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年金资产管理模式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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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资产管理模式研究

我国企业年金资产管理模式研究

  内容摘要:

企业年金资产管理模式有两类:

信托管理型和投保型。

本文系统地分析了信托管理型和投保型的优缺点,指出我国企业如何结合实际进行年金管理模式的选择。

  关键词:

企业年金资产管理保险信托

  企业年金资产管理一般有两种不同的金融形式,信托管理型和投保型。

其区别主要在于:

  前者按照信托关系和立法的准则,通过商业银行、信托投资机构、投资基金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委托——代理的方式管理运行的企业年金;

  后者主要是指按照保险关系和立法的准则,通过商业人寿保险公司,以各种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的方式管理和运行的企业年金。

  我国企业年金管理以信托型为基本模式,吸取公司型和信托型优点,采用包容契约型产品的办法,采取两种管理模式,即由受托人担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部分委托模式,由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全部委托模式。

因此,受托人在整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担负着重要的作用,有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权力。

而保险业组建养老金公司,能够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成为企业年金管理的良好载体和竞争主体。

  信托管理型

  证券投资基金

  只有合理运用各种投资工具,才能有效规避企业年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投资风险,企业年金的增值才有一定的保障。

国外大量的实践表明,企业年金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

与其他方式相比,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在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信息披露等方面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能够更好地保证基金运作的合规性,因此基金管理公司被认为是目前较理想的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人,也是在治理结构上与国际标准最为接近的金融机构。

  首先,如果进入股市,企业年金可以采取间接入市的方式。

间接入市较适合我国的企业,因为受托的这些金融机构一般有如下优势:

监管较严,运作透明度较高;实行了资产管理和保管分离,交给银行托管的资产具有独立性和安全性;是大众化的专业理财方式,有以投资组合方式管理巨额资金的能力和经验;基金是一种流动性较强的投资工具,管理费用明晰。

  其次,在我国目前股票投资风险较高的情况下,应重点考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尤其是开放式基金。

在西方成熟金融市场上,企业年金的投资渠道主要是开放式基金,各种形式的养老金占开放式基金的60%—70%。

因此,通过购买开放式基金参与基金分红,是补充企业年金的比较稳健的一种投资选择。

  开放式基金还具有如下特点:

没有固定的存续期限。

开放式基金没有固定存续期限,因而能满足企业年金长期投资的要求。

流动性好。

开放式基金不受规模限制,可以随时将新增资金购买基金,在需要资金时可以随时赎回,从而保证企业年金对流动性的要求。

合理的交易价格机制。

开放式基金是以基金净值为申购或赎回的价格,不存在折价买卖,也不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基本不存在流动性风险。

具有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基金公司的不足之处是其发展历史较短,规模较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大部分基金公司还不能以委托理财的方式受托管理年金资产。

  信托公司

  从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内容来看,我国企业年金的法律组织形式比较接近信托型模式,但同时也吸取了契约型和公司型的某些特点。

  根据该办法,我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是一个以受托人为中心的管理设计。

办法中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信托就是以信托的方式管理企业年金的制度模式,是指以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为主要客户,客户将计提的年金(养老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专业管理、运用和处分,并给予受益人分享信托收益的一种信托方式。

企业年金作为一项长期资金,由信托公司予以管理和运用,可以充分发挥其投资领域广、分散风险的优势,在控制风险的同时追求收益性,协助委托方增加员工福利、稳定员工队伍、提高管理效益。

同时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也可解除员工对企业破产或解散后资金安全性的忧虑。

  企业年金以信托模式操作的程序是:

由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与企业年金受托人建立信托关系,受托人与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托管人和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建立委托关系。

企业年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任何为企业年金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机构资产,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使有机构破产,也不会危及这部分资产。

  根据我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目前可以承担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和部分投资管理的职能。

信托公司运行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委托人将自有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受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这与企业年金委托人作为年金资产的所有人对年金资产全权管理的要求是一致的。

根据现行法律,只有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以受托人身份经营年金信托业务,取得年金资产的所有权,并全权负责年金计划的管理。

依据现行法律,信托公司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拥有更为广阔的投资渠道。

在我国,只有信托业是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纽带,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合法地进行实业投资和证券投资、贷款、同业拆借等,可以设计多样的投资组合,不仅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还能够分散投资风险。

这一优势将是其他金融机构不可比拟的。

  投保型年金优势分析

  从当前中国的国情出发,投保型企业年金的发展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理由主要在于:

  本质上同人寿险具有天然联系

  寿险公司团体养老金模式接近于国际上企业年金运作的主流模式。

据保监会统计,目前我国已开发经营的退休类产品共达110多个,产品形态从传统的定额年金保险,到1999年开始出现的有保底收益的分红类年金,再到无保底承诺的投资连结类保险,团体养老金运作模式越来越接近于国际上建立在“共同基金投资原理+税收优惠”基础上的企业年金主流模式,这种国际主流模式与变额年金等保险产品具有天然的内在联系。

人寿保险和企业年金具有相同的业务性质和业务流程。

两者的产品和功能是相同的,其现金流量的结构和特征也是一致的。

寿险产品,特别是人寿年金同企业养老金一样,都具有资产积累缴费和资产清算支付的过程;都运用生存死亡概率等精算技术;都包含积累资金资本化的保值增值活动。

事实上,现代企业年金就是借鉴了人寿年金的原理和技术发展起来的,是寿险年金技术在企业补充养老体系中嫁接和移植,因此,同保险业具有天然的联系,人寿保险是其天然的运载形式。

  制度环境成熟

  当企业年金业务以信托方式运行时,它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性质,需要相关立法的规范。

受分业金融监管体制的约束,商业银行等着要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就必须解决信托业务和投资业务的法律限制问题。

另一方面,当前中国的信托关系相当不完善,信托行为非常不规范。

在此基础上,各类金融机构开展信托型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不仅存在很大的法律障碍,而且监管难度很大,难以保证规范运行。

相比之下,投保型年金这方面的问题比较容易控制。

因为它不属于信托行为,而是投保和承保的保险行为,可以通过保险契约来规定发起企业和管理人的权益关系,完成年金资产化的过程。

只要保险合同本身是合理的、规范的,能够如约实施,就能够顺利地承载企业年金资金,实现它的约定的责任和功能。

在此,企业年金管理运行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被转换为有现成立法和体系的保险合同关系,从制度环境方面考虑,其运行的可行性比较成熟。

  资产管理条件便利

  寿险公司具备成熟、独特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技术(包括现金流匹配管理、久期免疫管理和动态财务分析等),使寿险公司进行年金资产管理具有资产管理技术上的明显优势。

再加之寿险公司有成熟的对长期的资产负债管理风险监控的体系,这更符合企业年金的资产特性,同时更能保证养老金资产所要求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寿险公司在长期资产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的这些明显优势,能够保证企业年金管理的安全、稳健和增值要求,将是企业年金资产委托管理的最佳选择。

  寿险公司采用精算技术,对长期的资产、负债进行匹配管理,能够充分保证年金的安全性和稳定的收益能力。

从美国的数据来看,其DB计划90%以上都是由寿险公司进行管理,DC计划中相当部分也是由寿险公司进行管理,充分印证了寿险公司在管理年金资产上的独特优势。

总之,与证券公司等专业投资机构相比,寿险公司似乎暂不具备投资管理上的优势,但寿险公司是目前唯一合法提供最低收益保证的金融机构,对于规避风险比追求高回报更为重要的年金基金,寿险公司的投资型产品不失为一种更加稳妥的选择。

  现金流管理独具优势

  年金计划从形式上看,与目前的开放式基金类似,但是在产品特征上与开放式基金又有很大的不同。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很大程度上与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预期相关。

而企业年金的现金流特征是在一个较长的缴费期后才开始年金给付,在支付前并无偿付的需要;年金给付现金流主要与投保人的生命周期相关。

十分明显,企业年金现金流与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产品,特别是寿险产品的现金流具有很强的相似性。

保险公司在日常应付保单给付、退保等现金流管理中积累了丰富的长期负债现金流管理经验,使其无论在投资管理还是电脑信息平台等方面,均十分适合年金产品的现金流管理。

同时,我国保险行业目前发展程度与国际保险业仍有不小的差距,意味着我国保险行业发展潜力巨大,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将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

在公司整体资金流入大于资金流出的成长型阶段,公司现金流管理方面出现困难的机会将相当微小,有助于寿险公司提高资产管理的稳定性和收益性。

  账户管理系统完善

  近年来,由于分红类及投资连结类年金产品对个人账户管理产生需求,寿险公司为此普遍建立了账户管理系统,这为进一步研究、开发和完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系统,打下了良好的物质和技术基础。

就账户管理的经验和水平而言,寿险公司可能略逊于商业银行,但是其优势显着地高于证券机构、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企业年金计划中的DB计划和DC计划在缴费形式、账户设定和管理方式上都有较大的区别。

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又有将二者结合起来的复合型产品。

对于寿险公司而言,无论是DB计划还是DC计划,寿险公司都有着相似的管理经验,并且寿险公司还可以根据客户的各种不同需求,设计出符合客户特点的年金计划,并对不同的计划采用不同的管理技术。

在年金账户管理系统的设计上,寿险公司凭借对企业年金的深刻理解和对政策的及时跟踪,账户系统更加适合现代复杂的企业年金管理运作。

账户系统不仅有信息记录和变更等功能,还有年金计划的合规性检验以及保证税收政策不滥用等技术细节。

  再配置优势

  投保型企业年金还具有“再配置”的优势。

在金融学理念中,保险人在私人年金市场中的特征和优势在于,它所具有的独特的在社会范围内分散人生“长寿风险”的功能。

这种功能被称为“再配置”功能。

换句话说,同其他金融机制相对比,在承载企业年金资产管理职责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保险合同的形式,将老年生存风险的分散,从年金发起企业这一局部范围,转换扩大到全社会的范围。

把保险机制的集合分散功能同企业年金的养老收入保障功能结合在一起,实现养老收入保障责任以商业化方式在社会层面同舟共济地进行的配置过程。

有鉴于上述,在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建设之初,应该充分利用保险机制,将其作为这一体系形成的具体承载形式。

通过投保型年金市场的发展,推动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体系的建设。

  在国外,保险公司是企业年金市场的最早参与者,并直接带动了企业年金市场的壮大,尽管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中的份额近十年随着经济的萧条和金融危机的爆发而减少,但国外的经验仍然证明,保险公司以特有的优势仍然成为企业年金的主要参与者,企业年金在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中也占有重要比重。

  企业年金在我国尚属于新生事物,管理模式的选取还是个较新的问题,选择最适合我国国情的资产管理模式是研究工作的重点,无论是投保型还是信托管理型,各有其优缺点。

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在我国的实践中将会有更多的变化和革新,本文通过研究两大类模式,探讨了我国企业年金资产管理模式的选取问题。

  参考文献:

  1.李绍光.养老基金的投资及管理—国内理论探讨与实践综述[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李耀.养老保险基金:

形成机制、管理模式、投资运用[M].北京: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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