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程模板.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9457022 上传时间:2023-02-04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8.2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程模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程模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程模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程模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程模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程模板.docx

《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程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程模板.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程模板.docx

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程模板

附件1

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深圳市教育局(含受深圳市教育局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在执法过程中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程。

深圳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培训,并取得教育行政执法资格。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参照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深圳市教育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教育行政处罚执法工作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四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简易程序

第五条简易程序是指深圳市教育局执法人员发现违法事实,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所适用的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

(三)处以警告处罚的。

第六条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深圳市教育局调查(询问)笔录》,填写《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给予的处罚、时间、地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深圳市教育局名称以及加盖深圳市教育局印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

第八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报所属业务处室(部门)备案。

第三章一般程序

第九条一般程序是指深圳市教育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除可以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所适用的程序。

第十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分管局领导决定。

第十一条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由执法人员填写《深圳市教育局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业务处室(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在收集证据时,执法人员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封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深圳市教育局应当发出《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收到《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七日内,有权向深圳市教育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深圳市教育局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深圳市教育局予以采纳。

深圳市教育局不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向所属业务处室(部门)负责人提交《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审批表》,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作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

业务处室(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由政策法规处提出复核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分管局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法的事实和依据;

(三)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深圳市教育局正式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深圳市教育局印章。

第十七条在作出《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九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之一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除应当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深圳市教育局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依法提起听证。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为:

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听证程序操作规程,由深圳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四章处罚的执行

第十九条深圳市教育局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二十条依本规程第五条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属业务处室(部门);所属业务处室(部门)应当在收到罚款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所称“以下”、“以内”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所规定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深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深圳市教育局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

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和《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教育局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教育局(含受深圳市教育局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定额罚款的除外。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深圳市教育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教育行政处罚应当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基本一致。

(二)公开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应当公开,并采用适当的形式公开行政处罚的结果。

(三)过罚相当原则。

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以查证的违法事实为基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使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程序正当(合法)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综合裁量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裁量,不得片面决定也不得考虑非相关因素。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1年内发生3次或者3次以上相同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按下列规定和程序办理:

(一)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并在《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审批表》的处罚建议中具体说明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二)案件业务处室(部门)依法对行使裁量权情况进行全面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政策法规处提出复核意见;

(四)报局分管领导审批核准。

第九条案件审议时,对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意见(含不同意见),案件业务处室(部门)应当在《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审批表》中载明。

对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决定,案件审议人员必须一致通过;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理由、依据及决定应在《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审批表》中载明。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深圳市教育局领导班子讨论后作出决定:

(一)情节复杂的;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指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而没有申请的;

(三)处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

(五)立法、检察、监察、审计等监督机关依法予以监督的;

(六)深圳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执法业务处室(部门)对上述集体讨论情况予以记录,并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深圳市教育局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给予具体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十二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按照《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执行。

违法行为具备本规定关于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情节,但《标准》中未列明的,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裁量。

第十三条本规定和《标准》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深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教育学心理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