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864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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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86420

 

矿山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86420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调整安全生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要求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实现安全生产,保障矿山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对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来说,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进行安

全生产管理的手段和依据。

对职工而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既是对职工的约束,促使职工自觉遵纪守法,同时也是对职工的保护,使职工懂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与合法权益。

一、我国《宪法》赋予从业人员享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权益

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

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权益,是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方针,也是法律赋予从业人员的权益。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宪法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我国宪法还规定: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维护广大劳动者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就是尊重和保障最基本的一项

人权。

二、《安全生产法》

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法律。

《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宗旨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七项基本制度:

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③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④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制度;⑤安全中介服务制度;⑥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三、《矿山安全法》

自1993年5月1起施行的《矿山安全法》是我国矿山安全生产的专项法。

该法的颁布实施,对有效防止矿山事故,保障矿山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矿山安全法》对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

理,矿山安全监督和管理、矿山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四、《劳动法》

自199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以国家意志把实现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在法律保障的基础上,既是劳动者在劳动问题上的法律保障,又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范。

该法涉及劳动保护

与安全卫生方面的内容主要有:

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②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三同时”规定;特种作业的上岗要求;劳动者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制

度。

③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④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

五、《职业病防治法》

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一部重要的法律。

六、《工伤保险条例》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通过社会统筹来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亲属,进行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保

障因工伤亡人员或其亲属的基本生活,以及为受工伤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与管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基本要求如下:

1.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与缴费及工伤认定的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职工受到事故伤害以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认定与视同工伤的有关规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h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

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①项、第②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③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②醉酒导致伤亡的。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3.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规定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经鉴定患有职业病以后,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报告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报告。

(2)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应当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职工一旦负伤,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

七:

有关规程和标准

我国还制定了大量的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程、规范、标准,作为对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补充和完善。

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

 

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享有《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尽相应的安全生产义务,做到责、权、利、义的统一。

一、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

(1)知情权。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劳动保护权。

职工有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7)接受教育权。

职工有权获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8)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1)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规定企业各级负责人员(矿、车间、班组)、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企业必须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概括的讲,就是规定了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每个职工在职责范围和生产岗位上对安全生产所应负的责任。

主要要求有:

①矿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②车间主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③班组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而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其主要职责是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双违”。

④企业各职能机构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⑤岗位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

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人员违章和管理上的缺欠,以便及时纠正、整改,保证安全生产。

1.安全检查的类别

安全检查的类别有:

日常性检查,即由安全管理人员和车间、班组进行的日查、周查和月查。

这种检查可以随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及时反馈,是最基本的安全检查,还有矿山各级管理部门开展的定期检查,职能部门开展的专业性检查,以及季节性检查和节假日前

后进行的检查等。

2.班组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查现场安全管理:

①查现场有无脏、乱、差的现象。

②查职工“两穿两戴”情况,以及有无违章违制现象发生。

③查现场薄弱环节及重点部位的安全措施,如井下顶板、溜井、火工材料、吊挂系统、地下地面油库、材料库等。

(2)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查安全基础工作;职工的安全意识,班组的安全自主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活动等。

(4)查现场设施设备(含消防器材)的安全状态,各级危险源点受控管理等。

(5)查事故隐患,跟踪检查隐患整改的“四定”落实情况。

(6)查违章违制,各类事故的分析、登记—处理情况。

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是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素质和技能的重要手段。

《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安全法》中规定:

企业干部职工每年至少接受20h安全教育,每三年考核一次,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h的三级安全教育。

矿山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主要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和其他人员的教育培训等。

电工、焊割工、锅炉工、爆破工、起重工、爆破工、矿井通风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矿内专用机动车司机、尾矿工、安全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以后,才能从事相应工种的工作。

四、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安全考评奖惩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工作“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原则的具体落实和延伸。

通过对企业内各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评比,奖励先进,惩处落后,充分调动职工遵章守纪,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主

动搞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安全理念与遵章守纪

一、安全理念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端正安全生产态度,矿山企业应该建立自己的企业安全文化,树立正确的安全理念。

1.追求完美、零事故的安全目标

只有把安全工作做得完美无缺,设备、设施和环境无缺陷,安全工作才有保障。

追求完美是人的天性,定下“零事故的安全目标”,有利于激发人们搞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

2.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

安全工作的目的和出发点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企业职工既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对象,又是安全生产的主体。

“以人为本”就是要重视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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