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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专项激励办法初稿

金科股份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考核激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调动集团总部及所属公司各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做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人才引进、人才培养的良好机制,全面提升人才引进及培养成效,集团决定对人才队伍建设的核心工作进行考核与激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及所属各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各项考核指标涉及的部门、个人。

第三条考核周期与考核方式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由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进行自评,考核结果经集团运营管理中心复核,报集团总裁审批后,进行奖惩。

第四条奖惩原则

实行重奖重罚原则。

达成指标,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奖励;未达成指标,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罚,奖惩比例原则上为2:

1。

 

第二章考核指标与激励规则

第一节中高端人才引进专项奖惩

 

第五条考核周期与考核方式

月度考核,季度兑现奖惩,由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进行自评,考核结果经集团运营管理中心复核,报集团总裁审批后,进行奖惩。

第六条指标定义

本办法所定义的“中高端人才”指对应集团高级职能主任级及以上职级的人员。

第七条考核标准

(一)根据集团年度下达的正式编制、储备编制,结合公司经营节点和人才梯队建设需要,每月末由各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组织用人部门进行中高端人才需求申报、分析,并报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审核、汇总。

(二)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根据各公司申报的中高端人才需求计划,结合集团人才战略与项目拓展实际需要,拟定季度中高端人才招聘计划,并报集团管理委员会审批下发。

季度招聘计划中需明确招聘的具体岗位名称、岗位任职要求、到岗时间、奖惩对象等信息。

(三)每季度的第一个月,集团对上季度招聘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考核。

第八条奖惩标准

根据新招聘人员的所属单位,按照重奖重罚原则,明确奖惩对象及比例,具体如下:

◆集团总部人员:

(单位:

万元/人)

职位名称

奖励标准

处罚标准

奖惩对象及比例

集团常务副总裁及以上

8.0

3.0

1、集团人力分管领导占20%;

2、集团人力行政中心总经理占30%;

3、用人部门分管领导占10%;

4、参与招聘的其他人员占40%

集团副总裁

5.0

2.0

集团中心总经理

4.0

1.5

集团总监(含主持部门工作的高级副总监、副总监)

3.0

1.0

1、集团人力行政中心总经理占30%;

2、用人部门负责人占20%;

3、用人部门分管领导占10%;

4、参与招聘的其他人员占40%

高级副总监、副总监

2.0

1.0

集团高级职能主任

1.0

0.5

◆所属公司人员:

(单位:

万元/人)

职位名称

奖励标准

处罚标准

奖惩对象及比例

地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5.0

2.0

1、集团人力分管领导占20%;

2、集团人力行政中心总经理占40%;

3、所属公司人力行政部经理占10%;

4、参与招聘的其他人员占30%

城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4.0

1.5

地产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物业及产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3.5

1.2

地产公司总监、主持工作的副总监

2.0

1.0

1、所属公司总经理占20%;

2、集团人力行政中心总经理占20%;

3、所属公司人力行政分管领导占20%;

4、所属公司人力行政部经理占20%;

5、参与招聘的其他人员占20%

地产公司副总监;物业及产业公司副总经理

1.5

0.7

1、所属公司人力分管领导占20%;

2、所属公司人力行政部经理占30%;

3、用人部门分管领导占10%

4、参与招聘的其他人员占40%

地产公司部门经理;物业及产业公司总监/总经理助理

0.8

0.4

第九条奖惩兑现

(一)奖励兑现条件:

1、员工入职后,兑现奖励标准的50%;

2、员工入职满六个月,未出现廉政问题,未出现绩效橙色预警,且经上级领导综合评审合格,兑现剩余50%奖励。

发放剩余奖励前,若引进人才自行离职或不符合上述标准,则不予兑现剩余奖励。

若上级领导综合评审为优秀,总奖励金额调整为基本奖励标准的120%。

(二)处罚兑现条件:

1、未按照规定时间及标准实现人才引进,按照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2、试用期(原则上为三个月)评价不合格,按照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已发放的部分奖励,不予追回。

(三)奖惩兑现时间:

中高端人才引进的专项奖惩按照集团关于专项奖惩的有关规定执行。

奖励在季度结束后的次月兑现,处罚当月兑现。

第十条相关说明

(一)经集团管理委员会批准,追加的招聘需求,列入月度招聘计划,并按照本办法奖惩。

(二)市场紧缺人才或定向引进人才(如明确某个公司定向引进),经集团管理委员会同意,可以参照本办法奖惩。

(三)所聘用人员通过猎头推荐的,本专项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四)集团董事会主席引进人才不纳入奖励。

(五)上述职位录用的终审人不参与奖惩分配。

 

第二节新公司核心团队组建专项奖惩

 

第十一条考核周期与考核方式

新公司发文成立后2个月内,由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进行自评,考核结果经集团运营管理中心复核,报集团总裁审批后,进行奖惩。

第十二条指标定义

本办法所定义的“核心团队”指公司八大关键岗位,即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工程、营销、成本、设计、人力行政、财务、开发等七个业务板块的第一负责人。

第十三条考核标准

(一)以核心岗位人员到岗率为考核依据,即新公司自发文成立后2个月内,核心岗位人员到岗率不低于6人。

(二)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所属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在奖惩分配中,根据主导地位的不同分配不同额度的奖惩金额,占主导地位的分配奖惩金额的70%,次要地位的占分配奖惩金额的30%。

一般而言,区域公司由集团主导,城市公司由地区公司主导,特殊情况另行核准。

(三)向新成立公司输送或成功推荐八大关键岗位人才的公司,应单独奖励,董事长(总经理)级奖励1万元/人,总监级业务板块负责人奖励5000元/人,其他职级的业务板块负责人奖励3000元/人。

该项奖励按推荐人数及职级发放,与总体任务完成的奖惩情况无关。

第十四条奖惩标准

根据核心岗位人员到岗率进行奖惩,具体如下:

到岗(人)

奖惩对象

奖惩金额

奖惩对象

奖惩金额

8

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所属公司总经理、所属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

奖励50000元

集团人力行政分管领导

奖励5000元

7

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所属公司总经理、所属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

奖励40000元

集团人力行政分管领导

奖励4000元

6

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所属公司总经理、所属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

奖励30000元

集团人力行政分管领导

奖励3000元

5

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所属公司总经理、所属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

处罚15000元

集团人力行政分管领导

处罚3000元

4

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所属公司总经理、所属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

处罚20000元

集团人力行政分管领导

处罚4000元

注:

上表中所指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分管领导为分管人力资源与行政工作的副总裁级及以上领导。

第十五条奖惩兑现

(一)奖惩兑现条件:

1、达到奖励条件,在员工正式到岗后奖励50%,员工转正后再奖励50%。

奖励由所在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负责人按不同的主导地位进行分配。

若员工转正前辞职,则剩余奖励不予兑现,已经兑现的奖励也不予追回。

2、所聘用人员为猎头推荐、员工推荐等公司需要另外支付猎头费用或者公司、员工推荐奖励费用的,若猎头推荐和员工推荐的人数占比超过到岗核心团队总人数的50%,本专项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猎头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员工人才推荐的奖励按照《金科集团人才推荐奖励制度》执行。

3、未按照考核标准达成,按上述标准进行处罚,由所在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负责人按不同的主导地位进行分配。

(二)奖惩兑现时间:

新公司核心团队组建的专项奖惩按照集团关于专项奖惩的有关规定执行,奖励在考核月所属季度结束后的次月兑现,处罚在考核当月兑现。

第十六条相关说明

(一)新成立地区公司,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奖惩比例不少于70%,其他奖惩比例由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总经理根据相关部门、个人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具体奖惩金额,由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总经理分配报集团总裁审核后执行;

(二)新成立城市公司,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奖励比例为30%、地区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奖励比例为50%、其他奖惩比例由地区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负责人根据相关部门、个人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

由地区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负责人分配报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总经理审核后执行。

(三)新成立公司,但未获取项目,不纳入该项考核。

 

第三节薪酬及职位职级改革专项奖惩

 

第十七条考核周期与考核方式

年度考核,次年1季度兑现奖惩,由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进行自评,考核结果经集团运营管理中心复核,报集团总裁审批后,进行奖惩。

第十八条指标定义

本办法所定义的“薪酬及职位职级改革”指拟定《薪酬改革方案》、《职位职级改革方案》经集团董事会审批通过,并在全集团范围内实施。

第十九条考核标准

(一)根据集团董事会下达的任务要求,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管理实际,拟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薪酬改革方案》、《职位职级改革方案》并报集团董事会审批;

(二)《薪酬改革方案》、《职位职级改革方案》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后,结合公司实际,在集团范围内全面实施薪酬改革、职位职级改革,改革实施效果获得集团董事会认可。

第二十条奖惩标准

(一)奖惩标准:

根据改革方案的拟定、审批及实施情况,按照重奖重罚原则,明确奖惩对象及比例,具体如下:

事项内容

奖励标准

处罚标准

奖惩对象及比例

《薪酬改革方案》通过审批

20000

10000

1、集团人力分管领导占20%;

2、集团人力行政中心总经理占30%;

3、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50%;

《职位职级改革方案》通过审批

20000

10000

《薪酬改革方案》实施

30000

15000

1、集团人力分管领导占30%;

2、集团人力行政中心总经理占30%;

3、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40%;

《职位职级改革方案》实施

30000

15000

第二十一条奖惩兑现

(一)奖励兑现条件:

1、2014年1月前拟定改革方案并通过集团董事会审批,兑现相应方案奖励标准的50%;

2、方案通过集团董事会审批,并在2014年1月前实施,则兑现相应方案剩余奖励标准的50%。

若改革方案实施效果获得集团董事会认可,兑现相应方案实施奖励标准。

若集团董事会对方案及实施效果综合评审为优秀,相应方案对应的总奖励金额调整为基本奖励标准的120%。

(二)处罚兑现条件:

1、未按照规定时间及标准完成方案拟定、或方案未获集团董事会审批通过,按照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2、方案通过集团董事会审批但未实施改革,或改革方案实施效果未获得董事会认可,按照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已发放的部分奖励,不予追回。

(三)奖惩兑现时间:

《薪酬改革方案》、《职位职级改革方案》的专项奖惩在2014年1季度进行考核,奖励在考核月所属季度结束后的次月兑现,处罚在考核当月兑现。

第二十二条相关说明

(一)因集团董事会原因未及时审批方案,或方案通过审批但未如期实施,则免于处罚;

(二)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的奖惩金额,由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中心总经理分配,报集团总裁审核后执行。

 

第四节人才本地化具体方案及实施专项奖惩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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