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矿选厂生产承包合同.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9569197 上传时间:2023-02-05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4.5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锡矿选厂生产承包合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锡矿选厂生产承包合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锡矿选厂生产承包合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锡矿选厂生产承包合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锡矿选厂生产承包合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锡矿选厂生产承包合同.docx

《锡矿选厂生产承包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锡矿选厂生产承包合同.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锡矿选厂生产承包合同.docx

锡矿选厂生产承包合同

老挝波宁班少矿产开发有限公司

锡矿选厂生产承包合同

甲方:

老挝波宁班少矿业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

(简称乙方)

甲方为规范生产、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本着科学管理原则,根据《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及老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老挝波宁班少矿产开发有限公司矿山生产实际,本着自愿、平等、双赢的原则,2014年月日经甲、乙双方就锡矿选厂承包生产事宜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有效期内,本合同、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以及老挝波宁班少矿产开发有限公司矿山建设、经营相关部门批准、指导、政策调整等所有相关文件,均成为规范甲乙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承包经营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一条合作名称、地点、内容、范围、期限及方式

1、项目名称:

老挝波宁班少矿产开发有限公司锡矿选厂承包生产项目

2、项目地点:

老挝甘蒙省新奔县波宁村(甲方采矿证范围内)

3、合作内容:

锡矿选厂生产承包

4、承包范围:

现有锡矿选厂原矿的取料运输到破碎(破碎工序),球磨工序,重选工序,选矿固定设施设备及甲方根据乙方生产情况指定范围内的原生矿探采开发利用。

5、承包方式:

实行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

即包括但不限于指定范围内的探采矿、选矿厂除精矿保管外所有工序中耗费的材料、人工、电力、设备配件及设备维修等全部费用。

6、合作期限:

自本协议签订起5年,2014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

第二条采选利用对象、生产规模、质量、计量、分成比例及管理方式

1、采选资源利用对象:

指定范围内的原生氧化锡矿及原生矿体附近的砂锡矿。

2、生产规模:

选矿生产必须保证现有生产的满负荷生产,即处理原生氧化锡矿规模不低于800吨/日;处理砂锡矿不低于2000吨/日。

3、产品质量:

(1)锡精矿品位必须达到工业标准六级(Sn>40%;S<1.2%;P<0.8%;Bi<0.2%;Zn<0.9%;Sb<0.6;Fe<16%)以上。

(2)锡元素综合回收率必须达到50%以上;

(3)如原矿中含有其它可回收有价值元素(铅、钨等),乙方必须尽量回收,分成按本合同第二条第5项

(1)款执行。

(4)甲方有权对乙方生产流程进行抽样质检,以确保生产数据的准确性。

4、精矿产品的计量、管理、化验、分成比例及销售:

(1)乙方所生产的合格精矿产品交甲方仓库管理,每批次精矿产品双方共同进行称重、取样(品位、水分),甲乙双方在双方认可的入库单上签字,乙方执一份作为产品库存的依据。

交收的精矿产品单独堆放,双方为产品安全负责。

(2)精矿产品的取样由甲方专业技术人员取样,每批次精矿产品按规范取一个样,到甲方化验室进行化验品位、水分,作为该批次产品入库的质量依据。

(3)精矿入库量和出库量误差不得大于1%。

5、产品的分成比例、分成方式、销售结算及税费:

(1)生产的精矿产品比例分成:

入选原生矿品位在0.5度以上,按乙方占60%,甲方占40%的比例分成。

入选砂锡矿品位在0.49以下,按乙方占75%,甲方占25%的比例分成。

生产的产品每月进行一次分成。

产品分成时将当月的产品一次或多次拌匀后按成分比例进行称重分配。

同时取水分、品位样,分为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封存一份公样,化验结果以甲方化验室化验甲方样品为准,出现争议时,到双方认可的有国内资质的化验室化验公样,出现误差的一方承担全部费用。

精矿产品的销售统一由甲方负责,甲方收到产品销售款后7日内付清乙方的分成产品款。

(2)质量考核:

精矿含锡品位大于41%,(以实际销售样为准)每上升1%,甲方按所分得的产品奖励乙方100元/金属吨,品位小于40%(以实际销售样为准),每下降1%,甲方按所分得的产品处罚乙方250元/金属吨,低于35%,乙方需要进行重新加工至40%以上的产品,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所得产品应当向相关部门上缴的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税费、运费、土地使用费和其它销售费用(含包装、人工等费用)其中土地使用费按其所使用面积,依照甲乙双方分成比例分别承担。

第三条双方职责

(一)甲方权责

1、办理公司各种经营所需证照,承担办证费用(不包括外籍员工工作指标和签证费用),负责解决矿权纠纷。

保证乙方的合法生产,有权对乙方的生产进行监督,有权在划定给乙方探采矿范围内开展地质勘探等矿山资源综合研究项目。

2、划定乙方探采的范围,保证乙方在甲方权证范围内能正常从事探采生产活动,乙方在已划定的探采范围内,矿资源经甲方确认确已枯竭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为乙方划定新的探采区域,提供相关的矿体信息,资源信息,为乙方组织好生产创造条件。

3、按约移交现有锡矿选厂、相关固定设施、辅助设施,协助乙方办理路、供电、供水、排尾等相关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对乙方破坏甲方的设备、设施进行责令恢复和处罚。

4、负责每批次的产品验收入库工作,负责产品销售(销售费用按本合同第二条第5项第(3)款执行),按时做出结算单,及时拨付产品销售款。

5、协助乙方做好护矿工作,为乙方开采提供良好的矿山环境。

6、按相关法律和公司规定有偿为乙方提供所需的爆破器材,费用由乙方承担。

7、力所能及为乙方提供后勤服务、现场和技术指导工作。

8、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

9.协助乙方解决生产、生活中的矛盾纠纷。

(二)乙方权责

1、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发生违法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管理和维护好甲方提供的各种设备、设施、工具用具,发生损坏,负责修复,拒不修复的,甲方可以处罚原值1-2倍的罚款,用于损坏修复。

3、负责矿山、选厂的技改投入,以保证矿山采选能力达到砂矿2000吨以上,原生矿800吨以上的日生产能力。

专项技改须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4、负责甲方指定范围的勘探、采矿、选矿等全部生产成本费用及技术指导费每月万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5、做好安全工作,为员工购买相关保险。

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自负,费用自理。

6、在甲方同意的范围内组织勘探、采矿工作,探采方案需提前二周报甲方批准。

从事探采矿活动时,不得越界开采,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7、服从甲方的协调管理,接受甲方技术指导和监督。

有责任配合好甲方开展的地质勘探、取样、编录等专项技术工作。

向甲方提供年度、月度生产报表。

8、做好矿产品的防盗防流失工作,确保矿产品全部交给甲方,发生流失,甲方可以处罚乙方产品价值1-5倍的罚款。

9、做好爆破器材的管理工作,如发生爆破器材流失、事故在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全部经济责任外,同时接受甲方的从重处罚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0、负责指定范围内采场、选厂、堆矿厂、尾矿库的管理,承担由此引起的事故责任。

环保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1、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指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提高抗风险能力,保障合作的长期性。

12、维护公司的形象,不得泄漏公司秘密。

13、遵守本国法律,尊重当地居民的风俗习惯,同当地人友好和平相处。

第四条设备、设施的移交、使用和管理

1、协议签订一个月内,甲方完成向乙方移交提供的选厂、后勤设施、辅助设施、工具用具,做出移交清单,办理好移交手续。

2、甲方向乙方移交的选厂、后勤设施、辅助设施、工具用具等归乙方使用,乙方有责任使用好、维护好,发生损坏和需要更换的要报告甲方,最大限度地使固定资产保值增值。

3、甲乙双方同意遵循“来添走弃”的原则,甲方同意乙方对承包经营范围内的选厂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新增、改造,乙方新增或改造的固定设施满五年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

4、乙方改造、新增方案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乙双方都不得因新增、改造而增加或减少本合同约定的分成比例。

6、乙方新增固定资产后,必须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交新增固定资产报表(包括固定资产原值)。

4、在承包期内乙方无权处置任何固定资产,更换撤出的各类材料设备只能由甲方处置。

5、甲方有权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固定资产检查和核实,乙方必须配合好。

第六条合作原生矿的加工分成和砂矿利用

1、承包选厂规模较大,目前探明的资源较少,为保证选厂满负荷的生产,甲方已经外包小矿体(左红方承包部分)所生产的矿石归乙方选别,乙方按甲方与左红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价承担费用。

2、出现原生矿不足,乙方可以进行砂矿采选,砂矿采选的分成比例届时双方另行商议。

零星砂矿的利用不影响本协议的分成比例。

乙方不得干预甲方在其指定探采范围内的砂矿采选承包。

砂矿采选承包统一由公司规划。

3、现选厂堆矿场的砂矿由公司按直接采运成本折价给乙方洗选。

第七条责任的免除

1、若因甲乙双方无法控制或不可归责于一方之原因造成的地震、火灾、风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其它不可抗力及其他事故或者由于国家、地方政策变化、政府相关部门的行为以及其他非甲乙双方原因致使不能正常生产或致使人员的财产、人身遭受损害或损失则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但应免除乙方在此期间不能向甲方交付的锡精矿产品,如果由于上述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的,本合同自动终止,自终止之日起十日内,甲方应无息返还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

1、甲方主体的变更:

在合作期内如因甲方向现有股东以外的人员出售矿权股份51%以上时,经乙方同意可将乙方投入不到一年的净资产一起出售或继续维持本协议,将甲方的收益权转到收购方。

2、甲方整体出让给第三方时,可将乙方投入固定资产不到一年的按原值50%折价,不到二年的按原值40%折价,不到三年的按原值30%折价,不到四年的按原值20%折价,不到五年的按原值10%折价一起出售给第三方。

3、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变动或股东持股比例的变动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和解除

2、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申请,经双方签定合同解除协议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中途撤离,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不退还乙方,如仍不足弥补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终止本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已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如仍不足弥补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5、本承包经营合同届满或因乙方承包期内造成本合同提前终止,并须在30日内完整地将承包标的物交给甲方,乙方在撤离后承包经营区储存的所有物品视作乙方的遗弃物,甲方有权进行腾空或甲方认为适当的处理方式处理。

6、本合同到期后,乙方车辆、矿山可移动设备,乙方可以撤出,其他的技改投入产生的固定设施设备全部归甲方所有。

第九条违约责任

1、违反合同条款视为违约,违约方须支付对方人民币三万至十万(30000.00-100000.00)元的违约金。

单方面终止合同,支付对方人民币五十万元(500000.00万元)的经济补偿,违约一方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

2、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之规定的前提下,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合同的任何义务均须向受损方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受损方的可证明之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倍,违约方应在受损方提出书面要求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支付该等损失赔偿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1、双方声明:

本合同系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确定,在鉴定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已对涉及到各自权利义务的条款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和告知,并达成了共识,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双方认为本合同符合公平原则,且愿意接受合同条款及附件内容约束。

2、乙方承包后不得进行转包,不得进行资产担保、抵押、质押,否则,甲方可以无条件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并追究乙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乙方在生产过程的产生的林业、土地、环保、赔偿等问题,自行办理相关手续,乙方有困难的甲方全力协助办理,费用自理。

4、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具有独立人事权,乙方用人要最大限度的使用现有的人员,遵守老挝劳动法,人员的使用、辞退必须到甲方备案。

5、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向公司财务部缴纳风险保证金万元。

逾期不交,公司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

6、发生越界开采,乙方承担责任,费用自理。

7、乙方在开采过程中发现新矿种、矿体,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乙方开发。

8、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停产,甲方对乙方每月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元。

超过四个月停产,甲方可以无条件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9、乙方负责自有人员的食、宿等安排。

10、承包范围内的用电按表计量,每度电价0.6元。

11、甲方按乙方每月结算工资总额的5%作为乙方的留存资金.所有合同规定的扣罚乙方款项,甲方从乙方留存资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余款一并结付给乙方。

12、乙方承包期间所需各项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采购发票复印二套报甲方备查。

13、乙方必须造具乙方人员月度工资表一式三份,交甲方二份,自留一份,乙方人员工资发放由乙方代理发放。

14、附件和特别约定: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部分都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做的特别约定若与本合同条款有不一致处,以特别约定为准。

15、本合同中关于期限的计算,按年计算的,从当年1月1日起算至该年12月31日为满一年;跨年计算的,至下一年对日的前一日为满一年;按月计算的,从月份的第一日起计算,至该月最后一天为满一个月;跨月计算的,至下一月对日的前一日为满一月,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16、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说明或者就特定情况达成共识,本合同所约定的期限、日期均指公历年、月、日,均包含中国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

17、本合同所指“以上”包含本数。

18、除非特别说明,本合同内容涉及的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所形成的补充协议和会议纪要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

本合同签字后保证金汇入甲方账户生效。

甲方:

老挝波宁班少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2014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文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