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章程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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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章程示范文本

邯郸市永年区XX辅导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和地址

学校名称为:

邯郸市永年区XX辅导学校

学校地址为: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XX镇XXXX小区X楼

第三条外部关系

(一)依法依规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

(二)遵守国家和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三)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的教育服务社会,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传承和发展先进文化,寻求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党的建设

由区教工委或XX镇下派党建指导员,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中共中央和河北省委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支持理事长工作,支持校长工作,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

(三)做好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

(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团体等群众组织,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负责党的宣传、组织、统战、纪检等工作和学校内部各级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模范先锋作用。

第二章学校办学宗旨、内容、形式、性质

第五条办学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制定符合《教育法》等规定的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

第六条办学内容

课程补习教育或艺术教育或舞蹈教育或书法教育或语言教育或美术教育或音乐教育等。

第七条办学形式

业余办学,寄宿制或非寄宿制。

第八条办学性质

学校为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学校在邯郸市永年区行政审批局申请登记注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九条办学规模

学校建筑面积XXXX平米;计划招生X人,XX教学班,同一时段培训人数不超X人。

第三章 办学资产来源及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条邯郸市永年区XX辅导学校由XX独资举办或XX和XX联合出资举办,出资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人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XXXXXXXX万元50%货币

XXXXXXXX万元50%实物

办学资金出资时间在2019年XX月XX日之前出资完毕。

第十一条 举办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属于国家非财政性经费;不得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出资。

第十二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十三条 举办者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学校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四章 学校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由X人组成,XX为理事长。

其他理事X人,首届理事会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的任期每届X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落实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十九条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就议题提交书面意见,理事会会议所议重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均须在记录上签字,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表决权,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在讨论决定重要议题时应充分协商,分歧严重时,可由理事长决定实行票决或缓议、复议。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理事会在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三)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四)决定学校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监事会或学校不设监事会,设独立监事一人,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

主要履行以下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监督理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监事负责对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监事的任期每届X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理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

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理事会、监事会任职。

第五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XX(理事长或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代表学校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学校安全、稳定、正常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责任;

(三)依法对学校的财产、财务和有关办学活动履行管理义务。

第二十七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决议后向审批机构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校长的权利及职责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校长一名,在理事会的决策下负责学校全面工作,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直接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校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七章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二条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

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收费与财务管理的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收费时段应与培训时间相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在学生缴费时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进行公示,学生未完成的培训课程,要严格按相关政策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退费。

第三十五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四十二条  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终止的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办学许可注销登记。

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学校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

根据需要学校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学校章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四十七条 学校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共同订立,自全体理事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学校留存一份,报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理事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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