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租金申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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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租金申报指南
减免租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
围绕《暖企稳企二十条》中的“16.减免租金”措施确定的奖励内容和条件要求,相应设立“国有企业物业租金减免、科技载体减免租金补助”等两个专题。
二、专题一国有企业物业租金减免
(一)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租金减免对象和方式
1.区属一般国有企业类。
对承租区属一般国有企业物业用于线下商业的实体店经营,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且无拖欠租金的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租金实行“一免两减半”,即2020年2月份租金免收,3月、4月租金减半,租金减半部分可延期两个月缴纳,不计算滞纳金。
已提前缴纳2月、3月租金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其5月、6月应交租金部分抵减应受惠部分。
2.自营农贸市场类。
在区属国有企业自营农贸市场包括:
富鹏新街市、兴发市场、城西市场、中新新街市、朱村新街市、福和市场、新星新街市、永和新街市、仙村新街市、派潭市场、小楼新街市、正果新街市、沙埔市场、三江市场、荔城工业品肉菜市场等15个农贸市场,因受疫情防控工作措施规定而休市或暂停经营的活禽、光鸡、小水产、饮食店等行业经营者,予以免收其休市、停市期间租金,免收期不少于两个月。
3.专业市场类。
区属国有企业自营专业市场包括:
荔城工业品市场、石滩工业品市场。
承租铺档位用于线下商业实体店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予以免收2月、3月租金,已提前缴纳2月、3月租金的经营户免收4月、5月租金。
(二)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
享受政策优惠的申报对象为受本次疫情直接影响的实际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其中:
1.符合区属一般国有企业的租金减免政策的申报对象,于2020年4月30日前向物业出租方提交《一般国有企业减免租金申请表》(附件1)、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经所在区属国有企业审批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按政策规定予以下达《一般国有企业租金减免通知书》(附件2)。
2.符合区属国有企业自营农贸市场和专业市场租金减免政策的申报对象,于2020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市场管理方提交《国有市场(含自营和专业)减免租金申请表》(附件3)、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经所在市场公司审批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按政策规定予以下达《国有市场(含自营和专业)租金减免通知书》(附件4)。
(三)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1.经营者可联系签订合同的公司;
2.区国资局联系人:
叶生()、陈生(),地址:
增城区荔城街岗前路2号;
3.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
湛生(),地址:
增城区荔城街增城大道276号。
三、专题二科技载体减免租金补助
(一)补贴标准
对减免园区中小微企业租金的科技园区、创业基地、孵化器等载体(以下简称“园区”)按租金减免部分的50%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为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每个园区最高50万元。
园区减免租金的企业须为在园区注册独立法人的中小微企业,包括科技型企业、文创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商业服务业配套企业等。
中小微企业的划分参照国家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7)文件规定执行。
(二)补贴对象
1.园区已经通过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登记备案,且设有专门的运营管理单位,该运营单位为增城区注册、纳税或登记的独立法人。
2.增城侨梦苑及其分园区。
3.不属于以上支持对象的其他科技园区、创业基地需满足以下条件:
(1)园区设有专门运营管理单位,该运营单位应为增城区注册、纳税或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园区拥有专职管理人员,具备完善合理的管理制度、项目评估考核办法及规范标准的服务流程。
(3)园区形成较为完善的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园区服务,包括创业咨询、培训、金融服务、企业管理、市场、法律、人力资源、国际合作、技术开发与交流等。
(4)园区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属非自由物业的,应当保证至少5年自主支配权,保证园区的持续、稳定运营。
(5)园区已入驻科技企业10家以上。
(三)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需填报《增城区科技载体租金减免补助申请表》(附件5),并提供以下相关附件材料:
1.已经通过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登记备案的园区
(1)园区运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2)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广州市众创空间登记证书(由广州市科技局颁发)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园区运营单位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企业年度报表;
(4)园区营业单位2019年度在增城区依法纳税的年度完税凭证(不够一年按实际情况提供纳税凭证);
(5)获得租金减免的企业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或入驻协议)等材料复印件。
(6)企业租金减免证明(附件6);
(7)获得租金减免的企业2019年租赁场地费用发票复印件(发票购买方名称需与园区运营单位名称一致),以上资料按照租赁月份顺序装订并加盖企业公章;
(8)获得租金减免的企业2020年减免期内的租赁场地费用发票复印件(发票购买方名称需与园区运营单位名称一致),以上资料按照租赁月份顺序装订并加盖企业公章,如属租金全额减免则不需提供。
2.增城侨梦苑及其分园区
(1)园区运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2)园区属于增城侨梦苑及其分园区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3)园区运营单位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企业年度报表;
(4)园区运营单位2019年度在增城区依法纳税的年度完税凭证(不够一年按实际情况提供纳税凭证);
(5)获得租金减免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或入驻协议)等材料复印件;
(6)企业租金减免证明(附件6);
(7)获得租金减免的企业2019年租赁场地费用发票复印件(发票购买方名称需与园区运营单位名称一致),以上资料按照租赁月份顺序装订并加盖企业公章;
(8)获得租金减免的企业2020年减免期内的租赁场地费用发票复印件(发票购买方名称需与园区运营单位名称一致),以上资料按照租赁月份顺序装订并加盖企业公章,如属租金全额减免则不需提供。
3.其他科技园区和创业基地
(1)园区运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2)园区专职管理服务人员劳务合同和近半年社保证明等复印件;
(3)园区管理制度、项目评估考核办法、服务标准及流程、园区服务体系等证明文件;
(4)园区物业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委托授权管理等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5)园区功能规划平面图复印件;
(6)入驻企业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或入驻协议)等复印件;
(7)园区运营单位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企业年度报表;
(8)园区运营单位2019年度在增城区依法纳税的年度完税凭证(不够一年按实际情况提供纳税凭证);
(9)企业租金减免证明(附件6);
(10)获得租金减免的企业2019年租赁场地费用发票复印件(发票购买方名称需与园区运营单位名称一致),以上资料按照租赁月份顺序装订并加盖企业公章;
(11)获得租金减免的企业2020年减免期内的租赁场地费用发票复印件(发票购买方名称需与园区运营单位名称一致),以上资料按照租赁月份顺序装订并加盖企业公章,如属租金全额减免则不需提供。
(四)申报及审核程序
1.材料报送。
申报单位按申报指南要求准备材料,由园区推荐,经属地经济管理部门(增城开发区经科信局或各镇街经济办,下同)初审通过后,由申报单位报送区科工商信局。
需同时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和电子版申报材料。
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按照上述材料顺序(申请表+附件证明材料),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并装订成册(无线胶装),附件证明材料编写页码和目录,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与骑缝章。
附件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还须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
申报材料经属地经济管理部门初审盖章后,送至受理地点。
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电子版材料包括:
1、Word版:
申报表;2、PDF版:
包括经属地经济管理部门初审盖章后的申请表,附件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若为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和申报单位公章),上述材料按上述顺序扫描成一个PDF文件。
电子版材料与纸质版材料一并报送,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受理单位邮箱。
2.材料审查。
由区科工商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提出修正或补充的事项,直接通知申报单位修改。
3.项目评审。
区科工商信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区科工商信局党组会审定。
4.公示。
审定名单在增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
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申报时间
自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至2020年9月30日。
(六)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
增城区科工商信局科技发展科
联系人:
何小丹、李截妍;联系电话:
、
地址:
增城区荔湖街惠民路1号行政中心4号楼229室
附件:
1.一般国有企业减免租金申请表
2.一般国有企业租金减免通知书
3.国有市场(含自营和专业)减免租金申请表
4.国有市场(含自营和专业)租金减免通知书
5.增城区科技载体减免租金补助申报材料
6.企业免租证明
7.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
部联企业〔2011〕300号)
附件1:
一般国有企业减免租金申请表
申请人
租赁物业
申请减免事项
签名(盖章):
物业出租单位审批意见
附件2:
一般国有企业租金减免通知书
业户:
经审核,同意;
1、免收你租赁我公司位于物业2020年月租金,合共免收租金元;
2、降低你租赁我公司位于物业2020年月租金,合共减免租金元。
此通知书作为你租金减免的依据。
广州市增城区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3:
国有市场(含自营和专业)减免租金申请表
申请人
租赁物业
申请减免事项
签名(盖章):
市场管理方核查意见
市场管理部审核意见
公司审批意见
附件4:
国有市场(含自营和专业)租金减免通知书
业户:
经审核,同意;
1、免收你租赁我公司位于市场铺(档)2020年月租金,合共免收租金元;
2、降低你租赁我公司位于市场铺(档)2020年月租金,合共减免租金元。
此通知书作为你租金减免的依据。
广州增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月日
附件5
受理编号:
项目编号:
增城区科技载体减免租金补助
申报材料
园区名称:
(公章)
运营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广州市增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二〇二〇年制
增城区科技载体减免租金补助申请表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载体类别
£科技园区£创业基地£孵化器£众创空间
£增城侨梦苑及其分园区£其他载体
园区名称
园区运营单位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资金(万元)
注册地址
单位性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邮箱
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平方米)
专职管理服务人员数量
孵化器/众创空间市登记时间(已登记备案园区填写)
三、入驻企业情况表(未登记备案且不属于侨梦苑及其分园区的园区填写)
序号
企业名称
使用场地面积
成立时间
何时入驻
园区
注册资金(万元)
职工总数
从事研发业务方向
企业申请专利或知识产权情况
(若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二、申报内容
园区免租金额合计(万元)
申报补助金额
(万元)
三、园区减免租金明细表
企业名称
企业类别
租赁场地面积(㎡)
每月每平方米场地费(元)
免租起止时间
月数(个)
合计免租
金额(元)
(1.请列明所有免租企业,若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2.企业类别分为:
科技型企业、文创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
四、承诺声明
承诺
1.此次申报提供的全部材料及信息均真实有效,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近三年无行政部门处罚记录,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对收到的财政资金,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如有违反上述说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自愿退回所拨财政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如本企业度获得增城区扶持资金累计100万元以上,本企业承诺10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增城区,不改变在增城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出资;若违反承诺,则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法人代表(签名):
申报单位(公章):
时间:
年月日
五、审核意见
属地经济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区科工商信局复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6
企业租金减免证明
(模板,可按实际修改)
广州市增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本企业于年月日入驻园区,企业租赁场地面积平方米,租金单价元/平方米/月。
因为,园区给予免租平方米场地面积,免租单价为元/平方米/月(仍需支付租金
元/平方米/月),免租期限为2020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合计免租金额为元。
(备注:
免租期限需在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期间)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企业法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7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
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