寄送乙方。

乙方及其履约保证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四条

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普通高中教师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免费师范生培养实行动态管理,对学业成绩不合格、有违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及时予以淘汰。

第五条负责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每年提供10000元资金用于免除学费、住宿费和补助一定的生活费。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定向就业的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基层服务期间在签订回定向单位就业协议的前提下报考研究生。

市级财政为被录取的研究生提供15000元/年的学习及生活费用。

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后,由原协议县区人社局、县区教育局安排到普通高中学校任教,也可由市人社局、市教育局根据需要安排到市内其他高中学校任教。

第七条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

第八条负责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和相应的教师资格后,安排乙方到生源地县区普通高中学校任教。

第九条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持本人及其履约保证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五份及录取通知书到昭通学院报到,经昭通学院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昭通市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接受昭通学院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十二条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一定生活费补助,费用合计金额为甲方提供的40000元。

同时可享受国家普通本科生相关政策待遇。

第十三条按时完成昭通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以及普通高中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免费师范生学制四年,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或不能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免费及相关定向就业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免费师范生不能申请调整专业。

毕业后15日内,回生源所在地县区人社局、教育局报到,由甲方安排到普通高中学校连续服务6年以上。

第十六条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管理,不得变更服务单位。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丙方是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履约保证人,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有瑕疵,出现违约行为时,丙方与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五、协议终止与解除

第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第十九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已享受的教育费用,并支付甲方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因在签订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只是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双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但应在合理期限内行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事由。

六、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到生源地所在县区普通高中学校服务,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甲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在定向普通高中学校连续从教未满6年,且未经甲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甲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经甲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和丙方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书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交由昭通市教育局存档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县区人社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县区教育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昭通学院)(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乙方(签字和按手印):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丙方(签字和按手印):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抄送:

各县区人民政府

昭通市教育局办公室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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