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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201X积分入学政策

  广州201X年积分入学是各位家长朋友热议的话题,那么,201X年广州积分入学将施行怎么的政策呢?

下面是小编给你带来的关于广州201X积分入学政策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201X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非本市户籍人员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维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广东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X〕45号)及《广州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办函〔201X〕17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户籍为广州地区(含十一区县)以外的来穗人员适龄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不含广州市政策性照顾借读生。

  广州市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入学方式按广州市教育局相关招生报名方式办理。

  

(一)适龄子女是指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尚未入学的适龄儿童或当年在读小学六年级的来穗人员适龄子女。

  

(二)申请入学年级: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

  (三)凡适龄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符合条件可申请保障性入学或积分入学并由其符合条件的一方提交申请(以下简称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需属同一申请人。

  第三条保障性入学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在我区统筹安排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公办学位。

  

(一)现居越秀区并已连续居住满五年、在广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一个险种)累计满五年并在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

  

(二)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用于审核备案

  1.申请人及子女的户籍原本,子女出生证。

  2.申请人在越秀区连续居住五年的有效证明。

  3.申请人现在越秀区的固定住址证明。

  4.申请人需提供满一年或以上的有效劳动合同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个人就业登记证明(用工登记表)并参加社会保险(其中一个险种)累计满五年的证明。

  5.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

  6.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入读小学需要)。

  (三)在越秀区从事消毒站、园林绿化、市政建设、城市管理服务、在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及其下属街道从事来穗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连续两年以上、在服务单位缴纳社保累计两年以上并在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

  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用于审核备案:

  1.来穗人员申请人及子女的户籍原本,子女出生证。

  2.申请人在广州市连续居住两年的有效证明。

  3.申请人现在广州市的固定住址证明。

  4.申请人在越秀区相关部门连续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两年的证明。

  5.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

  6.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入读小学需要)。

  (四)在越秀区居住并获得“广州市见义勇为好市民”称号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

  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用于审核备案:

  1.来穗务工人员申请人及子女的户籍原本,子女出生证。

  2.申请人获得“广州市见义勇为好市民”称号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在越秀区连续居住一年的有效证明。

  4.申请人现在越秀区的固定住址证明。

  5.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入读小学需要)。

  第四条积分制入学

  不符合第三条保障性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积分制的方式申请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的公办学位。

  积分制入学的学位数量视我区公办学校当年学位情况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而定,并不确保安排学位。

  第五条申请小学一年级积分制入学的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一年,在广州市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小学一年级积分制入学:

  1.申请人现居越秀区有稳定住所并已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的。

  2.申请人现在越秀区工作并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1年(其中一个险种)或以上并在缴的。

  申请人根据自身条件,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用于审核备案:

  

(1)申请人及子女的户口簿原本,子女出生证。

  

(2)申请人连续居住一年的有效证明。

  (3)申请人的固定住址证明。

  (4)申请人需提供满一年或以上的有效劳动合同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个人就业登记证明(用工登记表)并参加社会保险(其中一个险种)的证明。

  (5)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

  (6)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申请初中一年级积分制入学的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一年,在广州市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初中一年级积分制入学:

  1.申请人现居越秀区并已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的。

  2.申请人现在越秀区工作并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1年(其中一个险种)或以上并在缴的。

  3.具有越秀区公办小学学籍满7个学期以上(含7个学期)

  

(二)申请人根据自身条件,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用于审核备案:

  1.申请人及子女的户口簿原本,子女出生证。

  2.申请人连续居住一年的有效证明。

  3.申请人的固定住址证明。

  4.申请人需提供满一年或以上的有效劳动合同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个人就业登记证明(用工登记表)并参加社会保险(其中一个险种)的证明。

  5.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

  6.申请人子女的全国学籍表和广州市学籍表。

  7.越秀区公办小学学籍证明材料(注明何时入学,越秀公办小学毕业生需提供)。

  8.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的劳动合同、单位证明。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根据申请类别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按照申报流程申报。

  (见附件)

  第八条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随迁子女申请入读越秀区公办学校的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有关事项说明

  

(一)连续居住年限的计算

  1.201X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办理或续期居住证的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即“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居住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使用功能中止。

  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2.自201X年1月1日起办证和续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发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

即“居住证由县级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执行。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3.时限计算至当年8月31日止。

  

(二)缴纳社保年限的计算

  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一个险种)是申请的基本条件。

  社保累计年限按最高缴纳月数的险种计算。

  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

  凡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三)关于固定住址和居住证计分的说明

  申请人在越秀区的固定住址是其广州市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父或母的自有房产、租房),并与居住证登记地址相一致,计算居住证积分。

  申请人在广州市非越秀区范围另自有房产的,应在房产所属行政区的街道办理居住证。

  在越秀区租住地办理的居住证不纳入积分计算。

  除适龄儿童在越秀区居住地为父或母的自有房产外,其余情况均需提供该居住地为小孩及其父和母在本市唯一居住地的有效证明(家长可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打印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信息)

  (四)如符合积分制入学条件报读小学一年级的申请人出现积分排序末位同分且超出当年学位计划的情况,依次按照以下项目次序进行录取:

1.居住证年限积分高者;2.社保年限积分高者;3.计划生育积分高者。

  若最终排序仍相同,则通过抽签确定录取名单。

  (五)如符合积分制入学条件报读初中一年级的申请人出现积分排序末位同分且超出当年学位计划的情况,依次按照以下项目次序进行录取:

1.越秀公办小学学籍积分高者;2.居住证年限积分高者;3.社保年限积分高者;4.计划生育积分高者。

  若最终排序仍相同,则通过抽签确定录取名单。

  (六)申请办理时间以当年公布为准。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在实施期间如相关政策、法规变化,按具体情况修订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公布试行之日起,以往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越秀区教育局和越秀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201X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政策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X〕45号),结合我区实际,以积分制入学(以下简称“积分入学”)方式分配学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中所称“来穗人员”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广州市居住、广州市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持有在广州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满1年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

  来穗人员为其非广州市户籍的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天河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公办学校学位和政府实行补贴的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学位(以下统称“公办学位”),适用本办法。

  凡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及区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人才绿卡持有人的随迁子女不包括在本实施办法内。

  第三条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在天河区积分入学时,来穗人员须持在广州市办理的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满1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天河区合法稳定居住;2.在天河区劳动就业;3.在天河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截止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尚未入学、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或当年小学毕业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

  已入读小学(或初中)的,不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范围。

  第四条积分入学是按照《广州市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体系表》(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对申请积分入学的来穗人员各项指标进行量化并赋予一定的分值,按指标体系计算、排序,按积分由高到低顺序公示积分结果。

  积分计算结果相同时,按指标体系中的“指标编号”顺序依次比较积分。

  第一批积分公示:

即在天河区连续稳定居住并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满5年、在天河区劳动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来穗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申请初中学位的,其随迁子女须具有天河区小学完整6年学籍)。

  第二批积分公示:

即不符合第一批公示条件的来穗人员及其随迁子女。

  积分公示后,根据本区当年公布的公办学位招生计划,按照来穗人员积分计算结果及其随迁子女的入学志愿,优先招收第一批公示名单随迁子女;招收完第一批公示名单随迁子女后,根据学位具体情况招收第二批公示名单随迁子女。

  第五条区教育局和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统筹指导开展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区有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保障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按本办法申请公办学位。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受理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根据本办法制订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工作指引,计算并公示申请人积分入学的得分情况,统筹受理关于积分的申诉并提交公示无异议的积分入学名单至区教育局;配合区教育局分配学位。

  区教育局负责制定和公布辖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招生学校及招生计划;制订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学位分配办法,按申请人的积分计算结果从高到低顺序及其随迁子女的志愿,统筹分配公办学位,并受理关于学位分配的相关申诉。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辖内各公、民办学校实行的教育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及时查处学校违规乱收费行为。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核实来穗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信息材料;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核实来穗人员就业登记相关信息材料。

  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负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审核来穗人员的租住年限情况。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的经商营业情况。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的购买房产情况。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登记来穗人员及其随迁子女居住、计划生育等情况,协助提供来穗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统计数据信息;负责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初审工作;负责审核来穗人员租住年限、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年限、文化程度、计划生育及农业户口等相关信息材料。

  天河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教育部门维护招生秩序,保障学校周边安全。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根据公办中小学在校学生数(含接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校学生数),配备我区公办中小学教职员编制。

  区财政局负责对有接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读任务的民办学校,按照小学每生每学年50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第六条积分入学申请流程

  

(一)基本资料初审。

  申请人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房产证(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广州市缴纳社保证明、劳动合同(就业登记表)及其随迁子女户口本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料初审,初审合格者发放报名号及密码。

  

(二)基本信息填报。

  申请人凭报名号及密码登陆“天河教育在线”网站的“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栏目进行基本资料填写。

  (三)公布招生计划。

  区教育局每年4月15日前在官方主页“天河教育在线”公布我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公办学位计划。

  (四)积分审核。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组织各单位按照《广州市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体系表》对申请人积分情况予以审核。

  (五)申诉及公示。

  申请人对积分审核有异议的,在积分入学平台向相应的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5月15日前,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对申请人积分排名情况予以公示,其中分数相同者按指标体系中的“指标编号”顺序依次进行比较排名。

  (六)确定公办学位。

  区教育局根据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提供的名单,以及申请人在“天河教育在线”网站的“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栏目学位志愿填报情况,在我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招生计划范围内,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分两批确定随迁子女入读学校并予以公布。

  其中,符合第一批公示名单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优先安排公办学校学位。

  (七)报到注册。

  随迁子女须于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视为自动放弃学位,且该入学申请人本年度参与积分申请所获得的积分自动失效。

  第七条通过本办法获得公办学位、但不服从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学位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自行选择到其他学校就读的,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学位补助。

  不参加积分入学申请、不符合积分入学申请条件或参加积分入学申请未获得公办学位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可自行选择到民办学校报名入学。

  第八条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必须保证其随迁子女未曾就读任何公民办中小学校,一经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立即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的公办学位,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区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获得公办学位的学生,在其小学或初中学段就读期间,区教育局不再受理该生转学至区内其他学校的申请。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1月7日。

  实施期间,若上一级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台有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新政策,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另行调整。

  201X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在我市就业、创业、生活、就学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促进教育公平,建设和谐幸福广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来穗人员”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广州市居住、广州市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持有在广州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

  来穗人员为其非广州市户籍的适龄随迁子女申请我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公办学校学位或政府实行补贴的民办学校的学位,适用本办法。

  凡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的随迁子女、区政策性照顾借读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按当年市、区中小学招生工作相关规定安排义务教育学位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的实施由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负责,具体由区教育局、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牵头,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成员单位协助。

  第二章申请积分制入学的条件

  第四条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在我区积分制入学时,须持有在广州市办理的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在广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一个险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2.在我区有合法稳定职业。

  其随迁子女须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随迁子女:

截止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且尚未入学;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随迁子女:

须为当年应届小学毕业生。

  已入读小学(或初中)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

  第五条关于合法稳定住所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人或其配偶或随迁子女在我市拥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等证明材料之一。

  

(二)申请人在我市租赁住房的,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且已在市(或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房屋所在地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及其他授权办理备案机构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三)在我市服务单位提供的住所居住的,提供服务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以及单位宿舍用房产权、租赁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第六条关于合法稳定职业是指:

申请人提供在我市范围内(含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和住所地在我市的用人单位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最近一份须在有效期内)等证明材料之一;或提供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的营业执照或工商企业登记证(须在有效期内)。

  第三章申请积分制入学的流程

  第七条积分制入学是按照《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体系表》(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表,见附件),对申请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的同一法定监护人(父或母一方)各项指标进行量化并赋予一定的分值,按指标体系表计算、排序,按积分由高到低顺序公示积分结果。

  积分计算结果相同时,按指标体系表中的“指标编号”顺序依次比较积分。

  第八条积分制入学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应详细阅读并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准备相应的基本材料及积分材料后,在“荔湾教育网”注册登录“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网上申请系统”(网址:

待定)填报申请资料,上传资料图片,并在系统确认提交。

  预审通过后,按规定下载打印《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申请表》,并持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属街道政务中心受理窗口递交。

  

(二)公布招生计划:

区教育局根据本区实际于每年4月在“荔湾教育网”公布当年招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和政府实行补贴的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

  (三)积分审核: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组织各单位按照指标体系表对申请人积分情况予以审核。

  (四)公示及申诉。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将积分计算结果通过荔湾区政府主页、荔湾教育信息网、各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其中分数相同者按指标体系表中的“指标编号”顺序依次进行比较排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自然日。

  对本人的公示积分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于公示期间向原受理街道政务中心申请复查。

  第一批公示:

统筹安排公办学位。

  在我区连续稳定居住(即购房或租赁)并在我区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满5年、在我区劳动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来穗人员(申请初中学位的,其随迁子女须具有我区小学完整6年学籍)。

  第二批公示:

不符合第一批公示条件的来穗人员,按积分高低顺序统筹安排公办学位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位。

  (六)填报志愿。

  取得积分制入学资格的申请人于规定时间通过指定网站填报志愿。

  逾期未上网填报志愿视为放弃积分制入学资格。

  (七)安排学位。

  区教育局根据当年招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和政府实行补贴的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按照来穗人员积分计算结果以及申请人的入学志愿,优先招收第一批公示名单的随迁子女;招收完第一批公示名单的随迁子女后,根据学位具体情况招收第二批公示名单随迁子女。

  (八)学位确认。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录取结果,逾期不确认视为放弃积分制入学资格。

  (九)报到注册。

  随迁子女须于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视为自动放弃学位,该申请人本年度参与积分申请所获得的积分自动失效。

  以上各流程时间节点以区教育局当年公布的《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日程表》为准。

  第四章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区教育局和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统筹指导开展本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

  区有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保障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顺利推进。

  区教育局负责公布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招生学校,制定招生计划。

  结合来穗人员的积分、志愿等因素统筹安排学位。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

负责统筹指导各街道开展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的报名受理工作,对各街道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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