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炭产业升级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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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炭产业升级项目管理办法.docx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炭产业升级项目管理办法

 

中平〔2013〕330号

 

关于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炭产业

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层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炭产业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2013年6月28日

(电子公文)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煤炭产业升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煤炭产业升级项目管理,切实做好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规范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煤炭产业升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1〕291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财政部《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95号)和河南省能源局《关于煤炭产业升级改造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豫能局煤炭〔2013〕7号)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实施,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管理、投资收益负总责。

集团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业务分工做好分管业务的配合协调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三条集团规划发展部牵头,平煤股份计财处、许平煤业工程计划处配合组织编制集团煤炭产业升级项目规划,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纳入省煤炭产业升级项目规划。

煤炭产业升级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3~5年,滚动管理,并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衔接。

第四条项目申报。

(一)根据集团煤炭产业升级项目规划,规划发展部牵头,平煤股份计财处、许平煤业工程计划处配合,组织相关单位提前着手安排布置产业升级项目申报工作,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产业升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集团研究批准后作为产业升级备选申报项目管理。

(二)接到上级申报煤炭产业升级项目通知后,由集团规划发展部牵头,平煤股份计财处、许平煤业工程计划处配合,拿出集团煤炭产业升级项目申报方案统一上报省发改委。

(三)煤炭产业升级项目使用国家补助资金的,需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不使用国家补助资金的需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煤矿或选煤厂为单位进行编制,内容包括:

1.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2.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现状、改造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项目升级技术方案,包括升级必要性、升级技术路线选择、升级技术方案描述等;

4.实施计划及预期效果;

5.申请投资补助或贷款利息补贴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6.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利息补贴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7.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四)煤炭产业升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材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2.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投资项目);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无新增用地的项目除外,但需附说明);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无新增规模的项目除外,但需附说明);

5.申请中央预算内贷款利息补贴资金的煤炭产业升级项目,应附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6.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和附属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7.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凡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本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项材料;

凡已经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投资项目,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本条规定的第二、三、四项材料。

第五条项目核准。

项目核准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等文件,根据集团业务分工,由物业事业部配合建设单位办理城市规划选址意见,由房地产公司配合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由环保节能部配合建设单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相关手续齐全后,规划发展部牵头,平煤股份计财处、许平煤业工程计划处配合,报送至省发改委申请项目核准。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六条初步设计审查。

项目核准后,由总办室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说明书、设计概算书、设备清册及相关图纸)的编制及审查工作,通过内部审查后,报省发改委会同工信厅、安监局等上级管理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批复。

第七条概算审核。

项目初步设计审定后,由集团规划发展部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和平煤股份计财处、许平煤业工程计划处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概算总投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集团研究批准后执行。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未经批准的概算外项目,不得列入计划;概算内项目不得擅自超规模、超标准建设。

如因政策、条件、市场等发生变化需对建设项目总体方案进行重大修改导致概算总投资增加超过10%的,须重新报集团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安全预评价等专项手续办理。

项目开工前,由平煤股份总工程师室办公室或许平煤业生产技术处组织建设单位负责办理安全专篇委托编制及审批工作;由安监局负责监督职防院会同建设单位办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委托编制及审批工作;由保卫处会同建设单位负责办理消防方案审查及批复工作。

第九条资金管理。

资金筹措。

煤炭产业升级项目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筹措建设资金,企业自有资金按总投资的30%配置项目资本金,银行贷款占总投资的70%,由资金结算中心会同建设单位负责落实项目贷款。

国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给予贷款利息补贴(一般为2年建设期利息)。

资金专户管理:

根据项目批复确定的资本金配置、银行贷款和国家财政贴息,建立项目资金专户,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后方可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国家投资补助或贷款利息补贴资金使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投资补助要用在国家补助的具体工程或设备上,贷款利息补贴(补贴2年建设期利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规定专项用于支付项目贷款利息,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条开工报告制度。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提出开工申请报集团审批,未经集团批准并下达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规范项目招标: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利息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的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选择,设备及大型材料采购要严格按国家要求规范招标。

第十二条投资计划下达。

对已经批准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提出年度工程形象进度及投资计划申请,经集团审定后下达。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管理。

每月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据设计标准及年度计划,对照工程实体及相关规定,进行工程进度月验收。

对已竣工的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手续。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

建设单位根据产业升级项目当月进度验收结果,汇总上报建设项目进度报表,平煤股份、许平煤业工程管理部门审批工程量,计划管理部门依据工程管理部门审批的工程量审批工作量,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集团直接投资的项目由规划展部负责组织审批工程量和工作量,财务资产部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年度资金计划决算:

按照集团统一安排,平煤股份、许平煤业计划财务管理部门年终按规定组织建设单位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年终决算,决算报表上报规划发展部和财务资产部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好煤炭产业升级改造项目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对施工的监督管理,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煤炭产业升级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项目单位应当每季度向平煤股份、许平煤业计划管理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规划发展部统一汇总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

第四章联合试运转

第十八条联合试运转。

按照河南省能源局《关于煤炭产业升级改造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豫能局煤炭〔2013〕7号)意见,煤炭产业升级项目由集团负责组织实施联合试运转。

项目达到联合试运转条件时,建设单位及时向集团提交联合试运转申请,规划发展部牵头,安监局、总调度室、平煤股份或许平煤业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配合组织实施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九条联合试运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

(二)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

(三)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

(四)联合试运转期间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

(五)应急预案与安全保障措施;

(六)其他规定事项。

第二十条联合试运转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联合试运转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主要系统运行情况;

(二)主要生产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与分析;

(三)提升、运输、排水、通风、供电、采掘等主要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四)联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

(五)有关安全生产的建议;

(六)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煤炭产业升级项目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

(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专项文件;

(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正常生产,投资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概算或批准调整概算的5%;

(二)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

(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六)项目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厂长)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七)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

第二十三条专项验收。

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集团相关部门组织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消防、卫生、安全、质量、档案等专项验收工作,提交专项验收意见,以便及时进行财务竣工决算、工程审计。

环保部配合建设单位完成环保设施、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工作;保卫处负责配合建设单位完成消防设施专项验收工作;安监局负责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劳动与职业卫生专项验收工作;安监局牵头、规划发展部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工作;质量监督站牵头、规划发展部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建设项目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工作;综合办公室牵头、规划发展部配合建设单位完成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审计部负责项目的审计工作,需要上级审计部门或第三方审计的,由审计部负责配合建设单位完成。

第二十四条项目竣工预验收:

项目联合试运转结束,单项工程质量通过认证,并按照国家规定完成了环保、水保、消防、劳动与职业卫生、安全设施、档案、审计等专项验收,生产准备满足投产要求后,建设单位向集团提出项目竣工预验收申请报告,并将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专项验收结论作为附件上报。

集团接到建设单位的竣工预验收申请后,由规划发展部牵头组织,财务部、监察审计、平煤股份、许平煤业等部门组成验收组,组织项目内部竣工预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经集团内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规划发展部负责向省发改委能源局上报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协助建设单位取得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三)管理机构及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四)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劳动定员情况;

(五)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六)工程质量认证情况;

(七)主要设备检测检验情况;

(八)专项验收情况;

(九)联合试运转情况;

(十)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分析;

(十一)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相关材料,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书,联合试运转报告等。

煤矿项目的还应附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

整改达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依据印发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论及有关材料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其它规定与本文件有冲突的,执行本文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综合办2013年7月2日印发

校对人:

张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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