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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案件评查制度

司法局案件评查制度

篇一: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县人

民法院

案件质

量评查

制度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强化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质量意识,实现审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案件质量评查包括对案件审判质量、裁判文书质

量、卷宗装订等的评查。

第四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负责本院案件质量的评查和考核工

作。

案件评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审管办。

第二章案件评查操作规则

第五条各业务庭、局办理终结的案件报结后,应依据立案庭打印的结案清单,以办案人为单位填写质量评查案件登记表(一式两份),于次月5日前将案卷整理装订后送审管办,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审管办对各业务庭、局移交的案卷要逐案核对,登记完毕后,输入计算机。

第七条评查法官在评查中,不得通知案件主审人私下进行改动或出借卷

宗,确需要借用卷宗的,须经分管审管办院长批准。

第八条对当月送评的案卷,评查法官应在30日内评查终结,逐案填写《案件评查扣分明细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存档,一份留审管办备查),列明扣分原因、数额,并根据得分情况确定评查结论。

月底审管办以部门为单位汇总成表,经评查小组审核批准后送政治处及被评查庭各1份,并于每季度末进行通报。

第九条凡评查终结的案件,须加盖评查章,评查完毕退回业务庭归档。

第十条评查终结的案卷中需要补正的,由各业务庭、局负责人监督本部门承办法官补正后交审管办,审管办审查后退回相关业务庭归档,补正后的案卷不改变评查结论。

第三章案件质量评查考核办法

第一节案件评查方式及范围

第十一条案件评查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三种方式。

第十二条对当年一审审结生效、二审维持原判、执行终结、执清的案件采取常规评查,案件生效后十五日内送交审管办进行评查。

第十三条对发还、改判、再审案件进行重点评查。

第十四条对上级法院或本院要求进行评查的案件进行专项评查。

第十五条案件质量考核实行扣分制。

每个案卷设计满分为100分,包括案件审理、执行、法律文书、卷宗装订四个方面。

第四章评查标准

第一节审理案卷

第十六条审理卷宗按以下标准进行扣分。

1、未经批准超审限的扣10分。

2、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未按法律规定向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或开庭传票的扣10分。

3、诉讼主体不合格或漏列当事人的扣20分。

4、采取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措施违反规定的扣10分。

5、刑事案件没有依法为盲、聋、哑或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或代理人的扣10分。

6、证据来源不明的扣10分。

7、未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回避条件的扣10分。

8、庭审笔录或其他笔录记录不完整、不准确或出现其他重大差错,影响正常审判活动的,扣10分。

9、庭审笔录或其他笔录涂改,审判人员未按规定签名,当事人未按手印或签名的每处扣3分。

10、予以定案的证据未经质证的扣15分。

11、经普通程序审结的案件无合议庭笔录的扣10分。

12、合议庭笔录无合议庭成员签名、一人代签或签名不全的扣5分。

13、驳回起诉的理由不充分的扣10分。

14、违法裁定准予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扣10分。

15、传票、送达回证填写不规范或有漏项的扣5分。

16、合议庭确认的事实前后矛盾、出入较大导致错判的扣15分。

17、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内容违法的扣20分。

18、案件定性错误的扣15分。

19、判决结果漏项的扣20分。

20、审理案件,自审自记的扣5分。

21、缺少必需的法律文书的扣10分。

22、应该送达的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扣15分(如撤诉裁定书、中止执行裁定书只送达申请人的)。

23、案件被中院发还重审的扣20分。

24、案件被中院全部改判的扣20分,部分改判的扣10分。

25、卷宗材料顺序混乱、装订不规范或不按时归档的扣5分。

第二节执行案卷

第十七条执行卷宗按以下标准扣分。

1、未按规定标准收取执行费的扣5分(经批准缓、减、免的除外)。

2、未向当事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的扣10分。

3、对执行到位的款物,不及时发还权利人或违反规定不及时把执行款交付内勤、财务部门的扣10分。

4、违反法律规定,将执行款物交由案外人代收的扣20分。

5、违反执行程序,对扣押物既未评估又未经当事人认可,擅自定价处理的扣20分。

6、对已提出的执行异议,未予审查且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的扣15分。

7、可分割财产明显超标的扣押或错误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未及时纠正的扣1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0分。

8、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中止、终结执行案件的扣10分。

9、非法采取查封、扣押、扣划等强制措施的扣20分。

10、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扣20分。

11、在执行期限内未能结案且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每件扣10分。

12、应该送达的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扣10分(如中止执行裁定书只送达申请人的)。

14、不符合结案条件而报结的扣15分。

15、合议笔录签名不齐全的扣5分。

16、卷宗装订不规范或不按时归档的扣5分。

第三节裁判文书

第十八条裁判文书按以下标准扣分

1、制作裁判文书未经有权签发领导签发的扣10分。

2、裁判文书的首部文书名称错误的,扣5分。

3、法院名称表述不规范或不完整的,扣1分。

4、诉讼参加人姓名(名称)基本情况表述不规范或错误的,每处扣1分。

5、案件来源、审理经过交待不完整的,扣1分。

6、案由表述不规范的,扣1分。

7、裁判文书每出现错、别、漏字的每处扣1分。

8、裁判文书中关键性文字错误的每处扣5分(如原告写成被告、判决主文中数字出现错误等)。

9、裁判文书案号、院印、核对章等出现形式要件错误、漏项的每处扣2分。

10、调解书主文与协议内容不一致的扣10分。

11、裁判文书主文表述不准确、不规范、容易产生歧义的,扣10分。

12、漏引、错引法律条文的扣10分。

13、裁判文书未写明诉讼费用承担数额的扣10分。

14、裁判文书改动部分未盖校对章,尾部未盖核对无异章的各扣2分。

第五章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节追究范围

第十九条案件质量界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案件评查整体得分在80分(含本数)以上的为合格案件,80分(不含本数)到60分(含本数)的为基本合格案件;60分(不含本数)以下的为不合格案件;得分在95分以上的疑难或重大矛盾纠纷案件,经评查认为案件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件审理质量特别突出的可评定为优秀案件。

第二十条案件质量责任追究的范围为基本合格案件和不合格案件。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责:

(一)二审期间认罪,积极缴纳罚金、附带民事调解后从轻改判刑期的;

(二)二审期间发现漏罪、抓获同案犯需要一并判决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放弃或部分放弃权利或增加新的主张的;

(四)一审判决没有错误,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导致改判的;

(五)二审大部分维持,仅改判小部分的;

(六)司法解释及政策修订的;

(七)在法定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自由裁量显失公平或量刑畸轻畸重的除外)有不同认识或基于化解矛盾而作了适当调整的;

(八)确因信访、稳定等因素发还一审法院,要求做调解稳控工作的;

(九)其他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审查认为可不追究案件瑕疵责任的。

第二节责任划分

第二十二条适用独任程序审理和执行的案件,承办该案的法官为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承办该案的主审法官为直接责任人,合议庭其他成员为次位责任人。

但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持正确意见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作出裁判的案件被评定为不合格案件的,属案件主审法官漏报案件主要事实、重要情节的,该案主审法官为责任人;属审判委员会委员责任的,对该案持非正确意见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为责任人。

第三节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审管办每季度末前将上季度案件评查情况通报全院,并以此作为年终审判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被评为不合格的案件,扣发办案补助;被评为优秀的案件,除办案补助外年底视情况定每件奖励金额。

年内出现不合格案件占所办案件的百分比在10%以上或基本合格案件占所办案件的百分比在25%以上的庭室和办案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

第二十七条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违反《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之规定的,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执行,以前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篇二:

案卷评查制度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提高执法案卷制作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级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执法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依照一定组成规律和有机联系形成的案卷。

参与评查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是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形成的案卷。

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坚持形式评查与内容评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评查标准

第六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包括合法性标准和规范性标准。

第七条合法性标准是指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适格,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二)被处罚主体认定是否适格、明确;

(三)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四)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五)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存在导致行政处罚行为无效的其他情形。

在评查过程中发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不符合合法性标准的,一律视为不合格案卷。

第八条规范性标准是指行政处罚行为是否规范、合理以及执法案卷立卷归档是否规范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三)实施行政处罚主体的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是否规范。

第三章评查程序

第九条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

省级以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采取全面评查、单项评查以及随机抽查等方式。

全面评查是指对执法部门一个时间段内不同市场门类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

执法案卷统一进行评查。

采取全面评查方式的,每个执法部门参与评查的执法案卷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宗。

单项评查是指对执法部门一个时间段内某个市场门类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采取单项评查方式的,每个执法部门参与评查的执法案卷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宗。

随机抽查是指随机调阅执法部门一个时间段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采取随机抽查方式的,应当兼顾案件种类。

第十一条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挑选熟悉文化市场管理政策法规和执法程序、具有2年以上法制监督工作经验或者3年以上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验的执法人员组成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小组,每个小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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