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征地搬迁技术方案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报批请示三个方案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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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征地搬迁技术方案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报批请示三个方案4

 

关于40万立方米人造板项目有关方案报批的请示

县人民政府:

  现将《40万立方米人造板建设项目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40万立方米人造板建设项目土地实物指标调查技术方案》、《40万立方米人造板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实物指标调查技术实施方案》上报县人民政府,请审批。

 

40万立方米人造板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方案附后)

 

附件一:

40万立方米人造板建设项目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

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工业强县”发展步伐,切实做好40万立方米人造板项目建设,需要征用岑松镇养坪村、屯州村、苗寨村的集体土地和搬迁土地上所有建构筑物,特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剑河县工业聚集区总体规划》和《剑河县工业聚集区岑松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剑河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剑河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剑府发〔2009〕46号),并参照剑河县城西路网工程征地补偿标准、剑河县移民补偿安置、剑河县温泉景区建设房屋搬迁等相关补偿标准制定补偿方案。

二、实施补偿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2、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兼顾国家、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原则;

4、征地拆迁户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的原则。

三、征地范围及房屋拆迁补偿对象

1、征地测量范围及内容为《剑河县工业聚集区岑松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岑松镇养坪村沿溪两岸下至剑白香猪厂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现有的林木、果树、青苗、蔬菜大棚、鱼塘、水利设施等。

2、房屋拆迁补偿对象为岑松镇养坪村至苗寨村一带规划红线内需占用建(构)筑物、杂房、蔬菜大棚、附属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其占用的建(构)筑物、杂房、附属设施必须是2011年8月25日县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在剑河县工业园区岑松片区规划范围内禁止非法转让土地和违法占地建房的通知》的通知出台之前修建的,方适用本方案。

3、凡是在2011年8月25日县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在剑河县工业园区岑松片区规划范围内禁止非法转让土地和违法占地建房的通知》的通知出台之后修建的一律不予以调查登记和补偿,所造成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四、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

拟征地补偿费用按《剑河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明细表》(附后)执行,统一年产值标准为1420元/亩,即:

耕地(水田、旱地)土地补偿倍数10倍,安置补助倍数13倍,共计32660元/亩补偿(不含青苗费);园地土地补偿倍数8倍,安置补助倍数6倍,共计19880元/亩补偿;林地土地补偿倍数7倍,安置补助倍数3倍,共计14200元/亩补偿;其它农用地土地补偿倍数4倍,安置补助倍数3倍,共计9940元/亩补偿;建设用地土地补偿倍数5倍,安置补助倍数6倍,共计15620元/亩补偿;未利用地土地补偿倍数4倍,计5680元/亩补偿。

剑河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明细表

区域范围

序号

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征地类型

合计(倍)

土地补偿(倍)

安置补偿(倍)

综合补偿标准(元/亩)

计提社保资金(元/亩)

剑河县

1

1420

耕地

23

10

13

32660

12000

2

1420

建设用地

11

5

6

15620

11000

3

1420

林地

10

7

3

14200

11000

4

1420

其他农用

7

4

3

9940

11000

5

1420

未利用地

4

4

0

5680

0

6

1420

园地

14

8

6

19880

11000

2、青苗补偿。

对被征收的耕地上有青苗的,按剑河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剑府发〔2009〕46号)中革东镇统一年产值标准1420元/亩进行补偿。

3、经济林补偿标准按《剑河县城西路网工程征地补偿方案》补偿标准,其补偿标准如下:

经济林补偿知道标准

补偿类别

计量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板栗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处产期、哀产期

元/亩

3000-3500

 

盛产期

元/亩

7000-8000

 

核桃

产前期

元/亩

2000-25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处产期、哀产期

元/亩

4500-5000

 

盛产期

元/亩

12000-13000

 

苹果、栗子、桃、红杏、石榴、李、柿子、樱桃等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处产期、哀产期

元/亩

4500-5000

 

盛产期

元/亩

10000-11000

 

柑、桔、櫈、柚类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处产期、哀产期

元/亩

3500-4000

 

盛产期

元/亩

8000-9000

 

杨梅、枇杷等

产前期

元/亩

3500-4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处产期、哀产期

元/亩

5000-6000

 

盛产期

元/亩

12000-13000

 

葡萄、猕猴桃(含架子费用)

产前期

元/亩

3500-4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处产期、哀产期

元/亩

5500-6000

 

盛产期

元/亩

12000-13000

 

油桐、油茶

产前期

元/亩

1100-16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处产期、哀产期

元/亩

2300-2800

 

盛产期

元/亩

5500-6000

 

花椒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处产期、哀产期

元/亩

3000-3500

 

盛产期

元/亩

7000-8000

 

麻竹、楠竹、金竹、掌绿竹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处产期、哀产期

元/亩

3500-4000

 

盛产期

元/亩

8000-9000

 

白夹竹、水竹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处产期、哀产期

元/亩

2500-3000

 

盛产期

元/亩

6000-6500

 

杂竹

产前期

元/亩

1000-15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处产期、哀产期

元/亩

2000-2500

 

盛产期

元/亩

5000-5500

 

茶叶

产前期

元/亩

4000-45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处产期、哀产期

元/亩

6000-6500

 

盛产期

元/亩

14000-15000

 

刺梨、无花果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处产期、哀产期

元/亩

2500-3000

 

盛产期

元/亩

6500-7000

 

杜仲、黄柏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处产期、哀产期

元/亩

3500-4000

 

盛产期

元/亩

8500-9000

 

桑园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处产期、哀产期

元/亩

2500-3000

 

盛产期

元/亩

4500-5000

 

说明:

1、苗期补偿标准按初产期补偿标准50%计算;

2、苗期:

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

3、未列入表中的参照市场价进行补偿。

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补偿类别

计量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松、杉、柏

胸径5厘米一下

元/株

5

 

胸径6-10厘米

元/株

15

 

胸径11-15厘米

元/株

30

 

胸径16-20厘米

元/株

50

 

胸径21-30厘米

元/株

70

 

胸径31厘米以上

元/株

90

 

花椒、油桐、油茶、刺梨、无花果、漆树

苗期

元/株

5

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

产前期

元/株

20

 

处产期、哀产期

元/株

50

 

盛产期

元/株

150

 

苹果、栗子、桃、红杏、石榴、李、柿子、樱桃等

苗期

元/株

8

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

产前期

元/株

20

 

处产期、哀产期

元/株

100

 

盛产期

元/株

200

 

柑、桔、櫈、柚类

苗期

元/株

10

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

产前期

元/株

40

 

处产期、哀产期

元/株

100

 

盛产期

元/株

250

 

杨梅、枇杷等

苗期

元/株

8

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

产前期

元/株

30

 

处产期、哀产期

元/株

150

 

盛产期

元/株

250

 

葡萄、猕猴桃(含架子费用)

苗期

元/株

8

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

产前期

元/株

30

 

处产期、哀产期

元/株

100

 

盛产期

元/株

200

 

杜仲、黄柏、厚朴、橡皮、象椿树

苗期

元/株

15

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

产前期

元/株

50

 

处产期、哀产期

元/株

80

 

盛产期

元/株

100

 

4、蔬菜大小棚的补偿。

以大小棚占地面积计算,大棚按木(竹)棚60元/㎡(含大棚内的青苗费用),铁(钢)棚8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含大棚内的青苗费用);小棚统一按20元/㎡(含大棚内的青苗费用)。

5、水利设施补偿。

PE管道按大小以米为单位进行补偿,渠道按渠道断面大小测量其工程量来计算费用进行补偿,其补偿标准如下:

水利设施补偿标准

一、PE管道

编号

项目或费用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备注

1

DN20

1

6.19

含土建及安装费

2

DN25

1

6.9

含土建及安装费

3

DN32

1

8.86

含土建及安装费

4

DN40

1

11.64

含土建及安装费

5

DN50

1

16.33

含土建及安装费

6

DN63

1

20.28

含土建及安装费

7

DN75

1

31.36

含土建及安装费

8

 

 

 

 

 

二、渠道

由于渠道断面没有统一标准,需要实际测量后方可计算工程量及费用。

6、建筑物、构筑物、杂房、附属设施实物指标补偿。

县人民政府在2011年8月25日下发《关于在剑河县工业园区岑松片区规划范围内禁止非法转让土地和违法占地建房的通知》文件出台之前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杂房、附属设施实物指标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位

单价(元)

房屋补偿

框架结构

590

砖混结构

570

砖木结构

400

木瓦结构

350

杂房

150

附属设施

围墙

20

晒坪

20

水池

m3

100

沼气池

2000

炉灶

50

打米机

100

炸油机

100

集中安置搬迁补助

600

室内设施补助

250

分散安置补助

4800

五、房屋拆迁安置办法

1、工业规划区内被拆迁正房并且房屋是在2011年8月25日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剑河县工业园区岑松片区规划范围内禁止非法转让土地和违法占地建房的通知》文件出台之前修建的住户采用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方式。

2、集中安置:

由县政府统一规划宅基地,并与安置户签订集中安置协议。

3、分散安置:

由拆迁户在工业规划区外自行选择宅基地,同时要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集镇规划要求,并签订分散安置协议。

4、工业规划区内违法违规、乱搭乱建的构筑物、杂房、附属设施一律不予安置和补偿。

六、房屋拆迁安置要求

1、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的住户按住建部门的规划设计的图纸自行建房,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层数、外观造型、建筑风格等。

2、集中安置点由政府统一划定,政府负责“三通一平”,即:

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并按规定标准安排宅基地。

3、集中安置户宅基地的划分以2011年12月10日前调查公布的家庭户口簿在册人口为标准,1—2人的80平方米;3-4人为100平方米;5-6人为120平方米;7人以上的140平方米。

4、集中安置户宅基地分配按抽阄方式确定。

5、集中安置户采取先拆后建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拆迁户从达成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之日起到集中安置点分配宅基地到户之日为止。

在此期间,拆迁户从达成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之日起,1个月内自行将被拆除的建(构)筑物、杂房全部拆除。

第二阶段为被拆迁户分配到宅基地后1个月内必须动工修建房屋,6个月内搬入居住,过后不再补偿过度困难补助经费。

第一、二阶段期间,由被拆迁户自行安排临时过渡房,政府按规定给予拆迁户临时过渡困难补助经费,即:

按每户在册人口计算,每人每月100元,集中安置过度期限不超过一年。

6、集中安置户集中安置搬迁补助费按每户在册人口计算,每人一次性600元,室内设施补助费按每户在册人口计算,每人一次性250元,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不再补偿安置搬迁补助费,但室内设施补助费按在册人口计算,每人一次性250元。

7、分散安置户分散安置搬迁补助费按每户在册人口计算,每人4800元(含过渡费、搬迁补助费、室内设施补助费、场地平整费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费、供配电、供水等所有费用),并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完毕。

8、无论集中安置还是分散安置,其原有宅基地都不再进行补偿。

9、如集中安置户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房屋建设,超出的时间不再补助临时过渡困难补助经费。

10、被拆迁的建(构)筑物、杂房,由被拆迁户自行拆除,其费用自理,并承担施工中的一切安全生产责任。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地拆迁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八、本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附件二:

40万立方米人造板建设项目土地

实物指标调查技术方案

为确保剑河县工业聚集区岑松片区40万立方米人造板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土地实物指标调查技术方案:

一、丈量的方法

采用皮尺丈量法。

二、耕地调查方法

(一)稻田调查:

丈量稻田时,以水平面为准,从里到外丈量;田坎(含左不含右,含上不含下,含里不含外);遇到宽田坎只丈量到1米以内(含1米,1米以外的地类按现状丈量)。

(二)旱地调查方法

丈量旱地时,从旱地的边缘到土坎边缘为止。

土坎边缘以外的地类按现状丈量。

(三)陡坡地调查方法

以水平面为准,逐一按旱地调查方法丈量。

三、林地和其他地类调查方法

与旱地及陡坡地调查方法相同。

四、测量土地的计算方法

(一)正方形:

S1=边长×边长

(二)长方形:

S1=长×宽

(三)多边形计算方法:

采用任意三角形(海伦公式)计算,可把多边形分解成多个三角形来先计算面积,再汇总三角形面积得出多边形总面积。

(四)梯形:

S1=(上底+下底)×高÷2

(五)三角形:

S1=底×高÷2

五、坟墓调查方法

调查坟墓时,以每一祖墓为单位进行逐一登记调查。

六、零星果木及零星树木调查方法

(一)对规划区用地范围内和田边、地角,以户为单位逐株(兜)分柑桔、杂果进行登记。

(二)对规划区用地范围内和田边、地角以户为单位逐株(兜)分杉、松、经济林进行登记。

七、宅基地及附属物用地的调查方法

1、已取得土地使用证的,以证为准。

2、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及附属物的用地以滴水线为界进行丈量。

3、附属物用地与正房宅基地紧接在一起的,按宅基地丈量;附属物用地远离正房用地的,按杂房用地丈量。

八、公示程序

(一)对经实地测量登记的地类、面积、价格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对于群众反映出虚报、多报、少报、瞒报的实物指标,经过核实后应予以纠正。

对于单位或个人反映出原地类、面积和实物面积有误差的,由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进行复核,以复核的结果为准。

(二)对复核后的结果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

九、公示时间完毕后,以户为单位进行实物指标兑现。

 

附件三:

40万立方米人造板建设项目房屋拆迁

实物指标调查技术实施方案

为做好剑河县工业聚集区岑松片区40万立方米人造板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涉及的房屋拆迁调查工作,确保园区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剑河县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拆迁实物指标调查对象

剑河县工业园岑松片区规划建设涉及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房屋拆迁实物指标调查范围

建设项目实施所涉及被占用的公房、私房、房屋附属设施及地面建(构)筑物。

三、房屋调查方法及分类说明

1、调查方法:

(1)、以规划用地红线为准,对涉及拆迁的房屋逐户逐栋全面进行丈量。

(2)、在对房屋调查的同时,对其所有人口进行一一登记,以户口簿为准。

(3)、调查登记步骤:

行政单位名称(县、乡(镇)、村、村民小组)、门牌号、户主姓名、房屋产权(公房或私房)、房屋类型(正房或杂房);房屋结构(框架、砖混、砖木、木、杂房);并对其附属设施及建(构)筑物等逐一调查登记。

2、分类说明:

正房:

按所有权划分

A、公房:

行政、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办公室、厂房、住宅和其他公有房屋。

B、私房:

私人所有的房屋。

按结构分:

A、框架结构:

钢筋混凝土或钢筋的梁、柱承重、钢筋混凝土楼板。

B、砖混结构:

窑砖墙身,钢筋混凝土楼板和屋顶,混凝土地面。

C、砖木结构:

砖墙身,木或混凝土楼板,瓦屋顶,三合土或混凝土地面。

D、木结构(称木房):

指木柱木屋架,木板墙或木板间有少量砖板壁,瓦或草屋顶。

杂房:

系指生产、生活正房以外的工具房、厕所、工棚、堆放杂物房、吊脚楼底层及牲畜圈栏等。

房屋附属设施:

系指围墙、晒谷坪(三合土或水泥地面)、沼气池、水池等。

户内设施:

系指户内照明、自来水、闭路电视、电话等。

地面构筑物:

系指输电线路、供水管网、电信光缆设施设备等构筑物。

四、房屋面积计算标准

1、房屋以平方米为单位,丈量房屋勒脚以上墙的边缘(不以滴水线或屋檐)所围成的建筑面积。

2、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计算一层,其建筑面积按外墙水平面积计算,包括有外支墩的伸出部分和封闭式阳台(不以滴水线和屋檐)。

房屋悬臂伸出部分和有顶阳台算50%面积。

3、有柱雨蓬、走廊按柱外围计算面积,独立和单排柱雨蓬及无柱走廊,按顶盖的水平投影计算50%面积。

4、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且高度超过2.2米的楼梯间、水箱间,按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面计算建筑面积。

5、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凹阳台、挑阳台(未封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总和计算面积。

7、私房多层建筑物面积的计算,第一层按勒脚以上墙围成面积计算,第二层及其以上按结构外边所围面积计算,如楼板完整,楼板至檐墙高度达到规定高度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其建筑面积:

S=∑AiBi

S:

为建筑面积

Ai:

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

Bi:

为各楼层房屋层高系数,由楼层的层高(h)确定,层高指屋地面至第一层楼板上表面、下层楼板上表面至上层楼板上表面及楼板上表面至屋顶与外墙的接触点的高度(在正门外墙丈量)。

各层高系数见下表。

层高系数表

层高h(m)

系数(Bi)

备注

H≥2.0m

1.0

楼板齐全

2.0>h≥1.8

0.8

1.8>h≥1.5

0.6

1.5>h≥1.2

0.4

h<1.2m

0.0

8、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经过地基平整后(斜坡面积不计)层高超过2.0m,有墙,并加以利用,按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计算为杂房,无墙或墙体不完整的按实际丈量建筑面积的50%计算为杂房。

9、杂房面积计算标准:

以平方米为单位,参照正房计算办法进行统计计算。

10、附属设施计算标准:

围墙、晒谷坪按平方米计算面积、水池按立方米计算,炉灶、沼气池、地下水井按个数为单位统计计算。

11、户内设施(如户内照明、自来水、闭路电视、电话等)计算标准:

以户为单位统计。

12、木瓦和砖木结构建筑物未全部完成建设工序的,凡缺少楼板、盖瓦封顶、四壁工序中的一项的,按补偿标准的90%予以补偿;凡缺少楼板、盖瓦封顶、四壁工序中的二项的,按补偿标准的80%予以补偿;楼板、盖瓦封顶、四壁工序三项都缺少的,按补偿标准50%予以补偿。

五、工业园区规划建设项目实施所涉及被占用的地面构筑物如输电线路、电信光缆设施、供水设施设备、户外广告牌等,补偿标准按实际产生费用由剑河县工业园区岑松片区规划建设工作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其所有的单位和个人协商拆迁补偿兑现。

六、房屋指标调查结果公示程序

1、对入户丈量登记并签字认可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分户随人口一起将房屋面积、围墙、晒坪、室外水池、门面、沼气池等实物指标的数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对于群众反映出虚报、多报、少报、瞒报的实物指标,经过核实后及时予以重新纠正。

对于群众反映出原房屋登记上表面积和实有面积的误差小于或等于5%的,不再进行复核,维持原登记上表的面积。

对于群众反映原房屋登记上表面积和实有面积的误差超过5%的,重新入户对该户的现有房屋进行全面丈量复核,丈量后的面积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均以复核数为准。

2、对持有异议的实物指标进行复核后,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3、实物指标公示完毕,群众均无异议后,以户为单位进行实物指标兑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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