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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集团会计核算办法

中铁集团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相应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并报股份公司备案。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会计主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五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六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企业应当于月度末进行财务结账。

第七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八条企业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九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可以使用当地文字进行会计记录。

第十条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选择使用的会计计量属性包括:

(一)历史成本。

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

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

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

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十二条企业在对会计要素采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时,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三条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其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五)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

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二章资产

第十四条资产,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十五条 符合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当确认为企业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一节货币资金

第十六条货币资金指企业所拥有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包括:

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及限制性存款等。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企业,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二节金融资产

第十八条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交易性金融资产,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通常包括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衍生工具中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也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金融负债。

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指企业基于风险管理、战略投资需要等而将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贷款和应收款项,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以及长期应收款等。

1.应收票据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应收账款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3.预付账款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

4.应收股利指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

5.应收利息指企业因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存放于金融机构款项等应收取的利息。

6.其他应收款指企业除上述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

7.长期应收款指企业因融资租赁、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应收款项,以及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四)持有至到期投资,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管理层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2.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

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3.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4.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九条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二十条企业成为金融资产合同的一方时,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

终止确认,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第二十一条金融资产按以下原则计量:

(一)初始计量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二)后续计量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与该等金融资产相关的股利和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2.贷款和应收款项:

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外,直接计入股东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4.持有至到期投资:

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三)金融资产分类变化的计量

1.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对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前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改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4.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或持有期限已超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金融资产不再适合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企业可以将该金融资产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

与该金融资产相关、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该金融资产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该金融资产没有固定到期日的,仍应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二条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指该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实际利率法,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实际利率,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财务重组;

(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六)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七)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八)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二十四条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准备。

按应收款项账龄计提坏账准备的标准为:

1年以内应收款项的5‰;

1-2年以内应收款项的5%;

2-3年以内应收款项的10%;

3-5年以内应收款项的30%;

5年以上应收款项的50%-80%。

应收款项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第二十五条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第二十六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

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

对于浮动利率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将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予以转出并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该资产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在确认减值损失后,期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减值损失转回计入权益,可供出售债务工具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以及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以及重大影响的没有活跃市场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予转回。

第三节存货

第二十七条存货,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建筑施工企业存货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未结算工程成本、库存商品等;房地产企业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也属于存货。

第二十八条存货应当按照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二)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并且每种产品或劳务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三)存货的其他成本,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四)应当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并计入存货成本;

(五)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按照计划成本进行存货核算的企业,对存货的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五五转销法对周转材料进行摊销;建筑施工企业的周转材料(如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也可采用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三十二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的存货在施工期间不计提跌价准备;工程完工后应对剩余存货进行清查,如果继续用于其他项目,仍不计提跌价准备;如果该存货预计对外出售、换出、抵偿,则按照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差额计提跌价准备。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存货成本扣减存货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五条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按照本办法第八章确定。

第三十六条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十章和第十一章确定。

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四节长期股权投资

第三十七条长期股权投资,指企业为获得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对被投资单位进行的权益性投资。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企业投资。

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二)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共同控制,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三)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四)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三十八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初始计量: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若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应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合并方和被合并方的会计政策。

在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基础上,计算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

(1)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3)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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