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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安全间距速查

(安全生产)安全间距速查

安全间距速查表

2.1建规中要求的安全间距

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1.1厂房之间及其和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称甲类厂房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仓库)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高层厂房(仓库)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耐火等级

壹、二级三级四级壹、二级三级四级

甲类厂房12.012.012.014.016.013.025.0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12.010.010.012.014.013.025.0

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耐火等级壹、二级12.010.010.012.014.013.010.012.014.0

三级14.012.012.014.016.015.012.014.016.0

四级16.014.014.016.018.017.014.016.018.0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壹、二级12.010.010.012.014.013.06.07.09.0

三级14.012.012.014.016.015.07.08.010.0

四级16.014.014.016.018.017.09.010.012.0

高层厂房13.013.013.015.017.013.013.015.017.0

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5,≤1025.025.012.015.020.012.015.020.025.0

>10,≤5015.020.025.015.020.025.030.0

>5020.025.030.020.025.030.035.0

注:

1、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乙类厂房和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和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和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

3、俩座厂房相邻较高壹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

俩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俩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俩座壹、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壹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壹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壹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5、变压器和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6、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1.2甲类仓库之间及其和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甲类仓库及其储量(t)

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

≤5>5≤10>10

重要公共建筑50.0

甲类仓库20.0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040.025.030.0

其它建筑壹、二级耐火等级15.020.012.015.0

三级耐火等级20.025.015.020.0

四级耐火等级25.030.020.025.0

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之上的室外变、配电站

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30.040.025.030.0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40.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30.0

厂外道路路边20.0

厂内道路路边主要10.0

次要5.0

注:

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不应小于12.0m,甲类仓库和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1.3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和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型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高层仓库甲类厂房

单层、多层乙、丙、丁类仓库单层、多层戊类仓库

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耐火等级壹、二级三级四级壹、二级三级四级壹、二级壹、二级

壹、二级10.012.014.010.012.014.013.012.0

三级12.014.016.012.014.016.015.014.0

四级14.016.018.014.016.018.017.016.0

高层仓库壹、二级13.015.017.013.015.017.013.013.0

民用建筑壹、二级10.012.014.06.07.09.013.025.0

三级12.014.016.07.08.010.015.0

四级14.016.018.09.010.012.017.0

注:

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0m;

2、俩座仓库相邻较高壹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3.3.2条壹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和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0m,和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0m,和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中甲类仓库和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2.1.4粮食筒仓和其它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和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称粮食总储量W(t)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建筑的耐火等级

W≤4000040000

<W≤50000W>50000W≤50000W>50000壹、二级三级四级

粮食立筒仓500<W≤1000015.020.025.020.025.010.015.020.0

10000<W≤4000015.020.025.0

40000<W≤5000020.020.025.030.0

W>5000025.025.030.0-

粮食浅圆仓W≤5000020.020.025.020.025.020.025.0-

W>5000025.025.030.0-

注:

1、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园仓和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壹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

2、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

2.1.5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项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室外变、配电站

壹、二级三级四级

甲、乙类液体壹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m3)1≤V<50

50≤V<200

200≤V<1000

1000≤V<500012.0

15.0

20.0

25.015.0

20.0

25.0

30.020.0

25.0

30.0

40.030.0

35.0

40.0

50.0

丙类液体5≤V<250

250≤V<1000

1000≤V<5000

5000≤V<2500012.0

15.0

20.0

25.015.0

20.0

25.0

30.020.0

25.0

30.0

40.024.0

28.0

32.0

40.0

注:

1、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壹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2、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0m,和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和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壹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和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3时,和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之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2.1.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类别储罐形式

固定顶罐浮顶

储罐卧式

储罐

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

甲、乙类

液体单罐容量V(m3)V≤10000.75D0.5D0.4D0.4D不小于0.8m

V>10000.6D

丙类液体不论容量大小0.4D不限不限—

注:

1、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和短边之和的壹半;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俩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4、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5、当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6、同时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地上式储罐不宜小于0.4D;

7、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当储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2.1.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

液体类别和储罐形式泵房铁路装卸鹤管、汽车装卸鹤管

甲、乙类液体

储罐拱顶罐15.020.0

浮顶罐12.015.0

丙类液体储罐10.012.0

注:

1、总储量小于等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总储量小于等于5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泵房、装卸鹤管和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1.8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和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

名称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厂内

铁路线泵房

壹、二级三级四级

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14.016.018.020.08.0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10.012.014.010.0

注:

装卸鹤管和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

2.1.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名称厂外铁路线

中心线厂内铁路线

中心线厂外道路

路边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次要

甲、乙类液体储罐35.025.020.015.010.0

丙类液体储罐30.020.015.010.05.0

2.1.10湿式可燃气体储罐和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

名称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V(m3)

V<10001000≤V<1000010000≤V<5000050000≤V<100000

甲类物品仓库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

室外变、配电站20.025.030.035.0

民用建筑18.020.025.030.0

其它

建筑耐火

等级壹、二级12.015.020.025.0

三级15.020.025.030.0

四级20.025.030.035.0

注:

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2.1.11湿式氧气储罐和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

名称湿式氧气储罐的总容积V(m3)

V≤10001000<V≤50000V>50000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

甲类物品仓库

室外变、配电站20.025.030.0

民用建筑18.020.025.0

其它

建筑耐火

等级壹、二级10.012.014.0

三级12.014.016.0

四级14.016.018.0

注:

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2.1.12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名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

路边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次要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25.020.015.010.05.0

2.1.13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和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总容积V(m3)30<V≤5050<V≤200200<V≤500500<V≤10001000<V≤25002500<V≤5000V>5000

单罐容量V(m3)V≤20V≤50V≤100V≤200V≤400V≤1000V>1000

居住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筑物外墙)45.050.070.090.0110.0130.0150.0

工业企业(最外侧建筑物外墙)27.030.035.040.050.060.07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室外变、配电站45.050.055.060.070.080.0120.0

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

甲乙类仓库,甲乙类厂房

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40.045.050.055.065.075.0100.0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

丙丁类厂房、丙丁类仓库32.035.040.045.055.065.080.0

助燃气体储罐、木材等材料堆场27.030.035.040.050.060.075.0

其它

建筑耐火

等级壹、二级18.020.022.025.030.0.40.050.0

三级22.025.027.030.040.050.060.0

四级27.030.035.040.050.060.075.0

公路

(路边)高速、Ⅰ、Ⅱ级20.025.030.0

Ⅲ、Ⅳ级15.020.025.0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

架空通信线

(中心线)Ⅰ、Ⅱ级3040

Ⅲ、Ⅳ级1.5倍杆高

铁路

(中心线)国家线60.070.080.0100.0

企业专用线25.030.035.040.0

注:

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且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

2、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3、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之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4、和本表规定以外的其它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2.1.14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和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称Ⅰ级Ⅱ级

瓶库的总存瓶容积V(m3)6<V≤1010<V≤201<V≤33<V≤6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30.035.02025

重要公共建筑20.025.01215

民用建筑10.015.068

主要道路路边10.010.088

次要道路路边5.05.055

注:

1、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和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2、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小于等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2.1.15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和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名称壹个堆场的总储量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壹、二级三级四级

粮食席穴囤W(t)10≤W<500015.020.025.0

5000≤W<2000020.025.030.0

粮食土圆仓W(t)500≤W<1000010.015.020.0

10000≤W<2000015.020.025.0

棉、麻、毛、化纤、

百货W(t)10≤W<50010.015.020.0

500≤W<100015.020.025.0

1000≤W<500020.025.030.0

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W(t)10≤W<500015.020.025.0

5000≤W<1000020.025.030.0

W≥1000025.030.040.0

木材等V(m3)50≤V<100010.015.020.0

1000≤V<1000015.020.025.0

V≥1000020.025.030.0

煤和焦炭W(t)100≤W<50006.08.010.0

W≥50008.010.012.0

注:

露天、半露天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和甲类厂房(仓库)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0m;和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和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规定增加25%;

2.1.16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和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名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次要

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30.020.015.010.05.0

注:

未列入本表的可燃材料堆场和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按类比原则确定。

2.1.17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耐火等级壹、二级三级四级

壹、二级6.07.09.0

三级7.08.010.0

四级9.010.012.0

注:

1、俩座建筑物相邻较高壹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壹座壹、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的俩座建筑物,当较低壹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壹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3、相邻的俩座建筑物,当较低壹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壹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7.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4、相邻俩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6、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2石化规中要求的安全距离

引自《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修订)

2.2.1石油化工企业和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注:

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2.2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图的防火间距

2.2.3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2.2.4装置储罐和装置的防火间距

2.2.5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面储罐的防火间距

2.2.6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

注:

①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②同壹罐组内球罐和卧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较大值。

③液氨储罐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应和液化烃储罐相同;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执行。

④半冷冻式液化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要求执行。

2.2.7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最小距离

注:

船舶在泊位内外档停靠时,不受此限。

2.2.8污水处理场内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

2.3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规范中要求的安全间距

引自《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规范》(GB50156-2006)

2.3.1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和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和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级别

埋地油罐通气管管口加油机

壹级站二级站三级站

目重要公共建筑物50505050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25181818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壹类保护物2520161616

二类保护物2016121212

三类保护物1612101010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2522181818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1816151515

室外变配电站2522181818

铁路2222222222

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路108886

次干路、支路86665

架空通信线国家壹、二级不应跨越

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倍杆高不应小于1倍杆高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

壹般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

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5倍杆高不应跨越

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倍杆高不应跨越

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不应跨越

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

注:

1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4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5油罐、加油机和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6油罐、加油机和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

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7和架空通信线和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得按注3和注4折减。

2.3.2液化石油气罐和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液化石油气罐和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级别

地上液化石油气罐埋地液化石油气罐

壹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壹级站二级站三级站

项目重要公共建筑物1001001001001001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453833302518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壹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352822201614

三类保护物252218151311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454540252218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323228181615

室外变配电站454540252218

铁路454545222222

电缆沟、暖气管沟、下水道1088655

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路1513111088

次干路、支路121110866

架空通信线国家壹、二级1.5倍杆高1.5倍杆高1.5倍杆高1.5倍杆高1倍杆高1倍杆高

壹般1.5倍杆高1倍杆高1倍杆高1倍杆高0.75倍杆高0.75倍杆高

架空电力线路电压>380V1.5倍杆高1.5倍杆高1.5倍杆高1倍杆高

电压≤380V1倍杆高0.75倍杆高

注:

1液化石油气罐和站外壹、二、三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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