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 盘州红米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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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盘州红米征求意见稿

ICS67.060

B22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XXXXX—XXXX

     

地理标志产品盘州红米

Productofgeographicalindication-RiceofPanzhou

     

     

XXXX-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2

5自然环境.......................................................................2

6要求...........................................................................3

7检验方法.......................................................................4

8检验规则.......................................................................5

9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地理标志产品盘州红米保护范围示意图.......................8

前  言

本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第78号令)与GB/T17924《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年第63号公告制定。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内容。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盘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标准化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盘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盘县农业局、盘县淤泥河红米综合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地理标志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顾勇、胡荣成、张璐、路熙友、顾二宝、谭光灿、周彩霞、钟蕾。

地理标志产品盘州红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盘州红米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自然环境、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年第63号公告批准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盘州红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时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350稻谷

GB2715粮食卫生标准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5490粮油检验一般规则

GB5491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5492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5497粮食、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15682粮油检验稻谷、大米蒸煮食用品质感官评价方法

GB/T15683大米直链淀粉含量的测定

GB/T17109粮食销售包装

GB/T17891优质稻谷

GB/T22294粮油检验大米胶稠度的测定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83米质测定方法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8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109号公告《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年第63号公告《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麻江蓝莓等37个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盘州红米riceofpanzhou

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年第63号公告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盘州红米保护范围内种植、生产加工的红米。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地理标志产品盘州红米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年第63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贵州省盘县淤泥乡、普田乡、保基乡、水塘镇、刘官镇、新民镇、旧营乡、保田镇等8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见附录A。

5 自然环境

产区海拔范围在1100m~1800m;全区境属亚热带气候,年平均气温为15.2℃,年均无霜期271d,日照时数1593h,年均降水量1390mm;土壤以水稻土、黄壤土、沙壤土为主,富含多种矿藏、矿物元素等,土壤有机质含量≥2.0%,土壤pH值5.5~7.5。

6 要求

6.1 品种

当地红米、地方粳稻品种。

6.2 栽培管理

催芽与播种期:

催芽5d至7d,待种子露白即可播种。

播种时间为4月上旬。

育秧:

采用两段育秧方式。

第一段:

将催芽种子用育秧盘在温棚内播种,生长10d至15d;

第二段:

大田露天20d至30d后移栽。

移栽:

5月下旬至6月上旬移栽,每穴移栽3株至4株,宽窄行种植,宽行距40cm,窄行

距25cm,穴距15cm。

6.3 田间管理

施肥:

育秧施农家肥15.0t/公顷至22.5t/公顷,移栽施农家肥30.0t/公顷至37.5t/公顷。

管理办法:

实行浅水插秧,浅水分蘖,后期干湿交替的管水原则。

灌溉用水符合GB5084

的规定。

6.4 采收

采收时间为9月下旬至10月中旬,籽粒充分黄熟后及时收获,分等级单收单脱,脱粒扬净后晒干贮存。

6.5 加工

加工流程:

稻谷→筛选→去石→磁选→砻谷→谷糙分离→碾米→去碎米→检验→包装。

谷物质量:

应符合GB1350、GB/T17891规定。

6.6 质量要求

感官特色

米粒呈细长椭圆形,表皮为深粉红至浅粉红色。

蒸熟时谷香味浓郁,米饭不粘不渣。

口感绵软稍带粗糙感,冷后不回生,饭粒稍硬,有弹性。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直链淀粉含量,%

≤15.0

蛋白质,%

≥6.0

胶稠度,mm

≥80.0

碱消值

7

水分,%

≤13.5

6.7 安全指标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农药最大残留量

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6.8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9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6.10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2715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检验

按GB/T5492、GB/T15682规定的方法执行。

7.2 理化指标

直链淀粉

按GB/T15683规定的方法执行。

蛋白质

按GB/T5009.5规定的方法执行。

胶稠度

按GB/T22294规定的方法执行。

碱消值

按NY/T83规定的方法执行。

水分

按GB/T5497规定的方法执行。

7.3 安全指标

按GB2762和GB2763规定执行。

7.4净含量

按JJF1070的规定方法执行。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一般规则

按GB/T5490规定执行。

8.2 检验分类

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3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对感官品质、水分、净含量进行检验,或按合同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附上合格证方能出厂。

型式检验

型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指标)。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b)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c)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4 组批

产品以批为单位;同班次加工的盘州红米为一批。

8.5 扦样、分样

按GB5491规定执行。

8.6 判定规则与复验规则

凡有劣变、有污染、有异味者,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本标准所规定8.3.1和8.3.2项目中任一项目不合格者,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本标准所规定项目全部合格者,该批产品判为合格。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复检,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9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识

包装标识应符合GB/T191、GB7718的规定。

包装箱(盒)上应有地理标志专用标识,并标明产品名称、数量(个数或净含量)、产地、包装日期、生产单位、执行标准等。

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09号公告的规定,使用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9.2 包装

包装应符合GB/T17109的规定,包装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和《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9.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有防日晒、雨淋措施。

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运、混装。

运输途中产品防止挤压,减少损耗。

装卸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摔撞。

9.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防潮等符合卫生要求的仓库内,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或水分较高的物质混存。

产品在常温下的保质期不应低于6个月。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地理标志产品盘州红米保护范围示意图

图A地理标志产品盘州红米保护范围示意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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