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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减排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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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八次(扩大)会议精神,做好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工作,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将重污染天气应对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发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作用,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产生的影响。

(一)修订重点范围。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为重点,其他地区参照执行。

(二)统一预警分级标准。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采用统一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其它区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用更严格的预警启动条件。

(三)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当同一区域内多个城市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基于科学会商决策,启动区域联动机制,区域内城市根据区域会商结果确定的预警响应级别,统一采取相应响应措施。

(四)提出应急减排总体要求。

明确不同预警级别各项污染物减排量占全社会排放量的减排比例。

(五)规范应急减排清单。

按照固定源、移动源、面源细化清单,按表规范清单内容。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

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设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

为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的科学性和时效性,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的均值计算。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不足以完全清除前一次的污染过程,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统计,从严启动预警。

根据不同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大气污染和气候气象特征,不同区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用更严格的预警启动条件。

(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

蓝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启动和解除要求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各城市人民政府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三)区域应急联动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应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基于气象条件、区域传输及科学会商的决策结果,环境保护部按照推送的预警提示信息,组织相关城市同步启动橙色及以上级别的空气质量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三、应急措施减排总体要求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对减排力度的进一步强化,两者不能混合。

原则上,各地应按照减排措施启动后能够降低一级污染水平的目标,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鼓励安排高污染行业在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采取行业性错峰生产,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全行业实施停限产措施的,在评估污染物减排量时,予以额外奖励。

(一)减排比例要求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期间,“2+26”城市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和40%,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5%、10%、15%和20%以上。

各地根据本地污染排放结构,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其他地区可根据本地污染特征参照执行,适当调整各项污染物减排比例,但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二)减排基数核定

各级别减排比例按日排放基数核算。

日排放基数为年排放基数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

工业企业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按照120天折算;民用散煤按照150天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按照365天折算。

年排放基数包含工业企业、民用散煤、移动源和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排放量;扬尘排放量作为颗粒物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按照城市冬季细颗粒物来源解析结果确定比例上限。

“散乱污”企业和列入本年度淘汰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行业污染排放,不纳入年排放基数。

年排放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四、重污染天气主要应急减排措施

(一)主要污染物减排途径

SO2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钢铁、平板玻璃、有色、燃煤电厂、燃煤锅炉排放等措施实现;NOx减排主要通过限制重型载货车和工程机械使用,严格控制锅炉窑炉和燃煤电厂排放等措施实现;颗粒物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钢铁、铸造、水泥、燃煤锅炉、燃煤电厂等工业和燃烧排放,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停止矿山开采等措施实现;VOCs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等措施实现。

(二)固定源减排措施及路径

固定源减排措施应以环境统计数据和当地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筛选应急管控减排企业清单。

主要筛选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治理设施水平低、运行状况差、生产工艺落后,以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同时,还要考虑企业的生产性质,采取停产、限产措施是否可行,采取措施后的环境效益和减排成本等。

对能够实施快速停产的企业应优先选择停产方式进行应急减排,特别是各种工业炉窑,如建材窑、金属熔炼窑、有色金属冶炼窑等。

行业减排措施优先通过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由于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产、限产的,视情况通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减少排放,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

关于停产、限产,优先采用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措施,无法实施的,可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的方式。

鼓励优先停产、限产使用高污染燃料企业。

对国家或省级部门要求纳入冬季错峰生产调控的企业,不应纳入应急管控企业清单。

(三)移动源减排措施及路径

移动源减排措施在考虑限行、调控和暂停运营等应急措施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之外,还应尽量减少相关措施对公众日常生活的影响。

应优先采取禁止黄标车上路行驶,限制柴油车、国Ⅰ和国Ⅱ等高排放车使用,实施过境中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

高排放车辆限行范围不应局限在主城区和建成区;电动汽车不应采取限行措施;黄标车限行已纳入常规管理工作的城市,不应纳入应急措施管控范畴;非道路移动源重点采取停止施工工地、道路作业、场内作业工程机械使用等措施。

谨慎使用单双号限行的强制措施,倡导重污染期间减少出行和采取公共交通出行的措施。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时,保有量在300万辆以上的城市必要时可采取单双号限行的措施。

(四)扬尘源减排措施及路径

重污染天气应急控制的扬尘源重点是施工扬尘和交通扬尘,裸地扬尘管控为日常措施,不在应急管控范畴。

施工扬尘控制重点应放在混凝土搅拌、混凝土浇筑、建筑拆房、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喷涂粉刷、未硬化工地路面清扫等易产生扬尘的环节,对塔吊或地下施工不宜采取应急停工措施。

交通扬尘控制重点是减少交通流量,加大车流量大的主干道路和易产生尘土路段的清扫和洒水。

对于可机扫水洗道路,应适当增加清扫和非冰冻期洒水频次,应进一步提高道路吸扫作业的频次,采用机械真空吸扫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在清扫过程中产生二次扬尘。

道路清洁比增加洒水频次更易于对扬尘的控制。

(五)其他开放源减排措施及路径

秸秆燃烧、露天烧烤、装修喷涂等开放源重点在于监督管理。

对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等行为,不应作为应急减排措施。

应采取公布举报电话、提供举报网站、微信等多种手段,加大应急期间社会监督力度。

对装修喷涂等VOCs排放企业和其他开放源,在重污染应急期间应尽可能采取停止相关活动的措施。

五、应急措施清单编制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关于开展燃煤锅炉与“小散乱污”企业排放清单排查及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项目清单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274号)要求,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燃煤锅炉和“散乱污”企业,夯实应急措施清单,其他地区参照执行。

结合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清单中所涉及企业的管控要求写入排污许可证。

填报的应急措施清单(附表)要做到易操作、可核算、能考核。

对于工业企业要做到“一厂一策”,填报企业具体产污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相应减排量。

所列清单企业要为当年进行正常生产活动的企业,禁止将长期停产企业、虚假企业纳入应急企业清单。

移动源要包括过境车辆在内的不同类型、不同排放标准机动车保有量信息,有条件的城市可按照应急管控措施估算减排量。

扬尘源要全面摸查当年施工工地信息,按要求逐一填报,对于道路扬尘、堆料扬尘以及裸露地面扬尘填报尺度可适当放宽,有条件的城市同样应按照应急管控措施估算减排量。

六、明确方式,按时修订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方案要求,选择重新修订预案或增加补充说明等方式,完成应急预案修订工作。

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20日前,将省级和地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文本初稿及详细应急措施减排清单上报我部。

我部将在收到应急预案的一个月内,完成有效性、可操作性和减排措施的量化评估,并及时反馈评估结果。

各地根据我部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批后,于2017年8月底前印发执行,并报我部备案。

 

附表: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对措施项目清单

附表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

 

表1工业源项目清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市(区)

所在县(市)区

所属

行业

是否纳入环统

经纬度

坐标

生产线/工序

主要

产品

产能

规模

主要产品产量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千克/天)

经度

纬度

烟尘/

粉尘

SO2

NOx

VOCs

1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1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2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

2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1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2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

 

表1工业源项目清单(续表)

序号

橙色/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

蓝色预警

停、

限产措施

估算减排量(千克/天)

停、

限产措施

估算减排量(千克/天)

停、

限产措施

估算减排量(千克/天)

烟尘/粉尘

SO2

NOx

VOCs

烟尘/粉尘

SO2

NOx

VOCs

烟尘/粉尘

SO2

NOx

VOCs

1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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