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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护煤矿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以下简称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危害因素:

(一)粉尘:

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二)化学物质:

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三)物理因素:

噪声、高温等。

第三条各单位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条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国电贵州煤业)

(一)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董事长

副组长:

分管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成员:

工会副主席、安全监察局长和总工程师,人力资源部、生产建设部、机电部、通防部、工会、委托医院院长及各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察部部长分兼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要成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的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职责

(一)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部署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4、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组织职业病患者诊疗。

6、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落实部门按期限解决。

7、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

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8、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董事长职责

1、是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3、健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

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员。

4、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5、组织召开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6、根据“三同时”原则,公司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7、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决定有关责任人按规定予以处理。

(三)副总经理的职责

1、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对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2、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3、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与各单位专职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职责。

4、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

5、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宣传教育与培训。

6、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或奖励,对违规和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7、经常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且要求部门或单位按期整改落实。

8、经常听取各部门、各单位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工会主席职责

1、负责管理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治疗等相关工作。

2、组织员工代表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员工反映危害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积极与行政领导沟通,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4、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出建议或改进意见

(五)公司职能部门的职责

在公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监职业危害防治督各项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督促有关按期完成各项工作

1、安全监察部

(1)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情况。

(2)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组织应急救援。

(3)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检查,负责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4)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建立档案。

2、人力资源部

(1)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推广职业危害防治先进经验。

(2)负责协调职业病伤残度等级鉴定、工伤保险、工伤赔偿管理工作。

(3)审批个体防护用品的计划,监督劳保用品发放、使用工作。

3、生产建设部

(1)审查矿井建设、技术改造、工艺改进设计,对职业危害防治进行预评价,并对职业危害防治专篇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2)审核采掘作业规程,制定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提供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防控的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

(3)编制采掘工种的操作规程,对各工种安全防护提出具体要求,对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4)对矿井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维护、保养、检修,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有效运行。

(5)负责项目工程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工作,并取得验收批复文件,保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按“三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机电部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的管理工作,指导各单位编制机电运输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通防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工作,指导编制”一通三防)设备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委托医院负责开展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负责建立全员健康检查档案。

7、工会负责设置职业危害告知公告,参加职工职业危害事故的查处,参加职工危害防治工作的考核、奖罚,及时纠正侵害员工职业卫生保障的行为。

(六)各单位负责人职责

1、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3、负责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工作。

4、严禁组织违章、冒险作业。

监督职工严格按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作业(操作),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制止违章作业(操作)。

5、定期对单位的设备、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6、发生职业危害事件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救治。

7、负责管理职业危害年度申报工作。

第六条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目的是研究和评价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提高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积极控制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1、降低职业病的发生(千人职业病发生率0.8以下)。

2、职业危害监测覆盖率100%,职业危害因素达标率99%以上。

3、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职工教育培训覆盖率、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100%。

4、职业病查体率、病人治疗率、妥善安置率100%。

5、工伤保险覆盖率100%,劳动合同签订率100%。

(三)编制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管理部门的指示、要求。

2、针对职业危害的主要原因及员工体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

3、生产工艺的改进,员工的合理化建议。

(四)编制内容包括计划项目、实施时间、实施部门和经费预算。

其中计划项目主要有以下方面:

1、生产场所改造,生产工艺改进,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职业危害防治警示标识及宣传培训。

3、工作场所卫生检测评价,员工健康监护,职业病人诊疗。

(五)实施方案

1、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2、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有效控制各生产岗位的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建立健全各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3、加大尘毒、噪音、“一通三防“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投入力度,在生产过程中,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的监督管理。

4、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现场配备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开辟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5、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入井人员配备工作服、工作鞋、矿帽、矿灯、防尘口罩、自救器等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员工对职业危害有效防治。

6、现场监测检查

(1)按规定对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音进行日常检测工作,同时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2)采用监测监控设施实时在线监控作业环境中的粉尘、一氧化碳和瓦斯气体等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程度,超过限值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监测队按规定对职业危害设备仪器调校,通防工区每旬对“一通三防”设施对各扬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进行治理整改。

(4)每年对职职业危害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价,制定治理措施和改进方法,每月进行一次职业危害专项安全大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7、与在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设立职业危害因素公示栏,设置工作场所危害警示牌版。

8、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使职工充分了解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控制措施。

9、委托有资质的医院对职业病进行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10、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障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公司要加强职业危害防治费用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11、按规定组织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由人力资源部门和委托职业危害防治医院分别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七条职业危害告知

(一)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三)职工在已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签订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向员工如实告知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四)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五)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费用由企业承担。

(七)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工会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第八条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一)宣传内容

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电视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危害因素防治》等知识,增强职工防范职业危害的能力。

(二)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职工在上岗前进行不少于4学时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外来的临时工人,也要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2、所有在职职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培训,每年不少于2学时。

职工在调动岗位时,也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4、培训时必须制定详实的培训计划,并经煤业投资公司批准后实施,采取集中培训和个别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工作中采用“传、帮、带”的方式加强培训。

第九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

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二)各单位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要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员工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三)主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包括:

综合防尘设施(抑尘隔尘),矿井通风设施(除尘降温稀释有毒有害气),有毒有害气体抽放和监控设施。

(四)公司通防部、机电部,生产建设部、安全监察部负责所管范围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单位负责所在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性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必须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产品,同时取得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检测报告等。

(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管理

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5、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各单位要制定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落实管理、使用、维修责任,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

(八)各单位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防护设施安全检查,带班人员及安检员在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九)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十)各单位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否则不得使用

(十一)各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十二)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

(一)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二)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职责

1、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监督各单位配备发放工作;各单位负责编制劳保用品配备发放计划、经公司批准后执行。

2、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管范围劳动保护用品配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实行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工作制。

(三)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四)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五)劳保用品发放

1、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年审核调整一次,各单位应设有专(兼)职人员管理,每次发放完劳保用品后,必须在劳保用品登记簿上登记。

2、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一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用品。

如有领用的,按劳保用品的实际价格,由领用人承担。

特殊情况,必须持有领导批准的领料单才能领用。

(六)劳保用品使用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不得上岗作业。

2、对于特种劳保用品(如防尘面具、防尘口罩、安全帽等),应需放在劳保用品专用柜,要指定专人保管,经常检查消毒,以保证能随时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职业危害日常监测

(一)公司通防部和各单位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各单位设专(兼)职监测专业人员,负责日常检测和管理工作。

要求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以监测促防治。

(二)通防部组织开展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定期进行。

各单位要建立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三)粉尘危害

1、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如下:

粉尘种类游离SiO2含量(%)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煤尘≤55.0

岩尘5~102.5

10~301.0

30~500.5

≥500.2

水泥尘<101.5

2、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

类别生产工艺测尘点布置

回采工作面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回风侧10~15m处

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刨煤机、工作面爆破处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电钻打眼、薄煤层刨煤机落煤在回风侧3~5m处

掘进工作面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在工人作业地点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

锚喷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转载点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及翻罐笼回风侧5~10m处

翻罐笼司机和放煤工人作业、人工装卸料作业人员作业地点

井下其他场所地质刻槽、维修巷道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人作业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地面作业场所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3、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监测周期如下:

监测种类监测地点监测周期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掘(剥)工作面3个月1次

其他地点6个月1次

定点呼吸性粉尘1个月1次

粉尘分散度6个月1次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6个月1次

4、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配备要求如下:

测尘点数量测尘人员数量测尘仪器数量

<20≥1人≥2台

20~40≥2人≥4台

40~60≥3人≥6台

>60≥4人≥8台

地面≥2人≥4台

(四)噪声危害

1、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

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

2、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dB(A)。

3、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

(五)高温危害

1、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2、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

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

3、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六)职业中毒

1、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如下:

化学毒物名称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0.00025

二氧化碳CO20.5

硫化氢H2S0.00066

2、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

采样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

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

3、氮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七)各单位监测人员应当经资质认证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委托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测。

(八)公司每年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监测、评价报告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作业人员公布监测、评价结果。

(九)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要组织整改处理。

第十二条职业安全健康监护

(一)本本制度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二)公司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负责。

各单位应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三)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四)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五)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六)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范围:

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七)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八)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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