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控烟执法工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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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控烟执法工作指南

深圳市控烟执法工作指南

(试行)

为推进《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控烟条例》)顺利实施,进一步减少与防止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结合《控烟条例》、《烟草广告管理办法》、《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一、控烟执法的部门分工

(一)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负责除民用航空器、火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二)民航、铁路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民用航空器、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场所等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三)文体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文化场所、体育场所、旅游景点及其所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四)市场监督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场所、商品批发零售场所及其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校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宾馆、旅馆、酒店、游艺场所、歌舞厅、酒吧、茶艺馆、桑拿、按摩、洗浴等场所及其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六)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公园、地铁及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除以上六个部门管辖范围外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八)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控烟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个人吸烟的处罚标准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罚款50元:

1.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

2.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被控烟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罚款200元:

1.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控烟执法人员到达后作出语言、手势等行为以后,当事人仍然继续抽烟或者仍不熄灭烟头的;

2.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被控烟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发现,控烟执法人员作出语言、手势等行为以后,当事人仍然继续抽烟或者仍不熄灭烟头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罚款500元: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被控烟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且拒不改正,并存在阻碍执法等情形(例如:

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有拒绝缴纳罚款、语言侮辱、暴力相威胁等有碍执法的言行)的;

(四)未成年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训诫教育并责令改正。

三、禁烟场所的处罚标准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改正的,处于三万元罚款:

1.禁止吸烟场所没有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的;

2.禁止吸烟场所没有配备控烟检查员(有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人,控烟检查员有佩戴的明显标识)的;

3.禁止吸烟场所配置了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

4.禁止吸烟场所没有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督投诉电话的;

5.禁止吸烟场所的工作人员没有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人进行劝阻的;

6.禁止吸烟场所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本场所存在不服从劝阻吸烟行为的。

(二)吸烟点的设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改正的,处于二万元罚款:

1.吸烟点没有设置在室外区域的;

2.吸烟点设置在靠近人群密集区域或者设置在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的;

3.缺少对吸烟点明显的指引标识的;

4.吸烟点没有配置烟灰缸等盛放烟灰的器具的;

5.吸烟点没有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的。

三、限制吸烟场所的处罚标准

(一)以下场所在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为限制吸烟场所:

1.酒吧、歌舞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2.茶艺馆、按摩、洗浴(包括桑拿、水疗、水会、足浴)等休闲服务场所。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于二万元罚款:

1.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2.没有划定或设置非吸烟区(室)的;

3.没有设置非吸烟区(室)的标识。

四、移交市场监督行政部门等其他部门的违法情节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移交市场监督行政部门处置:

1.烟草制品销售者没有在其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的;

2.烟草制品销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

3.医疗卫生机构、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场所、专门为未成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内存在销售烟草制品情况的;

4.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烟草制品的;

5.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的;

6.以慈善、公益、环保事业的名义,或者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其它方式进行烟草促销的;

7.烟草企业冠名赞助活动的;

8.派发、赠予烟草制品的;

9.以派发、赠予烟草宣传品等直接或间接的手段鼓励、诱导购买烟草制品。

10.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公众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置:

1.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控烟条例》规定,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扰乱社会秩序(例如在处罚过程中当事人有语言侮辱、暴力相威胁的),情节严重的。

2.吸烟点的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五、对个人吸烟处罚的认定

原则上只处罚不听场所工作人员劝阻,或者执法人员当场发现正在抽烟的。

有条件的可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收集、固定证据,减少和避免执法争议。

遇有当事人指责执法人员为什么不查别人的,原则上不予理会;如果回答,可使用类似如下语言:

“我正在处理你的违法行为,待处理完毕之后才能查处他人”。

六、不配合执法的违法行为人处理

管理的主体是执法人员,劝阻的主体包括协管员、义工、劝导员、志愿者等协助控烟工作人员等。

在劝阻主体作出管理、劝阻的语言、手势等行为以后,当事人仍然继续抽烟或者仍不熄灭烟头的,均可认定为“拒不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执法过程中,要注意把“不服从管理、劝阻”与处罚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区别开来。

在处罚过程中当事人有语言侮辱、暴力相威胁的,均可认定为“有碍执法的情形”,可以处以500元罚款,并可移交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

七、关于证据的收集固定

以执法人员直接认定和处罚为主。

有条件的,可以通过拍照录像、视频抓拍等方式收集、固定证据,以减少执法争议。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法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控烟办联系。

附件:

1.控烟执法文书

2.控烟执法检查内容

3.控烟工作指引

附件1

控烟执法文书

控烟执法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编号:

被处罚人:

身份证明号码:

单位或地址:

电话:

你于年月日时分在吸烟,该场所为禁止吸烟区域,该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请立即改正,现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三十九条,决定给予罚款50元并当场收缴。

当事人当场缴纳50元,并给予发票,发票编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控烟执法员签名          **********************************

         年  月  日

我于年月日收到本决定书,控烟执法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告知了权利,并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深圳市控烟办制定

控烟执法文书

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被处罚人: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住址:

本机关于年月日查明你有下列违法行为:

1、在禁烟场所吸烟;2.不听从劝阻;3、阻碍执法行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现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予以你□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当场缴纳。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时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各银行深银联易办事缴款终端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或*********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控烟执法员签名          **********************************

         年  月  日

我于年月日收到本决定书,控烟执法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告知了权利,并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深圳市控烟办制定

控烟执法文书

编号:

违法行为认定笔录(个人)

当事人:

性别:

   身份证号:

检查机关:

********************************

检查时间:

年月日时

检查地点:

检查记录:

1.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场所禁止吸烟区域处抽烟。

(有、没有)听从场所经营者控烟劝阻,(存在、不存在)阻碍控烟执法的行为。

2、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执法人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50元并要求当场收缴,当事人(存在、不存在)拒不履行言行。

3、在执法人员做出管理、劝阻吸烟的语言或动作后,(存在、不存在)拒不改正(继续吸烟、不熄灭烟头),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二百元罚款。

4、(有、没有)有阻碍执法等情形,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五百元罚款。

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定笔录,有权陈述申辩。

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签名:

        控烟执法员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深圳市控烟办制定

控烟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警告的行政处罚)

编号:

被处罚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1   ;2;3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   ;2;3   ;4;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条款项和第条款项的规定。

现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

年月日

备注:

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深圳市控烟办制定

控烟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号:

被处罚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1   ;2;

3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   ;2;3   ;4;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条款项和第条款项的规定。

现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条和第条的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万元和,合并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地址:

************,开户名: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账号:

********************。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年月日

备注:

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深圳市控烟办制定

控烟执法文书

控烟监督意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编号: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民族:

职务:

地址:

                 

联系电话:

      

监督意见:

1.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禁烟场所禁止吸烟。

2.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设置吸烟点应当在得靠近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的室外区域,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配置烟灰缸(器具),并设立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3.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并配备控烟检查员;不得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或者张贴、悬挂有烟草广告的标识或者物品;应当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督投诉电话;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场所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其熄灭点燃的烟草制品;不熄灭的,应当劝其离开;不服从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以下空白)

当事人签收:

*************************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

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深圳市控烟办制定

控烟执法文书

编号:

现场笔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当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检查机关:

*********************

检查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检查地点:

控烟检查员、示证检查,执法证件号码:

、。

在陪同下,对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记录:

1.是否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督投诉电话。

是()否()

2.场所的工作人员是否做到劝阻吸烟。

是()否()

3.禁烟场所是否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

是()否()

4.禁烟场所是否有自动售卖设备销售烟草制品。

是()否()

5.禁烟场所是否配置配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是()否()

6.是否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并有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有记录)。

是()否()

7.禁烟场所是否配备控烟检查员。

是(),控烟检查员否()

8.现场是否发现有人吸烟。

是(),人否()

9.现场是发现有烟头。

是(),个否()

10.设置的吸烟区是否为室外区域。

是()否()

11.设置的吸烟区是否靠近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是()否()

12.设置的吸烟区是否有明显的指引标识。

是()否()

13.设置的吸烟区是否配置烟灰缸等盛放烟灰的器具。

是()否()

14.设置的吸烟区是否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是()否()

(以下空白)

当事人签名:

        控烟执法员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深圳市控烟办制定

控烟执法文书

询问笔录

编号:

被询问人:

性别:

年龄:

民族: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或联系地址):

证件名称:

号码:

询问机关:

*************************

询问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询问地点:

我们是*************************控烟执法员,(出示证件)证件号:

现依法向你询问,请如实回答问题。

询问内容:

(以下空白)

 

被询问人阅后签名:

         控烟执法员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备注:

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深圳市控烟办制定

控烟执法文书

案件移送书

深x(单位简称)x案移[xxxx]xxx号

本机关于年月日检查发现的案件,因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应当由你单位处理。

现将下列材料移送你单位,并请将查处结果函告本机关。

移送的材料目录:

 

******************

年 月 日

备注:

本移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受移送单位。

深圳市控烟办制

控烟执法文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深X(单位简称)X申执[XXXX]XXX号

   人民法院:

关于一案的行政决定(《》文号/编号:

)已于年月日送达,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特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申请执行的内容如下:

当事人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职务

申请执行内容:

 

附件:

 

申请单位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

*****************************

 年月日

备注:

本申请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送交人民法院。

********************制定

附件2

控烟执法检查内容

一、吸烟点的检查要求:

1.1必须设置在室外区域;

1.2不得靠近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1.3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4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

1.5配置烟灰缸等盛放烟灰的器具,并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二、禁止吸烟区域检查要求

2.1警示标识要求

2.1.1在禁烟场所的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投诉电话;

2.1.2在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2.1.3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控烟标识。

2.2场所应履行的控烟措施

2.1.1禁烟场所如发现有人吸烟时,该场所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吸烟者熄灭点燃的烟草制品;不熄灭的,应当劝其离开;不服从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

2.1.2禁烟场所经营现场不应出现有烟头、烟味等。

不得配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

2.1.3禁烟场所不能有自动售卖设备销售烟草制品。

2.1.4医疗卫生机构、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场所、专门为未成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

三、控烟组织、控烟制度要求

3.1禁烟场所应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3.2禁烟场所应定期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并有记录。

3.3禁烟场所应并配备控烟检查员并设定岗位职责。

四、其他

4.1禁烟场所应禁止有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形式发布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4.2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其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并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4.3医疗卫生机构、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场所、专门为未成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内以及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不得销售烟草制品。

附件3

控烟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对深圳市范围内控烟场所范围内对个人及场所的控烟执法。

(二)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包括《深圳市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控烟条例》)中规定的以下场所:

1.限制吸烟场所范围

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为限制吸烟场所包括:

酒吧、歌舞厅等歌舞娱乐场所;茶艺馆、按摩、洗浴(包括桑拿、水疗、水会、足浴)等休闲服务场所。

2.禁止吸烟场所范围

2.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

2.2《控烟条例》规定的室外场所: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除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三)主要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公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四)除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公园、医疗卫生机构、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点等场所的室内区域及非吸烟点的其它室外区域;(五)除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六)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档案馆以及其他各类公共文化、科技场馆的室内区域;(七)金融、邮政、电信、股票交易等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八)商场、超市、书店等商品批发零售场所的室内区域;(九)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厅等室内区域;(十)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十一)校车和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民用航空器、火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售票厅、旅客等候的室内区域;(十二)公用电梯间及其室内等候区域;(十三)宾馆、酒店、旅店、餐厅等场所的室内区域;(十四)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三)适用于对深圳市范围内其他违反《控烟条例》违规行为(违规广告、违规烟草制品销售等)的执法。

二、工作流程

制作文书,采集证据(包括视听资料)

检查控烟场所抽烟的个人、控烟场所、烟草广告、烟草制品售卖点等

现场检查

检查前准备

控烟场所违反《控烟条例》的,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追踪整改,控烟措施落实

对未成年人予以训诫并责令改正,对成年人处以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报告有关部门

个人在禁烟场所吸烟不听场所经营者劝阻的

劝阻无效

个人抽烟被执法部门发现

烟草广告、烟草制品销售者、信息服务提供者出现违反《控烟条例》规定的行为

移交市场监督行政部门

三、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一)备好文书

1.《现场笔录》

2.《控烟监督意见书》

3.《询问笔录》

4.《行政处罚决定书》

5.《控烟执法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个人)》

6.《违法行为认定笔录(个人)》

(二)备好取证工具

1.摄像机

2.照相机

3.录音笔

四、执法流程

(一)控烟场所控烟执法流程:

两名以上控烟执法员到达控烟场所→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对现场进行检查→制作现场检查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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