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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办法

会计核算办法

(草案)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加强全集团公司范围内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充分发挥会计的反映、监督职能作用,结合国家行业会计制度以及各核算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范围内公司本部和各合资公司、子公司以及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业务。

第二条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三条集团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四条集团会计年度计算期为:

(公历)年度一月一日至当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月份计算期为:

本月一日至本月最后一日。

第五条集团会计记帐本位币为人民币。

第六条为了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以适应计算机的管理和应用,各核算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会计业务的需要,结合国家财政部门的最新规定,统一使用会计科目编号。

在填制会计凭证时,应正确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

第七条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上级管理部门和集团的规定和要求,编报月份、季度、年度及其他会计报表,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以供集团领导和董事会经营决策时参考。

不得为了赶编报表提前结帐,不得任意估计数字,严禁弄虚作假、篡改数字。

第二章流动资产

第八条各核算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坏帐损失时,报经集团财务结算中心批准后,直接将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中,不采取计提坏帐准备金制度。

第九条集团的存货管理,包括生产环节和仓库必须实行“永续盘存制”,领用或发出时按照实际成本核算。

第十条领用的低值易耗品按受益对象,采用“五五摊销法”,即领用时摊入价值的50%,剩余50%待低值易耗品报废时计入有关的成本和费用。

第三章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集团的固定资产,一.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二.是指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但单位价值超过二千元以上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外单位赠送或移交给集团的符合本条规定的资产,亦为本集团的固定资产;集团固定资产衍生的孳息或附属物等,符合本条规定的,亦为集团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折旧法。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报废时,预计净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10%。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目录及使用年限

一、运输设备:

载货汽车、行政办公用车使用年限为5年。

二、仪器设备:

计算机(包括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无线电话,使用年限均为5年。

三、房屋及建筑物:

使用年限统一为20年。

四、动力设备:

配电柜、电动机等,使用年限为10年。

五、供暖设备:

锅炉、风机、配电操作台及系统,使用年限为10年。

第十五条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额在费用中列支。

第四章成本和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成本的计算必须以有关部门(各核算单位)负责人和经手人签章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凡能直接计入各开发工程项目、产品品种、劳务对象等,均应采用直接计入法;不能直接计入的费用,应根据其组织与技术特点,按其成本对象的受益程度采用适当标准分配计算。

第十七条集团各中心、各子公司(各核算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准确、及时地提供成本计算资料。

并按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的要求,科学地组织资料传递和运行。

同时,应力求在正确、全面的前提下,及时结清成本费用。

不得低估成本、计划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不准用“倒轧帐”的办法来计算成本。

更不准用待摊或预提等科目调剂成本。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产品成本是开发企业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市政设施配套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用。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

包括土地征用费(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二、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

包括公司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四、市政设施配套费:

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

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六、开发间接费用:

是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

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办公费、水电费等。

七、房地产开发购入的“三大材料”,以实际数量和金额为依据,按预算价格分别计入建筑主体工程“三大材”成本中去,实际与预算价格差额同时计入主体工程价差项中。

主体工程费一次包死,按工程合同价格,并考虑实际工程增减变动价格计入主体工程成本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成本,是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一、成本项目

1、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成本(包括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2、直接人工费包括企业直接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等人员的工资、奖金及职工福利费等。

3、直接材料费包括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直接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和动力、构配件、零件、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

4、其他费用(物业管理费)包括物业管理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水电费、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运输费、保安费、绿化维护费、劳动保护费、财产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及其他费用等。

5、企业支付的管理用房有偿使用费,计入营业成本。

二、成本核算原则

1、正确确定费用归属

(1)要严格分清经营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不得将期间费用计入产品成本。

如:

分清经营成本中的制造费用与期间费用中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之间的界限。

(2)要分清经营成本与资本支出的界限。

资本支出需要在固定资产的长期使用中逐渐得到补偿,它们不属于成本支出的范围,不得在发生的当期挤入成本中去。

(3)要分清生产成本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不得将营业外支出乱摊、乱挤成本。

2、正确分摊费用

(1)分清本期成本和下期成本的界限,凡是应由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都应全部计入本期成本,不应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应计入后期成本。

需要待摊和预提的费用,要严格按照费用的受益期限进行摊销和预提,不得任意摊提,人为地调节成本的高低。

(2)分清各种成本费用的界限。

应计入本期的成本费用,要分清各项目之间成本费用的界限,对于某项目单独发生,能够直接计入其成本的费用,应直接计入该项目成本,对于几个项目共同发生,不能直接计入某项目成本的费用,则应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各项目成本。

(3)分清完工工程成本与未完工工程成本的界限。

第二十条日常成本管理审批程序

一、凡购入商品、原材物料等,各核算单位均应实行事前成本预测及分析制度。

即各核算单位在实行计划管理的基础上由相关内部购销部门填写《请购单》和《经营可行测算表》(表页式样另发)。

二、经子公司购销部门测算认可后,将上述两表报送该单位负责人(资金使用额较大的项目,报集团投资中心总经理)签批后,由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办理购货资金和费用支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成本检查和考核

一、根据需要集团将对各中心、各子公司的成本开支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以确定所属中心、子公司成本管理水平和成本核算情况。

二、集团所属中心、各子公司必须建立成本检查和考核制度,对其所属各部门或经办人员进行经常性成本业务考核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管理

销售费用是为商品销售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它包括应由核算单位负担的办公费、效益工资、展览费、广告宣传费、差旅费等。

第二十三条管理费用是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公司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费用性税金、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用等。

一、公司经费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邮电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包括:

办公桌椅、卷柜、沙发、茶几、电话机等),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二、差旅费开支标准参照集团管理中心和财务结算中心制定的专门规定。

三、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标准按工资总额的1.5%计提,以用于公司为职工学习先进管理、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

四、劳动保险费是用于支付给有关部门的保险性费用、即用于对职工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意外事故的医疗等费用的保险费用。

五、咨询费是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时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六、土地使用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如临时租用土地、场所支付的租赁费。

七、开办费摊销,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按一定比例分摊(公司董事会决议开办费的摊销期为五年)的在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

八、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餐费、礼品费、交际应酬费等),按实际发生额列入。

九、职工福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主要是用于企业职工的医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以及按国家规定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十、税金是指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

十一、其他管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财务费用是企业为了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

各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和企业发生的短期借款的利息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一、为购置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二、对外投资的支出;

三、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五、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营业收入、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二十六条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以及从事物业管理等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第二十七条企业发生的产品销售收入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销售收入。

第二十八条核算单位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第二十九条营业利润包括商品销售利润、出租房经营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

第三十条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以及其他非营业性收入。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常损失,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三十一条利润分配由各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确定税后利润的分留额度。

第六章纳税申报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流转税的申报与管理

一、营业税

1、计算方法

营业税是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即以生产经营收入为计算依据,按规定税率计提的一种税。

2、表达式:

应纳税额=应税营业收入×适用税率。

二、增值税

1、计算方法

增值税是以货物或应税劳务流转额中的增加值为计税依据的一种流转税。

2、表达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

3、注意事项:

(1)普通运输发票的进项税(抵扣税)为10%;

(2)开列销项发货票时要注意对方单位适用什么税种,如对方单位适用增值税,应开列增值税发票;如对方不适用增值税,应开列普通发货票,记帐时按17%计提销项税。

(3)发生出口业务时,对所购进的出口商品要索取完税证明,以便争取获得出口商品退税收益。

4、适用单位:

集团及各子公司等。

5、申报交税时间:

为各核算单位所属税务机关规定的每月申报期限内。

6、申报要求

(1)无论当月是否发生经营业务,是否取得收入都要进行申报;

(2)申报表要一式二份,要按申报表各栏次的要求逐项填写;

(3)财务人员必须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将税收完税证送交开户银行。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管理

一、计算方法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规定税率。

二、表达式:

应纳所得税=(销售收入总额-成本费-顺序扣除项)×适用所得税率

三、申报交税时间

为每一季终了15日前,并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所得税款。

第三十四条城市房地产税的申报与管理

一、计算方法

以计税价格(余值)乘以适应税率

1、计税价格=房屋原值×(1-30%)

2、按房产余值计征税额=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3、按出租的房屋租金计征税额=租金×适用税率

二、申报交税时间每年分为两期,上半年为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下半年为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第三十五条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申报与管理

一、计算方法

1、乘人中客车(十二至三十一个座位)每辆年税额为160元;

2、乘人小汽车(十一个座位)每辆年税额为140元;

3、轿货两用微型(包括轿车)小汽车每辆年税额为80元。

二、申报交税时间为每年一月份,增加车辆时,应在增车之日起六十天内申报交纳本年度内应税额。

第三十六条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与管理

一、征收范围:

个人所得税是对全公司职工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补贴、劳务报酬以及其他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二、税率计算

工资、薪金等个人收入,以每月收入扣除800元后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查找适用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应交税额。

三、申报交税时间:

同每月营业税申报时间。

第三十七条印花税的计税标准

一、应税合同

应分别按合同金额和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贴花纳税;

二、营业帐簿:

1、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帐面金额之和乘以适用税率一次性贴花纳税;

2、其他帐簿按每本五元贴花纳税。

第三十八条发票的使用与管理

一、发票的使用:

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而取得收入时,各单位必须向付款方开具相应行业发票。

二、各核算单位在填开发票时,应据实逐联开具,不得大头小尾,不得省略、涂改和毁弃。

三、在填写开出发票时,必须要有开具发票的依据或有关凭证。

四、如管理不当,造成发票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在上报纳税登记税务机关的同时,要在市级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并由主要责任者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责任。

第三十九条发票的保管

一、由各核算单位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设立领用登记帐簿。

二、在发票领用时,应及时按发票号登记领用簿。

三、发票填满回缴时,应认真检查填、开情况,填错、作废发票应保证各联的完整。

第七章会计报表

第四十条报表时间

一、月报为次月五日前报出;

二、季报为次季首月五日前报出;

三、年报为年度终了二十日内报出。

第四十一条月报和季报逢双休日不顺延,其他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四十二条会计报表无论月、季、年报都要附有文字分析说明。

第四十三条报送领导及部门

一、集团公司:

总裁、财务总监、集团财务结算中心。

二、上级部门:

纳税登记税务机关、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

第八章会计岗位

第四十四条根据各企业规模和经营范围,集团公司本部和各子公司会计岗位由集团财务结算中心按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核准的编制方案设置。

第四十五条财务结算中心的会计人员的人事、工资、福利等关系归属集团,并由集团财务结算中心负责调配、任免。

第四十六条各核算单位会计人员的行政岗位隶属归所在单位。

第四十七条集团财务结算中心负责对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九章会计档案

第四十八条集团范围内会计档案:

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备份磁盘、会计报告、验资报告、查帐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等有关的其他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和长期经济合同等。

第四十九条各核算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应根据类型和时间及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在子公司或集团所在地妥善保存,不得丢失损坏。

第五十条会计档案保存时间

一、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月份、季度会计报表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二、年度会计报告(包括清算会计报表)及其他重要会计档案各核算单位必须永久保存。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其他会计事项(如会计档案管理、外币的使用和管理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则依照国家和上级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财务结算中心。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总裁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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