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第2版2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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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第2版2修订说明

附件1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修订说明

一、修订依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将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二、修订原则

1、针对检测报告原有内容在新规范中的变化;

2、《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按《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内容相应修改。

三、修订内容

1、在现行报告中涉及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功能的技术要求,更新为新规范的相应条款或内容;

2、在现行报告中消防供配电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给水系统、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广播及警报装置、消防通讯、防火分隔、消防电梯等系统,涉及到功能联动的技术要求,更新为新规范的相应条款或内容;

3、涉及到新规范中需要增加的检测内容,暂不纳入现有报告修订范围。

因我省正在制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技术规程》,《规程》实施后,检测报告统一格式文本改版,该部分内容将列入检测报告正式内容。

会员单位在《规程》实施前复评扩项的,应主动增加该部分检测能力,以确保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管理后,公安部消防局若制定检测报告格式文本的,从其规定。

四、具体修订:

序号

系统

项目

报告内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主要内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主要内容

报告拟变更内容

1.

消防供配电设施

消防配电

4.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外有防火保护。

10.2.2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11.2.3线路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

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明敷。

4.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

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明敷。

2.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电源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电源。

9.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高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9.0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

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10.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10.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3.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直接动作切断电路的漏电保护开关。

9.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

1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4.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火灾探测器

5.点型探测器在探测区域内每间至少一只,保护面积与半径符合要求。

8.1.1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8.1.2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8.12确定。

6.2.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应至少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2感烟火灾探测器和A1、A2、B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6.2.2

确定;C、D、E、F、G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根据生产企业设计说明

书确定,但不应超过表6.2.2规定;

5.点型探测器在探测区域内每间至少一只,保护面积与半径符合要求。

6.

7.点型探测器在宽度≤3m内走道易居中布置,间距≤15m(烟)/10m(温),距端墙≤7.5m(烟)/5.0m(温)。

8.1.6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

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6.2.4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

感温火灾探测器的

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

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1/2。

7.点型探测器在宽度≤3m内走道宜居中布置,间距≤15m(烟)/10m(温),距端墙≤7.5m(烟)/5.0m(温)。

7.

8.点型探测器距墙壁、梁边及遮挡物≥0.5m。

8.1.7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8.1.8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6.2.5点型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6.2.6点型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8.点型探测器距墙壁、梁边及遮挡物≥0.5m。

8.

9.点型探测器距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1.5m。

10.点型探测器距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0.5m。

8.1.10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

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6.2.8点型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

探测器

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9.点型探测器距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1.5m。

10.点型探测器距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0.5m。

9.

12.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垂直距离0.3-1.0m,距地高度≤20m。

8.2.1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6.2.15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m~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12.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垂直距离0.3-1.0m,距地高度≤20m。

10.

13.相邻两束红外光束水平距离≤14m,到侧墙水平距离0.5-7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100m。

8.2.2相邻两组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

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

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2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13.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相邻两束红外光束水平距离≤14m,到侧墙水平距离0.5-7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100m。

11.

14.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过热点附近。

8.2.3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6.2.16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在保护电缆、堆垛等类似保护对象时,应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14.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保护电缆、堆垛等类似保护对象时,应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12.

15.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差温探测器距顶棚宜为0.1m,相邻探测器间距≤5m,至墙壁1-1.5m。

8.2.4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1m。

相邻管路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管路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1.5m。

2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1m。

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半径要求;探测器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m~1.5m;

15.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距顶棚宜为0.1m,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半径要求;探测器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m~1.5m;

13.

手动

报警按钮

1.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置一个,设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防火分区内任一位置到手报按钮的距离≤30m。

8.3.1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

6.3.1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处。

列车上设置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每节车厢的出入口和中间部位。

1.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置一个,应设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防火分区内任一位置到手报按钮的距离≤30m。

14.

2.安装在墙上时底边距地宜1.3-1.5m,有明显标志。

8.3.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的和便于操作部位。

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6.3.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

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2.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底边距地宜1.3-1.5m,有明显标志。

15.

报警控制器设置

1.设备安装牢固,操作维修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墙上安装时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盘前操作距离:

单列时不应小于1.5m;双列时不应小于2m;盘后维修距离不应小于1.0m。

5.2.2.5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6.2.5.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

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6.2.5.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6.2.5.5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6.1.3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5m~1.8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3.4.8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1.设备安装牢固,操作维修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A:

墙上安装时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B:

面盘前操作距离:

单列时不应小于1.5m,双列时不应小于2m;面盘后维修距离不应小于1.0m。

C: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D: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16.

对消火栓

给水系统

控制功能

1.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停。

2.显示消火栓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3.显示启泵按钮的位置。

6.3.2消防控制设备对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2.1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

6.3.2.2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6.3.2.3显示启泵按钮的位置。

4.3.1联动控制方式,应将消火栓系统出水干管上设置的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消火栓泵,联动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

当设置消火栓按钮时,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应作为报警信号及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

4.3.3消火栓泵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1.联动控制方式,应将消火栓系统出水干管上设置的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消火栓泵;当设置消火栓按钮时,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应作为报警信号及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

2.手动控制方式,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应直接手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停止。

3.消火栓泵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17.

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控制功能

1.控制喷淋泵的启、停。

2.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3.显示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安全信号阀的工作状态。

6.3.3消防控制设备对自动喷水和水喷雾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3.1控制系统的启、停;

6.3.3.2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6.3.3.3显示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安全信号阀的工作状态。

4.2.1湿式系统和干式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联动控制方式,应由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喷淋消防泵,联动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

2手动控制方式,应将喷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停止;

3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1.联动控制方式,应由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喷淋消防泵,

2.手动控制方式,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应能直接手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停止。

3.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18.

控制设备对

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功能

1.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

2.在报警、喷射各阶段,控制室有相应的声、光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切除声响信号

3.在延时阶段,应自动关闭防火门、窗,停止通风空调系统,关闭有关部位防火阀

4.显示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报警、喷放及防火门(帘)、通风空调等设备的状态

6.3.4消防控制设备对管网气体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4.1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

6.3.4.2在报警、喷射各阶段,控制室应有相应的声、光警报信号,并能手动切除声响信号;

6.3.4.3在延时阶段,应自动关闭防火门、窗,停止通风空调系统,关闭有关部位防火阀;

6.3.4.4显示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报警、喷放及防火门(帘)、通风空调等设备的状态。

4.4.6在防护区域内设有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的系统,其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的工作状态应在防护区内、外的手动、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上显示,该状态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4.4.2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直接连接火灾探测器时,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2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关系的首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应启动设置在该防护区内的火灾声光警报器,且联动触发信号应为任一防护区域内设置的感烟火灾探测器、其它类型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首次报警信号;在接收到第二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应发出联动控制信号,且联动触发信号应为同一防护区域内与首次报警的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相邻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

3联动控制信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关闭防护区域的送、排风机及送排风阀门;

2)停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及关闭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防火阀;

3)联动控制防护区域开口封闭装置的启动,包括关闭防护区域的门、窗;

4)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可设定不大于30s的延迟喷射时间;

5气体灭火防护区出口外上方应设置表示气体喷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指示气体释放的声信号应与该保护对象中设置的火灾声警报器的声信号有明显区别。

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的同时,应启动设置在防护区入口处表示气体喷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组合分配系统应首先开启相应防护区域的选择阀,然后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

4.4.5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启动及喷放各阶段的联动控制及系统的反馈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系统的联动反馈信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

2选择阀的动作信号;

3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

1.在防护区域内设有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的系统,其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的工作状态应在防护区内、外的手动、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上显示,该状态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2.气体灭火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关系的首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应启动设置在该防护区内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3.在接收到第二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应发出联动控制信号,联动控制信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关闭防护区域的送、排风机及送排风阀门;

2)停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及关闭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防火阀;

3)联动控制防护区域开口封闭装置的启动,包括关闭防护区域的门、窗;

4)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气体灭火控制器,可设定不大于30s的延迟喷射时间;

4.启动气体灭火装置的同时,应启动设置在防护区入口处表示气体喷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组合分配系统应首先开启相应防护区域的选择阀,然后启动气体灭火装置;

5.气体灭火装置启动及喷放各阶段的联动控制及系统的反馈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19.

对常开

防火门的

控制功能

1.门的任一侧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防火门应自动关闭。

2.防火门关闭信号应送到消防控制室。

6.3.7消防控制设备对常开防火门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7.1门任一侧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防火门应自动关闭;

6.3.7.2防火门关闭信号应送到消防控制室。

4.6.1防火门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常开防火门关闭的联动触发信号,联动触发信号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防火门监控器联动控制防火门关闭;

2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

1.应由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常开防火门关闭的联动触发信号,联动触发信号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防火门监控器联动控制防火门关闭;

2.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

20.

对防火卷帘的控制功能

1.疏散通道上卷帘在感烟探测器报警后降到距地1.8m,感温探测器报警后降到底。

2.作防火分隔用卷帘在火警后迫降到底。

3.探测器报警信号及卷帘关闭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6.3.8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火卷帘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8.1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组及其警报装置,且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按钮;

6.3.8.2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按下列程序自动控制下降;

(1)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至距地(楼)面1.8m;

(2)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

6.3.8.3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应下降到底;

6.3.8.4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及防火卷帘的关闭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4.6.3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联动控制方式,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到楼板面;在卷帘的任一侧距卷帘纵深0.5m~5m内应设置不少于2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

4.6.4非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联动控制方式,应由防火卷帘所在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防火卷帘下降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直接下降到楼板面;

4.6.5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下降到楼板面的动作信号和防火卷帘控制器直接连接的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1.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

在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到楼板面;

2.非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

将防火卷帘所在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防火卷帘下降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直接下降到楼板面;

3.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下降到楼板面的动作信号和防火卷帘控制器直接连接的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21.

火灾报警对防排烟设施控制功能

1.停止有关部位的空调送风,关闭电动防火阀,并接受其反馈信号。

2.启动有关部位的防排烟风机、排烟阀等,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3.控制挡烟垂壁等防烟设施。

6.3.9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烟、排烟设施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9.1停止有关部位的空调送风,关闭电动防火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6.3.9.2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和排烟风机、排烟阀等,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6.3.9.3控制挡烟垂壁等防烟设施

4.5.2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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