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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前言

规章制度是组织系统运行的基本保证。

多年来我院在临床教学工作中先后建立了一系列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随着临床医学教育的不断发展,我们更深切地感受到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因此将这些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同时为了保证本汇编的全面性、完整性,还转录了上级单位的有关文件和管理规定。

请全院师生自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使我院临床教学工作更加规范化,教学管理更加制度化,确保我院临床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和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教高[1992]8号1992年11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并管理好各种临床教学基地,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临床教学基地分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

第三条       承担教学任务是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附属医院

第四条高等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是学院的组成部分,承担临床教学是附属医院的基本任务之一,附属医院的设置、规模、结构及其工作水平,是对高等医学院进行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附属医院的主要教学任务是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

第六条附属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综合性附属医院有5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300张以上病床),科室设置应该齐全,其中内、外(中医含骨伤科)、妇、儿病床要占病床总数的70%以上,口腔专科医院应有80张以上病床和100台以上牙科治疗椅。

2、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95%以上,其中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占25%以上。

3、应具有必要临床教学环境和教学建筑面积,包括教学诊室、教室、示教室、学生值班室、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按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本科院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专利学院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第七条附属医院病床总数应不低于在校学生人数与病床数1:

0.5的比例。

附属医院的医疗卫生编制按病床数与职工1:

1.7的比例配给。

学院按教职工与学生1:

6-7的比例配置附属医院教学编制。

第八条附属医院应保证对教学病种的需要,内、外、妇、儿各病房(区)应设2-4张教学病床,专门收治教学需要病种病人;在不影响危重病人住院治疗的前提下,尽可能调整病房中的病种,多收容一些适合教学的患者住院治疗。

 

第三章教学医院

第九条高等医药院校的教学医院(以下简称“教学医院”)是指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的,与高等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的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第十条教学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综合性教学医院应有5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300张以上病床),内、外、妇、儿各科室设置齐全,并有能适应教学需要的医技科室。

专科性教学医院应具备适应教学需要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

2、有一支较强的兼职老师队伍,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70%以上,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医德医风良好、学术水平较高的学科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包括承担临床理论教学任务的具有相当于讲师以上水平的人员,直接指导临床见习的总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住院医师以上人员。

(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教高[1992]8号1992年11月15日)

3、应具有必要的教室、阅览室、图书资料、食宿等教学和生活条件。

按照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教学应达到三级医院水平。

第十一条教学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临床课讲授、指导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考核等工作,并结合临床教学开展教学方法和医学教育研究。

 

第四章实习医院

第十二条高等医学院校的实习医院(以下简称“实习医院”)是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和接受医药卫生国情教育的重要基地。

实习医院是经学院与医院商定,与高等医学院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部分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第十三条实习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综合性实习医院一般应内、外、妇、儿各科设备齐全,并有能适应各种实习需要的医技科室,专科性实习医院要具备适应学生实习所必需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

2、有一支较强的卫生技术队伍,有一定数量的适应教学需要的技术骨干,能保证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是住院医师以上人员。

进修医生不宜承担临床带教任务。

3、具备必要的图书资料、住宿等教学和学生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实习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指导毕业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等工作。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五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以下简称“三类医院”)必须坚持教书育人,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医疗卫生的预防观念和群体观念教育,确保教学质量。

三类医院均必须招待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加强领导,不断提高医疗、护理水平。

三类医院中承担教学的医务人员应在品德修养、医德医风、钻研业务、尊重同道、团结协作诸方面做学生的表率。

第十六条附属医院直尾于高等医学院校领导与管理,完成教学任务;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卫生方面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附属医院数量不足的高等医学院校,各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具体情况,新建、划拔改建、或在不改变原有领导体制及经费渠道的情况下,选择一部分条件及水平较好的教学医院划为附属医院。

对目前尚未达到标准条件的附属医院,学院主管部门应与当地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协商,予以充实完善,限期改进,或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附属医院的卫生事业经费(包括经常费、基建费、设备费、维修费等)由学院的主管部门、委或学院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主管部门下拔,并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决附属医院建设和发展所需的投资。

附属医院的一般教学仪器设备和按接纳每名学生8-10平方米核算的教学用建筑面积,由学院主管部门解决。

第十九条附属医院一般应实行系、院合一的管理体制,临床医学系(院)的主任(院长)、副主任(副院长)应兼任附属医院的院长、副院长,并由学院任命。

附属医院应设专门的教学管理处、室,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干部;医学院校的临床各科及医技各科教研室应设置在附属医院内,各教研室主任兼任临床科室或医技科室主任。

第二十条附属医院可根据教学情况,为具备各级医疗卫生职称的人员评定或报请相应的教学职称。

第二十一条非高等医学院校直接领导的附属医院,教学机构的设置、教学管理、职称评定等,参照附属医院领导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被批准为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各医院,原隶属关系不变,医疗卫生、科研任务不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扶持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建设,并监督和检查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应有一名院领导负责教学工作,并设立教学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及兼职教学管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被批准的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张挂教学医院或实习医院院牌,并可在国内外的交流中使用此称号。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与学院主管部门协商,优先选留优秀毕业生。

教学医院享有国家政策给予的在职人员编制、经费被贴、师资培养和经学院办理教学设备免税进口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应把教学工作列入医院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医院的收入,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的教学补贴。

学院对教学医院中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根据应聘期间的教学能力及临床教学的情况,评审及晋升其兼职教学职称。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人员,享有在高等医学院校借阅图书资料,进行科研协作和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的权利;可参与高等医学院校有关科室组织的教材与实习指导的编写工作,享有评定优秀教师、获得有关教材和教学资料的权利;教学医院的教师可享的教学休假。

第二十六条高等医学院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拔给学院心项实习经费,以教学补贴费的形式统筹拔发教学医院,用以购置一般常用教学仪器、设备。

学院按标准向教学医院、实习医院支付学生实习经费。

高等医学院校对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工作应加强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高等医学院校有责任通过多种形式对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进行人员培训、教学和医疗指导,安排专题讲座、示范性教学查房和教学交流活动,帮助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切实提高教学和医疗水平。

第二十七条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在基本建设中,应修建必要的教学专门用房(教学医院按每生4平方米、实习医院按每生2.5平方米核算),所需经费主要由高等医学院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拔款解决,同时教学医院或实习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投入。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学生生活用房只能为教学专用。

现有教学用建筑面积不足者,应设法予以补足。

 

第六章三类医院的审定认可

第二十八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公布《全国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名册》、《全国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名册》。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组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审定工作组,有关部委参加所辖高等学院所在地的工作组。

工作组的职责是:

1、负责所辖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管理的协调工作,指导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发展建设;

2、审定位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同时按医院类别抄报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3、负责位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的审定工作,将审定意见及有关资料按医院类别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三十条申报教学医院应与协作的高等医学院校先签署正式协议,待履行审定、备案手续后执行,解除协议要履行同样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各专业,原则适用于医科类其它专业的临床实习基地的管理工作。

高等医学院校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作建立的预防医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精神,由高等医学院校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协商解决。

预防医学类、法医学类、药学类等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亦可参照本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列临床见习,指临床课程讲授过程中,以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主要目的临床观察与初步操作实践,包括现有的课间见习及集中见习等教学形式;毕业实习指以培养临床医师为目的的各专业,在毕业前集中进行的具有岗前培训性质的专业实习;临床实习指专业实习以外的与专业培养目标密切相关的、集中的临床实践教学,适用于基础医学类、预防医学类、法医类专业及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医学营养学、麻醉学、护理学、妇幼卫生等专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教学副院长工作职责

  

临床教学工作由医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领导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在院长领导下管理全院临床教学和临床实习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对全院教学负全面责任。

二、协调医教科和临床各科室的关系,加强与学校的沟通以保证临床教学、临床实习任务的完成。

三、督促教学、实习管理人员布置临床教学、临床实习任务,负责审定每学期任课教师、教学进度计划、实习计划,并检查教学、实习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

四、重视临床师资队伍的培养,组织教学工作研讨会,交流临床教学经验,不断提高临床医生的教学能力。

五、负责教学工作的考核和评定,并对教学人员的选留、调动、晋级、进修等提出具体意见。

六、领导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作好学生政治思想工作,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有益活动,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七、重视临床学科的建设,熟悉和了解医学科学发展的动向、医学教育改革的趋势,对临床教学改革做出前瞻性思考,提出应对措施。

八、负责处理和完成院长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临床部主任工作职责

一、协助制定临床教学、实习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临床教学部工作计划,负责组织本部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协助做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大纲的制定,落实各种教材建设。

二、协助遴选临床教学基地及申报、挂牌,临床兼职教师的聘任及有关协议的签订工作。

三、协助学校协调各教学基地的相互间关系,协助各医院、医学院处理临床教学、见习、实习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四、落实各专业临床教学、实习的总体安排计划,负责医学院各专业实习任务、临床教学任务的具体落实,协助召开临床教学工作会议。

五、负责临床部的日常教学管理。

六、制定每学期的教学任务书落实教学任务。

七、负责本部结业课程的考试组织和落实工作,并将补考名单、结业课的成绩册一式两份及电子版上交综合办,以便综合办统一安排补考。

八、负责制定和申报临床部教师的培养计划,落实本部师资实训任务。

作出临床教学、实习经费预算。

落实本部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

九、组织临床教学与实习工作的检查和评估,评议教学质量、汇总教学基地的教学情况。

十、组织临床医学实验技能考核。

十一、落实教学质量检查工作和评教评学工作。

十二、组织各临床教研室开展教改、教研与科研活动。

十三、负责统筹校内本部实验室的建设和资产管理。

十四、协助评估办完成部分评估工作。

十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临床教研室主任工作职责

 

一、领导和组织教研室人员执行课堂、见习、实习教学计划,拟订教学大纲和教案,编制教学日历,开展教学方法研究等教学活动。

二、贯彻执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检查监督本教研室落实情况。

领导所属临床科室、实验室、研究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定期组织召开教研室工作会议,研究教学工作。

领导和组织对教研室内各级教师的培养工作,主持各项临床教学检查、教师考核工作,提出奖惩及晋级的建议。

四、负责督促本教研室做好各类教学资料的归纳、整理、存档工作,做好教学档案的管理工作。

五、检查授课教师的教案、试讲等完成情况,以保证课堂授课质量。

对教案检查不合格者,教研室主任有权令其重写,直至合格为止。

六、严格实行教学查房制度,培养中青年临床医师的带教意识,提高带教理论水平,同时增强学生临床实践能力。

七、保证完成实习大纲所要求的实习病种。

实习医师出科前,召集带教教师认真填写科室对实习医师个人的鉴定意见和考评成绩。

八、按规定时间及时提交考试、考查试题。

九、负责教研室的教学设备、仪器的购置和教学经费的预算和管理,落实有关行政事务方面的工作。

十、协调教研室与教学管理部门的关系;协调教研室内部各科室之间的关系。

临床教研室教学秘书工作职责

 

一、协助教研室主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安排各种教学活动、执行教学计划、处理行政事务方面的工作。

二、负责执行临床教学部下达的教学工作计划,准确无误地将有关教学资料(教学日历、教学进度表、见习和实习轮转表等)交临床教学部。

三、对教研室的工作会议和各种教学活动认真做好记录,归纳整理并存档,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四、负责临床教师的授课、见习、实习工作的布置、安排。

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检查各个专业见习、实习完成情况。

督促举办小型讲座,检查教学查房执行情况。

五、理论课结束,将打印好的试题密封后上交临床教学部,同时负责并承担安排监考、阅卷、成绩登记、归档等工作。

六、学生轮转进科实习的第一天,向学生介绍科室情况及操作常规、注意事项等。

经常与辅导员和实习组长保持联系,共同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

七、认真做好实习出科考试安排及具体实施工作,对各个专业的实习评分进行严格把关与平衡。

八、收集教师和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向教研室主任汇报,并采取积极措施保证教学信息畅通。

九、协助教研室主任组织对本教研室成员进行考核。

十、协助教研室主任完成学年书面工作计划与总结,上报临床教学部。

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临床教学基地是学生理论联系实践、提高学生动手能力、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场所,为建设并管理好各类临床教学基地,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临床教学基地分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

一、附属医院直属于学院领导与管理。

二、附属医院应设有专门的教学管理科室,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干部;学院的临床各科及医技各科教研室应设置在附属医院内,临床科室或医技科室主任兼任各教研室主任。

三、附属医院可根据教学情况,为具有各级医疗卫生职称的人员评定或报请相应的教学职称。

四、非隶属关系的附属医院,教学机构的设置、教学管理等,参照附属医院管理规定执行;学院可根据教学需要聘任非直属附属医院中具有各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职称人员相应的教学职称。

五、被批准为教学医院的各医院,原隶属关系不变,医疗卫生、科研任务不变。

六、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应有一名院领导负责教学工作,并设立教学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及兼职教学管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的人员。

七、被批准的教学医院,增挂教学医院院牌,并可在国内外的交流中使用此称号。

八、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应把教学工作作为医院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学院对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中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根据聘任期间的教学能力及临床教学的情况,评审及晋升兼职教学职称。

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的教学人员,享有在学院借阅图书资料、进行科研协作和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的权利;可参与学院有关科室组织的教材与实习指导的编写工作,享有评定优秀带教教师,获得有关教材和教学资料的权利。

九、学院按标准向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支付学生实习经费。

学院有责任通过多种形式对医院进行人员培训、教学和医疗指导,安排专题讨论、示范性教学查房和教学交流活动,帮助其切实提高教学和医疗水平。

十、附属医院、教学医院修建的教学、学生生活用房只能为教学专用。

图书馆、资料室应对学生开放。

十一、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开展临床教学工作,力求标准化、规范化。

特别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必须坚持教书育人,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医疗卫生的预防观念和群体观念教育,确保临床教学质量。

(二)承担教学的医务人员应在品德修养、医德医风、钻研业务、团结协作诸方面做学生的表率。

(三)应将高水平的医师派到教学第一线。

带教教师至少为高年资住院医师。

(四)要加强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和基本功的训练,带教教师应严格执行学院制订的实习管理制度和出科考试制度,严格按照实习大纲规定的技能操作项目进行带教,确保完成掌握项目95%以上的学生占毕业实习学生总数的比例≥90%。

(五)要注重学生临床思维能力的培养,通过三级医疗查房、教学查房、科室小讲课、病例讨论等措施加强实践教学。

(六)要加强临床教学基本建设,做到临床教学基本文件齐全、档案管理规范、临床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有成效。

十二、学院有责任监督和检查各医院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

十三、申报我院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的医院应先向学院提交申请报告,由学院教学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现场考察,形成考察报告,上报院务会审核批准后,与具备条件的医院签署正式协议,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十四、本管理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生实习管理条例

实习是高职院校综合训练学生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增强实践技能,成为一名合格学生的重要教学环节。

为使各系、各教研室能正确解决学生实习中的诸多问题,特制定《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条例》。

一、管理组织

第一条实习教学在主管院(校)长领导下进行。

第二条教务处是主管实习的职能机构。

各系、各院属单位是组织实习教学的主体,财务处、办公室方面提供保证。

各部门、各单位应分工负责,协同完成实习教学任务。

第三条教务处职责

(一)研究制定有关实习工作的政策、条例、规定。

(二)审定全校的实习安排计划。

(三)控制全校的实习经费,监督其使用。

(四)按照实习大纲开展教学工作的检查。

(五)组织全校实习工作的经验交流。

(六)协助各单位联系校外实训基地、教学医院,并签定协议。

第四条各系职责

(一)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制定实习教学大纲。

其内容应该包括:

·实习目的和任务;

·实习内容;

·程序及时间安排;

·实习方法和指导原则;

·实习纪律、考勤制度;

·实习作业要求和考核办法。

(二)各系副主任和有关教研室主任应有计划地与本系对口的校外实训基地或教学医院取得联系。

到年底时要就本届及下一届学生实习实训的各方面问题进行商谈接洽;各系应在每年的年底将本系各实训基地或教学医院的名单、直接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汇总报到教务处;此外,应将本届各专业学生实习的具体情况及实训基地、教学医院的反馈意见以书面的形式报到教务处,以便实习工作的综合管理。

(三)每年上半年即最迟在6月份之前,各系应将本系下学期各专业学生实习计划方案(包括各专业具体实习单位的汇总名单、学生的实习分配安排、具体管理规则以及各实习点的指导老师的名单)报到教务处以便统一管理、协调。

(四)每年10月中旬,各系应将本系各专业主要实习点的本届实习学生的实践教学检查方案(包括学生考核或考试试卷、考核方法、时间以及负责考核的专业老师)报到教务处,以便教务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协助各系开展实践教学的检查工作。

第五条领队和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工作,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带队教师要提前到实习单位熟悉并了解情况,拟订实习教学实施计划。

包括:

·实习地点与岗位;

·实习学生的分组与教师的分工;

·实习内容和要求;

·实习程序和时间分配;

·请专家、技术人员讲课及参观时间安排。

(三)组织学生熟悉实习大纲和实习教学实施计划的各项内容。

(四)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报告,解答学生实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保证实习大纲的完成。

(五)加强管理,严格考勤,对违纪现象及时发现及时批评,对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学生,有权停止实习,并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及程序进行处理。

(六)对实习期间的突发事件,应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并主动接受实习单位的指示和帮助。

(七)认真做好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工作,并及时上报。

(八)实习期间的经费使用要及时清理,及时结帐。

二、实习基地

第六条各教学系副主任及教研室主任在教学系主任的指导下协同制定学院内外教学医院或实训基地的建设计划,在教务处的协作下,联系、选定实习医院或实训基地,并将结果上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七条每年在进点前二月左右,由各系召开学生实习工作会议,总结上届实习工作,落实下届实习准备工作。

进点前一周由各系做好一切实习准备工作。

第八条选定的实习基地应派有经验的教师负责指导毕业实习,根据学院的实习大纲,明确实习目的要求,时间安排,落实实习计划的实施和完成。

三、组建实习组

第九条由各系与学生管理干部提出选送到各实训基地、实习医院的学生名额计划,报教务处,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第十条由各系与学生管理干部,选出各实习组学生干部,建立各实习点的团支部。

第十一条由各系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制定实习大纲及各专业实习学生管理规则,经教务处审定后,在实习前由各系印发给每个实习学生,分发给各实习医院的带教教师。

四、实习期间的管理

第十二条实习期间指导教师对学生要全面负责,严格要求,认真督促检查学生的实习情况,了解学生的思想表现和存在问题等并及时研究改进方法,不断提高实习质量。

第十三条年级学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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