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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础专业承包合同示范

 

XXX工程

专业承包合同

 

发包人: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

云南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8年月日

 

发包人:

X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X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

XXX施工总承包工程

工程名称:

XXX桩基础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依照建设方提供的XXX工程设计图纸中包含的桩基础工程的桩基施工。

(包含但不限于:

桩位坐标复核、场地平整、临时道路、放样定位、埋设护筒、成孔、钢筋笼制作安装、浇注混凝土、原材料取样送检、砼试块留置、桩基检测配合、施工资料整理等一切与桩基工程有关的施工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严格按建设方提供的XXX桩基础工程设计图纸中的桩基施工图纸施工,工程款结算执行以含税全费用综合单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以建设方核准的工程量结算资料为结算依据。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以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

本工程施工工期为2018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

合同总工期:

日历天(含土方开挖工期)。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书面进场通知后5个日历天内所有设备进场,承包人进场后5个日历天内完成所有准备工作。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按国家及云南省现行的相关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执行,工程质量要求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工程联系单,图纸会审纪要及现行施工规范进行精心施工,并接受建设单位、监理方、发包方及质监部门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积极采用有关部门提出的合理建议,各项工程技术资料应做到真实、齐全准确、有效,并应符合城建档案要求。

五、合同价款

1、本工程采用含税全费用综合单价(以建设方审核的综合单价为准),按实际完成以建设方核准的工程量为依据进行结算;该费用包含但不限于: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泥浆余土外运、施工用水用电费、安全文明施工、清理施工现场、配合桩基检测、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等完成本工程的所有费用。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①承包人对本项目地勘资料及现场情况已进行了充分了解,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当能预见施工期间的技术和措施方面的风险,在进场施工后不以任何原因调整合同单价。

该单价中已综合考虑了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材料、设备机械、人工等所有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在合同有效期内按建设方有关规定执行调整。

若因方案调整,费用增减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或施工中由于建筑设计变更、设计方案调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增加工程量按实结算。

2、全费用综合单价的构成,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本合同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内所有费用。

(2)工程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返工和整改费用。

(3)项目工程正式交付发包人前的半成品、成品保护费用。

(4)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接线管费用;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工等所增加的费用。

(5)因安全文明施工等问题由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

(6)施工组织设计及规范要求所包含的费用。

(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承包范围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六、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及工程量确认和结算

一、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按发包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总包合同中规定的进度款支付时间节点规定支付工程款。

收到建设方进度款后,在付款手续齐全情况下一周内给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2、因考虑到桩基施工速度慢周期长及建设方支付工程款手续繁琐周期长,双方约定在本工程开工一个月后支付50万预付款,其他付款要求节点均安发包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总包合同规定执行。

3、工程款支付时同时按比例扣除双方约定的上缴管理利润费用金额的10%。

4、工程款支付时,承包方应向发包方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工程量确认结算:

1、双方特别约定:

最终合同价款按照建设方审核确认的结算总价下浮10%进行结算。

2、承包人在桩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日历日内向建设方、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结算资料。

工程量按建设方最终审核的工程量为准。

3、承包人如未完成桩基工程中相关支项工作内容及相关配合工作时(如打凿混凝土桩头、桩基检测配合等),按实际未完成的分项内容扣除工程量。

七、发包人工作

1.做好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工作。

负责向承包方提供本工程的地质报告、施工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单及建设方的有关指令等,确定建筑物的定位标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2、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发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口,承包人自行负责单独装表接到所需用水、用电位置,水、电费由承包方负责支付。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

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如出现损坏,由承包人负责恢复和赔偿。

提供施工场地的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4、协调处理施工现场与周围邻里关系,以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另双方约定按按现有场地交付,根据现场情况,若需要进行砖渣等铺设临时道路等,由承包人负责铺垫、清运,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他与桩基施工相关的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办理。

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承担。

6、工程完工后,发包人负责组织桩基竣工验收及有关桩基测试验收工作,协助承包方对施工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7、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

八、承包人工作

1.按双方约定承包范围要求,准备施工设备、材料,做好施工前的各种准备工作。

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和桩基施工规范保质保量完成桩基的施工。

2.向发包人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事故报告,按国家及大理市有关规定做好现场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和非夜间施工照明,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并达到文明工地标准。

如未履行义务造成的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3.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承包人须按国家及大理市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桩基施工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4.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如因承包人原因出现损坏,由承包人负责恢复和赔偿。

5.承包人施工期间必须对支护体系负有保护责任。

6、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文明工地标准执行,并严格执行本地相关部门对城市道路管理或使用的要求。

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双方约定的要求,

7、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保证工程安全有序施工;直至施工完成移交给发包人。

②编制详细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审批并通过,且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此执行。

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隐蔽工程记录等)一式四份,并在完工后五天内做到工完场清。

⑤除施工周转材料可堆放在发包人指定的现场地点外,所有其他临时设施一律不能在建筑红线范围内搭设,由承包人在红线外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九、安全施工

1、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现场文明施工应达到大理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

安全生产达到“现行标准规范”要求,专人负责,不给发包人和周围群众带来麻烦和不方便,杜绝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严格遵守发包人有关规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在施工现场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和承包人的全部人员的劳动安全保证义务,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承包人违反国家及大理市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以及发包人及建设方监理的现场管理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十、暂停施工

双方约定:

若由于建设方和政府原因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工程需要暂停施工时,发包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合理安排相关人员,由此造成的机械闲置费等损失按发包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总包合同有关规定执行,发包方全力协助承包方办理相关事宜。

相应签证赔偿全部归受承包人,工期相应顺延。

十一、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若遇下雨、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影响乙方正常施工,经建设方驻工地代表和监理公司同意并书面确认后上述工期可顺延。

在施工过程中,若因城管、路政、交警等相关行政部门引起的施工材料运输困难,工期不顺延,并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十二、质量与验收

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桩成孔深度、桩身钢筋笼。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工程联系单,会审纪要及现行施工规范进行精心施工,并接受建设单位、甲方及质监部门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积极采用有关部门提出的合理建议,各项工程技术资料应做到真实、齐全准确、有效,并应符合城建档案要求。

十三、材料设备供应

1、承包人负责桩基工程所需的一切材料的采购、运输。

所购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相关规范要求、本工程设计要求和建设方发包人的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材料检测报告。

2、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自购的材料、设备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

承包人进场材料必须上报监理验收,同时按国家规范要求取样送检至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发现承包人进场材料和设备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清退出场,并处以1万元/次罚款,并从工程款中扣除。

十四、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以建设方签发的发包人签认的变更通知书为准。

十五、竣工验收与结算

1、竣工验收

1、由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上报建设监理方同意后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桩基竣工验收。

2、承包人在桩基础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日历天内提供完整竣工图及竣工施工资料(一式四份)报监理建设方及发包人审核。

2、工程量计算确认和竣工结算

1、工程量计算按建设方编制的结算规则计算。

2、工程量确认:

按照施工图纸范围内、设计变更以及总包合同约定的该分包工程的所有内容,是指经业主建设方确认并经发包方审核的达到质量要求并完成了相关的质保资料的实际完成工程量。

3、结算方式:

承包人需在桩基础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确认资料完整有效后向建设方发起,承包方全力配合完成结算审核。

十六、违约、索赔和争议

1、违约、索赔

(1)由于发包人原因进度款逾期支付超过30个日历天时,发包人按应支付款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给承包人利息,计息时间为逾期支付超过30个日历天起算至实际支付时间。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若承包人进度未能达到发包人的工期要求,导致协议书约定竣工日期延误的,在10个日历天以内承包人将承担1000元/天违约金,违约金并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工期延误超10个日历天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退场。

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50%结算。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原因:

①擅自暂停施工;

②因返工而造成的工期延误;

③承包人人员、机械、材料供应等各种干扰引起的停工、窝工等;

④承包人未能按约定进场和开工,造成工期延误;

⑤施工工作面未平整或安排不合理造成停工;

⑥承包人其他自身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3)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承包人挂靠、擅自转包、分包工程经发包人发现,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发生有损发包人形象和利益的事情。

(3)承包人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若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有权将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

(4)承包人必须保证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的顺利进行,做到正常施工,不得以农民工工资或材料款等纠纷妨碍现场施工或影响发包人正常工作开展。

(5)施工过程中,若承包人未按照规范及设计要求的主要参数进行施工,一经发现应承担1000元/次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须在5个日历天内无条件退场。

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50%进行结算,若因此给发包方造成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3、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双方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其他

1、本工程双方约定由发包人自行为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场所内的自有人员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

由承包人自行为其在桩基工程施工场所内的自有人员和施工机械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

2、补充条款

(1)承包人应独立完成本合同工作内容,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终止合同,并拒绝支付工程款。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同步完善业内施工资料及安全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时需按城建档案馆要求提供合格的竣工资料给发包人。

(3)桩基础工程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区域范围内的降排水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4)现场发生签证时,承包人应即时通知监理建设方、发包人现场确认,并于签证发生后2个日历天内办理签证审批手续。

(5)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八、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副本份数:

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4份,发包人执3份,承包人1份。

共计6份且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合同生效、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

在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完成并在付清所有款项后自行失效。

发包人:

承包人:

XXX

(公章)(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税号:

税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时间:

201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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