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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新办法解读.docx

会计核算新办法解读

新核算办法解读(2009.12.09)

背景:

财政部对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以来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和明确:

财政部连续出台第1、2、3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组织两期专家意见解答;财政部组织修订《会计准则讲解2008》

对福利费相关财务制度进行规范:

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对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财政部拟出台相关文件对企业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进行规范。

 

增值税转型改革及税收检查:

根据增值税转型改革有关规定,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购入设备进项税额允许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落实公司集约化财务管理,推进“六统一、五集中”,统一会计科目、统一会计政策,促进会计处理集约化管理;根据标准成本体系细化成本核算项目,强化会计精益化管理。

新的经济业务事项:

负控装置费、基建工程前期费用等管理模式的改变以及分子公司间委托运行维护。

具体讲解:

成本类:

新旧核算办法的差异,较为明显、对分子公司影响也较大的是生产成本核算。

特点:

涵盖范围更广,将相关产业单位纳入核算体系。

生产成本核算对象的界定将非电力产品生产企业也纳入了进来,生产成本科目二级明细科目除保留原来的“发电成本、购电成本、输配电成本、其他成本、共同成本”,新增了“产品生产成本、技术成本、勘测设计成本、其他成本(包括物业、物流、广告、代理、监造、港口经营等)”,并统一规定按经济用途划分成本项目,进一步拓展了该办法在公司系统范围内的适用性,即所有分子公司的成本核算都应遵循该办法的相关规定。

监理公司、设计院:

勘测设计成本

招标公司、物流公司:

其他成本

信通公司:

技术成本

科目归并及增减变化,体现了与标准成本的对接。

新办法中生产成本三级明细科目和次级明细栏目的设置和核算内容也有明显改变

变化:

新增了部分明细科目和栏目

引入“检修运维成本”理念,分设3个三级明细科目“自营材料、外包材料、外包检修费”,每个三级明细科目下再设6个四级明细栏目“变电检修、输电线路检修(分架空输电线路、电缆输电线路)、配网检修、通信检修(分变电站通信设备检修成本、通信线路检修成本)、变电运行、房屋维修”,并要求“变电检修、输电线路检修、配网检修、通信检修、变电运行”按电压等级进行辅助核算。

尽管该办法仍保留了“材料费”和“修理费”三级明细科目,但从科目定义来看,上述两个科目只适用于发电企业,而电网企业原来的“材料费”、“修理费”明细科目核算的内容现在均应通过“自营材料“、”外包材料”、“外包检修费”以及“其他运营费用”相关明细科目核算,并将电脑耗材、车辆的油料和修理支出分别置于“其他运营费用-办公费”和“其他运营费用-车辆使用费”下核算。

这里特别需要关注的:

一是“自营材料”指因自行组织设备大修、抢修和日常检修发生的材料消耗,“外包材料”指委托外部社会单位进行设备大修、抢修和日常检修等业务中,需要企业自行购买的材料,“外包检修费”指因受人员、技术和机械装备等原因限制,企业自身无法自行开展检修工作,而将检修项目外包给社会单位而发生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费用、措施费、间接费、利润及税金等全部支出;二是大修项目支出不再只是通过一个三级明细科目来集中核算,而是可能需要通过“自营材料“、”外包材料”、“外包检修费”以及“其他运营费用”相关明细等多个科目和栏目来实现。

这从根本上颠覆了大家业已熟悉的成本核算理念,必将对科目体系设置和运用、成本预算编制和管控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

修订了部分明细科目和栏目

原三级明细科目“其他费用”现命名为“其他运营费用”,其下级还新增了7个四级明细栏目:

A、“其他运营费用-电度表轮换”,将单相表定期轮换或主换、故障更换等支出,包括单相表计单价、表壳、防撬封铅、进户线等安装辅助材料费,从原来的材料费中剥离出来单独核算。

B、“其他运营费用-车辆使用费”,将生产、管理部门发生的车辆修理费、车辆年检、过路过桥、车辆油料和车辆保险费支出,从原来的材料费、财产保险费和其他费用中剥离出来单独核算。

C、“其他运营费用-电力设施保护费”,将供电设施标识费、青苗赔偿费、护线费等支出,从原来的材料费和其他费用中剥离出来单独核算。

D、“其他运营费用-职工福利性支出”,将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含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交通、住房等所发入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含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离退休人员补助(含医疗费、节日慰问费和非统筹),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含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支出,从原来通过多个明细栏目核算,改为统一归集到该栏目中核算。

E、“其他运营费用-地方政府收费”,将排污费、防洪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公安消防费、人防费、河道维护费、民兵预备费等支出,从原来通过多个明细栏目核算,改为统一归集到该栏目中核算。

F、“其他运营费用-农电资产维护费”,将按税务机关认定的免税收入额核定支出标准,在各项定额以外直接增加的费用总额(含原在外部劳务费和工资中列支的农电工工资),从原来通过多个明细项目核算,从原来通过多个明细栏目核算,改为统一归集到该栏目中核算。

G、“其他运营费用-环评费”,用于核算已经完工决算的工程项目,按照政策规定补充开展环境影响评估而支付的相关费用。

部分明细科目和栏目明确了新的核算内容

1、三级明细科目“研究开发费”中,明确纳入了信息化开发费用(不含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这一核算内容。

2、四级明细栏目“其他运营费用-办公费”中,明确纳入了电脑耗材这一核算内容。

3、四级明细栏目“其他运营费用-劳动保护费”中,明确纳入了清洁用品这一核算内容。

4、四级明细栏目“其他运营费用-会议费”中,明确纳入了召开会议所发生的宣传费、医疗卫生费等核算内容。

部分科目和栏目删减了核算内容

取消了原四级明细栏目“运输费”(代之以“车辆使用费”,核算内容也有改变)。

取消了原四级明细栏目“排污费”、“补偿费”、“防洪费”,该类业务统一纳入“其他运营费用-地方政府收费”中核算。

取消了原四级明细栏目“离退休支出”、“医药费”,该类业务统一纳入“其他运营费用-职工福利性支出”中核算。

取消了原四级明细栏目“其他”中的公安消防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明细内容,该类业务统一纳入“其他运营费用-地方政府收费”中核算;

取消了原四级明细栏目“其他”中的职工午餐补贴和食堂补贴、救济费、职工困难补助、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经费、职工供养直属医疗补贴、死亡丧葬补助、抚恤费等明细内容,该类业务统一纳入“其他运营费用-职工福利性支出”中核算。

三级明细科目“财产保险费”中明确规定不包括车辆保险费(在“其他运营费用-车辆使用费”中核算)。

四级明细栏目“其他运营费用-外部劳务费”中明确规定不包括两项内容:

一是外包设备检修项目发生的外部劳务费;二是农维费核算已并入收入和成本的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发生的农电工费用支出(在“其他运营费用-农电资产维护费”中核算)。

四级明细栏目“其他运营费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中明确规定不包括调度、通讯等生产自动化信息系统维护费。

四级明细栏目“其他运营费用-劳动保护费”中明确规定不包括防暑降温费、疗养费。

存在的问题:

目前,该核算办法仍存在业务涵盖不全,个别项目表述概念模糊、甚至前后矛盾,以及与预算体系不匹配等问题,需向国网公司进一步咨询确认,如:

董事会费、高温高压有害作业工作津贴、疾病预防检查费、为特殊工种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等业务内容,在各明细项目均未提及;车辆租赁费的归属不明,在“车辆使用费”和“租赁费”中均未提及。

设置四级明细栏目“房屋维修”,但是否包含非生产性房屋的维修,尚不确定。

设置四级明细栏目“其他运营费用-住房补贴”,其核算内容与职工福利性支出重复,且不符合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精神。

设置四级明细栏目“其他运营费用-物业管理费”,其核算内容表述为“支付给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费(包括办公楼、生产区和绿化区,用于环境卫生管理、停车场管理等服务项目)”,而预算体系中明确包括房屋零星修缮业务;设置四级明细栏目“其他运营费用-其他”,而预算体系中并无“其他”明细与之相匹配。

安全生产费

根据《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对高危行业及提取标准规定,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应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电网企业不属高危行业,不得提取安全生产费。

 

业务类型

2008年1月1日之前

财会函[2008]60号

财会[2009]8号

提取安全生产费

借记成本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

借记成本费用科目,贷记“专项储备”科目。

发生不形成固定资产的支出

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同时,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记“专项储备”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发生形成固定资产的支出

建设时

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确认固定资产时

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确认的固定资产全额,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确认的固定资产全额,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确认的固定资产全额,借记“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固定资产后续计量

分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成本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列报方法

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负债(长期负债)列报。

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列报。

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所有者权益(专项储备)列报。

福利费支出的核算

1、福利费支出的计提、使用必须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核算。

2、根据2007年财务通则规定,福利费不再提取,原在福利费中列支的各项支出直接在成本费用开支。

11月25日财政部出台了《财政部关于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要求在成本费用中对职工福利费进行单列核算。

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注: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离退休支出的核算

2009年:

非统筹支出中按政府规定比例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给社保中心的各项保险费用在“生产成本-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中核算,填列报表时也同样反映。

支付给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及节日慰问费等其他统筹项目外所发生费用在“生产成本-其他费用-离退休支出”中核算。

2010年:

并入“其他运营费用-职工福利支出”中核算。

资产类:

无形资产摊销

原因:

年度决算审核中发现各单位对同一项资产摊销年限不一致,同类资产在公司所属各单位中摊销年限不一致,在不同的年限对同一资产变换摊销年限。

规定:

1、对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法律法规、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的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法规、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和受益年限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对于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者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根据财税[2008]1号文规定: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建议各单位按照摊销年限为2年申报并执行。

3、对于市公司本部下转各分公司的无形资产,本部应在凭证通知联上列示摊销年限,保证同一资产在各分公司间的摊销年限保持一致。

4、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废旧固定资产和废旧材料处置的核算

原因:

混淆废旧固定资产和废旧材料;没有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规定:

各单位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必须将废旧固定资产和废旧材料严格区分,并且对处置相应资产的会计核算做出真实反映。

1、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会计核算需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盈余或亏损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2、废旧材料销售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

销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相关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固定资产报废保险赔款的确认

原因:

收支在同一会计期间不匹配;部分单位没有对补偿冲减成本。

规定:

1、对于因固定资产发生实质性损失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会计期末如果有实质性的证据(如取得有确定金额的相关合同或者协议)证明该笔赔款确定能够收到,应按照确定金额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如果实际收到的赔偿金额与上年确定的金额存在差异,需报市公司备案。

固定资产报废原则上要求当年处置完毕。

2、固定资产损坏(非报废)获取的保险赔款收入属于对损失的赔偿,在会计处理时应先在“其他应付款”中挂账(本部协同转入),根据实际发生情况作为生产成本的冲减。

如果最终产生收益的话,计入营业外收入。

用户无偿移交资产入账的核算

原因:

资产计价基础不充分,入账不及时

规定:

基层单位在用户无偿移交资产入账时,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参与移交资产价值的确认,确保资产价值公允。

1、如双方对移交资产价值无异议,采用固定资产净值入账;

2、如双方对移交资产价值存在争议,应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入账。

电力业务类

一户一表收入支出的核算

原因:

混淆表箱与表计,导致混淆生产成本与其他业务支出。

规定:

一户一表收费只包括表箱及安装费,开具建筑安装发票,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电表安装”科目。

表箱支出和安装费等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由于一户一表收费缴纳的是营业税,所以使用的表箱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此外领用的表计进入“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材料”,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返还的核算

分子公司收到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返还的工作经费部分冲减“生产成本”。

返还的电网建设部分计入“专项应付款——其他专项应付款”,配套电网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完成后由“专项应付款——其他专项应付款”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当年汇算时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提企业所得税,以后折旧时不再调整。

违约金及补偿款收入的核算

1、收取的客户窃电、违章用电的违约金、延期缴纳电费所缴纳的滞纳金、因外单位需要停电而收取的补偿款,计入“营业外收入”核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2、收取的施工合同违约金应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物资采购违约等经营活动收到的合同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上述违约金的收取只开具收据,不缴纳流转税。

负控费的核算

收取的负控装置费收入,开具国税发票,缴纳增值税。

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为完成该业务所发生的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包括领用的计量装置)。

当收到市场营销部出具的工程完工决算以及同用户签订的无偿移交协议后,将其做为用户无偿移交资产入账。

税收类

关于增值税转型

城农网等专项工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核算

对于设置了专项工程帐套核算的,专项工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月末结转到主账套。

专项工程帐套:

(1)支付工程款及工程物资采购款时:

借:

在建工程—XX项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

银行存款等

(2)月末由主帐套将税金划转专项帐套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进项税)

注:

主帐套同时做银行付款凭证。

税收自查:

对税收自查补缴税款影响以前年度损益的,在决算报表中调整年初数和上年同期数,对税收自查缴纳的滞纳金统一在当年损益中处理。

个人所得税:

通过当年工资缴纳或者通过向职工收取,收取不通过应付工资核算。

其他类

分子公司之间委托运行维护费

1、委托方:

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根据与受托方确认的委托运行维护金额计入“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委托运行维护费”科目。

2、受托方:

根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受托运行维护收入”。

受托维护发生的费用计入:

“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材料/修理/劳务费”等。

分公司之间委托运维、建设

参照电网检修公司和超高压局之间执行

目前的处理方式是:

对于项目施工费用的财务结算,由于施工任务是下达到检公司,故施工费用在检修公司财务部进行成本报销,待项目施工完成后,检修公司将项目实施费用按项目划转市公司财务部,市公司财务部根据其划转凭证将施工费转到超高压局财务部。

超高局财务部根据市公司凭证及清单内容入账及办理项目最终的财务决算。

明年在ERP系统中此类项目的处理方式为:

此类项目的计划下给超高压公司;超高压局再委托给检修公司进行施工。

超高压局或检修公司此类项目日常费用的发生与其他的技改项目没有区别

超高压局项目的结算规则与一般的技改项目无区别,检修公司项目需手工维护结算规则,将该规则维护到超高压对应的WBS下。

超高压局的项目月结保持原有方式不变,通过CJ8G进行月结操作。

由于检修公司该项目的结算规则是跨利润中心的,所以此类项目的月结操作将由本部进行。

本部通过对该项目的月结操作,将检修公司该项目的每月此类项目中归集的成本结转到超高压对应的项目下。

系统将自动进行凭证分割产生内部往来。

 

职工考核、奖惩的核算

1、因职工违反企业相关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等造成影响的处罚,原则上应纳入人力资源部门统一薪酬管理,在工资奖金表中直接考核扣减应付工资,在财务核算中不单独体现;

2、对于无法纳入人力资源统一薪酬管理的,可以通过“其他应付款”挂账处理,但要求年内清理完毕。

年内不能清理完毕的,将其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委托基建工程前期费用的核算

1、子公司收到基建工程前期费用统一开具综合服务发票,并且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核算,发生的相关费用在“其他业务成本”科目中核算。

2、分公司发生基建工程前期费、生产准备费目前是在“其他应收款”中核算,然后结转市公司,市公司计入“在建工程”。

要求年底前将“其他应收款”全部结转市公司。

为了保证在建工程核算的及时性,明年考虑分公司在“在建工程”核算,月结到本部“在建工程”项目中。

政府拆迁补偿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问题:

一、如何界定政府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补偿款?

二、在工程中反映了,收到的补偿款如何反映?

三、非政府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补偿款的搬迁应如何核算?

1.企业收到的政府搬迁补偿款要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因公共利益搬迁而收到的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第二类因非公共利益搬迁而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

2.对于第一类搬迁补偿款,收到时应全额计入专项应付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然后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属于补偿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搬迁损失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

待固定资产清理完毕时,再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无形资产转销时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实质为冲减营业外支出)

第二,属于搬迁过程中的费用性支出和停工损失,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实质为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三,属于对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并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待资产寿命结束时,“递延收益”科目余额为零。

(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四,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的结余,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对于第二类搬迁补偿款,应按相关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非公共利益搬迁,一般可认定为市场交易行为:

即企业处置相关搬迁资产,其对价就是搬迁补偿款。

因此,企业处置资产、收到补偿等应分别按相关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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