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明珠湾区跨江通道工程慧谷珠江东段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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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明珠湾区跨江通道工程慧谷珠江东段工程

_南沙明珠湾区跨江通道工程(慧谷—珠江东段)工程_

勘察及初步设计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发包人):

广州南沙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办公室

乙方(承包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本合同范本版权归广州南沙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办公室所有)

重要提示

一、广州市南沙区以建设广州市城市副中心,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为战略思路,以“低碳节能、绿色生态、智慧城市、岭南水城”为城市规划建设理念,以“国际化、高端化、品质化、精细化”为工程建设目标,承包人应充分理解项目定位,高标准、严要求的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二、承包人应委派专业技术能力强的设计人员参与本项目,加强设计统筹协调,确保提供高质量的设计成果文件。

三、如承包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出现严重违约情形的,发包人有权在后续发包项目中拒绝其参与投标,并将违约行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承包人应自行委托有经验、能力强的设计咨询单位对设计成果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设计成果是否满足发包人所提供设计技术文件要求,是否符合“低碳节能、绿色生态、智慧城市、岭南水城”的城市规划建设理念及“国际化”、“高端化”、“精细化”、“品质化”建设要求。

设计咨询单位应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并出具设计审核报告,并作为设计文件的一部分一并提交给发包人。

五、使用说明:

本合同由《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和《合同附件》三大部分组成,对合同中的部分内容设选项按标准化模式设置,采用“√”或“×”予以选择。

合同中此部分内容,标注“√”的选项即为本合同采用,标注“×”的选项为本合同不采用。

 

第一篇合同协议书

 

广州南沙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南沙明珠湾区跨江通道工程(慧谷—珠江东段)工程勘察及初步设计服务承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

南沙明珠湾区跨江通道工程(慧谷—珠江东段)工程

1.2项目地点:

广州市南沙区

1.3立项批准文号:

1.4资金来源:

开发区财政资金

1.5设计合理使用年限:

满足合理使用年限。

1.6项目规模:

南沙明珠湾区跨江通道工程(慧谷-珠江东)为南沙明珠湾区跨江通道工程子项目。

南沙明珠湾区跨江通道工程(慧谷-珠江东)主隧道北起慧谷主线接地点南至珠江东接地点。

包括慧谷环市大道匝道、灵山岛出入口匝道、横沥岛星灿路匝道,珠江东接地点,主线全长约5.2km,水下隧道长约1.8km,陆域明挖隧道约3.1km。

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路。

本次实施范围包括慧谷-珠江东跨江隧道主隧道工程,主隧道长约5.2km,初步估算工程总投资约65.18亿元。

其中,工程建设费约54.01亿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约5.66亿元,预备费约5.51亿元。

2、勘察设计范围和乙方工作内容及承包方式

2.1勘察设计范围

√本项目的所有勘察设计工作均纳入本合同范围,包括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及属于本项目所需但又处于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外的配套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含园林景观、外供水、外排水、外供电、燃气等)的勘察设计工作。

√本项目勘察-设计承包范围见下表:

项目

种类

项目名称

勘察

前期现状摸查

方案设计

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

其他工作

勘察设计总承包管理

备注

乙方自行勘察设计项目

南沙明珠湾区跨江通道工程(慧谷—珠江东段)工程

其他工作具体内容详见2.2

乙方分包项目

甲方另行发包项目

2.2乙方工作内容

乙方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勘察工作:

包括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用地批准书地形图测量以及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其他勘察工作。

(2)设计工作:

1)现状摸查: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现状、周边市政条件、周边地块建设情况、报批报建工作进展、建设工作界面、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等内容,并编制摸查情况报告。

2)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作:

包括总平面规划设计,道路、竖向的规划设计,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场地建设规划等。

3)各专业工程设计:

各专业设计工作,设计阶段包括方案设计、方案修改、初步设计(初步设计达预施工图深度)、施工图设计配合。

4)建筑节能新技术的应用及设计:

包括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专项工程设计。

5)其他工作:

①造价文件编制工作:

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工作及相关配合报审工作,还包括各阶段方案比选、技术选型比选的投资分析;

②技术配合工作:

招标人后续各类招标工作配合、施工配合、施工图设计配合、现场服务工作等。

初步设计设计需编制施工组织策划方案。

③报建配合工作:

包括规划设计报批、综合管线规划设计报批、设计方案审查等的所有规划、技术、管线、专项等各类报建配合、协调工作;

⑤负责配合完成本合同规定的设计范围的二次设计;

⑥现场服务,包括施工设计配合(含派设计代表驻现场);

⑦用于材料、设备、施工等招标内容的技术文件编制;

⑧协助提供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及监测等咨询工作的招标要求(包括技术要求及清单、预算)等;

⑨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其他设计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交通流量分析与预测评估报告(满足项目建议书、可研性研究报告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满足规划部门需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多划基本农田占用方案(满足国土部门需求)

旧桥检测技术要求(满足设计需求)

旧路检测技术要求(满足业主需求)

BIM技术的应用(具体详见设计任务书)

负责配合完成本合同规定的设计范围的深化设计工作

其他

注:

1、完成每一设计阶段后,承包人须书面提出启动下一阶段并经发包人确认同意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否则该工作量将不予认可。

2、以上由发包人打钩的内容均属于本项目设计范围,承包人应在报价中考虑所有相关费用,不论承包人投标报价表是否列明,其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2.3承包方式

由乙方按照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实行勘察及初步设计服务承包的方式,并对勘察设计的进度、质量、安全、工程投资控制、勘察设计承包管理及设计协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协调服务、驻场服务等)等全面负责。

合同价款计取及支付按本协议书第4条、合同条款第15条、第16条和第22条的相关约定执行。

2.4甲方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乙方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经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乙方后,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2.5双方特别约定

(1)乙方须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投资估算、工程概算编制。

乙方须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造价文件的编制;如果乙方造价文件编制质量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造价文件编制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完成,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理,且乙方所委托的造价文件编制单位须经甲方审核确认。

(2)考虑到[□电力进线与10kv供配电工程(含临电)、□给水(含临水)、□燃气、□园林绿化、□其他]专业设计的特殊性,若乙方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或专业能力不满足要求或不能得到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认可,则乙方应经甲方批准后委托专业单位设计,相应的专业工程设计费计入乙方设计收费总额中,并按此原则签订专业设计分包合同,支付时由乙方转付给专业设计单位,甲方无需为此补偿任何费用。

2.6具体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详见附件7:

《南沙明珠湾区跨江通道工程(慧谷—珠江东段)工程勘察及初步设计服务任务书》。

3、工期

3.1设计工期:

乙方应在中标后40天内完成方案深化设计,方案批复后50天内完成初步设计,满足项目全面进场开工的总控计划要求。

其他设计工作的工期按甲方要求执行。

3.2勘察工期:

乙方提供的勘察大纲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正式动工。

中标后70天内提交勘察成果(含地质钻探、测量、管线物探),勘察工期以满足甲方及设计工期要求为准。

4、合同价款

4.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计价和结算货币,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

4.2根据招标文件(含合同条款)和乙方的投标报价,本合同中标含税总价为元(大写:

),其中,工程设计费总额暂定为元,工程勘察费暂定为元。

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勘察设计费仅作为计量支付的参考依据,最终以经相关部门批复的概算为计费基础,按本合同约定方式进行结算。

勘察及设计费最终结算价以区财政部门审定的金额为准。

4.3取得勘察设计前期资料(如地形图等)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勘察设计费中,不另行计取。

5、组成合同的文件

5.1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1)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

(2)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3)合同协议书;

(4)中标通知书;

(5)合同条款;

(6)甲方针对本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7)合同附件[属本条第

(1)项和第(6)项内容的除外];

(8)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招标澄清文件、答疑文件、勘察设计任务书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9)乙方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10)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1)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

如乙方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甲方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甲方的决定。

甲方收到乙方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如乙方仍有异议的,可按合同条款第32条的约定处理,但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正式裁决之前,乙方必须无条件先执行甲方的决定。

5.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认可的来往电报、信函、会议纪要、有关对本合同补充的书面协议以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文件等,均视同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作为合同附件。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附上变更登记资料;乙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

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承诺,并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除按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在更换后7日内将新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提交给甲方。

9、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10、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11、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1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且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及责任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13、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副本十份,甲方执七份,乙方执三份。

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甲方:

广州南沙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办公室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地址:

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地址:

体育馆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于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第二篇合同条款

第一章一般规定

1、词语定义

1.1本工程:

指南沙明珠湾区跨江通道工程(慧谷—珠江东段)工程项目。

1.2甲方:

指具有本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本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在本合同中特指广州南沙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办公室及其合法继承人。

1.3乙方:

指在本合同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承包,□工程勘察-设计总承包,□工程设计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专业勘察、设计单位:

指与甲方直接签订勘察、设计合同且具有专项工程勘察、设计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即甲方另行发包单位;或者按照本合同约定与乙方签订勘察、设计分包合同且具有专项工程勘察、设计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即乙方分包单位。

1.5工程负责人:

指乙方委派的负责本合同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管理、□勘察设计总承包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6(√勘察初步设计承包,□设计承包):

在本合同中特指乙方。

1.7勘察设计总承包管理:

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及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对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的专业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的进度、质量、安全、工程投资控制和勘察、设计配合协调、接口衔接等方面的管理。

√1.8设计咨询单位:

本工程的设计咨询单位由甲方确定并另行通知。

1.9甲方驻场代表:

指甲方委派的履行本合同的驻场代表。

1.10勘察、设计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

1.11勘察、设计:

指乙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运作和勘察、设计服务。

1.12勘察、设计成果文件:

指由乙方及专业勘察、设计单位提交并通过初步设计审查,且经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能满足投资与质量控制要求和作为下阶段勘察、设计依据或能指导施工实施的各阶段勘察、设计图纸、文件、计算书及说明书(含设计变更)、效果图、政府报批所需的模型及存有AUTOCADdwg电子格式文件的光盘、工程估算、概算、配合甲方招标工作而提供的技术规格书等技术资料。

(注: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AUTOCAD文件应为CAD2004天正三能打开的文件,并须提供各专业电子设计文件相应字库。

1.13工程投资估算:

指以方案设计为基础编制而成,且编制深度达到国家有关的编制规定的工程造价文件。

1.14工程设计概算:

指以初步设计为基础根据甲方的相关要求编制而成,且编制深度达到国家有关的编制规定的工程造价文件。

1.15合同价款:

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由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及服务的款项。

1.16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根据合同约定书面确认增加的合同价款。

1.17勘察、设计周期:

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提交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天数。

1.18勘察、设计服务:

指乙方在实施本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勘察设计现场服务各阶段工作的同时向甲方提供的技术咨询与管理咨询服务以及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勘察、设计问题,协助甲方实施工程、设备与材料的采购招标工作、设备与材料的看样定板、技术验收及工程验收等活动(包括乙方派出足够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勘察设计服务)。

1.19完整性:

指乙方每批次交付的文件是合同及附件中规定的全部文件,并保证与提交人自己保留的该部分文件完全一致。

1.20有效性:

指乙方每批次交付的文件均符合合同约定并符合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1.21正确性:

指乙方每批次交付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均符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同时保证勘察、设计输入的基础资料完整、正确,勘察、设计方法、计算方法与结果、技术参数的选用正确、合理,构造合理,图面表达清楚、文字叙述准确,各专业勘察、设计协调统一。

1.22经济合理性:

指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是在符合有效性要求的基础上,采用方案经济比选、价值工程等评价手段,经过甲方组织的评审产生确定的。

1.23可靠性:

指根据乙方的设计成果文件明示的条件情况投入的设备,所采用的工艺、工法满足技术控制指标要求,之后所形成的已完工程及投入使用的系统、生产工艺满足合同约定且能够在设计年限内充分、正常地实现其设计功能。

1.24先进性:

指乙方的设计成果文件采用国际上先进和适用的施工方案、技术、工艺、工法、设备,或所采用的施工方案、技术、工艺、工法、设备为国内最优(国内同行业中技术排名前五名以内)。

1.25清晰:

指乙方每次交付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中的图样、线条、术语、符号、尺寸标准、文字说明等清楚准确。

1.26违约责任:

指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一般违约责任:

指虽然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但其违约行为不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影响而应承担的责任。

(2)严重违约责任。

指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其违约行为足以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或实质性的影响而应承担的责任。

1.27设计事故:

指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的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对本合同项目造成极其严重恶劣影响的行为。

1.28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由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形式的补偿要求。

1.29通知、同意、指令、证明和决定:

指经甲方认可或按公开、规范的程序授权的驻场代表、勘察、设计负责人分别签字或盖章的书面通知、同意、指令、证明和决定。

1.30书面材料: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文件。

1.31天或月: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均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月指日历月。

1.32中国或国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33国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

1.34元:

指人民币元。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语言文字:

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甲乙双方来往文件、本工程的所有勘察、设计文件和资料等均使用中国汉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使用其他文字书写的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如翻译成中国汉语言文字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则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2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乙方交付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应符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的要求。

勘察、设计中如遇国家和地方无相应规范、标准、依据的,由乙方提出建议,由甲方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所采用的标准、规定、依据或其解释。

3、本合同签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

(8)《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

(9)合同协议书第5.1款第

(1)项、第(4)项、第(6)项、第(7)项、第(8)项、第(9)项、第(10)项所约定的有关文件;

(10)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批复文件、规划部门认可的用地红线和地形图、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

(11)勘察设计任务书;

(12)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用地红线坐标(表)、场地标高、现有市政设施图的资料(绿化、道路、管线、建构筑物等)、地质勘察资料等;

(13)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政府审批意见,政府或甲方委托或组织的评审机构(会议)提出的或甲方发出的阶段性书面意见,双方来往的与双方权利义务有关的各类书面文件、会议纪要等;

(14)乙方参加投标的方案、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和版权属于甲方的其他投标方案。

上述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应是现行有效的,如国家或有关部门对上述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并提出新的要求,双方均应按新的要求执行,必要时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章勘察设计承包

☑4、勘察设计承包管理

4.1如乙方为联合体,则设计单位为联合体主办人,联合体主办人代表乙方承担责任和接受甲方指令、指示和通知,并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承包及配合协调服务工作。

4.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做好下列勘察设计承包管理及配合协调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对其承包管理范围内的专业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的进度、质量、安全、工程投资控制和勘察、设计配合协调、接口衔接等方面进行管理,确保各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勘察、设计界面和工作内容清晰,不出现勘察、设计重复或交叉的现象,并保证本工程各专业接口及与周边工程接口(包括与市政工程接口)的良好衔接。

(2)乙方应在实施本工程方案优化设计、初步设计、勘察设计现场服务各阶段向甲方提供技术咨询与管理咨询,配合施工图设计。

(3)对于在乙方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基础上由甲方另行发包的设计单位进行的施工图设计等工作,乙方除须对该设计单位提交给甲方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预审把关外,还须积极配合相关的设计工作,提供相关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数据、图表、设计图纸、设计说明、相关的计算原理和方法等),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

(4)乙方应积极主动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内、外协调工作,积极配合与规划、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环保、消防、卫生、煤气、人防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并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勘察、设计文件报建和审批工作,保证勘察、设计文件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查。

(5)乙方应编制勘察设计总进度计划,季度计划,并负责审核专业勘察、设计单位的实施性计划、月度计划,定期对专业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月度计划检查。

第三章设计工作内容及要求

6、设计工作内容及要求

具体设计工作内容及要求见勘察设计任务书

6.1设计工作内容

6.1.1设计工作内容(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

(1)方案修改及完善: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中关于方案设计应达到的设计深度要求,同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对甲方选定的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2)建设区域内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设计:

本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总平面及竖向规划设计、管线综合设计、建筑布局、交通组织、景观绿化、建筑立面、环境节能保护等。

(3)室外配套市政、园林工程设计:

包括车库通道、景观绿化、下沉广场、停车场、供电系统、照明系统、广播音响系统、安全防范监视系统、大屏幕显示系统、标识系统、室内给排水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消防系统等的设计。

(4)建筑设计:

本合同工程总平面范围内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的设计。

(5)结构设计:

本合同工程总平面范围内主体、附属结构的设计、基坑支护设计、装修工程的结构设计与验算、室外工程及构筑物的结构设计。

(6)强电设计:

包含本项目高低压变配电的所有设计。

(7)弱电与智能化系统设计。

(8)给排水设计: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设计(包含直饮水供水系统)等设计。

(9)空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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