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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异议书三篇

资产评估异议书三篇

篇一:

资产评估异议书

异议人:

XX市某某总公司,住所:

XX市XX北路

就湖北某某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XX市某某总公司部分房屋及其占用土地的“鄂某某评报字[20XX]第01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特提出异议如下:

第一、此评估报告书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符合法定资格条件。

因此,该“鄂某某评报字[20XX]第01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无效。

19XX年5月10日,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承接的评估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只能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担任,评估报告至少由二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署方为有效。

然而,“鄂某某兴评报字[20XX]第01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参加评估项目的人员是A某某和B某某,从其提供的资格证书来看,显然不符合法定资格条件。

1、A某某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是从一张盖有“再次复印无效”的复印件上复印而来。

从这张无效的复印件反映的内容来看,该证书的检验登记时间是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其有效期是一年。

20XX年、20XX年均未通过年检,即该证书早已丧失了效力。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B某某参加了20XX年的业务培训,通过了20XX年年检,但是20XX年却未通过年检。

依照19XX年7月2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已办理注册登记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主动接受注册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符合年检要求的,由年检主管部门加盖年检合格章”和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期间,应主动接受资产评估知识的更新培训。

在两次注册的间隔期内,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48个学时。

培训后由注册管理部门在注册证上加盖培训专用章”的管理规定,二人均没有通过20XX年年检,没有确认继续执业效力的执业证书,显然都不具有执业资格。

2、从执业证书反映的工作单位来看,两人均不在湖北某某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这一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按照《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专职执业,只能在该机构有签字权”的规定(注:

②、③、④),A某某和B某某在湖北某某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就没有签字权。

没有签字权的评估报告当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评估所采用依据不全面、正确,因而此次评估无效。

1、没有采用《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GB/T50291-19XX《房地产估价规范》,而仍旧运用《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

2、房地产评估取价依据应采用《关于XX城区二OO二年度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而此次评估报告是采用已过时的《关于XX城区二OOO年度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

3、评估人员应收集及现场勘察核实,而此次评估人员却是只到“现场勘估”。

第三、评估面积和价格与实际面积和价格严重背离。

由于评估师不符合法定的条件,不采用国家标准和市政府规定,此次评估的资产与其价值完全不符,与20XX年1月15日XX市另一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同一资产的评估值有天壤之别,其资产被评估的价值之低,显然背离了资产评估应遵循客观性、科学性、专业性的工作原则和贡献原则、替代原则和预期原则的经济原则。

1、以XX北路甲地为例,此次评估面积5002.05㎡,而实际面积为18703.64㎡,其差幅高达评估面积的334%。

再如,XX北路乙地的实际面积是1899.60㎡,而此次评估报告置《土地使用证附图》的数据而不顾,只评估为1057.8㎡。

2、评估宗地内有酒店、门面和对外租赁的物业,当然均属商业用地,但此次却被认定为综合用地。

一年前(20XX年12月27日)经XX市某某地价评估事务有限公司评估为1032.66元/㎡(该评估报告业经XX市土地管理局审核同意),而此次评估却评为887.03元/㎡的基础上还下浮24.6%和14.9%,即不到689元/㎡,仅为原评估价值的66%。

不仅如此,此次评估时还扣减了土地出让金40%,这样实际土地作价还不到413元/㎡。

而我公司在改制时将土地用于安置职工,免收土地出让金的,故此次评估时亦不应扣减土地出让金。

(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返还给企业安置职工)

3、房屋重置成本基数太低,与市场价值相差甚远。

异议人之大酒店此次评估时重置成本为2045774.40元,而距今仅一年的同样由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的重置成本为5397143元,两者相差竟然高达335万多元。

4、本次评估报告中“建筑物组成特点与现状”与客观事实不符。

如三层办公楼,此次报告中称“一楼为门房,二、三楼空置”,真实情况却是,一楼为门面,二、三楼为办公室。

明明有房地产证明和地籍图,此次评估报告却是“我们未能取得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准确面积,而是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容积率指数综合确定的”估算,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另外,由于评估人员对真实情况包括地段、交通、通讯、水电等缺乏起码的了解,想当然的闭门造车,都造成了此次评估价值的严重低估。

有失公正。

综上所述,出具该《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符合法定的资产评估资格条件;评估所采用依据不全面、正确,评估价值严重偏离低于资产实际价值;“鄂某某评报字[20XX]第01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违反了基本的评估原则——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及专业性的工作原则和贡献原则、替代原则和预期原则的经济原则,对异议人极为不公;故该《资产评估报告书》无效。

因此,对“鄂某某评报字[20XX]第01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应依法不予认定。

此致

某某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

XX市某某总公司20XX年6月17日

注:

①这是XX律师代书的执行程序中的资产评估异议书。

中院经审查采纳了异议人的主张,依法对该《资产评估书》未予认定,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估。

②19XX.08.21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变更手续的暂行办法》:

9、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后,原发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暂不换发,执业仍以原发证书为依据。

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年检时,由调入机构所在省国资局填写新证,收回原证书并统一上报我局资产评估中心审核盖章,同时上报本省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变更登记表(表2)一式两份。

③19XX.05.10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④19XX.07.25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十一、注册内容变更时,须在变更后30日内向注册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异地变更时,办理注册管理的部门要根据原注册管理部门开具的变更事项通知办理注册变更。

篇二:

资产评估报告异议书

异议人:

XX县XX铁选厂

住址:

XX县XX街道XX村

被异议人:

XX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

住址:

XX市XX区XX三段

就XX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XX县XX铁选厂已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XX县XX铁选厂的资产,做出的朝方正司评字(20XX)第005号《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特提出异议如下:

一、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法定条件,朝方正司评字(20XX)第005号《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应当无效。

XX县XX铁选厂的被查封资产,系在执行过程中被XX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查封的,概与XX市中级人民法院无任何关系,评估报告对执法查封的主体认定有误,程序严重违法。

因此,该《资产评估报告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二、《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因此,朝方正司评字(20XX)第005号《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应当无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4条之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第5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的。

朝方正司评字(20XX)第005号《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参加评估项目的霍明凯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初次注册时间是20XX年10月12日,其从事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不足4年就参与本次司法鉴定业务,其根本就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

可见,被异议人所出具的朝方正司评字(20XX)第005号《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4条和第5条第4款的规定,该资产评估报告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被异议人在未按照法定程序对所涉机器、设备进行认真核查的情况下,出具的《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此次评估应属无效。

被异议人现场调查人员没有按法定规范,进行现场核查工作。

2、被异议人现场调查人员未对所涉机器、设备进行使用年限、使用工时的准确核查。

四、评估价格与实际价格严重背离。

由于被异议人的评估不符合法定条件,此次评估的资产与其价值完全不符。

对涉案的资产的评估,评估价格仅为310000.00元人民币。

其资产评估的价值之低,显然背离了资产评估应遵循客观性、科学性、专业性的工作原则。

综上所述,被异议人出具《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不符涉案资产价值评估的法定条件,其注册资产评估师不符合法定司法鉴定人资格条件;评估所采用依据不全面、不正确,评估价值严重偏离低于资产实际价值。

“朝方正司评字(20XX)第005号《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违反了基本的评估原则——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及专业性的工作原则和贡献原则、替代原则和预期原则的经济原则,对异议人极为不公;故该资产评估报告无效,对朝方正司评字(20XX)第005号《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应依法不予认定。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

XX县XX铁选厂

20XX年月日

篇三:

评估报告异议书

异议人:

XXX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XX市城阳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异议申请事项

不予采信XXXX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XXXX房估(20XX)字第法000XX号房地产估报告,对异议人房产重新进行评估。

事实与理由

XXXX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XXXX房估(20XX)字第法000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违规操作,严重低评,侵害异议人合法权益。

一、XXXX房估(20XX)字第法000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依据的房屋信息错误,评估不实,XXXX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并未对评估房产进行真实有效的调查,导致评估结果不可信。

异议人被评估的房产,20XX年7月30日已解除抵押限制措施,即在XXXX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对异议人房产进行评估之时,被评估的房产为不受任何权利限制的、可被贵院执行的干净资产,而XXXX房估(20XX)字第法000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却载明被评估房产存在抵押限制情形,因此XXXX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并未对被评估房产做全面调查,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据的房产信息错误,完全不可信。

XXXX房估(20XX)字第法000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依据的价值时点为20XX年8月24日,却使用20XX年5月9日获取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作为估计依据,前后时间足足差3个半月,这种不负责任的举动再一次佐证XXXX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评估房产未做详尽、真实调查,其估价报告不可采信。

二、XXXX房估(20XX)字第法000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严重低评被评估房产,直接损害异议人合法财产权利。

异议人被评估的房产,位于XX市城阳区XX路XX号,临近XX路,周边商超林立,交通便利,具有良好的商业发展前景,且该楼体已经投入使用,商户经营正常,被评估的房产完全可用,并拥有独立产权,具有完全的商业价值,XXXX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所说的难以独立商业运营、很少发生市场交易又无经济收益或没有潜在收益的说法完全错误,其依据错误评价而低价评估异议人的房产,不仅违反评估法则,更严重侵犯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况且,异议人位于XX市城阳区XX路的房产曾在贵院做过多次评估,20XX年11月XX日,贵院委托XX青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异议人位于同一地址、同一楼体、同一楼层进行评估,XX青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青房估字20XX-HZ110XX号房地产估计报告,评估异议人房产单价为12909元/平方米;青房估字20XX-HZ1101X号房地产估计报告,评估异议人房产单价为12910元/平方米。

除贵院委托外,20XX年9月9日,我公司委托XX金衡房房地产估计有限公司对本案被评估房产的三层作出评估,单价为

15000元/平方米;20XX年2月27日,我公司委托XX大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做出房产评估,其中负一层的单价为9570元/平方米。

以上所有价格,说明本次XXXX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违背市场规律,刻意低价评估异议人的房产,严重违规并侵犯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贵院委托的不负责任,其作出的违规评估报告,不应被采信(相应评估报告附后)。

综上所述,XXXX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辜负贵院的委托,未充分调查被评估房产的状况,依据错误的房屋信息,不负责任的出具评估报告,且恶意低评异议人的房产,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其做出的评估报告不应采信,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应被追究,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该评估报告,并对异议人的房产重新委托其他评估公司评估。

异议人:

XXX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O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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