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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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2012年11月28日,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这部法律,是各级行政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
一、关于行政强制法的出台背景和基本原则
(一)出台背景
(二)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三)基本原则,
(一)出台背景一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共7个法律部门组成。
行政法:
1.行政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公务员法、机构编制条例等。
2.救济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
3.行为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诸多单行法。
行政强制法属于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它的制定,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二是解决行政强制权行使中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
由于对行政强制缺乏统一规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滥用行政强制手段,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问题,也存在行政机关强制手段不足,执法效率低,不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问题。
具体表现为:
1.设定权不明确。
2.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繁多,名称不一,缺乏规范。
3.实施主体混乱。
4.程序不规范,行政强制的随意性大。
5.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程序烦琐,时间过长。
为了保证行政效率,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从制度上作出统一规定。
三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行政强制权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必要手段,既涉及行政管理效率,又涉及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限制,规范行政强制行为,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全面依法行政。
1.确立行政强制设定权制度,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行为,提高立法质量;同时约束和限制了随意设定强制的行为,有利于减少行政机关对经济社会事务的过度干预,2.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资格制度,还原了行政强制的公权力性质,有利于减少行政强制权的滥用。
3.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制度,为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4.关于行政强制的程序规定,有利于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5.确立救济和法律责任制度,有利于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强制法从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初审到审议通过,历时六年半时间。
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初审2007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二审2009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三审2011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四审2011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五审,
(二)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特点:
(1)强制性;
(2)单向性;(3)从属性;(4)非处分性。
1.行政强制措施含义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特征
(1)行政强制措施是临时性的行政行为。
如扣押财物,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强制措施是保障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行政行为。
比如它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公正作出。
2.行政强制执行含义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是确保决定义务的行政决定得以实现的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是终局性的行政行为,除非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发生执行错误,予以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产。
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标准是否有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和法定义务存在,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决定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执行,4.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应急措施、临时措施
(1)救助措施:
疏散、撤离。
(2)控制措施:
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交通管制。
(3)保障措施: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4)保护措施:
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
(5)强制隔离当事人,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进行控制,封锁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社会安全事件)(6)保障、控制措施(经济危机)A.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B.适用于突发事件,启动应急预案后的措施。
C.其设定和实施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适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等。
包括限制交易、限制或者暂停部分业务、托管、接管、限制分红、限制资产转让、阻止直接责任人员出境等。
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适用进出口商品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
检验检疫等。
(三)基本原则,1.行政强制法定原则;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4.禁止谋利原则;5.权利救济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4条规定: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设定权法定
(1)职权法定实施权法定设定范围和条件法定
(2)范围和条件法定实施范围和条件法定设定程序法定(3)程序法定实施程序法定,1.行政强制法定原则,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适当原则包含两个层面的考量:
一是不同管理手段之间的考量,即特定行政目的能够通过非强制手段实现的,不得诉诸行政强制;二是目的与手段之间的考量,它要求采取强制手段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
具体有三个要求:
(1)在采取非行政强制措施能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采取非强制措施;
(2)采取行政强制手段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3)在能达到行政目的前提下,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措施。
行政强制法贯穿了这一原则:
(1)严格设定权限和设定程序;
(2)实施行政强制体现比例原则:
A.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第16条)。
B.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第39条)C.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应当相当。
(第23条、第29条)D.选择行政强制执行手段时要适当。
优先适用代履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间接强制无法实现行政目的的,才适用直接强制执行。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行政强制法第6条规定: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所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主要是指行政强制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教育的功能,促进相对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具体要求如:
(1)违法行为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催告”。
4.禁止谋利原则行政强制法第7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谋取利益。
”行政强制权是公权力,只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具体要求如:
(1)收支两条线(第49条、第60条)。
(2)不得使用、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第26条)。
(3)不得收取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费。
5.权利救济原则行政强制法第8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陈述权、申辩权。
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国家赔偿。
二、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权制度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1)形式:
盘问、留置、约束、立即拘留、拘留审查、强制带离现场、强制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
(2)特点:
形式多样:
与行政处罚、刑事强制措施不同。
实施主体多样:
戒严实施机关、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海关、军事设施管理单位。
预防和保障性。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形式:
封存、加封、暂时性封存、先行登记保存等。
(2)特点:
目的是为查处违法行为、固定证据对象有场所、工具、设施、设备、财物、资料、合同、账簿等。
方式是就地封存。
3.扣押财物
(1)形式:
扣押、扣留、暂扣、暂时扣留等。
(2)特点:
目的是为了查处违法行为,保全证据。
对象是可移动的财物。
一般由行政机关自己保管,或指定第三人保管。
4.冻结存款、汇款
(1)形式:
冻结、临时冻结、暂停支付等。
(2)特点:
对象是帐户资金,包括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
需要金融机构协助。
不转移资金。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形式:
进入场所检查、现场检查等。
注:
取缔不是行政强制措施,也不包括在内。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1.原则符合立法体制与有关法律相衔接符合行政管理实际,2.对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的划分
(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
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以及涉及公民住宅和通信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而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和财物,扣押财物,以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涉及公民住宅和通信自由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法律保留事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3)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强制执行方式: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这一规定,实际上可以将其分类如下:
行政强制执行,直接强制,间接强制,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划拨、拍卖、依法处理等,其他,强制停产,强制收购,强制服兵役,执行罚,代履行,加处罚款,加处滞纳金,行政强制法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同时,从行政管理实际需要出发,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自己执行的情况。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行政强制法直接授予执行权,代履行,依法强拆违章建筑,单行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执行,拍卖查扣财物,行政处罚法规定,单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三、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制度
(一)行政强制实施主体1.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中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第17条第2款)2.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见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
(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1.一般程序全面体现了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贯穿了决定主体与执行主体的分离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和公开制度。
除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事后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补办手续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事先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
这体现了决定与实施分离制度。
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实施,并表明身份,这体现了公开制度的要求。
当场告知当事人,包括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体现了告知制度。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体现了听取意见制度。
在一般程序的基础上,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程序:
当场告知或者事后立即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紧急情况下当场强制的,事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
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丧失,应当立即解除。
2.特殊程序针对行政管理中一些经常运用并对相对人权益影响比较大的行政强制措施,规定了特殊程序及期限,体现了人文关怀精神。
查封、扣押程序冻结程序,(三)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1.一般程序分为五个步骤:
催告:
以书面形式作出听取意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执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此外,还体现了文明执法的要求:
执行协议制度,体现了柔性执法原则。
不得在夜间和节假日执行制度不得采取停供水、电、热、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制度。
2.特殊执行程序
(1)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程序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的执行程序对已查封扣押财物的执行程序划拨的执行程序,
(2)代履行A.条件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
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
由行政机关代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履行。
B.代履行的程序要求C.即时代履行,(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审查方式之争:
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2.程序申请条件催告、申请法院申请材料的要求受理(5日内)、复议(15日内)对申请的书面审查、执行裁定(7日内作出)听取意见执行裁定(30日内)、异议(15日内提请复议,30日内决定)即时强制执行(5日执行)执行费用承担(被执行人承担),催告,一般流程图,申请(催告10日后),受理(5日内),不予受理(5日内),审查听取意见,作出执行裁定(7日内),申请复议(15日内),裁定执行(受理后30日内),裁定不予执行(受理后30日内),申请复议(15日内),作出裁定(30日内),作出予以受理决定(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15日内),送达(5日内),特点责任主体更广泛。
责任形式更具体责任更严格,四、法律责任制度,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