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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1年第12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1年第2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2年第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是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殊申报项目实施的专业化管理。

通过对企业年度申报的不征税收入、递延收入、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资产损失、亏损弥补、所得税优惠项目等证据资料的完整性和与有关政策的符合性进行统一审核,达到对企业所得税税基和减免情况实行管理控制的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按照管理程序分为后续管理任务的发起和实施、后续管理审核的内容、后续管理审核结果的处理三个部分。

 

第二章  后续管理任务的发起和实施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后续管理工作开始启动。

由各市地税局对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系统集中的申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调取企业自行申报不征税收入、递延收入、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资产损失、亏损弥补、所得税优惠项目的企业名单,向辖区内主管税务机关发起后续管理审核任务。

 

第五条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上级发起的后续管理审核任务具体实施审核。

审核工作主要包括案头审核和延伸审核两个部分。

案头审核专指资料完整性审核,即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案头审核内容,审核特殊申报项目的证据资料是否齐备、有效。

延伸审核专指政策符合性审核,即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延伸审核内容,审核申报表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特殊申报项目的证据资料是否与申报项目相关,有关数据计算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定的享受政策的范围、标准等。

对于已在汇算清缴期间按照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及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管理规定,报送了相关资料并完成备案的所得税优惠项目和递延收入项目,后续管理为对企业申报时报送备案资料的延伸审核。

 

第六条  各市地税局负责对其发起的后续管理审核任务进行统一部署和业务指导,督促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组织审核工作。

 

第三章后续管理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包括以下项目:

 

(一)特殊类型收入项目,包括:

不征税收入、递延收入、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

 

(二)特殊类型扣除项目,包括:

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税前亏损弥补。

 

(三)所得税优惠项目,包括《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2年  号)文件中规定的所有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管理项目。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入备案类管理的税收优惠项目。

第一节  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不征税收入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和审核内容:

 财政拨款的审核:

 

(一)案头审核内容:

对于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报表的,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拨款单位性质的相关资料证明; 2、接收拨款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相关资料证明; 3、拨付资金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对于填报查账征收企业申报表的,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该财政性资金的拨付资金文件; 2、财政部门或资金拨付部门对该财政性资金的专项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对该财政性资金以及对应支出单独管理的证明材料。

 

(二)延伸审核内容:

 

对于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报表的,主要审核以下要点:

 1、审核财政拨款对象是否符合规定; 2、审核财政拨款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3、审核财政拨款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4、审核财政拨款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否单独核算; 

5、审核财政拨款对应的支出是否未作为成本、费用、折旧、摊销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审核申报财政拨款收入和对应支出金额是否正确。

 对于填报查账征收企业申报表的,主要审核以下要点:

 1、审核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收入和对应的支出是否单独核算; 

2、审核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支出是否未作为成本、费用、折旧、摊销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审核取得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是否按规定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后续支出相应扣除; 

4、审核申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收入和对应支出金额是否正确。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核:

 

(一)案头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国务院或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下发的批准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 2、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3、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4、规定收费上缴财政的文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延伸审核内容:

 

1、审核收费凭据是否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票据; 2、审核收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3、审核企业的收费票据,有无擅自变更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环节、收费期限以及收费性质,混淆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行为; 

4、审核是否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将上述收费项目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 

5、审核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金额是否正确。

 政府性基金的审核:

 

(一)案头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该政府性基金收取的相关批准文件或规定; 

2、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机构同级财政部门或经同级财政部门委托收款的文件; 3、规定该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财政的文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延伸审核内容:

 

1、审核收款票据是否为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2、审核收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3、审核有关支出是否未作为成本、费用、折旧、摊销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审核申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对应支出金额是否正确。

 

第二节  递延收入 

第九条  递延收入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和审核内容:

 递延性债务重组收入的审核:

 

(一)案头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债务重组总体情况的说明,包括重组商业目的的说明; 2、债权债务的原始合同或协议,相关收付款凭证; 3、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法院裁定书,相关收付款凭证; 4、符合特殊重组业务的情况说明。

 

(二)延伸审核内容:

 

1、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 2、审核申报债务重组所得计算是否正确。

 债转股分期确认所得的审核:

 

(一)案头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债转股总体情况的说明,包括重组商业目的的说明; 2、债权债务的原始合同或协议,相关收付款凭证;、债转股的合同或协议、法院裁定书,相关收付款凭证; 4、企业转换股权公允价格证明; 

5、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二)延伸审核内容:

 

1、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 2、审核债权转股权业务是否确认了所得或损失; 3、审核申报债务重组所得计算是否正确。

 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审核:

 

(一)案头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政府有关搬迁的行政决定文件、公告或其他证明文件; 2、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达成的搬迁协议、企业搬迁计划; 

3、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自行处置相关资产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的相关凭证。

 

(二)延伸审核内容 

1、审核是否为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收入; 

2、审核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匿、混淆政策性搬迁与一般性搬迁收入; 

3、审核企业政策性搬迁支出是否真实、合理、准确; 4、审核申报政策性搬迁收入金额是否正确。

 

第三节  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 

第十条  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审核内容:

 

(一)案头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 

2、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

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3、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

说明投资关系的证据资料、被投资公司章程、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做出的决定书等; 

4、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

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合同协议等; 

5、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需提供: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文件、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报表;--- 5 --- 

6、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需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可抵免税额条件的股权证明文件或凭证。

 

(二)延伸审核内容:

 

1、审核境外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2、审核居民企业收到境外投资性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符合规定; 3、审核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弥补是否正确; 4、审核居民企业间接抵免负担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5、审核本年度境外所得抵免税扣除限额和实际抵免境外税额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正确; 

6、审核本年度抵补的以前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期未余额是否超过税法规定的可抵免期限; 

7、审核企业是否有将不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予以抵免的情况; 8、审核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9、审核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税款处理是否正确; 

10、审核企业“投资收益”明细科目是否存在境外被投资企业当年未分配利润或股息情况,并根据情况判断是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通过企业对外收汇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或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所得但未按规定申报的问题。

 

第四节  税前扣除资产损失 

第十一条  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审核内容:

 

(一)案头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2、《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1年第2号)要求报送的清单申报表和专项申报表等申报资料; 

3、要求出具鉴证材料的损失项目的中介机构鉴证材料。

 

(二)延伸核查内容:

 

1、审核企业资产损失是否按规定已进行了会计处理; 

2、审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来源于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 

3、审核企业发生的损失是否按照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4、审核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是否计入当期收入,计缴所得税; 

5、审核企业发生的损失是否按税收规定在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 6 --- 

6、对关联方之间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审核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存在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商业安排; 

7、审核申报资产损失金额是否正确。

 

第五节  税前弥补亏损 

第十二条  弥补亏损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审核内容:

 

(一)案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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