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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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前?
言
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本制度
1.基本权利与义务
1.1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1.2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2.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2.1职工聘用与培训教育
2.1.1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2.1.2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2.1.3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2.1.4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2.1.5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2.1.6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2.2劳动合同管理
2.2.1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2.2.2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2.2.3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2.2.4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2.2.5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2.6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2.2.7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2.2.8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2.2.9有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2.2.10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2.11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2.2.1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2.9条、第2.2.1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2.13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2.14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企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2.2.15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2.2.16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2.17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2.18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2.2.19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企业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2.20企业与职工双方对职工赔偿计算有异议的,可按职工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满1年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1年满6个月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赔偿半个月工资。
2.2.21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2.22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2.2.23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3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2.3.1企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日制,每日工作8小时,公休及法定节日均执行国家规定,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安排加班或调班;
2.3.2作息时间安排;
2.3.2.1早上上班时间8点30分,下午下班时间17点;遇特殊情况企业可以适当调整,以确保生产。
2.3.2.2个别工种上班时间由公司统一规定并执行;
2.3.2.3除正常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视作加班时间。
2.3.3加班
2.3.3.1加班须由部门提出申请或由生产部安排,但均须经生产部经理或办公室主管批准;
2.3.3.2平时加班应于当日下午3点之前提出或安排;
2.3.3.3公休日加班应于前日下午3点之前提出或安排,并把加班人数报办公室,便于食堂供菜;
2.3.3.4因临时工作需要加班或取消加班,应于次日上次10点前补办或取消加班手续;
2.3.3.5加班时间由生产部门或行政部门自行安排,加班后各部门应在每周一将前一周的加班记录交办公室备查,否则不作为加班;
2.3.3.6加班基准单位以15分钟开始计时(即:
加班15分钟后开算加班)中途吃饭30分钟不计加班时间,累计8小时为一个调休日;
2.3.3.7按月薪制领取工资的人员,平时加班后开具加班审批单;
2.3.3.8按计件工资计算的人员,不开具加班审批单;
2.3.3.9法定节假日加班,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2.4请假制度
2.4.1请假审批程序
2.4.1.1员工请假需经本人提出,部门负责人同意,生产部经理审核,报办公室主管或总经理批准;(可采用口头同意后再履行手续)
2.4.1.2员工带薪年休假时间统一由公司安排。
2.4.2请事假
2.4.2.1员工有事请假必须有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2.4.2.2请假时间基数为半天(4小时)不足4小时视作4小时计算;
2.4.2.3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申请,事假一次不得超过五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批的除外);
2.4.2.4事假期间不发工资,并要扣除企业为其交纳的养老保险等费用。
2.4.3病假
2. 4. 3. 1员工因病假或非因公受伤,实在无法上班的,并出示医院证明者,经批准可视作病假,弄虚作假者以旷工论处;
2. 4. 3. 2请病假须有病历卡及医院证明、病假单,并由办公室主管确认;
2. 4. 3. 3病假一次不得超过7天,续假需要事前办理审批手续;
2. 4. 3. 4病假期间发放最低生活费。
2. 4. 4调休
2. 4. 4. 1调休必须事先提出,并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才能调休;
2. 4. 4. 2上班迟到后,不能用调休抵补;
2. 4. 4. 3经生产部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主管以上负责人同意,调休可以倒欠,有加班后扣回。
2. 5工资福利
2. 5. 1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内所分配的应完成的工作量而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2. 5. 2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
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由部门负责人、生产部经理、总经理签字的工时定额为准。
2. 5. 3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2. 5. 4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2. 5. 5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2. 5. 6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 5. 7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金额应不超过职工全部工作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 5. 8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2. 5. 9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
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2. 6社会保险
2. 6. 1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2. 6. 2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2. 7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2. 7. 1劳动纪律和职工守则
2. 7. 1. 1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本人在打卡机处,别人代劳打卡除外)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通知办公室主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请假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主管同意,必要时由总经理批准,不得无故矿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8)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办公室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
(9)职工辞职由办公室主管和总经理批准,辞职获准后,凭《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2.7.1.2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
必须按规定佩戴上岗证和穿戴按规定的工作服、帽子;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9)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敢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2.7.1.3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部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保障人身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部门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生产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等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厂区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企业;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2. 8奖励与惩罚
2. 8. 1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
2. 8. 1. 1奖励分为表扬、一般奖金、奖金三种;
2. 8. 1. 2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尊规守纪,关心企业,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2. 8. 1. 3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2. 8. 2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分别为:
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2. 8. 2.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5至20元: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打卡的(本人在打卡处,叫别人代劳打卡除外)或进出不打卡又不去办公室登记的;工作时间外出不按规定办理手续;
(2)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中途随便进出的;
(3)上班不按规定穿戴工作衣帽、佩戴上岗证或衣冠不整、穿拖鞋、随地乱扔垃圾杂物,随地吐痰倒污水及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4)擅自离职或串岗、打瞌睡、吃零食,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的;
(5)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大声喧哗、聚众聊天或打与工作无关的手机或电话的;
(6)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未经生产部门同意擅自操作机械设备的;
(7)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参观或上班未经批准带小孩的;
(8)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等个人交通工具未按规定停放的;
(9)携带危险物品进厂不声明的及擅带个人用品进厂的;
(10)下班后未按规定关电灯、门窗等应做的事情的;
(11)在禁烟区吸烟的;
(12)带公司物品出厂未开出厂单的;
(13)有其他与上述情形相当的情形的。
2. 8. 2. 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次书面记过一次并罚款50-100元,一个月内连续6次,一年内连续12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上班时间未经批准饮酒的;
(2)上班时间睡觉或离岗办私事的;
(3)对同事恶语伤人侮辱他人或打击报复他人及为别人犯规而作假证的;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5)在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等娱乐行为的;
(6)浪费材料,擅自损坏公共财物的;
(7)在工作中泄露商业机密,致工作受损的;
(8)未按规定记录的及未按规定操作、作业、检验、测试的;
(9)有其他与上述情形相当的情形的。
2. 8. 2.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次书面记过一次并罚款100-200元,一个月内连续3次以上或一年内连续6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或酒后闹事,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收受贿赂的;
(3)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及技术文件、图纸要求、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有潜在不安全因素的;
(4)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擅自给无关人员阅读的;
(5)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
(6)违反消防规定,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擅自损坏的;
(7)确因本人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损失500元-1000元的;
(8)私自集会、结社、结帮或煽动员工闹事罢工的;
(9)有其他与上述情形相当的情形的。
2. 8. 2.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经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明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企业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6)在采购、收付、保管、记帐、销售等记录过程中玩忽职守,不按相关规定或不按上级主管指令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企业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的;
(7)参加社会非法组织,经公安部门劝告无效的;
(8)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2. 8. 2. 5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工所在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办公室,再由办公室提交总经理室审批。
2. 9. 9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伙合作经营与本企业同类的业务;
2. 9. 10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企业按月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
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职工离开企业前一年从企业获得报酬总额的1/2按月支付,职工违约金为补偿金的2倍。
附 则
3.1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制度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3.2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3.3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3.4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确定,并已向全体职工公布;
3.5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3.6本制度共计为19页。
3.7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生效。
3.8本制度由相关职工签名同意并执行
(单位公章)
2008年1月1日
职工签名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