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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频广播电视转播台站建设标准

GY/T5065-1999调频广播、电视转播台(站)建设标准

调频广播、电视转播台(站)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社会丰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调频广播、电视转播台(站)[以下简称转播台(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半,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足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挎制项日建设水平的全因统,标准,是编制、审批和评估转播台(站)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要依据,也足有关部门审核工称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转播台(站)工程项目。

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不适用于10kW以上的高山转播台(站)的建设。

   第四条转播台(站)工程项目场所的选择应满足台(站)服务区域的需要,并应尽可能选在交通和通信方便的地方。

   第五条转播台(站)的建设,必须遵守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执行节约能源、节约土地、环境保护以及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

   第六条转播台(站)的建设应保证中央和本省的调频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传播的质量,扩大本地的广播与电视的有效覆盖。

转播台(站)的信号源可采用质量较好的调频广播和电视信号,也可采用卫星、微波、电缆等传输的节目信号,当采用卫星信号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转播台(站)的建设应统一规划,可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逐步完善。

   第八条转播台(站)的建设应根据全网广播电视覆盖网总体规划和当地的地理环境、技术经济条件等进行多方案论证,应充分利用当地公共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

改扩建工程项只还应允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九条广播电视工艺设备的选择原则应足技术先进、适用、经济和可靠,在同产设备的性能指标与进口设备相同的情况下,应选用l司产设备。

   第十条转播台(站)工程项目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及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一条转播台(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全国广播电视覆盖网总体规划和技术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并与当地的地理环境及城市规划要求相适应。

   第十二条转播台(站)的建没规模可按调频广播和电视发射机的总功率(P)的大小分为三类:

  一类 P<1kW;

  二类 lkW≤P

  三类 P≥lOkW。

注:

转播台(站)的节日套数应根据全困广播电视覆盖网总体规划要求,电视按l~4套节目,调频广播按1~5套节目设置。

肘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语言播出,可在此基础下增加节目套数。

   第十三条转播台(站)工程项目应由工艺设施、配套设施、办公及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

   一、工艺设施包括:

工艺技术用房、元件仪器存放与设备检修用房、工艺设备及仪器等;

   二、配套漫施包括:

天线支撑物(塔)、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与微波设施、供电设施、通讯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保卫用房、值班用房、技术资料用房、库房、围墙等;

   办公及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建设标准中不包括这部分容。

   第十四条转播台(站)工程项目应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条件以及服务区域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配套设施、办公及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并应充分利用当地公共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

改扩建上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三章工艺设备与仪器

   第十五条转播食(站)的工艺设备与仪器应根据技术先进,、适用、经济和可靠的原则配备,在国产设备的性能指标与进口设备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选用国产设备。

   第十六条工艺设备的配备应根据当地需要设置的调频广播和电视节目套数和播出时间合理确定,使用频率及功率等级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行业的有关规定。

   当转播台(站)利用山顶和高地等制高点作为台址时,应考虑无人值机和遥控系统。

   第十七条转播台(站)主要工艺设备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调频广播和电视发射机宜采用固态化或较先进的设备,每套节目应配备两台发射机,一台备用发射机和一台备用发射机。

   二、应采用自动监测和自动控制设备,具有自动监测发射机运行状况和自动开关机及倒用备机的性能。

  三、无人值机有人留守的转播台(站),应设置遥控室,采用遥控、遥测等设备和自动分析仪器来控制、监测、记录发射机的工作状态和播出质量。

   第十八条转播台(站)的主要工艺设备与仪器配备应符合表l的规定。

表1   主要工艺设备及仪器配备

序号

名   称

单位

一类

二类

三类

1

电视发射机

台/套

2

2

2

2

彩色监视器

台/套

2

2

2

3

电视解渊器

台/套

2

2

2.

4

电视中频调制器

台/套

2

2

2

5

电视天线馈线系统

1

1

l

6

V/U扫频仪

1-2

1-2

2-4

7

矢量示波器

l

l

l

8

波形监视器

l

l

1

9

电视信号发生器

台/套

1

1

l

10

视频切换器

I

l

1

11

超高频毫伏表

l

l

l

12

控制台

1

l

l

13

场强仪

1

2

2

14

调频广播发射机

台/套

2

2

2

15

调频广播监听设备

台/套

t-2

1-2

1-2

16

调频立体声接收机

台/套

2

2

2

17

调频广播天线馈线系统

l

1

l

18

智能化调频综合测试仪

1

2

2

19

标准信号发生器

1

2

2

20

数字式频率计

l

2

2

21

功率计

1

1

l

22

FM/AM调制度测最仪

1

1

1

23

音频信号发生器

1

1

1

24

1OOMHz示波器

l

l

1

25

毫伏表

l

l

l

26

小型必备工具仪器仪表等

 

注:

①电视和渊顿广播发射机及配套设备的配备,应根据转中央、省级的节目套数确定,发射机等每套节目储配备生机、备机各一台;

 ②表中单位“台/套”表示播出一套节日需要配备的设备台数;

 ③V/U扫频仪按播出节目套数选取,节目套数多的取上限,节目套数少的取下限;

 ④小型必备工具仪器仪表可按实际需要及有荧规定配置。

第四章配套设施

   第十九条转播台(站)配套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及工艺系统水平相适应,建设标准应根据设施的用途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转播台(站)的信号源可采用质量较好的调频广播和电视节目信号,也可以采用卫星、微波、电缆等传输的节目信号。

   第二十一条转播台(站)的天线支撑物(塔)应建在发射机房附近,其接地电阻应小于412,抗震要求应按有关标准执行,使用年限不低干30年。

   第二十二条转播台(站)天线馈线系统及天线支撑物(塔)的造型、高度应根据当地具体地形、地貌等情况而定,覆盖面积应符合全国广播电视覆盖网总体规划和服务区域的要求,并考虑一塔多功能综合利用。

   第=十三条转播台(站)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微波没施的配备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转播台(站)电源的设置成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一路市电和自备发电机组一套,有条件的地方町架设二路市电;

   二、设置电源调压设备以满足工艺设备对电源电压的要求;

   三、当电源总负荷超过10kVA时,应殴置独立的变压器进行供电。

   第二十五条转播台(站)应设置通信及业务,设置数量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六条转播台(站)宜利用城镇给水系统供水。

当不能利用城镇给水系统时,可设自备供水站,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转播台(站)的生活污水应排至化粪池处理后再根据实际情况排出。

   第二十八条转播台(站)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标准《广播电视_丁程建筑防火标准》等规定。

   第二十九条转播台(站)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系统应有可靠的防霄接地、保护接地和工作接地。

   第三十条转播台(站)应建2.2-2.4m高的围墙。

   第三十一条转播台(站)围墙主干道宽度宜为3.5m、支道宽度官为1-2m,宜采用混凝土路面;围墙外转播台(站)所属的专用公路宽度宜为3.5m,宜采用混凝土或沥青路面。

第五章建筑与建设用地

   第三十二条转播台(站)工程各类建筑应满足工艺系统及业务工作的要求,方便生活,做到适用安全、经济合理。

建筑标准应根据技术经济条件、工程类型、建设规模、建筑物用途、使用要求、建设场地条件等因素区别对待,合理确定各类建筑物的跨度、层高、层数及其结构型式,并采取相应的结构和构造措施。

   第三十三条远离城市的转播台(站)的职工及家属宿舍应建在附近城市,办公及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当地公共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并应按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转播台(站)建筑可为砖混结构或钢筋混凝十结构,可靠度采用设计基础期为50a,工程结构的安全等级应为二级。

   第三十五条高寒地区的转播台(站)的各类用房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建封闭式走廊。

   第三十六条转播台(站)建筑物抗震设防等级应根据当地情况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七条转播台(站)建筑属二类防火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符合同家现行标准《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转播台(站)技术片|房的T.作环境应符合现行标准《广播电视中心技术用房室环境要求》皮《广播电视中心技术用房容许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转播台(站)调频广播和电视发射机房、控制室应符合防潮、防虫、防小动物侵入的技术要求。

   第四十条转播台(站)调频广播和电视控制室官设拦空调,冬灭气温不应低于+16℃,夏季气温小应高于+30℃,发射机房的环境温度鹿与发射机工作条件相适应。

   第四十一条转播台(站)蓄电池窜、酸洗室应没有防腐、通风、排污处理设施。

   第四十二条转播台(站)总建筑面积指标宜柱制在表2规定的围。

表2 转播台(站)总建筑面积指标(m7)

 

 

   一类

 

   二类

 

   三类

   总建筑面积

   508-868

   630-1214

   846-1468

注:

①总建筑而积按节日套数选取,节日套数多的取上限,节.目套数少的取下限;

   ②总建筑面积未包括办公及行政管理与生插服务设施部分,其建筑面积应按及地方的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确定;

   ③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高寒地区封闭式走廊的建筑面积;增加封闭式走廊的建筑面积可按工程建蹬实际情况确定;

   ④总建筑面积不包括职工住宅,其建筑面积应根据定员编制人数,按及地方的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确定。

第四十三条 转播台(站)词频广播及电视发射机房的建筑面积为各套节目发射机主机和各机需要建筑面积之和,发射机需要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发射机需要建筑面积

单机功率(kW)

主机需要建筑面积(

备机需要建筑而积(

0.05,0.1,0.3

30

18

1,3,5

50

30

10,30

60

36

第四十四条转播台(站)不同规模类型工程的分项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不同规模类型工程的分项建筑面积分项指标(m2)

 

 

一类

 

二类

 

三类

工艺

技术

用房

调频广播发射机房

48-240

80-400

96-480

调频广播发射机房附属用房

50-62

50-62

62-74

电视发射机房

48-192

80-320

96-384

电视发射机房附属用房

50-62

50-62

62-74

元件仪器存放与设备检修用房

50

50

74

配套设施用房

262

320

382

注:

①表中调频广播、电视发射机房旁的建筑面积应根据本标准第四f。

三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②表中调频广播、电视发射机房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拨节目套数选取,节目套数多的取下限,节目套数少的取下限。

第四十五条转播台(站)的建设用地应分为建筑物区、天线支撑物(塔)区和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天线区。

各区和各种用房应按上艺流程及业务关系合理规划,做划分区明确、布局紧凑、便于联系、适用安全。

第四十六条转播台(站)的建设必须舆彻合州利用土地的基本圆策,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使建筑合理合并建设,允分利用空间,向多层发展,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四十七条转播台(站)总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5的规定。

表5   转播台(站)总用地指标(

 

 

   一类

 

  二类

 

 三类

   总用地指标

   1100~3000

   1300~3500

   1700~4000

注:

①总用地指标按节日套数选取,节目套数多的取下限,节目套数少的取下限;

   ②总用地指标巾未包括办公及行政管理与隹话服务设施部分用地;

   ③总用地指标中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

第四十八条转播台(站)建筑物区分项崩地指标不应超过丧6的规定。

表6 建筑物区分项用地指标(

 

 

   一类

 

   二类

 

   三类

 建筑物区分项用地指标

   850~1500

   1050~2000

   1450~2500

第四十九条转播台(站)天线支撑物(塔)采用自立式铡结构发射塔时,其分项用地指标小应超过表7的规定。

当天线支撵物(塔)采用钢筋混凝土塔或拉线式桅杆塔时,其用地指标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表7 自立式钢结构发射塔分项用地指标(

塔本身高度(m)

占地面积(

60

200

80

300

100

500

120

700

150

900

注:

天线支撑物(塔)不在地面架设时,不计算用地指标。

第五十条转播台(站)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天线在地面架设时,单副天线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8的规定,每增加一副天线时,按同类型天线占地面积的60%计算增加的面积数。

转播台(站)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天线区分项用地指标为各单副天线用地之和,不庇超过表9的规定。

表8 单副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天线用地指标(

   天线口径(

   单副天线用地指标

3m

6m

   50-100

   6m

7.3m

   150-200

注:

天线口径大的取上限,天线口径小的取下限。

表9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天线区分项用地指标(

 

 一类  

 二类

 三类

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

 天线区分项用地指标

   50-600

   50-600

   50-600

注:

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天线不在地面架设时,不计算用地指标。

第五十一条转播台(站)的建筑系数为建筑物占地面积与建筑区用地面积的比值,不应低于30%。

计算建筑系数时不应将发射塔区和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天线区的用地面积计算在。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五十二条转播台(站)的投资估算,应按现行有关规定编制e评估或审批转播台(站)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算时,町参照表10所列指标,但应根据工程容和与_亡程价格有关变化的实际情况,按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后使用。

表10 播出一套节目的转播台(站)投资估算指标(万元)

发射机功率(KW)

调频广播

电   视

VHF

UHF

0.05

148

0.10

140

153

L69

0.30

51

174

176

l

270

332

330

3

327

5

398

449

10

401

553

599

30

1317

注:

①本表中的指标是按1996年地区的价格确定,的,来包括建设期贷款利息、设备价差、涨价预备金、汇率变化和投资方向调节税:

   ②设备价格是参照1996年有关厂家产品报价确定的;

   ③使用本指标时,应按当年当地现行价格与本.袁中的指标采用的价格差价进行调整,并合理预测建设期工程造价的变化;

   ④本表中的指标不包括围墙外供电线路、给排水设施、道路等建设费用;不包括办公及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费用;

   ⑤本表中的指标不包括职工宿舍建没费用。

第五十三条转播台(站)的总投资估算。

   表10所列投资估算指标,是指转播台(站)的调频广播或电视只播出一套节目时的投资。

播出多套节目时,以发射机功率最大的一套节日对应的指标为基础,每增加一套节目时,按增加的发射机对应指标的50%计算,最后计算出总和,即为该转播台(站)的总投资估算。

   第五十四条转播台(站)各项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可参照表11所列指标。

   第五十五条转播台(站)的建设上期定额不宜超过表12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转播台(站)的定员应根据建设规模及播出节目套数和播出时间量合理确定。

第五十七条转播台(站)播出一套节目时,基本定员人数可参照表13所列指标。

表11   转播台(站)各项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

项目名称

投贷比例

调频广播

电   视

VHF

UHF

建筑及附属设施工程

22

18

12

设备及土器具购置

52

57

65

设备安装工程

4.9

4.9

4.6

工程建设其他费

13.7

12.7

11

预备费

7.4

7.4

7.4

注: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包括土地购置费。

表12 转播台(站)建设工期定额(月)

 

 

   一类  

 

   二类

 

   三类

工期定额

  3-6

  6-9

  9-12

 

注:

表中建设工期是按建设规模确定的.规模大的取大值,规模小的取小值。

表13   转播台(站)基本定员

 

 

   一类 

 

   二类

  

 三类

 基本

 定员

 人数

 每天播出时间6h

   10

   12

   16

 每天播出时间12h

   12

   15

   19

 每天播出时间18h

   14

   18

   22

 注:

定员人数包括行政人员、技术人员、值机人员,行政人员不立超过总定员的20%。

   第五十八条转播台(站)播出多套节目时,总定员人数为基本定员人数与增加定员人数的总和。

增加定员人数,可参照表14所列指标。

   计算转播台(站)的总定员人数时,应首先根据建设规模按表13的规定计算出基本定员人数;然后,除去最大功率发射机对应的一耷节目后,每增加j套节目时,按对应发射机功率人小确定增加定员人数;最后,将基本定员人数与增加定员人数相加,得出该转播台(站)的总定员人数。

表l4   转播台(站)增加节目套数增加定员

   发射机单机功率(P)

   P

 1kW

 P<1OkW

   P

 lOkW

   增加

   定员

   人数

 

   每天播出时间6h

   3

   4

   5

   每天播出时间12h

   5

   7

   10

  每天播出时间18h

   7

   10

   14

第五十九条转播台(站)工程基建三材用量可参照表15所列指标。

表15   基建三材用量

 

 

一类

 

二类

 

三类

钢材(kg/m)

48-68

48-72

54-72

木材(kg/m)

0.032-0.

0.-0.040

0.-0.050

水泥(kg/m)

-220

210-230

220-250

注:

表中基建三材用景是按建设规模确定的,规模大的取大值,规模小的取小值a

   第六十条转播台(站)的经济评价,应根据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执行。

   附加说明:

 本建设标准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省广播电视厅

   省广播电视科研所

主要起草人:

甘祥云 洪雷 叶为文 史业玲

编制说明

 《调频广播、电视转播台(站)建设标准》,是根据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计委<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计标[1988]281号)的安排,由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主编,具体由省广播电视厅和省广播电视科研所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贯彻节约能源、节约土地、环境保护和广播电视行业发展政策,注重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

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工艺设备与仪器、配套设施、建筑与建设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及时寄交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计划财务司(地址:

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政编码10086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1999年6月

附件

调频广播、电视转播台(站)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前   言

根据计委《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及《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定计划》(计标[1988]281号)和建设部、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主编,具体由省广播电视厅和省广播电视科研所负责编制的《调频广播、电视转播台(站)建设标准》,经广电总局、建设部审核,并与建设部协商,同意广电总局暂按广播电影电视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准予以发布,编号为GY/T5065-1999,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

现将《调频广播、电视转播台(站)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予以印发,供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1999年6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54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55

第三章  工艺设备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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