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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进出口指南

废物进口篇

一、进口废物类别(三大类)。

1.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

详见《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2.自动许可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详见《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3.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

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3.《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4.《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5.《广东省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污染控制规范》。

三、审批流程。

1.自动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由利用企业或者其代理进口商直接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须自动许可类进口固体废物申请表和利用企业备案表、进口商备案表和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

2.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利用企业或者其代理进口商须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利用企业所在地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

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经逐级核查签署意见后,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须提供限制类进口固体废物申请书和利用企业备案表、进口商备案表和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

四、进口废物的相关制度及条件。

1.国家对进口废物实行总量控制,目录管理制度。

2.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加工利用单位必须是国家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定点加工单位。

3.目前,国家环境部还没有对进口废塑料实行定点管理。

申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的程序详见《申请进口废塑料办事指南》

4.进口废物实行境外企业注册和国内收货人登记制度。

境外企业需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经批准取得注册证书后才可向中国企业提供废物原料进口。

5.进口废物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内收货人实行登记制度。

详见《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通告》(2007年52号公告)。

6.进口废物的企业必须具备《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到商检局、海关备案注册,去当地的外贸局办理)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到商检局办理)。

五、海关验放。

对进口的固体废物,海关一律凭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等有关单证验放。

废物加工篇

一、废电线电缆

 

二、废不锈钢

 

三、废变压器

四、废马达电机

五、废铜铝水箱

 

六、废五金杂件

七、各类废塑料

八、铜米加工

风机分离(干线)

铜米

塑料

销售

九、废弃物收集处理

拆解车间

生活垃圾

拆解垃圾

收集

收集

转运

固废仓库

统一处理

委托处理

废物处理中心

填埋

申请进口废塑料办事指南

为规范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申请进口、加工利用废塑料行为,防止加工利用进口废塑料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同时为服务和指导企业依法申请及利用进口废塑料,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广东省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污染控制规范 》(粤环〔2006〕110号),编写本办事指南。

   

  一、受理条件   

  

(一)只接受废塑料加工利用单位的申请,且经办人须持有利用单位法人委托书(经公正处认可的);不接受代理公司或进口单位的受委托申请。

 加工利用单位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必须同时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废塑料的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人民币,税务登记必须是一般纳税人(来料加工企业除外)。

    

  2、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污染防治设施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和验收。

    

  3、废塑料加工产生的废气(臭气)治理必须经过具有资质的公司设计处理,治理必须有治理方案及图纸,并与有资质的公司签订协议。

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须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验收通过。

废气监测验收项目视具体情况确定,但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为必测项目。

    

  4、厂区面积大于4000平方米,厂房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厂房建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建筑标准。

厂区功能布局合理,厂容厂貌整洁,整齐有序,所有车间必须分为原料车间、生产车间、成品与半成品车间和不可利用废物车间。

    

  5、生产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有正常运行的加工利用废塑料的破碎设备和造粒设备或其它加工利用废塑料的机械。

现场检查时实际运行的设备总生产能力不低于10吨/天(根据生产设备标明的加工能力核定),并有相配套的辅助生产设备。

    

  7、直接利用废塑料生产产品的,必须提供生产产品添加废塑料的比例和往年产品的销售记录或税收单据,添加的废塑料生产量不低于10吨/天。

   

  8、企业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现场操作工人不少于10人(应提供上个月社保征收核定单来核定)。

    

  9、有效的工商、税务、环保证件原件,并整齐有序在办公室悬挂。

  

  10、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责任制度、财务制度、工作守则、操作规程、考勤制度、安全制度等,并整齐在办公室或车间显眼处悬挂。

    

  11、企业应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技术工人必须有劳动等部门培训的上岗证。

  

  1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

   

  13、厂区与厂房设计图、平面布置图等。

    

  14、废物加工机械和装卸机械设备情况明细表。

    

  15、厂房必须经消防部门验收。

  

  16、厂界与居民文教区等敏感地区距离大于200米。

  17、不可利用废塑料和铁丝过滤网必须建专门仓库贮存并将其交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收集处理,仓库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18、厂区无露天焚烧或土法焚烧迹象。

    

 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基本要求  

  

(一)进口的废塑料必须达到国家《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16487.12-2005)。

  

  

(二)进口废物及其加工利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三)进口废塑料原料、产品整齐分类堆放,有清晰标示牌。

不可利用废物进仓库堆放。

  

  (四)现场库存原料、产品和不可利用废物必须与进口废塑料单据、产品销售凭证及不可利用废物去向记录情况相符合。

  

  (五)废物加工作业不得露天进行。

现场检查进口废物,没有发现达不到国家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废塑料。

  

  (六)已经申请到进口废塑料批准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的通知(环办[2006])89号)》规定,每季度向当地市级环保局报送《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状况备案表(试行》一式三份,不按时报送者不得再次申请。

 

  (七)企业近三年进口废塑料、产品和不可利用废物每批次进、出厂原始记录台帐,按时间先后顺序归类整理。

单据齐全,数据完整。

   企业近三年与国外供货单位签订的购货合同,按时间先后顺序汇总。

   企业近三年每批进口废塑料向海关报关单据等资料,按时间先后顺序汇总。

单据齐全,数据完整。

   企业近三年每批进口废塑料检验检疫通关单据等资料,按时间先后顺序汇总。

单据齐全,数据完整。

  

  (八)做好废物档案管理。

建立档案库,分类装订成册,专人保管。

包括企业建设和经营的各类基础材料及行政部门审批材料。

生产的产品与不可利用废物总量应当等于进口废塑料总量。

档案资料单据齐全,数据完整。

妥善保存近三年的档案资料。

建议分别建立9个档案:

  

  档案之一: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文件原件、环保设施设计图纸及验收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厂区与厂房设计图、平面布置图等、消防意见书、企业代码证正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副本(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必须悬挂在办公室)。

   

  档案之二:

海关:

逐月将每批次报关、增值税、关税等凭证登记造册;商检:

逐月将每批次通关凭证等造册登记。

   

  档案之三:

货物入库帐。

逐月将每批次进口的废塑料造册登记。

单据齐全,数据完整。

  

  档案之四:

货物出库帐。

逐月将每批次销售的产品造册登记,并附上销售税单。

           

  档案之五:

逐月将当地国税纳税凭证、地税纳税凭证造册登记。

     

  档案之六:

不可利用废物接收单位的合同。

不可利用废物每批次出厂记录台帐。

  

  档案之七:

管理技术人员和工人明细表、逐月工人工资表、上个月社保征收核定单、有效的技术工人上岗证、电费单、水费单。

   

  档案之八:

废物加工机械和装卸机械设备情况明细表、加工利用机械使用说明书。

   

  档案之九:

企业近三年与国外供货单位签订的购货合同,按时间先后顺序汇总。

     

  三、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1、进口废物申请书(如不是法人来申请,经办人须持有利用单位法人委托书(经公正处认可的))、《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试行)》。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验收手续: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文件,废气(臭气)治理方案及协议书,污染治理设施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

   

  3、有关证照文件:

包括有效的工商执照、国地税登记证及纳税单、企业法人代码证、消防意见书、社保征收核定单、技术工人上岗证、场地使用证明、加工利用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不可利用废物处置证明、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

   

  5、《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及《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表》(委托经国家环保总局认定的具有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价)。

   

  6、非首次申请进口的单位,须报送上年度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7、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进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证书。

   

8、非首次申请进口的单位,必须提供报关、通关、产品销售、不可利用废物去向等台帐。

   

  四、申报、审批程序    

加工利用单位向环保局提出申请→资料审查、收备案表→现场勘查(现场检查表须企业法人代表签名)→中心集体评议→通过备案审查→委托环境风险评价→提交《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书)表》、《进口废物申请书》等系列资料→业务科室会审意见→呈局领导审批→省环保局复审→国家环保总局批准。

(广东省环保局2008/01/05)

进口废物环保审查指南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

 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二、进口废物申请受理的原则

 1、凡申请进口已被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见附件一)的废物作原料加工利用时,必须由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市环保局提出申请。

 2、废物加工利用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必须如实填报《进口废物申请表》。

 3、非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市环保局提出申请的或末如实填报《进口废物申请表》的,有关科室不得受理其进口废物申请。

 4、申请单位必须是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的企业。

三、申请进口废物必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材料

 ①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的《进口废物申请书》;

 ②由具有环境风险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意见(格式见附件三)

 2、验证材料

 ①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有效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

 ②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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