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办法0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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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办法002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实现把本项目建成优良工程、湖北省精品工程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则一、凡参加黄石港棋盘洲港区一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质量,系指国家、交通行业现行有关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本项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本工程建设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特性的综合要求。
三、本项目实行“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本项目建设由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各有关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
监理及施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各参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五、本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
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六、本项目工程质量目标1
1、单位工程合格率100%,分部工程合格率100%,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率100%,交工验收阶段抽查项目的平均合格率95%以上。
确保合格工程,争创优质工程。
杜绝重大质量事故,有效防止一般事故。
2、为有效地组织开展创优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本工程决定开展水运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活动。
七、本项目严禁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和非法分包。
八、凡从事本项目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一、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立,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主管对具体工程负直接领导责任;技术主管对具体工程质量负技术方面责任。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合理确定标段、工期、造价,通过项目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应分别签定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本项目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项工程、材料的质量标准和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三、建设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上报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1、负责审查设计基础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审查设计方案的先进性和合理性,进行设计质量跟踪检查,控制设计图纸质量。
2、负责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到位情况;监督检查有无转包或非法分包现象,有权下令清除转包或非法分包队伍;2
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工程,有权对其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对严重违规的监理、施工单位有权中止合同。
3、负责督促各单位落实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承包商自检体系的工作质量。
4、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及人员执行监理合同情况及监理的日常工作情况,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有权做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做出清出现场的决定,有权对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奖罚。
5、定期巡视施工现场,检查施工质量,掌握质量动态,及时发现制止忽视质量的现象,对施工违章现象进行处罚,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重大质量问题,发布质量通报。
6、处理重大技术变更,参与关键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查工作。
组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7、组织开展各种考核评比活动,结合工程质量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奖励、表彰或惩罚。
8、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进度与质量的关系。
9、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管理、指挥、协调、服务的职能。
依照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工程开工前,应当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技术交底,工程施工中,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做好竣工决算和验收的准备工作。
10、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工程开工前,应当向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工程完工后,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全面鉴定。
1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健全水运工程项目档案。
从项目筹划的前期工作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收集、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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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照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的采购工作,除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材料实行招标采购外,其它工程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不得指定采购或者统一采购后加价供应给施工单位。
第四条设计单位质量管理一、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二、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水运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5、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三、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负责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
四、施工图提交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对设计进行必要的审查,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施工期间出现的变更设计,必须有设计单位的签署意见。
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或变更设计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
按审查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质量责任仍由设计单位负责。
五、设计单位应派有经验的设计代表常驻工地,做好设计技术交底,按工作程序及时解答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和质疑。
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对施工方法或施工过程中对设计提出的特4
殊要求,要认真考虑,仔细分析,做好设计服务工作,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使工程建设满足设计要求,设计代表的能力与数量应满足施工现场的实际要求。
六、设计代表如发现承包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或监理单位未按设计要求监理时,有权予以制止。
特别是施工方法不当、施工违规操作危及结构安全时,应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建设办公室提出口头或书面报告。
七、如出现质量问题,设计代表应迅速前往现场参与调查,查找原因,并协助进行技术分析,及时提供分析数据及处理方案。
对结构有影响的质量事故,设计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结构计算,提出设计方的观点,对有关单位提交的技术分析报告和处理方案应及时审核,及时认定,对处理结果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应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
八、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尤其对地基承载力等关键指标要做出必要的鉴定。
九、设计质量管理及变更设计管理应严格按合同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较大或重大设计变更,应报请原审批单位批准。
十、工程完工后,对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供一套完整的设计文件交建设办公室归档。
第五条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一、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完善监理组织体系,制定监理计划与监理细则,配备称职监理人员。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整。
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
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
各级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管理中要做到“严格监理、热情服务”,同时必须接受政府质监机构对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5
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等。
还应:
1、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对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及时进行查处。
2、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要严把“开工审批关”、“施工过程检查旁站关”和“中间交工验收和计量支付关”。
3、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独立的工地试验室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室,工地试验仪器要经过计量部门的标定,试验室要通过市交通质量监督处的验收。
4、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抽检频率不少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确10%,坚持平行试验;对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必须进行平行试验。
5、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协调进度与质量关系的能力,并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地方协调工作。
6、监理人员要作好工作日志,做到文字为凭、数据说话、检测定性。
要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和对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整理的审核签证。
工程完工后,做好监理工作总结,并对监理过程中的资料整理交建设单位归档。
7、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必须经过建设单位批准。
四、监理单位内必须具有明确的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密切配合工程监察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
五、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务实工作,亲自抓质量管理,对重大技术问题及时提出决策意见。
六、总监应每月向建设单位上报一次对现场监理人员资质、人数的检查情况、监理分工计划及监理工作重点。
未经建设单位批准,监理单位不得随意调换到场监理人员。
所有需要旁站的工程都必须保证责任到人,技术和程序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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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理应以事前控制,超前管理为工作原则,把原材料检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等作为监理工作重点。
八、监理应定期检查承包人的质量自检体系及人员设备到位情况,对承包人的质检月报及时作出评价,并上报建设办公室。
九、如出现质量问题,监理不得故意隐瞒事实,应迅速前往现场做好原始记录,留取现场实物和照片录像,及时上报,并查找原因,提出处治建议。
如属重大技术问题或质量事故,应监督命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
总监应及时对质量问题作出分析,提出决策意见,上报建设办公室,必要时应发布停工令,督促承包人限期整改。
十、建立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制度,在监理费用支付期间,预留监理服务费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留金,缺陷责任期结束且工程竣工验收达到优良后,按监理合同返还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
如缺陷责任期内未完全履行监理责任,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它监理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其费用从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十一、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的提高和职业道德的培养,使监理人员具有独立、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责任。
项目监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介绍分包单位或者材料、设备采购,不得利用监理职权向施工单位索取任何合同规定以外的生活待遇和经济利益。
监理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与施工合同中的任何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如经发现,应当严厉制裁。
第六条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一、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本项目质量管理措施,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并接受地方政府质监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
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
施工单位工程自检体系应对施工全过程全方位进行全面跟踪质量控制,为质量保证体系的第7
一责任者。
各分项工程(工序)开工前必须提交规范的开工报告,完工后,自检人员应按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全面自检评定,提出自检报告或转序意见。
开工和转序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
三、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四、对关键工程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严格论证,确保万无一失。
施工单位应当重视工程质量通病的研究和治理。
对砼配合比设计、审查不规范、商品砼指标控制不严、振捣和养护不规范、砼表面缺陷、保护层厚度偏差大等质量通病应当制定预控措施。
因施工单位不重视质量通病的治理,粗制滥造,偷工减料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对所供材料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
六、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现场施工人员(包括劳务人员)进行所在岗位和工序的应知应会培训;并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岗位、工序应知应会知识进行考核。
七、加强施工过程中原始工程资料的整理工作,必须符合有关水运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八、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和主要部门负责人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项目经理、总工必须经监理、建设单位批准,主要部门负责人如需离岗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九、建立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在工程价款支付期间,预留工程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所出现的一切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无条件进行处理,也有权另行委托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经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签认批准,施工单位方可结清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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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实行质量检查评比制度。
对施工单位当月完成的工程及监理活动进行抽检,同时结合工程进度和现场文明施工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考核,奖优罚劣。
十一、实行质量月报制度。
施工单位按要求每月对质量情况(完成工程量、评定情况、不合格情况及质量事故)进行汇总,向监理和建设单位上报质量月报。
第七条材料、设备、外购件采购的质量管理一、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承担相应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责任,其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水运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全部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
二、对重要外购件(钢管桩、PHC管桩、橡胶护舷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应派人对制造厂家进行实地考察,检查生产厂家资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检情况。
第八条工程质量控制程序一、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需提交合同段开工申请,经总监审批后,下发工程开工令。
在此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定线和放样、原材料、配合比等试验及其它施工准备工作。
在施工定线和放样前,技术管理部应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控制点的移交和设计交底工作。
承包人应对提供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和需加密的控制点进行测量复核(闭合),并将有关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复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抄送技术管理部后,方可用于施工定线和放样。
二、分项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一)施工图纸的审查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程师及承包人应认真仔细审查施工图纸,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设计图纸与说明是否齐全、吻合;2、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3、图纸有无遗漏、差错或相互矛盾之处;4、地质和水文等基础资料是否充分可靠;5、所需材料来源有无保证,能否替代;9
6、所提出的施工工艺、方法是否合理,是否切合实际,是否存在不便之处,能否保证质量要求;7、坐标、高程复核等。
(二)工程开工申请的审查开工前,承包人须将准备工作情况(即开工申请报告)报监理工程师,待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令其纠正或根据合同通用条款令其暂停施工。
在质量控制方面,对于开工申请主要审查的内容为:
1、工地试验室仪器与试验人员配备验收情况;2、承包人质量自检系统及质量保证措施;3、进场材料的质量、规格、数量情况;4、施工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的配备情况;5、施工方案、方法、工艺流程;6、施工设备的配备(数量、规格、性能)等情况。
三、分项工程开工后质量控制
(一)施工放样与施工测量1、承包人应对开工的分项工程进行施工定线和施工放样,并将结果报监理工程师复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承包人方可进行分项工程的施工;2、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于当日或次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放样和施工测量记录,当监理工程师发现测量和放样有问题时,承包人应返工复测。
(二)工程质量检查安排承包人应在每道工序施工结束前24小时将检验计划报送监理,以便监理安排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检查工作计划。
(三)工程质量检查程序工序的质量检查1、每道工序完成以后,承包人应安排自检,若自检不合格,自行返工或补救;若合格,则填写“工序质量检验单”和相关工程质量检验报表报送监理工程师检查;10
2、监理工程师独立检验,若不合格,则通过“工作指示单”指示承包人返工或补救;若合格,则签认工序质量检验单和工程质量检验报表并指示承包人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分项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检查1、承包人在每一个分项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自检,若自检不合格,则自行返工;若合格,则填写工程质量检验报表,并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分项工程完工证书,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2、监理工程师按照《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若不合格,则发工作指示单,指示承包人返工或补救;若合格,则签认工程质量检验报表及分项工程完工证书,进行分项工程完工计量,承包人可进行其它分项工程的施工。
四、质量检查的方法和手段日常工程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照工序质量要求自检,监理人员进行抽检,总监巡检,工程管理部主要进行不定期的质量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指令或通报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
监理单位质量检查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旁站监理。
现场监理人员应在各施工点监督施工,对规定必须旁站的工序或部位施工全过程均需采取旁站监理(如沉桩、灌注桩的浇注、预应力张拉、砼浇注、基础的处理等)。
如出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报告上一级监理工程师,以便得到及时处理,同时在旁站过程中作好现场监理日志,对于合同执行出现异常情况时,还应填写现场监理工程师日报表。
各级监理人员将施工中的情况和主要问题及时记录于监理日志中,并存档备查。
(二)工程所用材料和试验设备的检验。
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承包人需填写工程材料报验单经过试验合格,并经现场监理人员批准后方可使用,其规格、质量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原则上,工地材料试验先由承包人进行,但须有现场监理试验人员在场,试验记录报表有现场监理试验人员签字认可方能有效。
同时试验监理人员还应按规范规定的频率进行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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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测量。
现场测量包括几何尺寸、高程、平面位置、位移等项目测量。
现场测量工作由承包人进行,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督。
另外监理工程师必须以不低于规范规定、合同要求的频率进行抽测,其测量记录必须有监理人员签字确认方可有效。
(四)施工质量的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由监理试验室和工地试验室对关键工序完成的质量按规范规定的频率进行检验。
现场监理人员应及时通知并见证监理试验室和工地试验室人员抽取试验用的样品。
五、分项工程完工后的工作承包人在完成各分项工程后需按照《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标准的要求进行完工验收及评定,对验收合格的分项工程,颁发分项工程完工证书。
分项工程完工证书是申请后续分项工程施工的前提,也是办理分项工程完工计量的基础。
六、分部和单位工程完工后的工作当组成一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全部完工后,监理工程师应再次进行检查、复查,如未发现质量问题,可对所有分项工程完工证书进行整理,汇编形成分部工程竣工文件。
同样,当组成一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完工后,监理工程师应对各分部工程完工文件进行整理,汇编形成单位工程竣工文件。
三、处罚
(一)承包人、监理单位对所施工、监理工程的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严禁承包人偷工减料、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野蛮施工。
任何违规操作行为都视为违反本办法行为,由建设单位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按合同处以一定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停止资信登记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理单位评审承包人报送的质量报告,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或在施工现场例行监理工作时发现承包人有违规作业、野蛮施工、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等行为,应立即制止,直接下令停工整顿,情节恶劣者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按合同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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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理单位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技术决策失误,或未及时查出承包人野蛮施工、违规作业,或对隐蔽工程和重要工程未把好质量关,疏于旁站而造成质量事故,或在规定期限内对质量事故未能提出处理意见及对承包人督促不力未及时对质量问题进行处理而对工程造成极大影响等,建设单位将依合同追究监理单位的违约经济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关系,按合同处以一定经济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处以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一旦发生质量事故,除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施以经济处罚,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外,相关的承包人或监理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处罚规定如下:
1、纯属承包人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处理,直至满足设计要求,并承担全部经济及工期责任,赔偿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并追究监理相关责任,视监理责任轻重按合同扣除总监和相应监理人员服务费,必要时将通报上级主管部门,直至通报国家主管部门。
2、纯属设计单位责任造成的重大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设计单位应负责提出处理方案,并督促实施,另处以罚款,罚款额按设计合同办理。
若因设计错误,施工中设计代表又不予纠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损失,对工程设计单位的处罚按上款对承包人的处罚进行。
(六)、本办法中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参照现行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是针对黄石港棋盘洲港区一期工程而编制的专项管理办法,是对国家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办法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补充和进一步说明。
第十条本办法由黄石市棋盘洲港区一期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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