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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质量和供电安全参考文本

 

供电质量和供电安全参考文本

InTheActualWorkProductionManagement,InOrderToEnsureTheSmoothProgressOfTheProcess,AndConsiderTheRelationshipBetweenEachLink,TheSpecificRequirementsOfEachLinkToAchieveRiskControlAnd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供电质量和供电安全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

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一、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

  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是指供电企业应具备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能力。

它包括供电企业在其区域内电力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提供合格的电能和规范的服务,能够满足用户对电能的特殊要求以及供电企业自身发展等能力。

供电企业自身发展,是提高供电能力的保证。

  二、我国目前供电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配电网建设长期投入不足,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城市快速扩张,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电网尤其是供电设施已不能满足需求,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电网规划滞后,与城乡建设规划脱节。

部分地区建设规划没有充分考虑供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给电网建设带来一定难度。

一些建设中的工程没有预留变压器、配电站等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影响了电网的配套跟进和部分居民区电力的有效供应。

  第二,电网发展不平衡,结构性矛盾突出。

配电网络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有的乡镇配电台区布点少,容量小,线路严重老化,安全隐患较为严重。

  第三,局部地区变电站主变容载比低。

在用电高峰期时常出现过载运行;部分农村变电站是单主变运行,一旦检修或重大自然灾害损毁,会引起大范围停电;网架结构薄弱,高压电网为放射型结构,线径细,各变电站之间负荷转供能力差;中低压电网导线面积小,线路老化,分段开关少,变压器容量偏小,供电可靠性、安全性不高。

  第四,线路设施老化严重。

两网改造的供电设施已运行10余年,电力设施陈旧老化,其安全状况和供电能力已无法满足新时期城市发展和农村用电需求,供电“卡脖子”问题突出,个别地区停电频繁,供电质量难以保证。

  三、供电能力方面存在主要问题

  部分地区电网存在结构性矛盾,电网投入不足,配网改造滞后,特别是边远地区、农村电网较为薄弱,电网发展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

  主要表现:

用户由于供电容量或线路原因无法增容上电、供电电压极低影响设备正常运行和供电可靠性无法保证(经常停电或一旦停电就造成戴面积停电等情况)。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

  (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

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规定,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

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一、电能质量及其标准

  供电质量包含电能质量和供电可靠性。

反映电能质量的主要指标有:

(1)电压偏差,是指由于电力系统运行状态的缓慢变化使电压水平发生的偏移。

(2)三相电压不平衡度,是指电力系统中三相不平衡的程度,用电压负序分量与正序分量的方均根值百分比表示。

(3)谐波,是指频率为电源基波频率整数倍的正弦电压或电流。

(4)电压波动,是指电压方均根值一系列的变动或连续的改变。

(5)频率偏差,是指系统频率的实际值和标称值之差。

  35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的电压允许偏差值是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

  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的电压允许偏差值是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10(6、20)千伏供电用户的电压允许偏差值是系统额定电压的±7%。

  380伏供电用户的电压允许偏差值为额定电压的±7%,220伏供电用户的电压允许偏差值为额定电压的+7%、-10%。

  二、供电企业在指导督促消用户消除谐波、冲击负荷等对供电质量的影响方面的责任

  

(一)谐波及冲击负荷的危害

  发输供设备及用电负荷的损耗会增加;干扰精密电子设备、通信线路的正常工作;损坏电机类负荷或缩短使用寿命;影响表计的计量精度;引起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误动或拒动等。

  同时,电网在受到冶金、钢铁和交通等行业用户的电熔炼设备、电力机车等大容量冲击性负荷扰动时,在由原来的平衡状态过渡到新的平衡状态这一动态过程会使各机组的送出功率、转速等发生变化,引起电网频率、电压及潮流的急剧变动,会对电网电能质量、安全运行产生不利影响,也会危害到广大电力用户的安全用电。

  

(二)供用双方应共同承担维护合格供电质量的责任

  《电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规则》第五十六条也明确规定“用户的非线性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用户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达不到国家标准,供电企业可中止对其供电”。

可见,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的电能产品,是依法履行供电职责的一种具体表现。

同样,基于“谁污染(干扰)、谁治理”的公平原则,为将谐波、冲击负荷对电能质量的影响限制在国家允许范围内,每个电力用户也有依法用电,维护电能质量合格、不污染电网的责任。

  (三)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的情况

  供电企业作为维护公共电网安全运行、提供合格电能产品的责任主体,需要加强对发供电设施的改造及相应治理装置的建设与使用,通过加大供电系统短路容量、提高供电系统的电压等级、加大供电设备的容量、尽可能保持三相负载平衡等措施,提高电网抗谐波和抗冲击的能力;另一方面应该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从“事前预防”及“事后控制”两方面入手,依法严把用户接入负荷的审核关,积极督促指导用户采取正确措施消除谐波、冲击负荷对电网供电质量和安全运行的影响。

  (四)用户在消除谐波等妨碍电能质量的不利因素方面应做的工作

  广大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通过安装监测和滤波装置等积极有效的措施,将自身用电负荷产生的谐波控制在合格范围内。

此外,对有大容量冲击负荷的用户,在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外,还应根据与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合同或相关协议约定,在冲击负荷的启用、暂停等变化前,与供电企业共同制定详细方案并严格执行,确保对电网供电质量、安全运行的影响减至最小。

  三、供电质量方面存在主要问题

  可靠性方面:

存在基础数据的搜集、统计、使用不合理、不全面,统计方法不规范,实际停电时间与统计停电时间不符的情况,甚至出现一些供电企业为了达到上级规定的指标在统计中人为进行干预的现象。

  电压合格率方面:

测量统计居民用户端电压合格率方面,存在测量点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监测装置校验与维护不及时,统计分析软件不规范,随意更改电压上下限设置,报表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符的情况。

  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

  

(一)35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置电压监测点;

  

(二)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三)低压供电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是重要电力用户和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报送所在地派出机构。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安装、校验电压监测装置,监测和统计用户电压情况。

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及时、真实、完整。

  一、几个概念

  电压监测仪是用于具有对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状态缓慢变化所引起的电压偏差进行连续监测和统计功能的仪器或仪表,是供电企业用来监测电能质量中电压合格率指标的重要工具,它安装的地点称为电压监测点。

  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是指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出线端为首端,终止端为末端。

  二、有关要求

  供电企业每年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包括:

  1、35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的电压监测点的数量和每个电压监测点具体安装地址;

  2、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的电压监测点的数量和每个电压监测点的具体安装地址;

  3、380伏/220伏供电用户的电压监测点的数量和每个电压监测点的具体安装地址。

  对于电压监测仪的选择和安装以《电压监测仪使用技术条件》为依据,对于电压监测仪的检验要求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电压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及时、真实、完整。

所谓及时,是指供电企业要按照电力监管机构和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上报统计数据,不得拒报、迟报;所谓真实是指监测、统计数据要能够反映电压的客观实际情况,不存在提供虚假数据的现象;所谓完整是指数据在监测、统计和上报期限范围内数据的完整。

  三、电压监测点方面主要问题

  1、未开展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作或统计不规范,不能反映用户受电端电压的真实情况;

  2、电压监测装置数量未装设或装设数量不足;

  3、电压监测仪故障率较高,缺乏技术检测;

  4、电压监测点未按照《通知》要求向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保障供电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有关供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电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供电条件,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法处置供电突发事件,保障电力稳定、可靠供应。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电管理,指导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自备应急电源基础档案数据库。

  供电企业发现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消除用电设施安全隐患。

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用户拒不治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用户中止供电。

  一、供电安全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对供电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供电安全进行监管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严格遵守有关供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标准。

  

(二)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电管理实施监管

  规范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与管理,是提高电力突发事件应急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方面。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提高防范意识,做好应对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准备,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重要电力用户保安负荷用电,有效防止次生灾害。

  供电企业要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的行业范围及用电负荷特性,提出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报批备案;加强电网规划建设,满足不同等级电力用户的电源需求;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合理配置、安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掌握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建立基础档案数据库;及时与用户协商保安负荷、报备监管机构;及时掌握自备应急电源的变化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在具体工作中,对于重要电力用户供电方面存在的问题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汇报,协调,及时整改,达到增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保障能力,共同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目的。

  (三)对供电企业指导督促电力用户及时消除用电安全隐患的情况实施监管

  当发现用户受电装置存在安全隐患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指导其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消除安全隐患;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且用户拒不治理的,供电企业可依法中止供电。

供电企业应向电力用户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服务,以提高电力用户的用电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提高整个输、配、用电各环节的安全稳定运行。

指导用户排查、治理用电安全隐患和影响电能质量的隐患。

  二、保障供电安全方面存在问题

  供电企业产权侧的电力安全管理比用户侧标准高、要求严、管理好。

供电企业在电力管理职能移交后对于用户安全管理没有十分有效的措施,加之用户电力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用户故障较多,成为影响供电可靠性的主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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