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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总结表

民事诉讼法总结表

表一:

程序

合议庭的组成

一审程序

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并且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诉讼权利

二审程序

审判员组成

重审程序

原审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程序

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二审的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表二:

区别点

争议案件

非争议

1

辩论原则

不适用辩论原则

2

适用调解

不适用调解

3

两审终审

一审终审

4

5

6

表三:

虚假证券、期货、技术合同

表四:

确认之诉:

存在与否

诉的种类变更之诉:

改变或消灭

给付之诉:

履行实体义务(作为、不作为)

表五:

上诉

管辖权异议

反诉

再审

撤诉

申请回避

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原告

×

被告

有独三

×

×

无独三

×

×

×

×

注:

注意反诉情况

表六:

比较内容

表要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标的不同

同一标的

同种类标的

合并不同

强制合并

任意合并

内部关系不同

相关性、独立性、牵连性

独立性

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同一

裁判结果可同一、可不同一

诉讼行为

可一致、可不一致

可一致、可不一致

表七:

注:

区别项

有独三

必要共同诉讼人

参诉依据

有独立请求权

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参诉地位

参加之诉的原告

可以为“原告”或“被告”

参诉方式

主动参加(法院不得依职权)

依职权、依申请

参诉时间

一审开始后辩论终结前

可在诉讼的各个阶段

参诉目的

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护自己以及共同诉讼方的请求

争议对象

本诉的原被告

仅为对方当事人

合并种类

两个独立之诉的合并

诉讼主体的合并

表八:

比较内容

共同诉讼人

诉讼代表人

主体人数

2-10人

10人以上

诉讼主体

全体当事人都必须参加诉讼形式主体与实质主体相同

推选2-5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形式主体少于实质主体

诉讼行为效力

①必要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同方当事人一致承认,对同方当事人有效。

②普通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行为只对自己有效。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除对本人还及于被代表当事人。

行使特殊权限必须经被代表当事人同意(委托代理人无需,变更、撤诉、增加、反诉诉讼请求等需要事前同意)

裁判效力

对共同诉讼人有效

既对代表人有效也对被代表人有效,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还对在诉讼时效内的其他起诉的人有效。

表九:

种类

代表人确定方式

未推选代表的当事人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全体当事人推选代表或者有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必要共同诉讼中自己参加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中可另行起诉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当事人推选代表

2.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确定诉讼代表人

3.法院指定

可以另行起诉

表十:

比较内容

有独三

无独三

参诉依据

对原被告之争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的实体主张

与原被告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参诉地位

参加之诉的原告

原被告之外的独立当事人

诉讼权利

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但不享有管辖权异议)

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诉,是否有上诉权要看是否承担义务

参诉方式

起诉方式(主动参加)

申请参加或者法院通知其参加

注:

①担保

表十一:

证据种类

证明力比较

不能单独作为案件认定案件事实情形

鉴定结论

一般大于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勘验笔录

一般大于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书证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证文书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经过公证、登记机关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

物证

物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一般书证

无法与原物核对的复制品

视听资料

证明力一般小于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1.一般小于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公证登记的书证

2.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小于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

3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供其他证据的其他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承认的除外

注:

①一般原始证据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②一般直接证据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

表十二:

证明人

举证事实

备注

原告

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所依据的事实,通常指实体法所规定的各类构成要件

被告

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消灭所依据的事实

例如:

债务的清偿

被告

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所依据的事实

例如:

合同变更

被告

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排除所依据的事实

例如:

免责事由

被告

主张妨碍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所依据的事实

例如:

无民事行为能力

注:

表十三:

举证责任

案件类型

原告需证明事实

被告须证明事实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1.原告有专利权资格;

2.被告使用专利法方制造并销售产品的行为;

3.被告获得的利润。

1.被告的生产方法特点;

2.被告生产方法不用于原告的新产品制造方法。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引起的诉讼(侵权73条)

1.1.被告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的行为;

2.2.被告的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1.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制造损害的事实(不承担责任);

2.被侵权人过失的事实(减轻责任)。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损害引起的诉讼(侵权70条)

1.被告经营的核设施发生核事故的事实;

2.被告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1.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不承担责任)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71条)

2.被告经营的民用航空器对自己有侵权行为;

3.原告的损失。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事实(不承担责任)

占用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侵权72条)

1.被告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对自己有侵权行为;

2.原告的损失。

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轻责任)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随还赔偿诉讼(侵权66条)

1.被告对自己实施污染行为;

2.原告因污染行为而遭受的具体损失。

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搁置物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侵权85条)

1.被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搁置物、悬挂物对自己有钱权行为;

2.原告的损失。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1.被告的动物对自己有侵权行为;

2.原告的损失

1.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被侵权人故意(不承担责任);

2.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轻责任)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1.被告的缺陷产品对自己有侵权行为;

2.原告的损失。

被告证明其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1.被告对自己存在共同危险行为;

2.原告的损失。

被告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引起的侵权诉讼(侵权87条)补偿责任

1.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对自己有侵权行为;

2.原告的损失。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1.被告对自己实施了医疗行为;

2.自己因医疗行为所遭受的具体损失。

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法定情形: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医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表十四:

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有书面形式

约定管辖

1.原告住所地,2.被告住所地,3合同签订地,4履行地,5标的物所在地

(以上五选一,不得违背级别、专属管辖)

无约定或协议管辖

被告住所地

自然人

①住所地

②经常居住地

法人

①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②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合同履行地

1约定履行地

2变更履行地

①如果约定或变更的履行地在原被告一方住所地

实际履行

原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未实际履行

×

约定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

②约定或变更履行地在双方住所地外的地点

实际履行

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

未实际履行

×

约定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

表十五:

 

财产保全(诉讼)

比较内容

国内

涉外

诉讼

诉前

诉中

诉前

诉中

申请主体

利害关系人

依职权、依申请

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

担保

应当

可以

应当

可以

受诉法院

财产所在地

受诉法院

财产所在地

受诉法院

法院级别

 基层

受诉法院级别

中级

受诉法院级别

其他

15日内起诉

一审、二审法院

30日内起诉

同国内诉讼

赔偿纠纷由

保全法院受理

一审向二审转交材

前由一审法院保全

 

 

 

 

48小时内裁定

 情况紧急48小时内裁定

 

 

 

财产保全(仲裁)

比较内容

国内仲裁

涉外仲裁

诉讼

诉前

诉中

诉前

诉中

申请主体

当事人

当事人

担保

可以

应当

受诉法院

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

法院级别

基层

中级

其他

 

向仲裁委员会转交

 

 

由仲裁委员会向法院申请

 

注:

①保全措施:

保存价款、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证照并通知有关登记部门;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质权);债务人的财产不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又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②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③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保全的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④当事人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的,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又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⑤法院对债务的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⑥专利,商标,著作权在诉讼中的是先于执行。

表十六:

 

证据保全(诉讼)

比较内容

国内

涉外

诉讼

诉前

诉中

诉前

诉中

申请主体

当事人申请

依职权、依申请

当事人申请

依职权、依申请

担保

保全法院

证据所在地法院、公证机关

受诉法院

证据所在地法院、公证机关

受诉法院

级别

基层

受诉法院级别

基层

受诉法院级别

其他

知识产权是向

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仲裁)

比较内容

国内仲裁

涉外仲裁

诉讼

诉前

诉中

诉前

诉中

申请主体

当事人

当事人

担保

保全法院

证据所在地

证据所在地

级别

基层

中级

其他

注:

表十七:

措施目的

措施对象

具体措施

证据保全

防止证据毁损、灭世或者以后难以取得通过一定方法确定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本身

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

财产保全

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毁灭、拍卖的报告,从而可能损害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

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先于执行

为解决生活、生产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申请在作出终局判决前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

财产、行为

表十八:

比较内容

诉讼中止

诉讼终结

延期审理

适用情形

1.当事人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去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因不可抗力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以另一未审结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6.其他。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无遗产也物应当承担的义务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一方为数人其中部分当事人死亡的不终结);

5.撤诉意见撤诉处理的情形也会产生终结诉讼的效力。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去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需要补充调查的。

方式

裁定并通知

(不准上诉)

口头或书面裁定

(不准予上诉)

决定

效力

1当障碍消除后恢复诉讼程序;

2条件变化法院也可能终止诉讼程序

不再恢复诉讼程序

1一定期间法院必须恢复诉讼程序

2不计入审限

注:

表二十四:

比较内容

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

使用文书

裁定

裁定

判决

解决问题

程序问题

程序问题

实体问题

适用诉讼阶段

立案(审查起诉)

案件受理后

审理案件

适用条件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起诉符合条件但丧失实体胜诉权

救济途径

可上诉、再审

可上诉、再审

可上诉、再审

针对案件的权利

可再起诉

可再起诉

不得再起诉

(一事不再理)

上诉期

10日

10日

15日

使用组织

立案庭

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

表二十五:

适用程序

审限

延长次数

延长程序

普通程序

6个月

2次

院长

第二次由上级法院批准,无时间限制

简易程序

3个月

不得延长

转为普通程序计入审限

二审程序

裁定30日/判决3个月

不得/1次

院长批准

特殊程序

30日(选民资格案件例外选举日之前审结)

1次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院长批准

审判监督

分别按一审、二审程序

分别按一审、二审程序

分别按一审、二审程序

注:

①审限指从立案之次日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公告期、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集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期间不计入在内、当事人庭外和解不计入审限。

②定期宣判,并在宣判的同时送达文书;当庭宣判在宣判后10日内送达文书。

③选民资格案件,应当在选举日以前结束案件审理,并将作出的判决送达本人与选举委员会、起诉人应在选举日5日前提起诉讼。

表二十六:

先行调解案件范围

不适用调解案件

1.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

1.特别程序案件

2.劳务合同纠纷

2.督促程序案件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3.公示催告案件

4.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

4.破产还债程序

5.合伙协议纠纷

5.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关系案件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6.其他

注:

先行调解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节或者显然没有调节必要的除外。

 

表二十七:

区别

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案件类型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件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民事案件

审级

第一审

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

法院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基层、中级、高级、最高法院均可

审判组织形式

审判员独任审理(不能自审自记,必须要有书记员)

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受理程序

被告同意口头答辩,可以当即开庭审理传唤和通知方式灵活

有从受理到庭前准备再到传唤,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严格程序

审理程序

可以无明显阶段性,可以没有开庭准备传唤和通知灵活

有明显阶段不可跨域,前一阶段为进行完毕不能进入下一阶段

审限

3个月,不得延长但可根据法定情形转为普通程序①

6个月可延长2次

法定情形可转为简易程序②

开庭次数

原则上一次开庭,法院认为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没有开庭次数限制

法律文书内容

一定条件下,裁判可以简化认定事实与判决结果

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简化

送留置达区别

可留置送达受送达人住所或从业场所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的住所

注:

1易程序准尉普通程序的三种法定情形:

A.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B.告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但法院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

C.事人提出的异议成立。

②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但注意,一旦进入普通程序就不得申请转化简易程序)

③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A.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B.发回重审案件;

C.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代表人诉讼)一般共同诉讼如果是简易案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D.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E.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表二十八:

争议案件撤诉可再起诉

制作调解书(签收/不签收)

简易程序和解和解协议

不制作调解书

开庭审理达成调解制作调解书

确定管辖普通程序调解

达不成调解

受理

二审、再审

判决判决支持

立案判决驳回

驳回起诉上诉、再审、再起诉

裁定不予受理

表二十九:

比较内容

一审程序

二审程序

程序发生

当事人起诉权与法院的管辖权

当事人的上诉权与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提起主体

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1.不服一审裁判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

审理对象

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当事人上诉请求的内容,法律规定的除外①

审理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实用程序

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二审程序

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径行裁判②

裁判效力

上诉期内未生效

生效裁判

注:

1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2对于以下案件可以径行裁判:

A.一身就不予审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B.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

C.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D.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3上诉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口头上诉无效

4上诉的撤回

A.上诉期内----不得再次上诉,但判决是够生效取决于其他当事人是否上诉

B.上诉期内----所有有上诉权的当事人绝提起上诉后,绝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最后一当事人撤回上诉裁定时,一审裁判生效

C.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撤回上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一审判决即生效

5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一审判决内容的,二审法院可不予审查

6二审程序中不得书面审理

7上诉案件中可以不存在诉讼地位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人)

表三十:

类型

二审中的调解

1

漏审、漏判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节,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2

遗漏必要共同的当事人

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节,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明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3

新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

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节,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4

离婚案件问题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注:

1一审中的调解:

根据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进行调节,调解不成迳行判决。

2二审中的调解:

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但是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应当予以特殊处理,否则可能涉及剥夺当事人上诉权的问题。

3再审中的调解:

虽然不实际与审计制度而设置的如一、二审程序那样的正常审判程序。

但仍然可以适用调解制度《民诉意见》§20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审裁判即视为撤销。

表三十一:

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的处理

对一审裁定案件提起上诉案件的处理

1

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2

依法改判

(一)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法定改判)

裁定改变原裁定

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裁定,做出正确裁定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认定事实错误(可改判,可发回重审)

3

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认定事实错误

(二)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注:

再审中的发回重审—违反法定程序

①《民诉意见》§210-2人民法院发现原一审、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②《民诉意见》§211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审、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③《民诉意见》§181规定的违反打定程序的情况:

A.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B.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注:

二审迳行判决除外)

C.使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注:

简易程序确认收悉传唤)

D.其他严重为法定程序的情况。

表三十二:

不开庭审理迳行判决:

四种情形

一审

达成调解调解书

根据上诉请求调解

未达成调解判决

二审调解

达成调解→调解书

特别情形的调解发回重审

调解不成

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对原审裁定的处理

裁定撤销原裁定制作正确的裁定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原审判决的处理改判

发回重审

再审

注:

 

表三十三: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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