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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程模板.docx

1、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程模板附件1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深圳市教育局(含受深圳市教育局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在执法过程中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程。深圳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培训,并取得教育行政执法资格。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参照适用本规程。第三条深圳市教育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教育行政处罚执法工作时,应当向

2、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第四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章 简易程序 第五条 简易程序是指深圳市教育局执法人员发现违法事实,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所适用的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三)处以警告处罚的。第六条 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

3、权和其他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深圳市教育局调查(询问)笔录,填写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给予的处罚、时间、地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深圳市教育局名称以及加盖深圳市教育局印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第八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报所属业务处室(部门)备案。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九条 一般程序是指深圳市教育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除可以依法当场作

4、出行政处罚外,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所适用的程序。 第十条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分管局领导决定。 第十一条 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由执法人员填写深圳市教育局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业务处室(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由执法人员

5、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第十三条 在收集证据时,执法人员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封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十四条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深圳市教育局应当发出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七日内,有权向深圳市教育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深圳市教育局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深圳市教育局予以采纳。深圳市教育局

6、不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五条 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向所属业务处室(部门)负责人提交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审批表,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作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业务处室(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由政策法规处提出复核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分管局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或

7、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深圳市教育局正式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深圳市教育局印章。第十七条 在作出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九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之一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除应当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深圳市教育局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依法提起听证。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为: 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听证程序操作规程,由深圳市教育局另行制定。第

8、十八条 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送达当事人。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第十九条 深圳市教育局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第二十条 依本规程第五条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应当自收缴之日起

9、二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属业务处室(部门);所属业务处室(部门)应当在收到罚款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所称“以下”、“以内”包含本数。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所规定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深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附件2深圳市教育局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0、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和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教育局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深圳市教育局(含受深圳市教育局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定额罚款的除外。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深圳市教育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

11、何种处罚的权限。第四条 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教育行政处罚应当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基本一致。(二)公开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应当公开,并采用适当的形式公开行政处罚的结果。(三)过罚相当原则。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以查证的违法事实为基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使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程序正当(合法)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

12、法权益。(五)综合裁量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裁量,不得片面决定也不得考虑非相关因素。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

13、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三)1年内发生3次或者3次以上相同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按下列规定和程序办理:(一)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并在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审批表的处罚建议中具体说明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二)案件业务处室(部门)依法对行使裁量权情况进行全面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三)政策法规处提出

14、复核意见;(四)报局分管领导审批核准。 第九条 案件审议时,对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意见(含不同意见),案件业务处室(部门)应当在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审批表中载明。对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决定,案件审议人员必须一致通过;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理由、依据及决定应在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审批表中载明。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深圳市教育局领导班子讨论后作出决定:(一)情节复杂的;(二)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指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而没有申请的;(三)处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

15、办学许可证的;(四)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五)立法、检察、监察、审计等监督机关依法予以监督的;(六)深圳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执法业务处室(部门)对上述集体讨论情况予以记录,并立卷归档。第十一条 深圳市教育局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给予具体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十二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按照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执行。违法行为具备本规定关于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情节,但标准中未列明的,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裁量。第十三条 本规定和标准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深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附件:深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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