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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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

附件

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

直接交易暂行规则

(修改建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依据《电力监管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关于优化京津唐电网年度电力电量平衡的办法(试行)》(发改办运行〔2014〕1095号)等相关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和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进行的中长期电量交易。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京津唐电力电量统一平衡原则,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京津唐电网范围内统一开展直接交易。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北部地区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根据各省(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安排,具备条件时按本规则开展直接交易。

 

第二章市场成员

第五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市场运营机构。

其中,电网企业指运营和维护输配电资产的输配电服务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为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

京津唐电网范围内电网企业包括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和北京、天津、冀北电力公司等。

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正式组建前,京津唐电网内市场运营机构包括华北运营机构和省(市)运营机构,包括: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现有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华北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以下简称“华北电力交易机构”),以及北京、天津、冀北电力公司现有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正式组建后,应按其组建方案和章程归并和调整京津唐电网各交易机构职能。

第六条交易业务应与电网企业的其他业务分开,实现电力交易机构管理运营与其他市场成员相对独立。

相关交易机构的组建由国家电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省(市)政府按照9号文及其配套文件要求,根据京津唐电网市场化进程适时开展。

第七条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电企业

  1.执行计划电量合同(计划电量包括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下同),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

  2.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4.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直接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5.具有接入电力交易平台的技术手段;

6.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二)电力用户

  1.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

  2.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

  3.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直接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4.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安排用电;

5.保证交易电量用于申报范围内的生产自用;

6.具有接入电力交易平台的技术手段;

  7.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三)售电企业

1.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合同;

2.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

  3.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4.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安排用电;

5.具有接入电力交易平台的技术手段;

6.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2.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4.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5.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费等;

6.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

7.按政府定价向公益性用户、保障性用户及其他非市场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承担保底供电服务责任;

8.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9.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市场运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电力交易机构

  

(1)华北电力交易机构

  1.搭建京津唐直接交易平台,按规定在直接交易平台上组织和管理各类直接交易;

  2.编制京津唐电网全市场年度和月度交易计划;

  3.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4.负责向市场主体提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引起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与相关省(市)电网企业间差价差量结算的,应向相关电网企业提供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

负责将相关信息按结算范围分送至省(市)交易机构;

5.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6.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京津唐直接交易平台的技术支持系统,并保障与相关调度机构、交易机构、市场主体以及监管机构的互联互通;

  7.经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干预市场;

8.配合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9.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10.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2)省(市)电力交易机构

  1.负责本省(市)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和发电企业的资格审查;

  2.负责向本省(市)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提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

3.向华北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本省(市)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的相关交易信息;

  4.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5.配合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对交易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6.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7.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二)电力调度机构

  

(1)华北电力调度机构

1.负责京津唐电网全市场安全校核,所有直接交易需经华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校核后执行;

  2.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处理系统紧急事故,确保电网安全;

  3.向华北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4.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

实际执行与交易计划存在偏差时,按照程序和规则界定市场主体及调度机构的责任范围后,各自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5.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2)省(市)电力调度机构

  1.负责本省(市)调度管理范围内的预安全校核;

  2.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处理系统紧急事故,确保电网安全;

  3.向华北电力交易机构与本省(市)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4.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

实际执行与交易计划存在偏差时,按照程序和规则界定市场主体及调度机构的责任范围后,各自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5.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市场准入和退出

第一十条电力用户准入条件应符合国家最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国家和相关省(市)节能环保指标要求等条件。

电力用户的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由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十一条售电企业准入条件

1.售电企业应依法完成工商注册,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2.售电企业可从事与其资产总额相匹配的售电量规模;

3.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人员,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5.符合售电企业准入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条件。

售电企业的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依照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执行。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售电企业暂按一般售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待国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市)政府进一步明确其权责后另行规定。

第一十二条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由华北电力调度机构或省(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统调公用发电企业。

2.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单机容量在300兆瓦及以上的燃煤发电企业和部分200兆瓦级以上低煤耗机组参与市场;

3.燃煤发电企业必须按规定投运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环保设施运行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转,运行参数达标,符合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要求;

4.鼓励燃气发电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愿参与直接交易。

第一十三条市场主体准入程序

市场主体均需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市场注册。

电力交易机构对已注册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的名单、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布。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对市场注册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主体注册后在交易平台开展交易。

完成市场注册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再按政府定价购电,在规定的时间周期内(原则上不少于3年)不得退出市场。

第一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

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准入市场的条件时,由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公示程序并报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同意后,在交易平台上取消其直接交易注册资格。

对于违背电力市场相关规则的市场主体,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强制撤销处罚。

第一十五条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列入黑名单,原则上3年内不得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退出市场的主体由交易机构提请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在目录中删除,并在取消注册后向社会公示。

第一十六条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市场或自愿退出市场的,未完成合同可以转让,未转让的终止执行,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一十七条取得资格并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到处罚的;

2.拖欠直接交易及其他电费一个月以上的;

3.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第四章市场交易和交易组织

第一节通则

第一十八条根据京津唐电网实际情况,直接交易以协商交易为主、集中竞价为辅。

直接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年度协商交易、月度协商交易和月度竞价交易等。

所有交易均在京津唐直接交易平台上统一开展。

第一十九条直接交易价格为发电侧价格,用户侧购电价由直接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直接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与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或集中竞价确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受第三方干预。

第二十条输配电价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复执行。

在输配电价批复前,为了便于市场交易和结算系统衔接,采用价差传导方式开展交易与结算。

在输配电价核定后,应按照“市场交易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方式开展交易与结算。

第二十一条为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应对直接交易价格进行限价。

价差传导方式下,限价为对其价差设定上下限,设定公式为:

价差上(下)限=±京津唐电网燃煤火电机组平均上网电价×P

P为限价系数,取值范围0至1,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家能源局后,根据市场运行情况,授权华北电力交易机构按年公布,原则上每个交易年度调整不超过1次。

P暂定为0.2。

第二十二条售电企业与其代理用户的代理电价和电量由双方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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