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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有关要求

201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有关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201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及国家审核核算。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

二、基本原则

(一)响应改善环境质量要求,提高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的协调联动性。

坚持环境质量审核和总量减排审核相结合,总量减排审核结果服从环境质量审核结果,对总量减排数据和环境质量改善成效之间差异过大的省份进行重点审核。

(二)统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促进减排工程措施落地。

保持减排管理政策连贯性,在核算工程分类、核算方法和核算参数选取原则中全面体现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柴油货车污染治理、长江保护修复、渤海综合治理等标志性战役重点任务要求,促进减排工程措施落地。

(三)推动实施排污许可制,加快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固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逐步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对于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企业能够满足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要求,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按规定上报执行报告,原则上总量核算认可企业上报数据。

三、审核方式

充分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总量减排主体责任,实行总量指标完成情况地市报告、省级自查、国家审查的工作机制。

根据环境质量审核结果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差异化审查,重点审查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未完成、总量减排数据和环境质量改善成效差异过大、总量减排数据异常的省份。

原则上,对于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省份,审查时不予认可其他减排工程减排量;对于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省份,审查时仅认可重点工程减排量和其他减排工程中交通运输业的减排量;未完成重点工程减排量的省份,认定其总量减排指标未完成。

四、核算方法

(一)总体核算方法和要求

2019年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包括两项:

2019年累计减排比例和2019年重点工程减排量。

2019年累计减排比例为累计至2019年各项减排工程净削减量除以2015年排放量。

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省份,2019年减排工程新增削减量为重点工程减排量和其他减排工程减排量之和;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省份,2019年减排工程新增削减量只包含重点工程减排量及其他减排工程中交通运输业减排量。

具体核算方法和要求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对于督查执法、监督性监测、日常监测监控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超标超总量排污的,根据实际情况扣减3倍当期减排量或当月/当季排放量按直排计算。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当制定减排台账规范要求,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总量减排台账、执行报告、实际排放量等开展审核。

已发放排污许可证并能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执行报告的行业企业,减排台账可采用排污许可台账资料。

未提供减排台账的企业,不予认可新增削减量。

(二)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2019年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量主要包括城镇生活源新增排放量,根据具有可靠数据来源的新增城镇人口或生活污水新增量等数据在省级层面宏观测算,各省份对地市有核算要求的,可开展地市级生活源新增排放量核算,具体核算方法见附件1。

(三)重点工程减排量核算

2019年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为2019年各省份通过工业污染治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治理与资源化利用等形成的新增削减量之和,具体核算方法见附件1。

2019年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为2019年各省份通过工业废气治理、清洁能源替代、结构调整关停淘汰等形成的新增削减量之和,具体核算方法见附件2。

工业污染治理中火电、造纸、纺织、氮肥、制糖、农药制造、制革、炼焦、玻璃、石化、水泥和钢铁等12个行业减排量依据排污许可证进行核算。

对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能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上报执行报告,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采用上报的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实际排放量数据。

其中新增削减量大或数据明显不合理的,省级自查过程中应对其进行认真审核。

对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或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按规定提交执行报告的企事业单位,不予认可新增削减量。

(四)其他减排工程减排量核算

除重点工程外,将能够改善环境质量的其他工程纳入其他减排工程核算减排量。

2019年主要水污染物其他减排工程减排量为2019年通过涉水“散乱污”企业取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农村分散型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环保疏浚、网箱养殖拆除、畜禽养殖关停、人工湿地工程等形成的新增削减量之和,具体核算方法见附件1。

2019年主要大气污染物其他减排工程减排量为2019年通过散煤清洁化治理工程、涉气“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和交通运输行业减排等形成的新增削减量之和,具体核算方法见附件2。

附件:

1.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方法

2.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方法

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表

 

附件1

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方法

一、城镇生活源主要水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核算方法

城镇生活源主要水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两种:

一是根据城镇新增人口及排污系数核算;二是根据城镇生活用水新增量折算污水排放量及全省生活污水平均浓度核算。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在具有可靠数据来源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任一方法核算。

无法提供以上数据的,采用“十二五”生活源新增排放量核算方法计算。

(一)方法一

城镇生活源主要水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通过比较2019年与2018年新增城镇人口带来的污染物增加量进行核算,核算公式如下:

(1-1)

式中:

E生活新增—本年本省份城镇生活源主要水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吨。

P新增—本年新增城镇人口数,万人;原则上采用省级统计部门数据。

没有快报数据或快报数据与上年公布数据相比存在显著差异且无合理解释的,按上年增长率取值。

e综合—本省份城镇生活源主要水污染物综合产生系数,克/人·日;取值参考附表1-1。

D—天数,本年全年天数。

(二)方法二

城镇生活源主要水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通过比较2019年与2018年城镇生活排水新增排放量及城镇生活污水主要水污染物年均排放浓度进行核算,核算公式如下:

(1-2)

式中:

E生活新增—本年本省份城镇生活源主要水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吨。

Q本年生活排水—本年城镇生活排水总量,万吨。

Q上年生活排水—上年城镇生活排水总量,万吨。

C0—城镇生活污水主要水污染物年均排放浓度,毫克/升。

相关参数选取原则及有关说明如下:

1.城镇生活排水总量(Q)

可用实际数据或由生活用水量和排水系数计算得出,城镇生活排水量和用水量按照以下顺序取值:

①省级统计部门数据;②建设、水利、城管相关部门数据;③本年城镇生活用水量未公布的,根据上年城镇生活用水量增长率推算,如上年数据存在突变,根据“十二五”城镇生活用水量年均增长率推算。

核算时,应选择同一口径数据进行城镇生活用水量计算。

2.城镇生活污水主要水污染物年均排放浓度(C0)

可根据本年本省份仅处理生活污水的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污染物加权平均浓度进行核算,取值为参与计算的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加权后的进水污染物浓度平均值。

二、重点工程主要水污染物新增削减量核算方法

(一)工业污染治理

1.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重点涉水行业

造纸、纺织、氮肥、制糖、农药制造、制革6个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重点涉水行业,依据排污许可数据核算减排量。

对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能够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执行报告的企业,采用项目累加法逐一核算。

核算公式如下:

(1-3)

式中:

R许可(执行)—本年本省份已发放排污许可证重点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新增削减量,吨。

n—本年按规定上报执行报告的行业企业总数,个。

Rj上年—第j个企业上年执行报告中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企业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按核算实际排放量取值,吨。

Rj本年—第j个企业本年执行报告中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企业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按核算实际排放量取值,吨。

相关参数选取原则及有关说明如下:

(1)企业上年和本年执行报告中污染物实际排放量,采用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

2019年执行报告数据不足一年的企业按照以下顺序同比例推算:

①参考上一季度报告数据按生产时间同比例推算;②参考上年报告数据按生产时间同比例推算。

(2)废水处理后直接排放的企业,应当根据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的浓度与水量数据对执行报告中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校核;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浓度数据应当按照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相应时段污染物平均排放浓度取值,测算企业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排放量,并对许可证执行报告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进行校核。

(3)不符合公式1-3核算要求的重点涉水行业企业,按“2.其他行业”公式1-4进行核算。

2.其他行业

其他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新增削减量是指除造纸、纺织、氮肥、制糖、农药制造、制革6个行业外其他行业的工业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废水深度治理及回用等综合措施实现的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之和,采用项目累加法逐一核算。

其他行业暂不开展全口径核算,核算公式如下:

(1-4)

式中:

—本年本省份其他行业污染治理主要水污染物新增削减量,吨。

n—本年其他行业污染治理项目总数,个。

Qj上年—第j个企业上年废水排放量,万吨。

Cj上年—第j个企业上年主要水污染物年均排放浓度,毫克/升。

Qj本年—第j个企业本年废水排放量,万吨。

Cj本年—第j个企业本年主要水污染物年均排放浓度,毫克/升。

相关参数选取原则及有关说明如下:

(1)企业本年和上年废水排放量、主要水污染物年均排放浓度数据按照以下顺序取值:

①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有效连续在线监测数据;②执法监测数据以及排污单位按照监测规范或委托监测机构开展手工监测获取的有效数据。

(2)本年无法提供连续、有效监测数据,监测数据超标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根据实际情况扣减3倍当期减排量或当月/当季排放量按直排计算。

(3)企业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年均排放浓度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相应时段污染物平均排放浓度取值。

(4)新增削减量核算不考虑企业产品产量变化对污染物排放量的影响,仅对实施有效减排措施企业的污染物实际排放削减情况进行核算。

(5)新、扩建项目实施“三同时”治理工程,不予核定新增削减量。

(6)在督察执法、监督性监测、日常监测监控中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超标超总量排污的,根据实际情况扣减3倍当期减排量或当月/当季排放量按直排计算。

(7)对于结构关停项目,本年废水排放量取0;上年废水排放量为0的,取“十三五”期间停产前一年废水排放量及浓度数据,新增削减量一次性结清。

(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主要水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为本省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扩)建、提标改造、配套管网完善新增污染物削减量之和,采用项目全口径逐一核算,核算公式如下:

(1-5)

式中:

R城镇生活—本年本省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主要水污染物新增削减量,吨。

n—本年本省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总数,家。

Qj本年生活—第j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本年生活污水排放总量,万吨。

Cji本年—第j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本年生活污水主要水污染物平均进水浓度,毫克/升。

Cjo本年—第j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本年生活污水主要水污染物平均出水浓度,毫克/升。

Qj上年生活—第j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上年生活污水排放总量,万吨。

Cji上年—第j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上年生活污水主要水污染物平均进水浓度,毫克/升。

Cjo上年—第j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上年生活污水主要水污染物平均出水浓度,毫克/升。

相关参数选取原则及有关说明如下: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水量和主要水污染物年均浓度数据,按照以下顺序取值:

①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有效连续在线监测数据;②执法监测数据以及排污单位按照监测规范或委托监测机构开展手工监测获取的有效数据。

2.既处理工业废水又处理生活污水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仅计算生活污水部分的新增削减量,工业减排量在工业污染源治理中单独核算。

该类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为污水处理厂总排水量减去纳管工业废水排放量,其生活污水平均进水浓度为污水处理厂实际平均进水浓度扣除纳管工业废水进口浓度影响后的污染物浓度,浓度计算公式如下:

(1-6)

式中:

C生活—既处理工业废水又处理生活污水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浓度,毫克/升。

C进水—污水处理厂进口浓度,毫克/升。

Q进水—污水处理厂进水水量,万吨。

Ci企业排水—纳管第i家企业的废水排放浓度,毫克/升。

Qi企业排水—纳管第i家企业的排放水量,万吨。

纳管工业废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浓度数据优先选用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有效连续在线监测数据;其次可以选取执法监测数据以及排污单位按照监测规范或委托监测机构开展手工监测获取的有效数据;如无任何监测数据,则按照签订的纳管协议约定数据取值。

3.原则上,对已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且符合监测规范、数据合理的,或具备执法监测数据(含监督性监测)的以及排污单位按照监测规范或委托监测机构开展手工监测获取有效数据的分散型污水处理设施,纳入重点工程核算范畴。

(三)再生水利用

再生水利用新增主要水污染物削减量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通过对生活污水进行再生水工艺净化处理,达到可用的水质标准后,回用至工业生产、市政杂用和景观环境,所形成的污染物新增削减量,采用项目累加法逐一核算,核算公式如下:

(1-7)

式中:

R再生水—本年本省份再生水利用污染物新增削减量,吨。

n—本年再生水利用项目总数,个。

Qj本年再生水—第j个再生水利用设施本年生活污水再生水累计利用量,万吨。

Qj上年再生水—第j个再生水利用设施上年生活污水再生水累计利用量,万吨。

Cj本年—第j个再生水利用设施本年主要水污染物平均进口浓度,毫克/升。

相关参数选取原则及有关说明如下:

1.再生水利用设施本年和上年生活污水再生水累计利用量、主要水污染物平均进口浓度按照以下顺序取值:

①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有效连续在线监测数据;②执法监测数据以及排污单位按照监测规范或委托监测机构开展手工监测获取的有效数据。

2.再生水用途包括用于工业生产、城市杂用和景观环境。

原则上,本省份本年用于景观环境的再生水量不超过用于工业生产和城市杂用再生水量之和。

再生水回用于农田灌溉的,暂不予核算。

3.工业企业自行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实现减排的,纳入工业污染源减排核算范畴。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治理与资源化利用

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治理与资源化利用主要水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为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实现的主要水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之和。

核算公式如下:

(1-8)

(1-9)

式中:

R规模化—本年本省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主要水污染物新增削减量,吨。

Ri治理项目—本年本省份第i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治理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新增削减量,吨。

n—本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治理项目总数,个。

Pij—本年本省份第i类畜禽第j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治理项目存(出)栏量,头(只)。

猪、肉牛、肉鸡以出栏量计,奶牛、蛋鸡以存栏量计。

ei—第i类畜禽产污系数,千克/头(只)·年;取值参考附表1-2。

fij认定去除率—第i类畜禽第j个养殖场(小区)治理模式对应的污染物去除率,%;取值参考附表1-3。

fij原始去除率—“十二五”本省份五类畜禽减排核算中未认定减排项目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污染物平均去除率,%;取值参考附表1-4。

相关参数选取原则及有关说明如下:

1.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以促进粪污资源化利用为核心。

减排项目原则上必须采用干清粪方式,并有效实现雨污分流,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设施必须与养殖规模配套。

2.采用粪污肥料化利用的减排项目须实现粪污无害化,并符合土地消纳能力,须配备能满足当地施肥间隔期存储要求的粪污贮存设施和粪污利用设施(如输送车辆、管道、沟渠等)。

3.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受自然条件、农业生产方式、社会经济条件影响大,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结合地区特点及环境质量要求,确定粪污治理与资源化利用的具体核算要求,报生态环境部审定。

三、其他减排工程主要水污染物新增削减量核算方法

除重点工程以外,总量减排核算将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长江保护修复、渤海综合治理等标志性战役各项重点任务要求紧密衔接,纳入能够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的其他减排工程。

2019年核算的其他减排工程主要包括涉水“散乱污”企业取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农村分散型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环保疏浚、网箱养殖拆除、畜禽养殖场关停以及人工湿地工程等。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关研究成果基础上自行确定对改善水环境质量有显著作用的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集中治理、绿色生态农业等其他工程措施的减排核算方法,但需将新增量同步纳入当年核算。

原则上,其他减排工程在省级层面宏观测算、平衡分析。

(一)涉水“散乱污”企业取缔

按照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生产项目。

涉水“散乱污”企业包括《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取缔的“十小”企业、《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整治的“散乱污”企业。

本年本省份涉水“散乱污”企业取缔主要水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为取缔前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之和。

核算公式如下:

(1-10)

式中:

R散乱污—本年本省份取缔涉水“散乱污”企业水污染物新增削减量,吨。

Pij—本年本省份第i类行业第j个“散乱污”企业取缔前生产规模,吨。

ei—第i类行业第j个“散乱污”取缔企业排污系数,吨/吨;取值参考《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2010年修订版)。

相关参数选取原则及有关说明如下:

1.对于排放量统计在2015年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数当中的,在“二、重点工程主要水污染物新增削减量核算方法”中“

(一)工业污染治理”中核算,其余取缔项目在本部分核算。

2.上年度年底前已取缔的项目不纳入本年核算范畴。

3.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涉水“散乱污”企业取缔核算需提供“散乱污”企业取缔的全口径清单,包括名称、取缔时间等内容的证明文件。

4.对本年完成取缔的项目需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当地政府的关闭文件、环境执法部门执法记录等实证性的证明材料。

(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处置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主要水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为新增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和原有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增加污水处理量实现的新增削减量之和。

核算公式如下:

(1-11)

(1-12)

式中:

R垃圾—本年本省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主要水污染物新增削减量,吨。

Rj垃圾—本年本省份第j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垃圾渗滤液处理主要水污染物新增削减量,吨。

n—本年生活垃圾处理场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减排项目总数,个。

Qj本年—第j家生活垃圾处理场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本年排水量,万吨。

Cji本年—第j家生活垃圾处理场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本年主要水污染物进口浓度,毫克/升。

Cjo本年—第j家生活垃圾处理场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本年主要水污染物出口浓度,毫克/升。

Qj上年—第j家生活垃圾处理场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上年排水量,万吨。

Cji上年—第j家生活垃圾处理场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上年主要水污染物进口浓度,毫克/升。

Cjo上年—第j家生活垃圾处理场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上年主要水污染物出口浓度,毫克/升。

相关参数选取原则及有关说明如下:

1.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工程设计和建设,达到排放标准、配备完善的设施运行监控装置和排水监测设施且数据真实有效的,排水量和主要水污染物浓度采用在线监测直接测量数据取值。

2.有相关工程措施支撑,渗滤液处理量大幅增加的,纳入减排核算。

3.如地方采用其他方式处理处置城镇生活垃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关研究结果基础上自行确定核算方法及相关参数,报生态环境部审定。

(三)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主要水污染物新增削减量核算公式如下:

(1-13)

式中:

R垃圾—本年本省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形成的主要水污染物新增削减量,吨。

M本年—本年农村生活垃圾安全处理处置量,吨。

M上年—上年农村生活垃圾安全处理处置量,吨。

cj—垃圾中第j类污染物的含量,%;一般情况下,垃圾中化学需氧量含量(cCOD)、氨氮含量(c氨氮)分别取3%、0.3%。

r—污染物溶出率,%;一般情况下,取10%。

相关参数选取原则及有关说明如下:

1.农村生活垃圾指农村人口在日常生活和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厨余物、日用品废弃物、燃料废渣等(建筑垃圾除外)。

2.主要减排方式包括农村生活垃圾的卫生填埋、焚烧和资源化利用等安全处理处置途径。

3.农村生活垃圾安全处理处置量的确认应当附本年、上年农村生活垃圾转运清单和垃圾妥善处理处置的去向证明(一般由乡镇政府以及接收处理单位提供证明)。

4.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关研究结果基础上自行确定核算方法及相关参数的,报生态环境部审定。

(四)农村分散型生活污水收集处理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分散型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主要水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为新建分散型处理设施实现的新增削减量之和。

核算公式如下:

(1-14)

式中:

R分散—本年本省份农村分散型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主要水污染物新增削减量,吨。

n—本年本省份农村分散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总数,家。

Qj分散—第j家农村分散型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本年生活污水排放总量,万吨。

Cji分散—第j家农村分散型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本年生活污水主要水污染物平均进水浓度,毫克/升。

Cjo分散—第j家农村分散型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本年生活污水主要水污染物平均出水浓度,毫克/升。

相关参数选取原则及有关说明如下:

1.农村分散型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本年生活污水排放总量、主要水污染物平均进水(出水)浓度数据,依据执法监测数据、排污单位按照监测规范或委托监测机构开展手工监测获取的有效数据确定。

2.处理设施在督察执法、监督性监测、日常监测监控中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污染物去除效率下降或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不计入减排量。

3.已认定过减排量的处理设施,在督察执法、监督性监测、日常监测监控中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污染物去除效率下降或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超标超总量排污的,扣减3倍当期减排量。

(五)环保疏浚

环保疏浚工程主要水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为对水体(河道、湖泊)中的污染底泥进行疏挖,疏挖底泥经过安全处理处置后,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

原则上,计入环保疏浚工程减排量核算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项目须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施工图和验收报告;②疏浚的底泥中污染物总氮含量大于等于1500毫克/千克或者疏浚河道列入省级政府水体达标方案、黑臭水体整治清单;

疏浚底泥得到卫生填埋或资源化利用等安全处理处置,并体现在项目验收报告中。

环保疏浚工程主要水污染物新增削减量采用项目累加法逐一核算,核算公式如下:

(1-15)

(1-16)

式中:

R环保疏浚—本年本省份底泥(河道、湖泊)环保疏浚形成的主要水污染物新增削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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